国企职工可以开公司吗注册公司吗

四类在职人员不得出资办企业_滚动新闻_财经纵横_新浪网
四类在职人员不得出资办企业
.cn 日 11:50 《理财周刊》
  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处人士详解新政策
  文本刊记者 张学庆
  问:新政策放宽了民间资本市场的准入领域。具体而言,在职人员可以投资哪些企业呢?
  答:在本市的企业登记中,在职人员可以向除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各类企业出资入股,同时应履行遵守与现供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有关竞业限制、保守商业秘密等义务。
  问:哪些在职人员不能办企业?答:前4类人员不得出资入股,后2类人不得担任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国家公务员以及依照(市编办认定的行政事务执行机构)和参照(党的机关、工青妇机关、市委组织部认定的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机关)公务员管理的机关人员;
  (3)国有企业的领导干部;
  (4)党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的5种人及《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规定的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8种人;(6)法律、法规、规章和党政纪规定不得出资设立企业或者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厂长)的其他人员。
  问:如何保证这一政策实施?
  答:工商部门将采用“告知承诺”制度,明确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工商部门在受理在职人员出资入股登记申请时,将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告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纪规定不予核准登记的内容,同时申请人必须作出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为此,工商部门设计了专门的《告知承诺书》。
  问:个别投资者若不实承诺,有何惩戒措施?
  答:上海市工商局还制定了相应的市场监督机制以有效地制止因扩大出资者范围后可能出现的问题。
  一是对个别投资作不实承诺的,工商部门将通过适当形式予以公示,如在网上公布等。
  二是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
  三是对不实承诺的行为,工商部门还可以将其列入内部监控范围,对其在今后的工商登记和管理中做出相应的限制,并将有关情况提供给专业信用征信中介机构,对其违反诚信行为进行必要的惩戒和约束。
  问:小企业在注册时,是不是有一万元注册资金就够资格了呢?
  答:小企业应该有多少注册资金,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是哪一种小企业,是公司制企业还是非公司制企业,如果是公司制企业,最低的注册资本标准也要10万元;如果是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根据你的经营范围1万元,一般性还是可以创办成功的。非公司制企业,因为对注册资金是比较宽松的,在法律上讲实行的是申报制,而不是实缴制,也就是说你不需要验资,你根据创办企业的实际情况,向注册部门申报就可以了。
  问:如何注册一家小企业?在注册资金上有没有限制?
  答:注册一家小企业首先应该明确你注册的是哪一种类型的企业,比如说是独资企业还是合伙企业或者是有限公司。前两种是非法人企业,法律上规定不需要验资,实行申报制,也就是说申请人根据自己开办企业的具体情况以及打算投入的资金向注册部门申报即可。这个资金概念应该是广义的,包括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以及其它财产权利的作价。第三种有限公司,其开业资金在法律上叫注册资本,与前两者是不一样的,实行实缴制,也就是说注册资本应该经过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取得验资报告,工商部门才能予以认可。根据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的不同,咨询服务业10万人民币以上,零售为主的商业30万人民币以上,批发为主的贸易应该50万以上。这三个档次的规定是最基本的,根据具体的经营范围,比如说用"企业发展"名称的企业,按照相应的规定应该300万以上,从事投资行业的3000万以上,从事拍卖的100万以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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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国企员工不满待遇自开公司 为亲友非法牟利触法网
来源:合肥晚报
作为一名国企的销售人员,陈某本来事业如日中天。却因一时的过错,而被判决犯有为亲友非法牟利罪。陈某不服,提出上诉,今天上午9点20分,合肥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
上诉人陈某,男,日出生,案发前系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流体机械所销售员。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陈某系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以下简称通用院)职工,一直从事泵产品销售等工作,主要负责山东地区的销售业务。 2006年5月,陈某妻子陈某某、王某妻子申某、操某外甥女周某注册成立了合肥机通特种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通公司),注册资金5万元,陈某某占40%股份,周某和申某各占30%股份,陈某某为法人代表、董事长,同年7月,机通公司进行增资,注册资金变更为50万元,股份不变。2007年10月,周某和申某退出,两人的股份变更给朱某,朱某为法人代表,陈某某为财务总监。但实际上,朱某并未出资,不拿工资,不参与分红,只是挂名股东,机通公司经营管理都由陈某某负责。
2006年10月,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鲁恒升公司)因使用的泵存在质量问题,邀请通用院去该公司投标。通用院遂授权陈某代表该院参加业务投标,并交付5万元保证金。经华鲁恒升公司组织专家评委评标、唱标,通用院中标。因陈某在投标期间自称机通公司是通用院的下属公司,中标后陈某没有告诉通用院,而是让机通公司与华鲁恒升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之后又陆续做过多笔业务。上述业务均履行,货物已交付并投入使用,华鲁恒升公司共支付机通公司货款378万余元,尚余11万余元未付。
2006 年3月至4月期间,上诉人陈某受通用院的委托与淄博联碳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淄博联碳公司)签订泵业务买卖合同,合同金额共计5万余元,货物已交付并投入使用,货款全部结清。机通公司成立后,陈某将通用院与淄博联碳公司的业务交给机通公司经营,陆续做过多笔业务。上述业务均履行,货物已交付并投入使用,货款100万余元全部结清。 经会计鉴定和价格鉴定,上诉人陈某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给机通公司经营,给通用院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合计 元。
不服判决 提起上诉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陈某在担任通用院销售员负责山东地区的销售业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该院盈利的业务交给配偶陈某某经营的机通公司经营,给通用院造成了经济损失120万余元,属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一审判决陈某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同时,追缴被告人陈某的违法所得。陈某辩称开公司是不满公司待遇。
今天上午9点20分,此案开庭。上诉人陈某戴着一副眼镜,看上去很儒雅。对于一审的判决,陈某表示不认可。&我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信息都是我从网上搜索来的。&审判长询问:&你为什么要成立机通公司呢?&陈某低着头,小声地说道:&作为通用院的职工,给我的奖励没有兑现,我很不满,而且我家里经济困难,所以我才开了这个公司。& &那你为什么不开其他公司,要开和你工作相关的公司呢?为什么将客源都拉到你那边了?&审判长询问。&客源不是我拉的,是客户他们自己选择的。&陈某不停为自己辩解。 当审判长询问,陈某所设立的机通公司三年受益多少时,陈某说:&利润一般,我也记不清了。& (刘晓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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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媛
[此文系转载,来源于合肥晚报,版权归属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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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证明不能随便开
本话题来自:
  我在成都的一家国有企业工作,公司有400余名员工,去年因为房市行情,许多同事都赶着买了房。因为买房、买车之类都需要开收入证明,当时出于帮助员工实现心愿的考虑,总经理让我们做了一个关于虚开收入证明的内部规定,让员工写申请,说明是因为自己的原因要求公司虚开收入证明及社保证明,并申明不得因此主张任何法律权益。  这项内部规定出台以后,一直实行到现在,目前还没有出过什么问题,但我心里总是有些忐忑,不知道这项规定的效用能有几成,是否需要改进,如开证明时让员工提供购房、购车相关合同等。  请大家教我,怎么样既帮助了员工,又保证公司没有好心办坏事。
我,经历过类似的情况。
帮员工开具收入证明三次,两次买车,一次办理信用卡,从来没有想过其严重性,员工说开多少就开多少。经过此次的学习,以后的收入证明不能随便开,一定要考虑周全,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与法律责任。
基于出具虚假收入证明存在以上风险,公司还是应当实事求是,做到以下几点,就会少许多风险,同样也能帮到员工的。
(1)确定好时间段。在收入证明中,清楚写好“某员工从某年某月某日到现在(也就是开具证明的当天)是本单位的员工。这样就避免了员工今天拿着证明无理取闹的出现。
(2)收入实事求是。将员工收入分解成基本工资、加班费、社保、奖金等项目,将员工入职到现在的月平均工资如实填写即可,不夸大。这样就将选择权让给了银行。
(3)明确证明用途。在证明中,阐明用途,同时说明其他用途无效。
(4)建议多份证明。如果员工一人的收入达不到贷款的条件,建议其让家人也让单位开具证明,多份收入证明以达到贷款的条件,只是时间上要多花一些。
(5)做好解释工作。如果公司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的开具证明,而不是满足员工的虚假要求,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或者直接说公司“有规定”,员工也会理解的。
日程生活中,收入证明的作用非常大,在买车、购房、办理信用卡、社保福利、保险理赔等方面,收入证明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单位为员工虚开收入证明,在实际工作中并不少见,有很多时候,出发点是好意,但是如果被人恶意利用的话,会给公司带来不小的经济损失,同时,公司也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单位虚开收入证明的法律风险;
1.违背民法诚信原则,涉嫌“恶意串谋”故意损害他人利益的侵权行为。公司处于维护员工的角度出发,为员工虚开收入证明,作为个人购房贷款所用。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行为本身违反诚信原则, 同时,因为为员工出具虚假证明在主观上是明知或者故意的,侵害了银行的利益,有可能构成侵权,而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举个我本人亲历的例子:多年前我在某银行工作的时候,行内发行第一批信用卡。信用卡部和某大型国有企业有办卡协议,为收入达到一定标准的员工办理信用卡。因为当初办理信用卡时,行内承诺给予对方单位人员一定比例的奖励,该国企内部管理人员为了拿到一定的奖励,给不具备条件的员工出具了收入证明和办卡担保。后来出现一部分员工恶意透支后不辞而别的情况,该国企全部承担了透支信用卡本金、利息和违约金,造成了较大经济的损失,我们行内卡部工作人员和该国企的主管人员,均受到处分。虽然因为国企关系未影响企业贷款发放,但对该国企员工个人贷款发放实行了更为严格的审核和把控制度,影响了部分员工正常的贷款需要。
2.有可能作为劳动关系的认定。为员工开设虚假证明,除了提高员工实际收入所得外,还有一种就是因为人情关系和上级领导要求,为本身并不是自己单位的员工,开出收入证明。在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上,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出具的收入证明等是重要参考凭证,如果公司没有有力证据加以驳斥,如果遇到心怀不轨的人员,可能会引发一系列后续问题,面临败诉的风险。
3.有可能引发劳动争议。在很多民事损害赔偿案件中,有些单位出于同情和好意为员工开具虚高收入证明,最后被品行不端的员工,作为证据,反而像公司要求补足工资工资差额和赔偿,应发劳动争议,像这样的案例,不在少数。
二、实际工作中的风险防范。
作为房企,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和银行以及购房人直接打交道的机会比较多,加上自己企业员工内部购房的需求,在员工收入证明的开具上,也有一些防范措施。
1.员工收入证明格式标准、注明有效时限和证明使用范围。
例:员工收入证明范本
先生/女士,性别
,身份证号
,婚姻状况
, 户籍所在地
入职 ,在我公司
部门,担任
职位,税前年收入为(含: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福利津贴、年终奖等)
特此证明!
XX公司(公章)
公司地址:
联系部门:
联系电话:
备注说明:本证明仅作为我公司员工
在职期间,用于个人购买
房产项目,办理银行住房贷款收入证明所需,有效期为
。该证明复印或另作他用无效。
2.严格收入证明开具部门和员工实际收入依据。例如我们公司,员工收入证明统一由集团财务中心开具,收入证明中的收入数据的依据为员工工资卡流水。其实现在各家银行的个人信贷审核也是比较严格,公司开具的员工的收入证明,银行只是作为一种参考。还要进行一些资料数据的查实。据我所知,一般情况下,年龄在三十以下,职位在中管以下,月收入超过6000以上的,银行都要求除公司开具收入证明外,贷款人还要出具单位工资卡的每月银行流水或者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等,这些措施也能防范虚假证明的泛滥和贷款风险控制。案例公司的办事人员,也可以以此为据向领导说明,开具虚假收入证明的风险,减少为员工出具虚假收入证明。
三、总结:
为员工开具虚假的收入证明,当年在银行和事业单位工作的时候经历过,从前客观存在信用体系不健全和个人征信真空状况,在大环境的影响下,很多企业尤其是国企存在这样的情况。表面看,公司和企业是从为员工考虑的角度出发,但是,在目前个人征信系统已经逐渐完善情况下,虚假证明一旦查实,对单位和员工影响不小,尤其是员工个人,不良的信用记录时间长达几年,对个人在生活的方面影响尤为深刻,切勿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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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国企公司员工可以注册另外一家公司当法人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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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2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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