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组织法人代表有什么风险的风险和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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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法人和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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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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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第九讲&&公司是营利性社团法人
[授课主题简释] 营利性的社团法人。公司之所以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主要在于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公司具有独立的意思,公司能够独立承担责任。
【案例讨论设计】萨洛姆先生长期从事皮靴生意。1892年萨洛姆公司成立,公司有7位股东,分别为萨洛姆及其妻子和5个子女。公司董事由萨洛姆及其2个儿子担任。萨洛姆把他个人拥有的制靴营业所作价38782英磅转移给萨洛姆公司;其中,20000英磅作为萨洛姆认购公司的股份,10000英磅作为公司发行给萨洛姆的有担保的公司债,另8782英磅由公司付给萨洛姆现金。公司实际发行股份20007股,萨洛姆持有20001股,他的妻子儿女共持有6股。1年后,萨洛姆公司因故解散清算。公司净资产为6000英磅,公司负债有萨洛姆10000英磅的有担保的公司债及其他债权人7000多英磅。其他债权人认为,萨洛姆及其公司实际上是同一个人,公司不可能欠萨洛姆的债;公司财产应当优先清偿他们的债权。萨洛姆认为,他的10000英磅系有担保的公司债,应当优先受偿。
案例搜索关键词:萨洛姆诉萨洛姆公司&&&&&&&&&&&&
萨洛姆公司与萨洛姆是否为同一个人?为什么?
萨洛姆公司债务应当如何清偿?为什么?
&[授课参考讲稿]
15commenda1600619819
营利性的社团法人。也就是是,一般地说,公司这一法律概念有三个基本特征: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公司是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公司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形成的社团法人。分述如下:
第一个特征,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公司是商法人,天生追求营利性。所谓“以营利为目的”,是指公司股东以其出资经营某项事业并将其经营所获利益在公司股东之间分配。所以公司的营利性既包括公司本身的营利性,也包括股东的营利性。公司的营利性意味着,公司可以在法律和公序良俗不禁止的范围内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活动,通过生产经营活动赚取利润。股东的营利性意味着,股东从公司赢利中分取红利是其天然的权利,股东利益最大化是公司经营的最高价值目标。如果法人的最终目的不是把利益分配给股东,而只是用于事业的发展,那就不是公司法意义上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而是公益性法人,比如医院、学校、机关及合作社。公司以营利为目的,但现代社会的公司法多规定公司的社会责任,要求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公司债权人、公司员工、消费者、政府、社区等关系人的利益,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个特征,公司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形成的社团法人。所谓社团,指为一定目的由二人以上所组织的团体,社团成员称社员。传统的法人理论将法人区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社团法人是以社员的结合为基础,如公司、合作社;财团法人则是以财产的捐助为基础,如慈善机构、基金会等。传统意义上的公司是社团法人,公司必须由多数人成立,一个人不能组建公司,只能组建独资企业。也就是说,公司的社团性要求,公司必须由二个以上的股东构成,无论是公司成立之初,还是在公司存续过程中,都不允许一人公司存在。一般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可以少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可以多一些,上市公司股东事实上无上限。原公司法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为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要求五人以上,无上限。原公司法不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但是事实上大量存在一人公司。一是国有独资公司,一是挂名股东的公司,还有公司成立时是二个股东以上,但以后因为各种原因(比如自然人股东死亡又没有继承人,或者股权转让),而使股东人数发生变化,形成事实上的一人公司。世界范围内看,承认一人公司的是趋势。一人公司成为公司社团性的例外。为适应公司的社会实际,也是顺应公司发展的世界趋势,2005年公司法也承认一人公司,但为了防止一人公司股东随意抽逃公司财产,公司法设计了一系列的防范制度。这些防范制度主要包括:高注册资本制度,一人公司要求注册资本最低十万元以上,并且股东要一次性足额缴纳;转投资限制、计划生育政策,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成立后不能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公司;名称披露义务,一人公司,无论是自然人独资还是法人独资,都必须在工商登记中载明;强制审计义务,一人有限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推定强制责任原则,一人有限公司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的成立与维持主要依靠合伙人之间的人身信赖及合伙人的个人信用,所以合伙是典型的人合性社团。公司对外信用的基础是公司的资本与资产,公司股东行使权利奉行资本多数决原则,以其出资为基础,所以公司是典型的资合性社团,尤其是开放性公司,比如上市公司,购买股票就是股东,公司股东完全依靠出资股份凝聚在一块。但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比较少,股东间人身依赖对于公司成立与维持有一定意义,股东外出资的转让要征求股东意见,有限责任公司是资合社团,兼有人合社团的性质。
第三个特征,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所谓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与其他企业组织,如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相比较,公司最显著的特征是公司是一个“人”,一种法律意义上的人,我们称为法人。这种法人虽然是虚拟的,非自然意义上的人,但它确实又与自然人一样,具有独立的人格,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法》第3条明确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这是公司与其他企业组织,比如合伙企业、独资企业最大的区别。
公司之所以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主要在于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公司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公司具有独立的意思,公司能够独立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3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建立在公司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基础上的。没有独立的财产权,就没有独立的人格。公司财产主要是股东投资和公司积累。股东一旦投资公司,其投资就成为公司财产,股东不再享有投资财产的所有权,但因为投资行为而享有公司股权,即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独立于管理者,独立于公司雇员,也就是说公司财产是独立的。比较的说,合伙企业财产不属于合伙企业,而是属于合伙人共有,因此,合伙企业不能承担债务时,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独资企业的财产不属于独资企业所有,而是属于独资企业所有人,因此,独资企业的债务最终是由业主承担无限责任。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是公司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基础。
所谓公司的独立意思是指由公司法人治理机构,通过民主管理程序表现出来的,体现股东共同意思又不完全等同于股东共同意思的公司意思。公司是社会组织体,不可能和自然人一样独立自由地为意思表示。公司的意思表示是由其组织机构来进行的,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法定代表人、经理等。完善、健全、独立的公司组织机构是公司意思完善、健全、独立的组织保证。按照公司章程,公司的组织机构对内形成公司决策,管理公司各项事务,对外代表公司进行业务活动。如果公司的组织机构完全被个别股东控制,公司就难形成自己的独立意思,公司人格事实上与控制股东人格混同,这是公司独立法人人格最大的危险。
公司以其自身拥有的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公司具有法人地位的基本标志。所谓独立承担责任是指,公司责任与股东责任相分离;公司责任与其工作人员相分离;公司责任与其他公司或法人组织相分离。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监事及其他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的行为,就是公司行为,一切法律后果由公司来承担。
公司独立承担财产责任意味着股东只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有限责任的确立与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有人认为有限责任的意义甚至超过了蒸汽机和电的发明。股东有限责任的确立最主要的贡献在于,减少投资风险,刺激投资行为,促进工商业的发展,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公司一经设立并经核准登记而有效成立后,即取得法人资格,具有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公司享有并承担的权利义务范围相当广泛,如生产经营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名称权、名誉权等。但是公司毕竟与自然人不同。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相比,公司的权利能力受到性质的限制、法律的限制和法人目的的限制。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身份权、自由权等法人不可能具有,是为性质的限制。个别法律法规对公司权利能力进行一定的限制,比如转投资的限制、发行债券的限制、清算中的公司行为能力的限制,是为法律的限制。公司的生产经营行为一般不能超出章程中的公司目的范围,或者公司工商登记中的经营范围,是为目的限制。传统的民商法对于公司超越经营范围行为认为是无效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目的限制逐步呈现弱化的趋势。为了保障交易安全与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法律在一定情况下赋予超范围经营行为的相应的法律效力。这在公司法与合同法中都有明确的体现。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公司股东只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是公司最基本的法律特征。但是,如果出现公司滥用其独立法人人格的特殊情况,还坚持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原则,就有违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法律精神;这时候就需要司法部门在具体的公司诉讼中否认其独立人格。所谓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与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的法律制度。《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64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依据。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英美法系中又称“刺破公司面纱”制度。
一般的说,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情形主要有:(一)公司资本显著不足;股东出资应当符合公司经营的性质、规模、风险的最低要求,如果股东出资的公司资本与公司经营的性质、规模、风险相比较,明显不足时,应否认公司独立人格,但应当与股东出资瑕疵时的补足出资义务相区别;(二)利用公司独立人格逃避合同义务、法律义务或者骗取非法利益;(三)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人格混同主要表现为:财产混同,指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区别,公司的盈利与股东收益已无区别;业务混同;组织机构混同,如一人成立数个公司所引起的人格混同,即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母子公司相互控制关系所造成的人格混同;(四)股东操纵公司从事违法犯罪行为,这种情况实质上公司只是违法犯罪的工具,当然不能适用有限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人格否认是对股东有限责任的矫正,有限责任是原则,人格否认是例外,公司人格否认应当在严格既定的条件下中适用。
四、公司类型
在学理上,公司有很多类型,在此不加赘述。我国《公司法》明文规定的公司类型就两类: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的所谓公司类型,均不能独立成为一人类型,要么归于有限责任公司(如一人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要么归于股份有限公司(如上市公司);外商投资公司,无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还是纯粹的外资企业,要么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要么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所谓有限责任公司,指由一定人数的股东出资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所谓股份有限公司,指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均为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股东都是其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但两者又有明显的不同,这种不同主要表现在:第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每个股东持有股份数目可能不同,但每股金额绝对相等,方便公司股份的发行,便于股东权利的行使和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不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对公司出资额不是按照股份数目累积计算,而是按照其实际出资数额计算,因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利计算和股东出资转让等问题和股份有限公司比较就繁琐复杂不少。第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上限,最高不超过50人,公司资本只能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筹集,出资股东数量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基本属于封闭式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筹集资本,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筹集资本,经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还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资本,股东人数无上限,可能成为开放性公司。第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少,公司具有资合性的特征,更具有人合性特征,股东股权转让受其他股东的制约,公司管理更强调股东自治、公司自治,国家对其干预较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受法律限制,公司呈现出明显的资合性特征,股东权利转让较少受法律限制,公司管理也强调股东自治、公司自治,但国家对其干预比较多的一些。
五、公司法及其特征
我国《公司法》颁布于1993年,1994年7月1日起实行;1999年和2005年进行了小幅度的修改;2005年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从实质意义上讲,公司法是指调整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清算及其他对内对外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既包括现行公司法,还包括证券法、破产法、会计法、税法、商事登记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中与公司相关的部分。所谓公司内部法律关系,指公司与其股东或股东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比如:公司在设立、变更、解散、清算时,发起人与认股人之间、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与职工之间的相互关系;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的职权范围及其相互的制约平衡关系。所谓外部法律关系,指公司与第三人或公司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比如:公司与交易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公司与工商行政部门之间的关系;公司与证券管理部门之间在证券发行、交易、监管方面的关系等。
和民法、商法、行政法、诉讼法等法律部门比较,公司法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公司法是兼具公法性质的私法。现代社会有公法、私法之分。一般地说,民法、商法属于私法的范畴。私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私法的基本原理是意思自治,法律要充分尊重私法主体的自由意思。公司法调整的公司法律关系,无论是内部法律关系,还是外部法律关系,主要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所以说,公司法从本质上讲属于私法范畴。既然是私法,公司法就要奉行私法的平等、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私法精神,就要充分尊重股东的自由意思和公司的自由意思。公司自治是公司法基本原则,是意思自治的私法原则在公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公司法虽然总体上属于私法的范畴,但是,因为公司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生活经营组织体,为保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公司法对公司中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比如公司类型、公司名称、公司组织机构、公司登记、股东固有权利、公司证券的发行、公司财务会计等内容,进行强制性规范。这些强制性规范属于公法的范畴,不允许公司以自治的理由而排除其适用。
第二、公司法是公司组织法与公司行为法的结合。公司法主要规范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清算以及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职权及其运行等,这些内容是明显的公司组织法。同时,公司法也规范公司股份的发行、股份的转让等内容,这些内容是明显的公司行为法。组织性规范主要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因而多强制性规范;行为性规范主要保护行为人的个体利益,因而多任意性规范。
第三,公司法是兼具程序法内容的实体法。绝大多数法律大多兼具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内容,但从总体上讲都有明显的实体法或程序法的侧重,因而,这些法律要么归入实体法,要么归入程序法。但是,公司法总体上讲属于实体法,其中关于公司设立的条件、公司资本制度、公司组织机构及其职权、股东权利和义务,公司法律责任等都属于实体法律规范。同时,公司法中还有大量的程序性法律规范,比如公司设立的程序、公司组织机构进行程序、股东权利行使的程序、公司变更、解散、清算的程序等。比较大量地引入程序性法律规范,强化了公司法的可操作性,是公司法的优势与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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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人能否兼行业协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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