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民受赠财产对外付汇 税务备案转移售付汇收多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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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付汇证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税收证明)
售付汇证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税收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3号)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 外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5]64号)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需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证明纳税情况的纳税人
1、《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原件后退回) 2、《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留存原件) 3、《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由代扣代缴单位提供含有申请人明细扣缴资料的提供,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4、合同、协议的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5、取得所得的凭证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6、交易合同、发票等资料复印件(财产变现的提供,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1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9个工作日内办结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本事项无办事表格
宁德市地方税务局
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宁德市闽东中路16号二层、蕉城区地方税务:建业大厦二层
【冬季: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夏季: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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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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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2积分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6号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6号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
为规范个人财产对外转移行为,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日起施行。
本文章更多内容:1 -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
&&&&为规范个人财产对外转移行为,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便利和规范个人财产对外转移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包括移民财产转移(以下简称移民转移)和继承财产转移(以下简称继承转移)。移民转移是指从中国内地移居外国,或者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定居的自然人(以下简称移民),将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中国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继承转移是指外国公民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继承人)将依法在中国境内继承的遗产变现,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 &&&&第三条&申请人申请对外转移的财产应是本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且不得与第三人有权益的争议且不得与他人有权益的争议。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外汇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请人办理移民转移需向移民原户籍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申请人办理继承转移需向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申请人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心支局可以代为接受申请材料。 &&&&第六条&移民转移必须一次性申请拟转移出境的全部财产金额,分步汇出。首次可汇出金额不得超过全部申请转移财产的一半;自首次汇出满一年后,可汇出不超过剩余财产的一半;自首次汇出满两年后,可汇出全部剩余财产。(对于金额较小的移民转移,经批准后可一次性汇出。)全部申请转移财产在等值人民币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经批准后可一次性汇出。 &&&&从同一被继承人继承的全部财产变现后拟转移出境的,必须一次性申请,可一次或分次汇出。继承人从不同被继承人处继承的财产应分别申请,分别汇出。 &&&&第七条&申请财产对外转移,可由本人办理,也可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由申请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办理移民转移,需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移民转移的原因;财产收入来源和财产变现的详细说明等。 &&&&(二)由申请人本人签名的《移民财产对外转移申请人情况表》。 &&&&(三)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名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外汇业务申请表》。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移居外国的,应当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中国户籍注销证明和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 &&&&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的,应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内地户籍注销证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回乡证或者特区护照。 &&&&(五)申请人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如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存款证明以及其他证明文件。 &&&&(六)申请转移财产所在地或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 &&&&(七)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代理协议、相关财产权利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公证的规定进行公证。 &&&&申请人办理第二次(包括第二次)以后资金汇出的,需提交所在地外汇局向申请人出具的批准复函、申请人前一次办理汇出时所在地外汇局核发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以下简称&核准件&),向原批准地外汇局申请购汇、汇出核准。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经公证的委托代理协议。 &&&&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代理协议、相关财产权利证明,未经公证的,应当进行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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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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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 为落实《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便利申请人办理业务,防止国家税收流失,现就《办法》所涉及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税务机关对申请人缴纳税款情况进行证明。税务机关在为申请人开具税收证明时,应当按其收入或财产不同类别、来源,由收入来源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开具。? &&& 二、申请人拟转移的财产已取得完税凭证的,可直接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完税凭证,不需向税务机关另外申请税收证明。? &&& 申请人拟转移的财产总价值在人民币15万元以下的,可不需向税务机关申请税收证明。? &&& 三、申请人申请领取税收证明的程序如下:? &&& (一)申请人按照本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提交相关资料,按财产类别和来源地,分别向国税局、地税局申请开具税收证明。? &&& 开具税收证明的税务机关为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 (二)申请人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当在15日内开具税收证明;申请人提供资料不全的,可要求其补正,待补正后开具。 &&& (三)申请人有未完税事项的,允许补办申报纳税后开具税收证明。? &&& (四)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申请人有偷税、骗税等情形,需要立案稽查的,在稽查结案并完税后可开具税收证明。? &&& 申请人与纳税人姓名、名称不一致的,税务机关只对纳税人出具证明,申请人应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其与纳税人关系的证明。? &&& 四、税务机关开具税收证明的内部工作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明确。? &&& 五、申请人向税务机关申请税收证明时,应当提交的资料分别为:代扣代缴单位报送的含有申请人明细资料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原件,有关合同、协议原件,取得有关所得的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 申请人发生财产变现的,应当提供交易合同、发票等资料。 &&& 必要时税务机关应当对以上资料进行核实;对申请人没有缴税的应税行为,应当责成纳税人缴清税款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理后开具税收证明。? &&& 六、税务机关必须按照申请人实际入库税额如实开具证明,并审查其有无欠税情况,严禁开具虚假证明。? &&& 申请人编造虚假的计税依据骗取税收证明的,伪造、变造、涂改税收证明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 七、税务机关应当与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和协作,要建立定期协调机制,共同防范国家税收流失。税务机关应当将有税收违法行为且可能转移财产的纳税人情况向外汇管理部门通报,以防止申请人非法对外转移财产。外汇管理部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有偷税嫌疑的,应当及时向相应税务机关通报。? &&& 有条件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与外汇管理部门建立电子信息交换制度,建立税收证明的电子传递、比对、统计、分析评估制度。? &&& 各地税务机关、外汇管理部门对执行中的问题,应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反映。
&&& 附件:《税务局税收证明》式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 &&&&&&&&)税务局税收证明
&&&&&&&&&&&&&&&&&&&&&&&&&&&&&&&&&&&&&&&&&&&&&&&& &&No.
纳税人姓名
应税财产纳税情况
完税凭证种类及号码
已纳税财产金额
依法不需纳税或免税财产有关情况
不需纳税或免税财产种类
不需纳税或免税财产金额
不需纳税或免税的原因说明
完税情况简要说明: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税务机关(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使& 用& 说& 明
&&& 1.本表适用范围:纳税人需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证明纳税情况时使用。?
&&& 2.填写说明:?
&&& 纳税人姓名:填写纳税人的真实姓名。既有中文名字,又有英文等其他语言名字的,应同时填写。?
&&& 住所:填写纳税人在申请填开税收证明时的详细住址。?
&&& 身份证件名称:填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能证明纳税人身份的证件名称。
&&& 身份证件号码:填身份证号、护照号或其他身份证件的号码。?
&&& 财产种类:按照财产的来源分项填写。如:工资薪金收入、稿酬收入、转让房屋收入等。相同性质的收入分次纳税的,不能合并填写。如:分别转让房产、汽车的收入,不能合并填写为转让房产、汽车收入,应分别填写为转让房产收入,转让汽车收入。?
&&& 税种:填写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种。?
&&& 完税时间:填写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的时间。?
&&& 完税金额:填写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的数额。?
&&& 完税凭证种类及号码:填写纳税人税款入库时的完税凭证种类和号码。?
&&& 已纳税财产金额:填写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的财产金额。?
&&& 不需纳税或免税财产种类:填写纳税人依法不需要纳税或免税的财产种类和名称。财产如果是货币的,填写货币的来源如:国家级奖励资金等。
&&& 不需纳税或免税财产金额:填写纳税人依法不需要纳税或免税的财产金额。?
&&& 不需纳税或免税的原因说明:不需要纳税的财产,填写不需要纳税的理由,如不属于征税范围;免税的财产,填写免税的法律依据,如: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名称;规范性文件规定免税的,要填写文件名称和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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