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营销网都是怎么打广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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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考虑如何做微信营销之前,必须思考下面几个问题。一、律师为什么要做微信营销?1、是因为律师都在做微信营销吗?要知道所有人都在做同一件事情有时候也不一定是正确的,比如都站在船的一边。2、是因为觉得自己不在微信上做营销的话就会处于被动地位吗?如果你不弄懂为什么要做微信营销这个问题,那么即便做了微信营销,你也会处于被动地位。3、是因为你觉得微信这种独特的产品模式更适合做营销吗?那么微信与其他产品或者营销工具相比较,独特性体现在哪里呢?二、律师的品牌或者说律师的服务是否适合在微信上做营销呢?首先,我们必须明确,不是所有的产品或者品牌都适合在微信上做营销。其次,不是所有产品或者品牌都适合所有的微信营销工具。律师在做微信营销之前,一定要思考律师的品牌或者说律师队服务有哪些特点,律师是否能够很好的借助微信这款产品将你的品牌或者产品的特点放大。如果你的产品或者品牌能够借助微信的各种营销工具来放大其价值的话,那么也许就说明你的品牌或者产品是适合做微信营销的。个人觉得,有两类品牌适合在微信上做营销,一种是大众化的品牌,另一种就是很利基市场的小众品牌,这里代表了两个极端。三、微信这个产品有哪些特点?与其他产品或者营销工具相比较有何不同?明白微信这个产品的特点,才能针对微信所独有的特点来调整营销的目的与方式。用过微信的人大多能够多少明白,微信与微博,与 腾讯QQ 的产品使用环境是不同的,用户使用微信的目的也与使用微博或者 腾讯QQ 的目的是不同的。相较于微博,在微信上做客户服务会更加的人性化和多元化,相较于微博,微信的粉丝更加的精准,相较于微博,微信更加适合加强强关系然后将这些目标强关系转化成流量和订单数。但是微博这样的弱关系平台更适合做推广做营销,更适合发展新的用户和客户,企业可以微博微信两手抓,用微博做品牌推广及发展新客户并顺势把弱关系转变成强关系,用微信更好的维护这些强关系,并将这些强关系用户转化成订单等。四、用户是基于什么样的情景下来使用微信的?用户登录微信的目的是什么?明确用户是基于什么样的情景下来使用微信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你可以利用用户使用微信的目的来进行营销。有些用户使用微信是因为他能够方便的收发QQ邮件;有些用户使用微信是为了接收 QQ
消息;有些用户使用微信是因为寂寞,所以想在微信上把妹子,所以会使用摇一摇,漂流瓶,附近的人之类的功能;有些用户使用微信是因为微信提供了语音短信的功能;还有些用户使用微信仅仅是因为大家都在用微信罢了。所以,在对待不同的用户的时候采取不同的营销策略,不能把所有的用户都当成是单一用户。在考虑完上述四个问题之后,我们来看看目前微信为律师提供了哪些营销工具,这些营销工具又各有哪些优缺点,目前又有哪些案例供我们进行参考。1、二维码方式:用户扫描二维码,添加好友,并进行互动。实质:表面是用户添加,实质是得到忠实用户。优点:是用户主动扫描的,至少证明用户对你的产品最起码还是感兴趣的,所以,可以针对性的诱导用户产生消费行为。不足:必须用户主动扫描。适用产品:与用户关联比较紧密的产品案例:三人行骨头王火锅案例分析:“扫描二维码”这个功能原本是“参考”另一款国外社交工具“LINE”,用来扫描识别另一位用户的二维码身份从而添加朋友。但是二维码发展至今其商业用途越来越多,所以微信也就顺应潮流结合O2O展开商业活动。这种推广方式可以吸引部分贪小便宜的用户进来消费。2、开放平台方式:把网站内容分享到微信,或者把微信内容分享到网站。实质:类似于各种分享。优点:由于微信用户彼此间具有某种更加亲密的关系,所以当产品中的商品被某个用户分享给其他好友后,相当于完成了一个有效到达的口碑营销。适用产品:适合做口碑营销的产品。案例:美丽说登陆微信开放平台。案例分析:用户愿意与朋友分享自己看到的有价值的东西,所以,当产品有价值的时候,用户便愿意去分享。3、朋友圈方式:可以将手机应用、PC客户端、网站中的精彩内容快速分享到朋友圈中,支持网页链接方式打开。实质:模仿国外产品 Path,属于私密社交。优点:交流比较封闭,口碑营销会更加具备效果。不足:开展营销活动比较困难。适用产品:口碑类产品,或者私密性小产品。4、公众平台方式:微信公众账号,品牌主页,实质:专属的推送信息渠道。优点:推送的对象是关注你的用户,所以关系比较亲密;到达率100%。不足:如果用户关注了 20 个品牌,每个品牌每天向你推送 3 条信息,那么这些信息就显得有些扰民了。适用产品:法律服务案例:「石家庄离婚律师」这个公众账号案例分析:律政剧《离婚律师》之后,微信端“离婚律师”搜索量非常高。各地区离婚律师后台咨询量非常多。在考虑完微信所提供的营销工具之后,我们来思考一下,目前已经登陆微信进行营销的商家,产品,品牌们所采取的营销方式正确吗?我们都知道同一批人到了不同的产品(工具)上面表现有很多的不同,同样一条内容发到微博和微信里面得到的反馈是很不一样的。微信用户更多的希望是能得到互动,得到重视,他们对营销信息的推送其实有一种发自内心的抵触。举个例子,假如我关注了“肯德基”这个公众微信账号,如果这货每天给我推送肯德基的促销信息和新品预告,我就会毫不犹豫的把这货给删除掉。毕竟,谁愿意每天上线的时候就看到大量的各种各样的广告呢?目前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很多品牌做微信营销,他们以为微信就是拿来推送信息的,同微博之类的营销手段没有什么区别。但是,当用户关注品牌微信号之后,很容易被骚扰。并且,很多时候品牌微信账号所发的微信内容都是毫无价值的营销广告信息,当用户对这类信息产生疲劳之后,用户很可能不再点击相关微信链接。严重的,甚至会删除品牌微信账号,损害了品牌形象。此外,品牌商们觉得微信能够实现“精准营销”与完成“互动”的目的。可是,品牌商们对“精准”与“互动”的理解,与用户(消费者)的理解产生了偏差。 品牌商们所说的“精准”指的是推送的对象有了明确的列表,自己可以选择性的推送;“互动”指的是“可以交流”了,是单向的。
用户(消费者)们认为的“精准”就是,当我产生这种需求的时候,你就给我,而不是我曾经喜欢过的就给我;“互动”指的是,当我有这种需求的时候,你就给我反馈,而不是你跑过来搭讪我。用户与品牌商都是从各自的角度来理解精准与互动的,所以就不可避免的产生偏差。微信在被创立的时候,就是一个交流与互动的多媒体平台,社交属性很强,用户渴望平等交流。所以,当品牌商们单向的输出信息的时候,不可避免的就会遭到用户抵制。举个例子来说,我们在街上接到各种各样的传单的时候,我们中的大部分人是看都不看就扔掉的。当我们在微信上接收到各种各样的营销信息的时候,我们的第一反应是删除这个营销微信账号。那么微信营销应该是什么样的呢?应该达到什么效果呢?还是以肯德基为例,假如我关注了肯德基的微信。我对他说,我想吃汉堡了。他就告诉我最近的位置哪里提供肯德基,然后给我一张折扣券,或者订餐电话之类的,就会很好;或者,我对他说,在某某肯德基店的在下午2点钟在1号窗口值班的收银小妹是谁?他就回复我,这个收银小妹的微信账号。我就觉得这个挺好,毕竟支持泡妞的微信账号就是好账号。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没有人愿意微信的对面是一个冷冰冰的机器账号,谁愿意与机器人交流呢?所以,律师做微信营销的时候,必须得有人情味,让用户对律师的品牌或者律师队服务产生依赖与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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奎路律师这样打广告,如何不合适?
7月14日,微信公众号“第一法律”推送原创文章《律师,你这样打广告,合适吗?》一文,其中引用广西奎路律师事务所房车一图,并借以评说奎路所房车广告违法:&(该文章截图,来源于“第一法律”公众号)“第一法律”发文《律师,你这样打广告,合适吗?》的作者所引用的照片,是奎路所律师乘坐房车前去看守所办案的办案记录,房车依法停泊在看守所门口的停车位上,但作者却用讥讽的口,评说“这巨型广告做的,除了违法之外,堪称完美!”不知作者是从哪一点看出“违法之处”,作者定论的依据又是什么?《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原文是“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支付介绍费,向当事人明示或者暗示与办案机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或者在司法机关、监管场所周边违规设立办公场所、散发广告、举牌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奎路房车广告是否违反在司法机关、监管场所周边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规定?可以从主体、地点、行为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一、主体方面,奎路房车作为广西奎路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办案交通工具,乘坐房车去看守所办案的律师不是广告的发布者?此条文规定违法的主体是律师个人而不是律师事务所。二、地点方面,房车停泊在看守所门口,这是事实,但是房车仅在看守所门前作短暂停留,而不是长期驻扎或者固定安放在看守所门口,此种行为不能等同于奎路所在看守所门口设立办公场所,且房车原本属性是车辆,对于车辆而言,只要车辆合法购置,并按规定注册登记,依法在道路上行驶,依法停泊,就不存在违法的行为。《律师,你这样打广告,合适吗?》的作者认为车身上载着广告出现在看守所门口就是违法,如果按照该作者这样的逻辑,那么奎路房车只要经过看守所、监狱、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门口或附近时,难道都需要绕道而行?三、行为方面,此条文所禁止的是设立办公场所、散发广告、举牌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行为,奎路所的律师乘坐房车到看守所会见的目的就是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律师到看守所后没有进行相关的承揽业务之行为。细看上文对法条的解读,作者想就该问题再做详细解说:首先,如何理解“设立办公场所”?设立是指设置、建设,奎路房车接送本所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将合法合规的停车行为视指为设立办公场所?停车即是设立,《律师,你这样打广告,合适吗?》作者的理解令人哑笑!其次,奎路律师有没有在看守所周边“散发广告”?散发是指分发、发出,如派发传单、名片、宣传册等,但律师乘坐房车前去看守所办案时,作者不知是哪只眼睛看见奎路律师在派发传单、名片、宣传册等?没有任何“散发广告”的行为证据,却敢大放厥词,似乎没有一个法律人的素养!最后,在房车上张贴关于介绍奎路所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的广告,能否理解为“举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举牌的本意是举广告牌公示信息。不管是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难道车身广告也能理解为“举牌”?从这三点分析,敢问“第一法律”公众号发文《律师,你这样打广告,合适吗?》的作者,奎路房车接送本所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合法合规停车,有何违反《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说?奎路所购置房车,主要是用于接送本所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前往检察院办案、前往法院开庭,其目的是为了解决律师出行难问题。奎路房车作为正常合法的车辆,依法行驶在道路上,并依法停泊在停车位上,有何违法之处?&(奎路原图,详见公众号《【广西奎路律所原创】灵山县中学16岁男生被杀害案:奎路介入》一文)&或许《律师,你这样打广告,合适吗?》的作者认为,奎路所在房车上打广告的行为不当,但请该作者仔细阅学习《律师执业行为规范》(2017年1月8日九届2次常务理事会第2次修订并试行)第十八条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依法以广告方式宣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以及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第二十三条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推广业务,可以发布使社会公众了解律师个人和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信息的广告。”律师打广告,在当今经济快速发展的社会中,已经成为一种趋势,正是如此,国家才对其设立上述的相关规定予以调整规范。依法做广告何错之有?律师打广告就低人一等吗?刑辩大伽们出书算不算做广告?律师印名片算不算做广告?试问《律师,你这样打广告,合适吗?》的作者,您是否有印过名片?有发过名片吗?您在公众号发文后面都不忘了打上二维码引导别人关注,这样的行为难道就算得上“合适”?奎路所所发布的车身广告内容,其通过文字、图案等,严格依照法律规范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推荐自己的刑辩专业特长,其完全符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形式上,车身广告也是严格按照《道路交通法》、车辆注册登记等相关的规定执行;在程序上,奎路房车按广告行政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了相关的手续。不管是车身广告的内容、形式还是程序,有什么违规的地方?作为广西首家且是目前唯一一家刑事专业律师事务所,广西奎路律师事务所成立之初,便坚持“专注刑辩,只做刑案”。奎路所成立以来,在我们的努力之下,多名当事人被无罪释放,多个案件换来了罪轻判决。律师行业作为一个自由的市场,只要律师做合法的、真实的广告,有利于打破法律服务市场的封闭状态,让法律服务市场达到优胜劣汰的目的。打广告不代表没有实力,奎路律师有能力推进律所的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建设,并积极为行业垂范。相反,《律师,你这样打广告,合适吗?》的作者在没有得到奎路所授权的情况下,未标注引用图片的来源出处,甚至连免责声明都没有标注的情况下,公然引用奎路所原创照片并打上公众号名称――“第一法律”的水印,是不是有侵犯著作权的嫌疑?再者,该公众号自称“第一法律”的名号却违法侵权,此行为算不算“让行业太丢份”?“第一法律”的口号“我们的存在――只为律师发声代言”,这是发声代言吗?明显是在诋毁律师做广告!既然作者的公众号的名称是“第一”,那敢问作者,作为对外推广公众号,“第一”的字样是否也违反了广告用词极限(违禁)呢?&(公众号截图,来源于“第一法律”公众号)&当然,不排除极个别律所、律师的发布广告的形式违法,方式令人不适,甚至“让行业太丢份”,但需要告诫《律师,你这样打广告,合适吗?》作者的是,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在不知图片真实内容的情况下,大放厥词必然会贻笑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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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能打广告吗?律师职业道德规范里面有没有规定律师不能打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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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可以打广告。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对律师业务推广广告做了规定:第二十二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推广业务,可以发布使社会公众了解律师个人和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信息的广告。 第二十三条 律师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范。 第二十四条 律师发布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应当能够使社会公众辨明是律师广告。 第二十五条 律师广告可以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也可以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发布。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的律师广告应当注明律师个人所任职的执业机构名称,应当载明律师执业证号。 第二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发布律师广告:(一)没有通过年度考核的;(二)处于停止执业或停业整顿处罚期间的;(三)受到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未满一年的。 第二十七条 律师个人广告的内容,应当限于律师的姓名、肖像、年龄、性别,学历、学位、专业、律师执业许可日期、所任职律师事务所名称、在所任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期限;收费标准、联系方法;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执业业绩。 第二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广告的内容应当限于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信箱、网址;所属律师协会;所内执业律师及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简介;执业业绩。 第二十九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以有悖律师使命、有损律师形象的方式制作广告,不得采用一般商业广告的艺术夸张手段制作广告。 第三十条 律师广告中不得出现违反所属律师协会有关律师广告管理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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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斥同行”你好,“禁止律师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招揽业务、排斥同行”。 只要不违背以上规定“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招揽业务!《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有这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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