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险适用巧用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款吗?

不可抗辩条款:必要性、适用和立法建议--《中国商法年刊(2007):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商法建设》2007年
不可抗辩条款:必要性、适用和立法建议
【摘要】:正作为保险合同的一种,人身保险合同的性质和财产保险合同不同,保险人在保险单上还应明确其他一些常见条款。不可抗辩条款就是其中的重要条款。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保险人不可抗辩条款或不可争条款,是指人身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一般是2年后),就成为无可争辩的文件,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为理由,主张保险合同无效。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列入不可抗辩条款,是维护被保险人利益,限制保险人权利的一项措施。
【作者单位】:
【分类号】:D922.284【正文快照】:
作为保险合同的一种,人身保险合同的性质和财产保险合同不同,保险人在保险单上还应明确其他一些常见条款。不可抗辩条款就是其中的重要条款。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保险人不可抗辩条款或不可争条款,是指人身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一般是2年后),就成为无可争辩的文件,保险
欢迎:、、)
支持CAJ、PDF文件格式,仅支持PDF格式
【相似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邵胡敏;;[J];绍兴文理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2011年04期
冀彩芳;;[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年02期
章政;;[J];当代经济;2011年16期
刘亚立;;[J];人民论坛;2011年23期
聂尚君;吴璇;林灵;;[J];保险研究;2011年04期
仲伟珩;;[J];人民司法;2010年21期
赵岩;;[J];中国法律;2010年04期
冯兴俊;;[J];中国商法年刊;2009年00期
沈晖;;[J];新疆社科论坛;2011年03期
李娅;刘兴丽;;[J];投资研究;2010年01期
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
王飞雪;;[A];中国商法年刊(2007):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商法建设[C];2007年
王文新;夏庆收;王海燕;程珂;;[A];中国保险学会首届学术年会论文集[C];2009年
陈亚芹;;[A];中国律师2005年海商法研讨会论文集[C];2005年
梁鹏;;[A];中国保险学会首届学术年会论文集[C];2009年
朱学胜;;[A];中国保险学会首届学术年会论文集[C];2009年
吴岩;;[A];中国律师2001海商研讨会论文集[C];2001年
乔石;;[A];中国保险学会首届学术年会论文集[C];2009年
赵波;;[A];一个行业 一种观念——北京保险业“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获奖征文集[C];2009年
高宇;;[A];中国商法年刊(2007):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商法建设[C];2007年
朱晓光;;[A];山东省保险学会2009年“防控风险·化危为机·实现保险强省新跨越”主题征文颁奖仪式暨学术报告会论文集[C];2009年
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
张义萍;[N];中国保险报;2009年
赵桥梁;[N];中国保险报;2004年
孙轲;[N];21世纪经济报道;2008年
本报记者 苏洁;[N];中国保险报;2009年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保险系主任
钟明;[N];解放日报;2009年
中国人寿南京市分公司
章伟;[N];江苏法制报;2009年
国华人寿保险公司
于智超 刘佳林;[N];中国保险报;2009年
邓海欧;[N];中国保险报;2009年
温守义;[N];中国保险报;2002年
本报记者  徐华初;[N];中国保险报;2006年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林虹;[D];吉林大学;2009年
马楠;[D];吉林大学;2009年
姜南;[D];西南财经大学;2008年
徐凯桥;[D];复旦大学;2012年
江先学;[D];西南财经大学;2009年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张莹;[D];中国政法大学;2010年
文娟;[D];山西大学;2010年
王楠;[D];吉林大学;2011年
王林子;[D];华东政法大学;2011年
李淑梅;[D];吉林大学;2011年
朱寅;[D];安徽大学;2012年
刘卫星;[D];湖南师范大学;2012年
苗繁盛;[D];内蒙古大学;2010年
陈健;[D];东北财经大学;2010年
王庆;[D];长春工业大学;2011年
&快捷付款方式
&订购知网充值卡
400-819-9993
《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
同方知网数字出版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清华大学 84-48信箱 大众知识服务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新出发京批字第直0595号
订购热线:400-819-82499
服务热线:010--
在线咨询:
传真:010-
京公网安备75号您的位置:&&&&&& > 正文
论人身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及例外
15:56&&来源:王西刚 宋永存
特色通关班(含基础+法条+冲刺+论述题) 特色无忧班 当期考试不过,下期免费学
精品通关班 经典班次,科学搭配 精品无忧班 当期考试不通过,下期免费学
实验班实验通关班 智能交互课件,个性化辅导 实验无忧班 考试不过,下期免费学
定制通关班 大数据智能教学,省时省力 定制无忧班 考试不过,下期免费学
历年真题,应试指南。看书、做题、云笔记功能一应俱全
司法考试相关栏目推荐
··············
2017年司法考试移动班,支持以手机/平板电脑为载体学习网络课程,每15-20分钟一个讲座,化繁为简。权威名师倾情打造,授课幽默风趣,妙语连珠!
《刑事诉讼法》
《刑法学》
《民事诉讼法》
学员:kuangtian***学员:wppw***学员:laimeng***学员:liq***学员:szt520***学员:wangshen1***
电话:010-
特色班精品班实验班定制班
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高清视频课件,移动应用随学随练。紧扣大纲全面讲解,超值优惠套餐!
含全套基础学习班、法条串讲班、 冲刺串讲班、真题解析班、论述题精讲班。
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高清视频课件,移动应用随学随练。
智能交互课件,阶段测试点评。
含全套基础学习班、法条串讲班、 冲刺串讲班、真题解析班、论述题精讲班。
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高清视频课件,移动应用随学随练。
个性化辅导方案,一对一跟踪教学。
含全套基础学习班、法条串讲班、 冲刺串讲班、真题解析班、论述题精讲班。
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高清视频课件,移动应用随学随练。
大数据智能教学,私人订制服务。
含全套基础学习班、法条串讲班、 冲刺串讲班、真题解析班、论述题精讲班。
1、凡本网注明“来源:法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法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法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
Copyright & 2003 - 2017
Rights Reserved. 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咨询电话:010-6500111 咨询时间:全天24小时服务(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休息) 客服邮箱:
传真:010- 投诉电话:010- 建议邮箱:&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18层()
  /   京公网安备53 【字号: 】 【】 【】
《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的完善建议
作者:来源:中国保险报
  保险法苑
  本文分析了我国《保险法》中不可抗辩条款现存的缺陷,并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建议,以期为不可抗辩条款的完善提供理论参考。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辩条款,无争议条款是限制保险人解除权的制度之一。学界对不可抗辩条款的界定不尽相同,但归纳起来可以概括为: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一定的期间(一般为两年),保险人不得基于投保方在订立合同时违反告知义务等理由提出抗辩。
  保险与其他民事活动有很大区别,保险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射幸合同,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保险人主要依据投保方对保险标的的如实告知来决定是否承保以及保险费率的大小。保险合同的射幸性和当事人信息的明显不对称决定了保险公司要采用最大诚实信用原则。基于最大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保证和告知是两个重要内容。在保险合同签订过程中投保方有义务就保险标的状况进行说明,由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如果投保方隐瞒真实情况,保险人查实后可主张解除合同,从而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公司分散风险经营的是信用,交易双方之间建立起来的交易关系是以相互信任为基础而成立起来的,尤其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信赖利益表现的尤为明显。引入不可抗辩条款,使保险合同两年后成为无可争议的文件,避免了保险人发生道德危机,显示了对投保方的信赖利益保护,有效地平衡了双方的利益。
  我国《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的缺陷
  首先,不可抗辩条款适用范围不明确。在我国《保险法》中,不可抗辩条款以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置于第二章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之中。依法典体系理论的一般原理,一般规定章节中所包含的条款对于其后的特别规定的合同均具有法律效力,其作为保险合同的一般条款理应适用于其之后的各具体合同类型中。因此,在我国保险法体系中,不可抗辩条款应对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同时适用。但从不可抗辩条款的设立初衷来看,其在于保护投保方的期待利益,维护保险合同的稳定性和效力的确定性。同时,这一制度也是对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进行保障,有效减轻社会对已故被保险人的家属进行扶助的负担。而财产保险的投保对象是财产和财产利益,并不考虑人的生存价值保障和社会负担。因此,不可抗辩条款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中,有违其设立的本意,也就是说不可抗辩条款不应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
  其次,不可抗辩条款适用前提条件不规范。我国对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前提条件规定的不明确,只通过《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按照对我国《保险法》的文义理解,即只要保险合同成立经过两年,不管这期间发生了什么,保险人都不再享有合同解除权,合同自此成为效力确定的文件,投保方无条件的受到保护。即便属于除外责任的在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内被保险人自杀,或两年内身故的被保险人投保时隐瞒了重大事实,以及投保人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原本无效的合同,保险人都不能解除合同,反而因投保方的拖延报案成为效力确定的合同,这显然有违公平原则。
  再次,不可抗辩条款适用例外的规定缺失。允许无限的和无条件适用的法律,其适用范围会比较笼统,在实践中缺乏应用能力和可操作性。《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作为实践性很强的条款,理应设置例外情形对其适用范围进行限制。但依我国《保险法》对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可得知,其可适用于任何情形,没有适用例外的规定。这样会产生很多的疏漏,引起许多不必要的争议,从而不利于我国保险业的长期和稳定发展。
  不可抗辩条款的完善建议
  首先,明确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范围。不可抗辩条款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这在国际保险立法中基本达成一致,但对于财产保险合同的是否应适用的情况前面已经论及。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的保险立法中应明确规定不可抗辩条款只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将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从第二章保险合同部分的“一般规定”中提出,置于“人身保险合同”中。
  其次,规范不可抗辩条款适用的前提条件。我国《保险法》规定了两年的时间限制,只要过了此期间,保险人就不得解除合同,而不问被保险人的生存状态。本人认为,应结合我国实践明确规定在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内出险,无论何时向保险人提出理赔,保险人均享有抗辩权。
  再次,设置不可抗辩条款适用的例外情形。
  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应规定以下几方面作为不可抗辩条款适用的例外情形:
  第一,未足额缴纳保费的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其理由不是因为保单中包含重大不实告知而无效,而是尽管保单有效,但投保人未满足保单规定之条件或是违反了保单条款,因此不可抗辩条款不适用未足额缴纳保费之情形。”(缪里尔.L.克劳福特:《人寿与健康保险》(中译本),周伏平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375页。)此外,保险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交保费是投保人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方式,也是保险人经营合同约定的风险并承担保险责任而收取的价金。依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在投保人未履行保险合同的基本义务的前提下,限制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显示公平合理。
  第二,严重欺诈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欺诈行为有一般欺诈和严重欺诈行为之分。若欺诈行为一律适用不可抗辩条款,则有些过于片面。在一般欺诈中,投保方主观恶意很小,结果也无大的损害,不会产生恶劣影响,如果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则对于投保方的惩罚过于严重,不利于保险市场的稳定。而对于严重欺诈行为当事人的主观恶意和结果损害程度都更高,如果适用不可抗辩条款,则无异于在鼓励恶意投保人的欺诈行为,加大保险人的经营和管理风险,有损保险人的利益。因此,严重欺诈行为不应当适用不可抗辩条款。对于什么情况属于严重欺诈行为,有学者指出:“特别严重的欺诈行为在英美法系国家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作为投保人的受益人其为被保险人购买保险的目的,就在于以后将被保险人杀害从而获得保险金,若不可抗辩条款仍然适用于以上这种情况的话,保险人不但丧失合同解除权,而且还要给付保险金,这显然与鼓励受益人谋杀被保险人没有区别,与公共政策相违背,合同自然应当无效;另一种情况是在被保险人明知自己患有某一疾病的情况下,为了牟取保险金,拜托其他人冒充自己进行身体检查,从而如愿获得保单。”本人认为,以上两种情况也可列入我国保险法严重欺诈的范畴,规定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保险人享有绝对抗辩权。
  第三,无效的保险合同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在我国《保险法》中,保险合同无效的依据主要有: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第三十四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保险合同无效的,自始无效,对双方当事人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双方都不必依合同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不可抗辩条款也就根本不可能适用于无效合同。
中证网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与作品作者联合声明,任何组织未经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以及作者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凡本网注明来源非中国证券报?中证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更好服务读者、传递信息之需,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本网亦不对其真实性负责,持异议者应与原出处单位主张权利。
特别链接: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公网安备-1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 问题详情
下列人身保险业务中,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的险种是()。A.定期死亡保险B.终身死亡保险C.意外死亡加
悬赏:0&答案豆
提问人:匿名网友
发布时间:
下列人身保险业务中,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的险种是()。A.定期死亡保险B.终身死亡保险C.意外死亡加倍给付D.重大疾病保险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论文写作技巧
您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1自人寿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时限(通常规定为2年)后,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如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的条款称为(  )。A.不可争条款B.年龄误告条款C.宽限期条款D.中止、复效条款2不可抗辩条款的可抗辩期通常规定为(  )。A.30天B.60天C.1年D.2年
我有更好的答案
相关考试课程
请先输入下方的验证码查看最佳答案
图形验证:
验证码提交中……
享三项特权
享三项特权
享三项特权
选择支付方式:
支付宝付款
郑重提醒:支付后,系统自动为您完成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码支付(元)
支付后,系统自动为您完成注册
遇到问题请联系在线客服QQ:
请您不要关闭此页面,支付完成后点击支付完成按钮
遇到问题请联系在线客服QQ:
恭喜您!升级VIP会员成功
常用邮箱:
用于找回密码
确认密码:论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条款,主流观点认为它指的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合同生效后经过一定期限,一般规定为两年,保险人不得以投保方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或拒绝承保。不可抗辩条款起源于早期英国保险法中投保方的如实告知义务,自美国纽约州保险法中明确了不可抗辩条款以来,带动了保险市场的繁荣,各国纷纷予以借鉴,不可抗辩条款成为许多国家保险法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我国保险法中关于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过于简略,对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范围、不可抗辩条款的例外情形等语焉不详,导致司法实践中很多具体问题无法解决。  本文以新引进的保...展开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条款,主流观点认为它指的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合同生效后经过一定期限,一般规定为两年,保险人不得以投保方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或拒绝承保。不可抗辩条款起源于早期英国保险法中投保方的如实告知义务,自美国纽约州保险法中明确了不可抗辩条款以来,带动了保险市场的繁荣,各国纷纷予以借鉴,不可抗辩条款成为许多国家保险法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我国保险法中关于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过于简略,对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范围、不可抗辩条款的例外情形等语焉不详,导致司法实践中很多具体问题无法解决。  本文以新引进的保险人不可抗辩条款为研究对象,从探究不可抗辩条款的历史进程开始,正本清源,力求探究制度的理论基础;本着民法上的利益平衡原则和保险法上的最大诚信原则,剖析不可抗辩条款存在的价值;基于“最大诚信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的理论前提对其加以论证,以国外不可抗辩规则为参照,结合我国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对我国现行法中规定的不可抗辩规则进行评析,考察不可抗辩条款适用的险种及其例外情形,着重探究告知义务履行时的欺诈情形是否应排除在不可抗辩条款适用范围之外,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建议,以期更好地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的利益,并推动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收起
学位授予单位
机标分类号
本文读者也读过
互动百科相关词
加载中,请稍候
.客服电话
&&8:00-11:30,13:00-17:00(工作日)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保险不可抗辩条款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