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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加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遏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的意见的通知
[颁发机构]: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颁发文号]:芜政办[2005]22号
[颁发时间]: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加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遏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房管局、建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地税局、物价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遏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七月十四日
  关于加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遏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的意见 市房管局 市建委 市规划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财政局 市地税局 市物价局  (二00五年六月)
  为遏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精神,现就我市加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遏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与目标
  (一)按照"保障自住性购房、控制投资性购房、遏制投机性购房"的原则,在贯彻落实国家各项调控政策措施的同时,运用市场经济规律,从需求和供给两方面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节,重点在保障土地供应、优化市场结构、完善交易规则三个环节上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鼓励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建设,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促进住房价格的基本稳定和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根据城区住房现状和今后建设规划要求,近3年内,采取中心城区地块适当从紧、城郊地块适当从宽的办法,适度增加土地供应量,有效控制市区拆迁规模,使市区拆迁总量低于年度住房开发总量的50%左右;建设一批拆迁安置房,加大商品房开发建设;加大房地产税、费征管力度,确保税、费征收正常入库;制定《芜湖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逐步规范交易行为;建立房地产预警机制,加强市场监管能力;抑制炒房行为,平稳住房价格。
  二、实施办法
  (一)增加土地供应量,确保一定数量的竣工住房上市供应。及时将土地供应计划向社会公开,摸清土地存量,对新、老出让地块未开发建设项目,根据开发规模,研究提出限期开、竣工时间,通过政策引导促使开发商加快开发进度,使存量土地尽快投入住宅开发建设,增加住房供应量,满足普通消费者的住房需求。
  (二)完善住房供应结构,确保一定的住房开发量。构建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加快中低价位住房建设,使普通商品住房、拆迁安置房、廉租房在总体开发中占有一定比例。2005年市区计划开工商品住房170万平方米,竣工住房面积100万平方米。其中拆迁安置房计划开工建设40万平方米,竣工面积为10-15万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占全市住房开发总量60%以上。相关部门在编制全年住房开发计划的同时,要加强与开发企业的联系,对全年的住房开发量进行指导性计划安排,以确保当年开发计划的实现。
  (三)从严控制年度拆迁规模。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严格控制拆迁规模,拆迁总量实行年度控制,原则上控制在全年开发量的50%以内,减少房地产市场的被动性住房需求,有效遏制住房价格上涨。对无计划拆迁、超计划拆迁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四)加强市场监管,规范交易行为,运用税收等经济手段调节房地产市场。对商品房销售推行"一价清"和明码标价制度;采取实名制购房,增加商品房销售的透明度;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防范预售风险;严肃查处虚假购销合同、违规销售房屋、发布不实价格信息、恶意哄抬房价和诱骗消费者争购等行为;规范房地产二级市场,加大对"炒房号"和炒买炒卖预售商品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制定有效措施,对房地产交易的各个环节实行严格把关,切实加强对房地产契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以及二手房交易有关税收的征管力度,运用税收等经济手段调节房地产市场。
  (五)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加强对房地产市场和房价发展态势的动态监测。制定商品房网上销售合同备案的具体办法,开通远程备案系统,实行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制度,对预售房源及销售情况进行网上公布,使商品房销售更具透明度。加快建立房地产预警机制,对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情况进行跟踪、预测和分析,及时了解和掌握房地产市场运行状况,适时披露土地供应、市场供求及房价、地价变动等信息,加强舆论引导,促进开发商理性投资和购房者理性消费,确保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六)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管理,建立行业自律制度,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使其依法经营、规范发展。
  三、部门职责
  建设、规划、房管、国土、财政、地税、物价等部门是落实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各负其责,加强配合和协作,通过对规划、土地出让、工程建设、价格标准、税收征管、交易行为、市场监管等环节的协调控制,确保遏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一)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的前提下,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土地供应结构、供应方式和供应时间,适当提高居住用地在土地供应中的比例,着重增加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用地供应量,严格控制高档住房用地供应。加强土地监管,对新增开发用地,要完善土地出让合同管理,明确开工、竣工条件和时间要求,并督促开发建设单位抓紧工程建设,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尽快转化为市场有效供应。对闲置的存量土地,要加大清理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督促开发企业尽快投入住宅开发建设,坚决制止囤积和炒买炒卖土地行为,对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或2年未动工开发的,严格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芜政[2005]37号)的规定处置。
  (二)市规划部门要强化规划调控,在编制和修订近期建设规划中,优先落实普通商品住房和拆迁安置房项目规划建设用地;在年度建设项目规划中,优先安排普通商品住房、危房改造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涉及的拆迁安置房等项目。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控制套型面积,减少低密度新开发项目,提高土地利用强度。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许可监管,对2年内未开工的住房项目,要再次进行规划审查,对不符合规划许可的项目坚决予以撤销。
  (三)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年住宅开发计划,并对年度住宅开发量进行指导性计划安排,明确建设项目的开、竣工期限,加强跟踪监督,确保当年开发计划的实现。市建投公司受市政府委托,以"保本微利"为原则,负责全市拆迁安置房建设的统一实施工作。
  (四)市财政、地税部门要充分运用税收等经济手段调节房地产市场,加大对投机性和投资性购房等房地产交易行为的调控力度,按照国家宏观调控措施,调整我市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政策,严格税收征管。自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让交易的,销售时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对不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标准的住房,一律不得给予税收优惠。
  (五)市物价部门依据《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2004]49号)文件精神,负责全市拆迁安置房销售价格的制定,同时做好全市商品房价格的市场调研工作,适时发布住房价格信息,定期公布不同级别土地上住房的平均交易价格;规范商品住宅销售价格行为,实行普通商品住房明码标价和销售价格"一价清"制度。
  (六)市房管部门要强化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责任,建立调查分析、反馈机制;加强房屋拆迁管理,有效控制拆迁规模;制定和完善商品房销售管理的相关规定,全面推行实名制购房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制度,实现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加强信息沟通与整合,建立房地产预警机制,强化对房地产市场和房价发展态势的动态监测;按照国家、省清理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的统一要求,严肃查处违法中介、违规炒作、非法拆迁等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稳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媒介大力宣传市政府对住房价格过快上涨问题的高度关注,让全市居民了解市政府对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稳定房价工作的思路、措施和决心,缓解市民对房价上涨的恐慌心理,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
  (二)加大管理力度。禁止开发企业囤积土地,对新、老出让地块上未开发建设项目,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市政府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加大督查力度。定期召开情况通报、协调会,处理在稳定房价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市房管局、市政府督办室具体负责对稳定房价工作的督查和跟踪,建立经常性反馈制度,促进房地产宏观调控的各项措施取得成效。
  五、本意见自2005年6月起执行,市辖各县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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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莲县2012年城市管理秩序综合整治活动实施方案
日 & 信息来源:五莲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点击数:
五莲县2012年城市管理秩序综合整治活动
实& 施& 方& 案
为全面巩固城市建设成果,提升人居环境水平,促进城市环境大变化、显成效,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决定在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开展管理秩序综合整治活动。为确保活动扎实有效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建“省级园林城市”为总抓手,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以人为本、和谐共享”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创新机制,群策群力,切实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
二、工作目标
以解决城市环境“脏乱差”和提升市民文明素质为目标,把交通秩序、市容市貌、违法建设、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管理等内容作为整治重点,坚持集中整治与建立长效管理相结合,坚持联合执法、全民参与,全力促进城市容貌和市民素质双提升,努力打造“山水灵秀、宜居宜业”的近海山城,实现五莲城市建设后发崛起。
三、整治内容及责任分工
(一)深入开展交通秩序专项整治行动。一是整治车辆乱停乱放。以解决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乱停乱放等问题为重点,健全城区交通管理工作机制,完善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大力实施“平安畅通县”工程。严管重罚违规停放行为,提升车辆停放管理效率,形成多轮驱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公安、交警、交通、城管执法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综合执法。对道路两侧人行道上的乱停乱放行为,由城管执法部门在劝阻的基础上,依法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将查处的机动车乱停乱放信息资料定期移交交警部门,由交警部门对违法违章当事人进行扣分处罚;对于违法占用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乱停乱放的,由交警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对于乱停乱放治理过程中阻碍执法,涉嫌仿造、伪造号牌等违法行为,由公安部门进行查处。二是整治城市绿道。以富强路、人民路等新改造的城市绿道为重点,逐步推开示范街(路)建设,由城管执法部门牵头,交警、交通部门配合,引导约束行人和非机动车辆在慢行一体辅路上行走,禁止机动车辆在慢行一体辅路上行驶或停放,切实解决交通拥堵问题。三是整治交通秩序。在科学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的基础上,交警、城管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行车停车秩序的引导与管理,突出上下班等重点时段及机关、学校等重点区域交通秩序的维护,大力整治闯红灯、“三超”入城、违法占道等行为。住建、交通部门要继续健全公交站点、出租车载客站点,实现公交车、出租车全部进站上下客。由交通部门牵头,交警、城管执法等部门配合,严厉查处公共交通随意停靠、乱停乱载等现象,全面规范行车停车秩序。
(二)大力实施市容市貌整治工程。一是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城区集贸市场的整治由工商部门牵头,属地乡镇(街道)村(居)、城管执法、公安、卫生、物价等部门配合;临时市场由城管执法部门牵头,属地乡镇(街道)村(居)、工商、公安、卫生、物价等部门配合。进一步建立网格化管理体系,明确相关责任人,并依法取缔马路市场,引导流动摊贩规范经营,坚决打击不按规定时间区域经营、欺行霸市、乱摆摊点、乱堆货物等行为,确保市场经营规范有序。二是规范户外广告。对城区主要街道户外广告进行全面排查,对违反广告、市容法律法规的,由工商、城管执法部门牵头,公安、信访等部门配合,依法查处或拆除。同时,严厉打击乱贴乱写小广告行为,城管执法部门设立24小时举报电话,随时查处,对涉及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工商、住建、城管执法部门要进一步严格广告牌、门头牌审批制度,确保广告内容健康、规格尺寸统一、视觉效果美观,并进行亮化,确保市容市貌整洁美观。
(三)全面开展城区违法违章建设查处行动。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违法违章建设查处工作的意见》(莲政办发〔2012〕21号),加大城市规划执法力度,采取综合执法等措施,深入开展集中清理违法建设行动。充分发挥违法违章建设查处工作领导小组职能作用,由有关乡镇(街道)、城管执法部门牵头,进一步加强巡查监控力度,法院、住建、国土、公安、交警、司法、卫生、监察、工商、旅游文体广电、国税、地税、供电、消防等部门密切配合,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违法违章建筑,坚决予以拆除。同时认真落实有关法律法规,所有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到住建、国土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手续不全、未批先建、少批多建的,一律视为违法建设,并按属地管理的要求,依法予以拆除。
(四)进一步加强城区环境卫生管理。统筹城区环境卫生治理工作,积极推进城区环境卫生管理一体化。城区单位及县城驻地村庄要与环卫管理部门签订垃圾清运有偿服务合同,实行生活垃圾统管统运。城区因拆迁、建设而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处置全部由县环卫管理部门按统管统运的要求,及时组织清理,并对工程车辆采取密封、覆盖、包扎等措施。城区临街建筑工地必须采取有效的降尘、降噪音措施,实行封闭施工、围挡作业,围挡设施要整齐、美观,场地出入口必须硬化并建设冲车台,对出场车辆、设备进行冲洗,施工设备、器具、材料堆放整齐,工地污水、废水按指定地点排放。建立完善联动执法机制,突出解决好城中村、居住小区及城乡结合部环境卫生“脏乱差”难以协调管理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公厕管理,县环卫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清洁公厕,并对公众全面开放,坚决消除建而不用、闲置浪费等情况。
(五)提升城区园林绿化管理水平。以创建省级园林城市为契机,进一步提高维护标准,强化绿化苗木管理。加快城市园林绿化维护机制改革步伐,尽快实现干管分离、专业化管理,全面抓好苗木修剪、病虫害防治、抗旱排涝等苗木维护工作,确保城市绿化效果。对未交付的绿化项目,要加强日常监管,严把工程竣工验收关,对绿化质量不达标或责任期内出现死苗、坏苗的,责令施工企业及时补植整改;对已交付的绿化苗木,由公安、园林绿化部门进一步加大巡查监控力度,坚决打击毁绿、偷绿、破绿的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同时,城区各单位要积极参与单位庭院小区绿化工作,主动加强责任区绿化苗木的保护,及时举报破绿毁绿等违法行为,积极参与花园式单位、花园式小区创建工作,确保绿化美化成果得以保全巩固提升。
(六)强化市政公共设施管理。进一步加强对城市道路(桥涵)及其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照明设施、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等市政公共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证市政公共设施综合完好率达到国家住建部规定标准。市政公共设施按法定程序批准建设完成后,按不同类别移交相应的产权单位,各产权单位要制定出台城市公共设施管理制度,科学安排维修养护计划,并加大巡查力度,严厉查处破坏市政公共设施行为。对于市政公共设施遭到破坏损坏的,公安、交警、城管执法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依法进行处理。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破坏的,由交警部门负责处理交通事故,并将破坏或损坏情况及责任划分通报产权单位;对于一般性人为损坏,属综合执法范畴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对当事人或单位予以处罚;对于人为故意破坏的,由公安部门处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治安或刑事责任。注重加强对市民的思想道德、文明公德教育,引导市民自觉维护城市环境,形成爱护公共设施的良好习惯,切实提升市民素质。
(七)大力加强数字化城管建设。数字化城管系统建设已纳入2012年城建重点项目,相关部门要加快数字化城管平台建设,尽快整合现有的城管资源,运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建设起较为完善的城管信息发现机制、问题快速处置机制,职责分明的监督机制和管理规范、运转高效的长效机制,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数字化城管系统建设由住建局牵头,财政、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门配合,确保今年9月底建成运行。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30日-6月30日):召开全县城市管理秩序综合整治活动动员会议,对整治行动作出部署和动员,出台规范城市管理秩序的一系列制度,为活动开展提供政策保障。各有关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单位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行动方案和工作计划,确定工作重点,明确职责分工,建立目标责任制和工作运行机制,以劝阻为主,广泛宣传,层层发动,切实提高市民素质,营造“人民城市人民管”的舆论氛围。
(二)集中整治阶段(7月1日-8月31日):各级各部门按照行动方案和工作计划,深入扎实地开展环境整治集中行动,抓住各项整治工作特点,对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搭乱建、乱扔乱倒、乱垦乱种等各种违章行为,扎实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三)巩固提高阶段(9月1日-9月30日):各部门、各单位在开展集中整治收到一定效果的基础上,继续深化综合整治活动,进一步扩大综合整治的覆盖面,落实长效管理措施,对重点地区及市民关注的热点要严防死守,防止回潮反弹,确保全面完成城市管理秩序综合治理活动的各项工作目标。
(四)检查验收阶段(10月1日-10月15日):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根据各项整治工作的具体要求,对整治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对没有完成或存在问题的内容及时查漏补缺。县城市管理秩序综合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检查考核,考核结果向全县通报,对在整治中存在推诿扯皮、工作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
五、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长效机制。为加强对城市管理秩序综合整治活动的组织领导,县委、县政府决定调整充实县城市管理秩序综合整治活动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住建局,具体负责整个活动的督促协调和检查指导工作。城市管理秩序综合整治各牵头部门及各责任单位要从工作大局出发,主动服从指挥调度,对照整治任务内容,成立工作小组,制定具体的整治实施方案,细化分解整治任务,确保整治活动有序、有效开展。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政府组织、全民参与”的原则,把城市管理秩序综合整治作为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落实重点环境综合整治包保责任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上下联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二)明确责任,落实属地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全民参与”的原则,城区临街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村居、市场、个体工商户必须严格按照划分的“门前三包”责任区,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保证责任区内达到规定标准。一是推行网格化管理模式。以道路为界将城区划分片区,落实规划建设、市政设施、经营秩序、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各项管理责任,形成网格化管理机制,提升城市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二是抓好“门外三包”工作。突出抓好“三包”区域的硬化、绿化、亮化、环境卫生、排水入网等工作,搞好尚未硬化人行道铺装、破损人行道修补、“拆墙透绿”、“见缝插绿”、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工作,人行道铺装率要达到100%。加强“门前”容貌秩序管理,严禁倚门设摊、店外经营、店外修车、店外洗车、店外加工、乱堆杂物、乱搭乱建、乱拉乱挂、乱贴乱画、乱停车辆、乱排污水、乱倒垃圾。对沿街两侧有碍观瞻的破旧、破残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清洗、粉刷、整修或拆除,及时清除杂草、垃圾、各种小广告,保持市容整洁美观。三是抓好“门内达标”工作。“门内”物品堆放整齐,地面、墙壁整洁,无杂物。院内必须备有垃圾收集容器,按规定清扫、清运垃圾,清除杂草和乱堆乱放,搞好庭院绿化,合理布局绿地,加强院内车辆停放管理,保持良好的环境秩序。
(三)加强督查考核,推进活动开展。各相关单位要把城市管理秩序综合整治活动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绩效考核,县城市管理秩序综合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制定科学的检查考核方案,建立完善检查考核评价体系,组织搞好对各部门单位的检查考评。对在综合整治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因工作不力、措施失当,给城市管理秩序综合整治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要建立城市管理秩序综合整治进展情况月报制度,各有关乡镇(街道)、牵头部门和专项整治小组每月向县城市管理秩序综合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当月活动开展情况,确保活动快速有效开展。
(四)深入宣传发动,推动广泛参与。把城市管理秩序综合整治活动与创建省级园林城市、生态文明乡村建设等活动结合起来,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宣传部门以及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此次综合整治活动,根据整治方案制定具体宣传计划,加大宣传的广度和深度,对惠及群众、解决“老大难”问题的典型要大力宣传报道,对群众投诉、久拖不决的问题要进行曝光。各相关单位要及时将整治成果进行梳理总结,报送媒体,通过深入广泛宣传,提高广大市民的责任意识,努力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心、参与和支持整治活动的良好氛围。
附件:县城市管理秩序综合整治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县城市管理秩序综合整治活动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滕厚军&&& 县委副书记
副组长:郑& 斌&&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法制办主任
王华鹏&&&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
成& 员:梅文日&&&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文明办主任
赵继宽&&& 县信访局主任科员
王中杰&&& 团县委书记
周兆玉&&& 县妇联副主席
李业秋&&& 县住建局党委委员、副主任科员
李同明&&& 县财政局农业开发办副主任
郭海春&&& 县公安局副局长
王新泰&&& 县水利局主任科员
周扬山&&& 县卫生局纪委书记
信世剑&&&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张俊良&&& 县环保局副局长
汤启涛&&& 县广播电视台副台长
许志利&&& 县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石增山&&& 县工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李新华&&& 县公路局副局长
刘& 建&&& 县交警大队教导员
赵洪欣&&& 洪凝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陈为森&&& 高泽镇党委副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住建局,王华鹏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五莲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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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现就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重要意义
  (一)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对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房地产、发展改革、价格、工商管理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坚持深化改革和加强法治并举、坚持整顿规范和促进健康发展并重,加强制度建设,加大对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努力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二、加大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力度
   (二)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按照法定程序和许可条件,严格把好商品房预售许可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开始销售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包括认订、登记、选号等)、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而非法预售或变相预售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从严查处,直至取消开发企业资质。
   (三)加强对商品房预(销)售活动的动态监管。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抓紧建立健全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系统和房地产交易信息公示制度。商品房基本情况、销售进度、权利状态等预(销)售信息应及时、全面、准确地在网上备案系统和销售现场进行公示。对房地产企业发布虚假信息、炒卖房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或者房地产企业纵容雇佣工作人员炒作房价,扰乱市场秩序的,房地产、发展改革(价格)、工商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依法从严查处。严禁将购买的未竣工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加强对商品房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对违规从事商品房预(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人员,要从严处理。
 (四)加强房地产广告发布管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广告发布单位要对房地产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必要的审查,杜绝虚假广告和其他违法违规广告。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发布预售广告的,承诺售后包租、返本销售的,广告中有关房地产项目名称、面积、价格、用途、位置、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等内容虚假违法的,由工商、发展改革(价格)、房地产管理部门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告法》、《价格法》以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五)加强房地产展销活动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展销许可管理,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加强对房地产展销活动的审查和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审查展销活动主办方资格;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审查参展企业的信用情况和参展房地产项目的合规情况。有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的房地产企业和不具备预(销)售条件的商品房项目,不得参加展销活动。
   (六)加强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参照国家或地方建设(房地产)、工商管理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制定商品房销售合同格式条款时,不得免除自己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及格式条款应在订立合同前向购房人明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严格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落实购房"实名制"。对房地产销售过程中实施合同欺诈,利用虚假合同套取银行贷款、偷逃税款等违法违规行为,房地产管理部门可暂停办理其商品房网上签约、合同登记备案等房地产交易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合同违法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查处力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七)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一个月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房地产经纪人承办经纪业务,应当采用房地产、工商管理部门制定的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并附有执行该项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对房地产经纪人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在代理买卖过程中赚取差价等违规行为,由房地产、发展改革(价格)、工商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查处或联合予以查处。
   三、落实主管部门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责任
   (八)集中开展一次整治活动。各地要从今年下半年起,用一年左右时间,集中开展一次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活动。各级房地产、发展改革(价格)、工商管理部门要认真制定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要求,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对专项整治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要积极加以整改;整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九)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房地产、发展改革(价格)、工商管理部门要通过开设专项整治热线电话等方式,方便群众投诉,加强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房地产交易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干预房地产交易活动。
   (十)建立房地产交易诚信机制。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快构筑房地产交易信息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信用档案体系。房地产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的失信行为情节严重的,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房地产、发展改革(价格)、工商管理部门要建立对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和惩戒机制。
   (十一)加强宣传舆论引导。各地要结合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活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房地产交易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引导消费者依照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十二)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各级房地产、发展改革(价格)、工商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房地产交易信息共享、情况通报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查处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房地产)、发展改革(价格)、工商管理部门要抓紧部署本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督促指导所辖城市切实落实专项整治工作的各项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房地产)、发展改革(价格)、工商管理部门应将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 && && && && && && && && && && && &&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 && && && && && && && && && &&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六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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