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宁市那里有往外承包小区物业承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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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条法律规定个人不能承包小区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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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条法律规定个人不能承包小区物业管理
湖南 湘潭 雨湖区发表时间: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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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下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对于从事物业管理有相关资质规定。湘潭律师,如有法律问题可致电或来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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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规定
律师回答共 1 条
1807313****
物业管理需要有相关资质,具体详询律师。
回复时间: 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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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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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西宁市物业费包括什么,物业费标准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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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西宁市物业费包括什么,物业费标准计算方式
  西宁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管理办法
  为适应社会发展和群众期盼,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将今年确定为物业服务质量提升年。近日记者了解到,西宁市首个物业等级收费标准将于近期发布。
  &物业服务质量提升年&活动中,省城将开展物业项目规范化服务考核工作,确保2016年底200个物业项目达到规范化服务标准;同时推行,先行在西宁市范围内选择20个物业项目开展试点工作,引导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提升群众满意度。
  在实际生活中,不少市民对物业管理存在一定误解。很多人认为,自己交了钱,家里有什么事物业都必须管,但物业管理本身是一种主体平等的委托合同关系,而非上下级的行政管理关系,也就是业主需花钱向物业买服务。&与之前发改部门制定的价格相比,这次的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更加详细,是按照星级服务来缴费的,也就是市民享受到的物业服务星级越高,相应缴纳的物业费也越高,对物业服务的收费制定也很细,细到保安在小区内的巡逻时间都有严格规定。&西宁市房产局物业监督检查处负责人说。
  扩展阅读
  5月13日,西宁首次公开为新建小区招物业公司,标志着西宁小区前期物业招投标工作开始。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房屋自售出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的物业管理。西宁首个前期物业招标项目是位于城东区互助中路的金鼎佳苑小区,共有三家物业公司参与竞标。为了确保招投标工作公平、公正,招标会现场设置了监控器,对评标、开标全程实时监控,同时招标会现场还邀请了行业主管部门代表和媒体代表现场监督。
  招标会上,招标代理公司青海博众招投标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介绍,此次招标会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布以来,西宁市第一次对小区前期物业公司公开招标。
  这种竞争上岗模式将改写以前房地产开发公司指定新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公司的历史。今后新建小区选择物业服务公司必须通过严格的公开招标、投标、开标、评标程序,由专家综合评分,最终使服务理念先进、服务质价相符的物业企业中标,提供前期物业服务。
  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物业发展服务处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西宁市房地产开发速度比较快,物业服务公司管理质量跟不上,特别是部分开发商建管不分,引发一些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的矛盾。物业服务质量难以有效提升。
  为全面加强此项工作,今年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根据相关规定,对西宁市前期物业招投标管理工作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下一步将全面统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实施严格的承接查验制度,严格区分责任主体,推行建管分离。这些举措将使小区物业管理工作逐步规范化,有利于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整体水平,为广大业主提供更好的服务。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条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参加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终端用户分户计量表或者终端用户入户端口以前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验收的,或者拒绝接收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影响房屋交付使用、业主正常生活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维修、养护、更新等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停止提供服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强制业主更换专有部分合格的设施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承接物业未进行查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承接查验情况、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燃气购买票据、物业服务费用和经营设施收支情况或者公示信息失实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减少物业服务内容、降低物业服务质量和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威吓胁迫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退出交接手续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或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提请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隐匿、销毁物业资料和财物的,责令限期返还、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规定,强制业主更换专有部分合格的设施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业主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出售的车位、车库不优先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将多余车位、车库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以外使用人的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的;
  (二)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对业主只售不租或者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外使用人的。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业主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工商、税务、环保、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
  (三)违反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
  (四)违反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
  第八十七条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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