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建设银行合作的中国华夏人寿保险可靠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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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也需谨慎时间:日01:51来源:昆明日报
原标题: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也需谨慎
  为了进一步提高人们的财富增值效率,很多人都有理财的计划,而在规划理财方案的同时附加一份理财保险产品,不仅可以巩固自身保障,同时还能为巩固自己的资产稳定性。那么买保险理财产品究竟需要注意些什么?  购买的三个原则  其一,转移风险原则  保险理财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获得风险保障,维持个人、家庭的经济安全和生活稳定,避免因风险事故的发生而导致经济上的亏空。面对具有多种功能的保险产品,消费者应注意始终把获得风险保障放在第一位,在此基础上再安排进行不同功能取向的险种组合。  其二,量力而行原则  保险理财是一种经济行为,既能获得相应的保险利益,也要有成本等方面的必要支出。投保的险种越多,保险金额越高,保险期限越长,所需的保费就越高,因此,投保时一定要注意量力而行,对投保的产品数量、保险金额等作出恰当的安排,既要避免保险不足,也要防止保险过度。  其三,选择购买原则  目前,保险市场上的产品种类十分丰富,而且新的险种或产品不断涌现。在进行保险理财时,应根据风险保障的实际需要和支付能力,有选择地投保相关险种,切忌贪多求全。  保险理财产品的十点注意事项  1.慎选保险公司:首先要了解保险公司的基本情况,特别是保险公司的美誉度情况和保险公司的整体规模。其次是了解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2.慎选保险代理人:要检查其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保险代理证或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也可以通过各地的保监局网站核实其身份。  3.仔细阅读保险理财规划书:建议购买之前最好和保险代理人共同阅读并研究一下方案的可行性,当面向保险代理人提出问题并由他解答。  4.仔细阅读保险条款:没有一个保险产品是在开始销售之后再到保监委备案的,对于语焉不详的保险条款就要小心了。  5.如实、认真填写投保单: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6.必须亲自签字:在填写完投保单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定不要忘记在投保单上亲自签字或盖章,如果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则一定要由其法定监护人代签,否则合同为无效合同。  7.索取缴费收据:一定要向代理人索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费暂收收据"或"保费收据"而非收条。  8.索取保单并认真审查保单内容:认真审核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姓名、保险金额、保险生效期、保险期限、年缴保费、缴费期限、责任免除、保险合同等。  9.认清保险理财产品和P2P产品:收益过高,显然不是保险产品。购买了保险理财产品的投资者一定要擦亮双眼,提高警惕,切不可被销售人员的高收益承诺所蒙蔽。  10.购买保险理财后,不要轻易“退保”:中途“退保”的话,保险公司是按保单“现金价值”退还保费,有可能出现保单“现金价值”低于“本金”的情况。 记者孙娅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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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Right Reserved. 今日热点新闻网所有文章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储户买理财变保单 建行国寿推诿两年未解决|建设银行|中国人寿|银行理财_新浪财经_新浪网
:信披滞后虚假宣传,业绩长期低于同类产品,买基金被坑怎么办?点击【】,新浪帮你曝光他们!
回应和解决:日下午,新浪财经接到兰州分公司工作人员来电,工作人员表示,将与李先生沟通并退还全额保费和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李先生对此解决方案表示满意。
  近日,新浪金融曝光台收到来自甘肃兰州李先生的投诉。他在2010年5月去建行兰州公园路分理处存款时,办理了一份年交3000元的“理财产品”,此后共计“存入”12000元。当他发现这是国寿鸿盈两全分红型保险时已是2014年初,而此时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客户经理告诉他只能交上第五年的保费,此后再等五年才能全额回款,否则中途退保将承担损失。银行方面则对李先生要求取回这12000元的诉求迟迟没有解决。
  李先生向新浪金融曝光台的投诉原文如下:
  日,本人去兰州公园路分理处存款,银行大堂工作人员(后来才知道是保险公司人员,后了解到参与人员还有建设银行职工李女士)追着我说如果不急用钱的话不如买理财产品,有一款理财产品利息很高,比定期利息高,有分红,上年的分红累积进入下年度的分红基数,利滚利,基数越大分红越多……同时赠送琉璃碗。
  在他们误导下,他们给我办理了所谓的理财产品——每年存3000元的国寿鸿盈两全保险(分红型)。后来才知道这是建设银行中国人寿工作人员联合误导欺诈储户,典型的让存单变保单的做法。
  本人对建设银行、中国人寿工作人员联合误导欺诈储户的行为非常气愤,认为保险公司和银行存在销售误导的违法违规行为,特提出投诉。
  投保单号:3392;合同号:-437-
  一、保险产品介绍过程或涉嫌误导 隐瞒真实信息
  李先生在给新浪财经的投诉附件中表示,2010年5月,驻点建行兰州公园路分理处的国寿客服经理杜女士,在向其介绍产品时,对于“保险”只字未提,而是反复强调这是一款新推出的理财产品,比银行定期存款利息高,且有分红,上年的分红累积进入下年度分红基数,基数越大分红越多。
  直到2014年年初,时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甘肃片区客服经理的薛女士告诉他,该产品需要连续存缴五年,每年存3000元,十年之后才可以取出,按照保险合同规定不可中途退保。李先生于是开始质疑2010年向其推销该产品的杜女士隐瞒了产品信息。
  “她在向你推荐这款产品时肯定不会说10年间不能取出,如果这样说了,你肯定就不会买了。”薛女士在电话中说道,“正因为这个原因,她的销售行为不合规,所以公司把她开除了,已经两年多了。”薛女士毫不避讳地指出杜女士在推荐保险产品时的猫腻,并建议李先生把第五期保费交上,再等五年就能全额取出,届时固定收益和分红收益两部分加起来比较可观。如果现在要求取出,只能按照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计算,客户会面临资金损失。
  于是,李先生开始通过建行客服95533投诉寻求帮助。然而,银行客服迟迟解决不了,于是李先生又通过个人关系找到建行西固支行负责人张先生。在他提供给新浪财经的电话录音中,张先生亦承认中国人寿保险销售人员在介绍产品时隐瞒了产品真相,表示将帮忙找到建行个人金融部负责人协调此事。李先生反映说,该行个金部门只给他打过一次电话问询所购买的产品,此后再无消息。
  新浪财经连线建行张先生,他表示总行还需要一段时间出台相关规定来解决这类事情,并非个案,建议耐心等待,并表示如果着急可以向95533投诉,随后立即挂断电话。
  二、未对客户做风险评估&产品销售过程违规
  据李先生回忆,2010年5月在中国人寿杜女士向其销售该保险产品以及在银行柜台同工作人员签单的整个过程中,没有需求分析和风险承受能力评测这个环节。
  甘肃银监局在日受理了李先生的投诉,并对建设银行兰州公园路分理处进行了核查,日甘肃银监局出具回复函。
  针对李先生对销售违规行为的质疑,银监局回函如下:经调查,建行兰州公园路分理处日销售该笔保险产品时未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违反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9〕47号)第三条规定的“商业银行在代理销售投资性保险产品时,应充分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根据客户风险适合度评估标准,在营业网点理财服务区、理财室或理财专柜当面进行评估,并根据产品风险等级提高销售门槛,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防止错误销售。商业银行应妥善保存对客户评估的相关资料。”
  甘肃省银监局已责令建行甘肃省分行对时任公园路分理处负责人和此笔业务经办人按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三、投保人留存联信息填写不全&国寿或涉伪造留存联
  李先生向新浪财经提供了投保人留存联,并表示他当时很多重要信息都没有填写,也没有完整看清楚自己所签署的是什么产品。他质疑保险公司的留存联系伪造,因为与其本人的留存联明显不一致。
  甘肃保监局也受理了李先生的投诉,并对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进行了核查,日甘肃保监局出具回函。保监局针对上述质疑在回函中写道:“经查,该笔保险业务《投保单》的保险公司留存联中,投保相关信息填写基本完备,且有您的签字确认。投保人留存联中,投保人出生日期、被保险人栏等相关信息填写不全。”
  上图是李先生手中的投保单留存联,我们可以看到该投保单中投保人的出生日期、性别、收入、交费期间和保险期间,以及被保险人的信息全部空白。新浪财经向中国人寿甘肃分公司索要留存联复印件,暂未获得回复。
  四、客户没有抄写风险提示&事后没有犹豫期电话回访
  甘保监消费投诉〔2016〕第5号中写道:“经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未对投保人进行电话回访。经查,李**本人未在《投保单》上抄录38字风险提示语。”
  然而甘肃保监局对于《投保单》部分内容填写不完整、未对投保人进行电话回访、投保人未抄写风险提示语句这三个问题表示,由于其违规行为已超过两年时间,且违规行为本身不具有连续或继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五、分红说明缺失
  保监局在回函中表示:“经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未寄发、2014年度的红利通知书,年度红利通知书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兰州市函件局分别于2012年8月、2013年7月寄出。”而李先生称自己并没有收到2011年和2012年度红利通知书。
  另外,针对“未按规定寄送部分年度红利通知书”,保监局将责令中国人寿甘肃省分公司限期改正,并补寄红利通知书。
  六、国寿、建行客服处理怠慢&投诉无果
  李先生从2014年2月开始,向建行服务热线95533反映诉求,“客服总是说已经给银行相关部门反映,答应会尽快处理,但是始终没有下文。”李先生对新浪财经表示。
  甘肃银监局在回函中写道:“经查,95533客服中心分别于日、日、日、日向建行省分行个人金融部发出投诉工单,建行省分行个人金融部均于当天向建行西固支行发出转办工单。”
  然而李先生反映,客服发出转办工单之后再无下文,自己多次跟进联系也未能得到有效回应。
  两年来,他还多次找中国人寿客服反映此事,国寿客服均表示当时负责这单业务的杜女士将联系他。然而李先生表示杜女士从来没有主动联系过他,且中国人寿提供的杜女士电话号码是空号。新浪财经也试图连线杜女士,但电话号码无法拨通,提示亦为空号。
  新浪财经致电中国人寿甘肃省客服,客服人员记录下此事,表示将转交二线工作人员以及相关部门处理。中国人寿兰州市客服回电新浪财经表示,根据之前李先生提交的投诉需求,他希望能够得到所缴纳全额保费的三倍偿还,该要求过高,中国人寿无法受理。
  据李先生向新浪财经表示,此前确实向国寿提出过三倍偿还要求,是因为曾向当地一名“律师”求助,该“律师”建议他提出这样的要求,但这名所谓的“律师”在拿到他所有的录音证据之后消失不见。所以他此后在向银监局和保监局的投诉中,不再提出三倍偿还。目前只希望能够尽快将自己投入的1.2万元保费全额取出并按照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返还。
  此外,在保监局提供的答复书中还提到《投保单》清楚标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字样与标示,投保单内容均为保险专业术语,且该投保单上有投保人的签名。对此,李先生表示杜女士在向其介绍产品时,只说这是一份赠送的保障,也没有给时间让他仔细看投保单,而是直接指明该签字的地方让其签字,签完就收上去了。
  新浪财经连线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甘肃省银保部,工作人员记录下合同号,表示将核查之后给回复,其他不方便回答。截至发稿,新浪财经暂未收到回电。
& &文 / 新浪财经 Claire
责任编辑:邹枫 SF168
考虑到美联储12月加息概率较大,以及国内一、二线城市资产价格屡创新高,地王频现,出于美联储加息预期以及资产泡沫的担忧,短期来看,资本外流的压力仍然加大,而这也使得下半年人民币对美元汇率或再度承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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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房价至今为止一直只涨不跌,大家都在预测中国房价的黑天鹅什么时候出现。反向美国房市在经历了2008年的次贷危机之后,房价处于一个低谷,并且市场对于这样的泡沫危机有了足够防范意识,所以现在在美国买房的风险性会更校银行与保险的业务合作相辅相成_网易财经
银行与保险的业务合作相辅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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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与保险的相辅相成随着四大国有银行相继控股,银行与保险的业务合作关系由简单的结算逐步发展成股权关系,出现了业务合作的新格局、新模式。与保险的业务合作随着保险业的发展、监管的要求和银行职能的增加,合作范围扩大,合作的业务更加深入。早期是银行依据自身的职能为保险公司保费收支提供资金结算业务、监管资本保证金;到了20世纪90年代,出现了“银行保险”,即银行获得兼业代理资格,在银行网点渠道代销保险产品;到了21世纪初,银行为保险资产进行托管业务,之后四大银行陆续入驻保险公司,银行和保险的合作出现了新格局。银行与保险的业务合作的发展可以分为以下四个阶段,也不断丰富银行的职能:一、结算业务最初,保险公司在银行设立账户主要是依靠银行的功能和系统为其办理财务结算、归集保费的收入、满期给付和兑付理赔资金等。为加强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的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保监会出台的《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要求保险公司提取20%的资本保证金以定期存款或协议存款的形式存入银行,并要求银行进行监管,在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银行又多了份监管的职能。二、托管业务自从保监会陆续出台了《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和《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等以来,保险公司对外投资日趋广泛,直至2012年保监会再次明确了保险资产的投资新政,同时要求建立资产托管机制,委托第三方独立托管相关资产,银行承担了为保险资产托管的职能。日,中国保监会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规范保险资产托管业务的通知》,通知要求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保险资产托管机制,选择符合规定条件的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各项投资资产全部实行第三方托管和监督,切实提高投资运作的透明度,防范资金运用操作风险。截至2014年11月,保险公司银行存款2.49万亿元,债券投资3.59万亿元,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0.95万亿元,其他投资1.9万亿元。银行托管的职能扩大了,保险资产规模逐步增加,有效地保障了保险资金的安全。三、代理业务20世纪90年代,起源于法国的“银行保险”概念引入中国市场,银行保险广义上是指银行和保险的业务合作,狭义上是指银行代销保险产品,银行获得了兼业代理的资格,在其机构代理销售寿险产品和代理财险产品。该业务发展前几年起起落落,直到2005年起开始了大幅的发展,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已经全面超过团体直销业务,成为人身保险销售的三大支柱之一。从银行端来看,在信贷抵押品上引入了财产险,有效地保障了信贷资金的安全;通过网点、电话、网银代销保险产品,丰富了金融产品、提高了客户的忠诚度、增加了收入来源。从保险公司来看,大力发展银行保险,拓宽了业务的代理渠道,与个险渠道和经代渠道相比大大降低了经营成本,也提高了服务的质量。根据中国保险学会2014年学术年会上,中国保监会主席透露,我国人均保险密度(保费收入/总人口)1300元,保险深度仅为3%(保费收入/国内生产总值),远不及发达国家和世界平均水平。“新国十条”中明确提出,2020年保险深度提高到5%,保险密度达到3500元/人。尽管2013年底我国保险公司的数量增加到165家,保费收入高达1.72万亿元,年均增长率达到了28.3%,成为全球第四大保险市场,仅次于美国、日本和英国,但是我国社会公众保险知识缺乏、保险意识不足,银行保险的大力发展是促进保险业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四、银行入股保险公司2006年9月,中国保监会出台《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允许保险机构投资境内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等未上市银行的股权。2006年12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56.71亿元收购广东发展银行20%股权;2007年1月,中国平安保险(集团)公司投资49亿元收购深圳商业银行89.2%股权。2008年,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宣布,经国务院同意,双方已签署《关于加强银保深层次合作和跨业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根据这份备忘录,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在符合有关规定及有效隔离风险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和商业平等互利的原则,可开展相互投资的试点,这意味着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的闸门正式开启,四大国有银行相继也控股保险公司,形成了金融集团的模式。2009年,交通银行入股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持股比例62.5%2010年,北京银行入股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0%2010年,中国银行入股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全国性财产保险公司),持股比例100%。2011年,入股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1% 。2012年,入股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持股比例60%2012年,入股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1%。
上述银行均为收购中小型保险公司,入资后更名,银行将其经营范围扩展到保险领域,从资金实力上增强了保险公司的资本偿付率。保险公司也充分利用银行的信息、网络、技术和客户等方面的资源优势,实现了客户资源的共享,在产品开发上充分挖掘客户的需求,销售支持能够运用统一的管理和技术平台,向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健康持续地发展保险业务。目前,在中国以银行业为主体的金融体系下,银行与保险的业务合作已日趋广泛,从代销保险产品到泛资产管理,保险业在基础设施、金融衍生品、境外投资等方面逐步尝试,需要与银行的有效联手,在银行监管和保险监管的有效协调下,银行业和保险业有着无限的发展空间。
(原标题:银行与保险的业务合作相辅相成)
本文来源:人民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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