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可以个人申请破产的条件吗,自然人是否可以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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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是否可以申请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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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论自然人破产的破产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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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破产原因是启动破产程序的前提,本文论述了各国关于破产原因的立法例,并对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中的破产原因进行了构建。   【关键词】支付不能 资不抵债 停止支付      破产原因,也成破产界限,是认定债务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以启动破产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事实。日本学者认为,破产原因是“作为破产宣告而显示出的财产状态恶化的事由。”破产原因是法院对债务人宣告破产的法律根据,也是破产案件受理的实质条件,所以说,破产原因的存在是破产程序开始的前提。   纵观当前各国关于破产原因的立法例,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列举主义,一种是概括主义。英美国家如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通常采用列举主义,即将债务人应受破产宣告的事项一一列举,凡债务人实施列举行为之一者,便可以进行破产申请。另一种是概括主义,大陆法系国家诸如德国,日本,奥地利等通常采用这种方式,比如法国法系将破产原因概括为停止支付。这两种立法例各有利弊,列举主义明确,具体,便于当事人举证和法院认定,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但其弊端也很明显,缺乏弹性,现实经济情况千变万化,再详尽的列举也不能穷尽灵活多变的经济形式,涵盖面窄,容易滞后。与之相反,概括主义涵盖面较为广泛,赋予法官较多的自由裁量权和当事人较大的判断空间,但是正因为它概括,抽象,不易为当事人和法官所掌握和运用,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容易造成司法不公正现象。   我国破产立法在破产原因方面采取概括主义立法例。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条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27年6月1日实施的新的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同时,该法第7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2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个人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将“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作为破产原因不妥当,因为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原因可能有很多,经营管理不善只是其中一个方面,可能会因为不可抗力,政策制度方面的原因,仅仅规定由经营管理不善引起的无力清偿,势必会增加债权人举证的困难,因为经营管理是企业内部的事情的,作为据外人的债权人不可能很清楚,也很难举证,同时,如果债权人申请破产,但是债务人无力偿债不是由于经营不善原因引起的,那么可能因为不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法院不予受理,这样就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转贴于 看准网
  目前,根据国外的破产立法,破产原因的规定一般有三种,一是支付不能,二是资不抵债,三是停止支付。   支付不能是指债务人因缺乏清偿能力,对于已届清偿期而受请求偿还的债务无法偿还的客观现状,也称为不能清偿或无力清偿。支付不能的构成要件是:1.丧失清偿能力。清偿能力是有财产,信用,技能等因素综合而成的,即债务人穷尽所有的手段仍然不能清偿债务,才构成支付不能,如果其财产不足以偿债,但是其还有信用,劳务可以用来偿债,就不构成支付不能,所以此种破产原因不适合自然人破产,因为自然人可以用其良好的信用,技能,劳务来偿债。2.不能清偿的必须是到期的无争议的债务,并经债权人提出清偿要求。如果债务不到期,或者说虽然已经到期但是债权人并没有提出清偿请求,即使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也不构成支付不能。同时双方要对债务是否存在,其数额,是否超过实效等方面没有争议。3.支付不能不限于金钱债务,也包括能用金钱替代的非金钱债务。因为非金钱债务比如劳务可以转化为金钱赔偿,所以说无论金钱债务还是非金钱债务,债务人支付不能时,都可以构成破产原因。4.必须是对债务持续性的全部性的不能清偿,不是一时或者暂时的支付不能,是全部不能清偿,不是对某一特定债务或者少数债务不能清偿。   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负债超过其实际资产,即“消极财产”的估价总额超过了积极财产的估价总额的客观状况。一般来讲,单纯的债务超过不能构成债务人破产的原因,因为,即使债务人债务超过,但是如果他有预期收入,或者有一定的信用可以融资,完全可以及时清偿到期债务,就不能启动破产程序。   停止支付是指债务人以其行为向债权人作出不再清偿到期的全部债务的意思表示。停止支付的构成要件包括:(1)债务人只需要以主观意思作出停止支付的外部行为即可,不论其财产的真是状况,即使债务人实际上有足够的财产支付债务,只要债务人有不予支付的意思表示,即为停止支付。(2)必须是到期的并且经债权人请求的金钱债务表示停止支付。对非金钱债务的不履行,续待转化为金钱债务要求时,才属于停止支付。(3)须是对债务持续性的全部性的不能清偿。这一点同上面的资不抵债,不再赘述。(4)须是表示不再支付的主观行为,不管这种表示是明示还是默示形式,如果债务人关闭店铺,隐匿不出等默示行为也是典型的停止支付。其实债务人停止支付不一定是丧失了偿债能力,可能是怠于履行债务或者说是故意不履行债务,法律这样规定极大的减轻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是有积极意义的,债务人也可以提供相反证据来推翻债权人的认定,比如债务人可以证明其有足够的财产偿债,或者其不履行债务是有法定或者约定的理由,来推翻债权人的推定。   综上所述,我个人认为,在构建我国自然人破产原因时,采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做法,在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停止支付”时,可以推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当然债务人可以举反正加以推翻。根据破产法草案第4条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清理债务。债务人停止支付债务的,推定为不能清偿。这个规定就很全面、合理、可操作,法人和自然人破产同样适用。      参考文献:   [1]汤维健.企业破产法新旧专题比较与案例应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6,3.   [2]石川明著,何勤华、周桂秋译.日本破产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3.   [3]文秀峰.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6,5. 转贴于 看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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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可以申请破产吗,自然人是否可以破产
161人阅读 来源:律师365
当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时候难免会想到要破产,当企业破产时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是个人破产怎么办,好像没听说过有什么个人,那么“个人可以申请破产吗?”这个问题就随之产生了,下面我们跟随律师365来解答这个问题。一、立法现状1994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着手组织新破产法的起草工作,起草组拟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草案)》初稿,后经多次讨论、修改,1995年9月,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将该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当时该草案未付诸审议。虽然该草案未付诸审议,但是该草案将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一切法人和非法人企业,以及对非法人企业的债务的自然人。我国立法机关在2004年6月提交首次审议的破产法草案中破产法的适用主体范围包括“合伙企业及其、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但在同年10月的二次审议稿中,该法的适用范围有重大调整,仅被限定为“企业法人”。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是我国现行破产法,该法将适用范围限定为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法人和承担有限责任的其他企业法人。该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属于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这意味着,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破产对本法规定的适用,由有关法律规定,但仍未设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我国迄今为止仅将企业法人纳入适用破产法的主体。因此,在司法实务中,遇到自然人债务人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均通过民事程序(主要是通过执行程序)解决该类纠纷。二、自然人破产相关法律应对我国立法未对自然人债务人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做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务中,司法机关主要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或者最高人民法院与其它部门联合制定)的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文件处理该类纠纷案件。自1992年起,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制定、颁发了一系列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文件,已经初步形成解决涉及债务人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案件的司法解释体系,这些司法解释适用于自然人债务人。关于债务人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司法解释主要包括: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第297条至299条规定了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或者已经起诉的发现被执行人(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并规定了申请参与分配的方式、方法和步骤。我国是否亟需设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应该着重分析在没有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情形下,如果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是否可以通过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实现其债权、债务人是否有权保持起码的人格和生存权、广泛存在的债权能否通过诉讼程序得到妥善解决解决等三个问题。由此可见,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尚未完善,没有专门出台针对个人破产的相关法律法规,但是由于实际需求,也是有相应的解决办法的,在没有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情况下,债务人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可以根据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体系来处理,债权人可以通过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实现其债权。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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