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协议有效吗

如何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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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 房天下卖房知识  如何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在买房的过程中 我们都避免不了签订合同的步骤。在我们看来签合同是一件很复杂的过程,里面涉及到的东西会有很多,稍一不留神我们就会掉入开发商的陷阱中。对于合同两字你们也许并不陌生,但是提到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你了解吗?  农村房屋可以买卖吗?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其效力该如何认定呢?下面就由为您整理相关知识,欢迎阅读了解!  1、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情形  (1)出卖人和买受人均是同一村的村民。如果出卖人和买受人均是同一个村的村民,那么该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买卖合同当然有效。  (2)买受人在买卖房屋时与出卖人不是同一个村的村民,但是,之后将户口迁入到该村。那么,由于买受人具备了同一个村村民的资格,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买卖合同有效。  (3)房屋买卖合同经过多次流转,最后流转到同一个村村民手里,那么该房屋买卖合同也有效。  (4)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在购买房屋时是村民,后又转为居民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  (1)农村村民将房屋卖给城镇居民。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无论是将房屋出卖给本市的居民还是外省市的居民,合同都是无效的。  (2)农村村民将房屋出卖给其他村的村民。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购买人无论是本市的村民还是外省市的村民,都是无效的。  以上介绍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情形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的两种情况,希望在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有一定的理解力。还有要注意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在购买房屋时是村民,后又转为居民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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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没有效,如果无效应该怎么赔偿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正逐步纳入城市化的进程。在这种城市快速扩张的大背景下,土地、房屋的增值成为客观现实。在巨大的利益刺激下,多年前私下流行的农村房屋买卖突起波澜,买卖双方纠葛不断。出卖人看到房屋增值及后带来的巨大利益,于是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确认合同无效,归还房屋。那么,对于该类纠纷该如何处理。王富利律师根据多年以来处理的农村房屋买卖案件&,现总结如下。一、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1、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情形(1)出卖人和买受人均是同一村的村民。如果出卖人和买受人均是同一个村的村民,那么该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买卖合同当然有效。(2)买受人在买卖房屋时与出卖人不是同一个村的村民,但是,之后将迁入到该村。那么,由于买受人具备了同一个村村民的资格,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买卖合同有效。(3)房屋买卖合同经过多次流转,最后流转到同一个村村民手里,那么该房屋买卖合同也有效。(4)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在购屋时是村民,后又转为居民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2、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1)农村村民将农村房屋卖给城镇居民。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无论是将农村房屋出卖给本市的居民还是外省市的居民,合同都是无效的。(2)农村村民将农村房屋出卖给其他村的村民。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购买人无论是本市的村民还是外省市的村民,都是无效的。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为平衡双方的利益在合同无效后果的处理上,要全面考虑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尤其是出卖人因土地增值、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的损失两方面因素,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对于购房人已经翻建,装修、扩建房屋,使房屋增值部分,应对购房人的投入进行补偿。此外,让购房人返还、腾退房屋的同时,应当注意为购房人留出合理的腾退时间,购房人无房居住的,应当予以妥善安置。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出卖人应当赔偿买受人的损失包括:1、返还原购房价款及房屋原购买价款和现房屋价款之间的差价2、买受人因扩建、改建、装修使房屋增值的部分3、该房屋因拆迁而使出卖人获得的拆迁利益及土地的增值部分以上损失,需要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然后确定损失数额。对于土地增值和拆迁部分补偿,合同无效后,根据出卖人负有主要责任,买受人负有次要责任的过错分配原则予以处理。王富利律师建议:由于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目前国家对不符合条件的农村房屋的买卖一般原则是按无效处理。所以,在购买农村房屋时,一定要谨慎。要考虑到如果无效后,怎样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确实要买,需要指定一份详细的协议,将房屋今后如果拆迁或者出卖人反悔,具体的赔偿计算标准约定具体明确。同时,如果购买后,房子翻建、装修,一定要保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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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村组织的村民之间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分析
不同村组织的村民之间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分析
&张俊杰律师
农村房屋买卖,不同于城市房屋,极易发生纠纷,尤其是在遇到政府动迁时,出售方的原房主看到动迁利益,往往会反悔要房,争夺动迁款,主张合同无效。那么不同村组织的村民之间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张俊杰律师以一则法院案例作以法律分析。
案情简介:
黑龙江省肇源县立功村的村民张某某,在2000年左右为了照顾嫁到沈阳沈北新区王驿屯村的女儿,便搬到沈阳投奔女儿,并于2005年5月13日购买了王驿屯村村民邹某某的农村住房一处,支付购房款7.3万元,双方签订《农村房屋买卖协议书》,并且找到村委会加盖了村委会的印章,在财政所”缴纳了交易税600元,但未办理过户登记。
自2005年5月份开始,张某某在该房屋居住生活,直到2016年6月份该地段动迁,张某某便以房主身份与政府征收部门签订了《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房屋补偿款约人民币60万元。
原房主邹某某(去世)家属得知房屋动迁信息后,便找到张某某欲反悔要回房屋或其补偿款,双方协商未果,原房主邹某某的继承人一纸诉状将购房者张某某起诉到法院。
律师分析:
沈阳金点子律师网&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 张俊杰律师接受购房者邹某某的委托后,认真研究评析后,认为:
一、本案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效力性规范,具有法律约束力。
1.房屋买卖合同系买卖双方自愿签订,意思表示真实;
2.房屋买卖经过了村组织、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核同意后,已经缴纳了交易契税;
3.买卖双方在2005年业已经将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完毕,被告张某某自2005年5月份开始一直居住生活在诉争房屋,直至2016年该房屋动迁,已经居住生活近12年之久,早已经融入进了这个生活圈(村组织),形成了比较稳定的社会秩序。
4.被告张某某一开始没在意迁户口落户的问题,在近10来年想落户时,正遇到房屋所在地被政府列入动迁的范围而“冻结户口”暂未能将户口迁入,现动迁工作马上收尾,动迁完成后被告随时可以迁入落户。户籍只是行政管理手段,被告因动迁问题而暂时未能将户口迁入,有政府动迁的特殊因素,但不应仅此就简单的否定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
5.房屋买卖合同在沈北新区人民政府实施房屋与土地行政征收时,再一次对被告张某某房主的身份进行了行政确认并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6.房屋买卖合同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中的效力性规定,是有效的。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本案中,被告张某某也是农业户口,只是因动迁而户口暂时未能迁入,并且我国法律、法规并未明确禁止“不同村的村民之间禁止买卖房屋”,而且更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中的效力性规定,因此是有效的。
7.双方的房屋买卖行为不仅经过了村委会的同意,而且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核确认,且缴纳了契税。
双方的房屋买卖行为不仅经过了村委会的同意,而且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核确认,且缴纳了契税,居住生活了12年,依据该会议纪要亦应认定为有效。
二、原告因看到诉争房屋的动迁利益,企图以无效的手段毁约来达到其瓜分动迁安置财产的目的,属于严重的背信弃义恶意毁约行为,有违诚实信用,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和提倡,更不利于交易稳定和良好的社会秩序,纯属恶意诉讼。
三、原告邹某某家在该村至少有3处住宅,卖给被告张某某一处,卖给本村另外村民一处,现原告邹某某家正居住一处,共计3处房产;原告将诉争房屋卖与被告后,原告并不是无家可归,出卖诉争房屋其还得到了货币对价(2005年7.3万元),对原告并无不利。但被告在原户籍地无住房、无宅基地,2005年买房后就在此居住生活,诉争房屋系被告的唯一的基本生活住宅,属于基本生活保障性的依赖;若被原告毁约收回,将会对被告造成难以弥补的巨额损失,而且会失去基本生活保障。
四、政府房地产征收行为的介入,在客观上实现了房(补偿款)与地(补偿款)的现实分离,使得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更具备了现实的可能,也同时扫清了原有的所谓的“障碍”。 &&
诉争房屋已经被沈北新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并与被告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诉争房屋及其附属地上物的补偿款约60万,但不包括宅基地这部分,宅基地的土地补偿事宜补偿给了村委会了由村委会再统一安排分配。因此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因政府行政征收行为的介入,在客观上实现了房屋与土地的分离,诉争房屋从不动产的“物”因被拆迁推倒而与宅基地分离后消失不复存在,房屋的价值转化为房屋补偿款,宅基地的价值转化为地的补偿款,且两者的补偿款并未合在一起,分属于不同的主体所享有,这在客观上实现了房(补偿款)与地(补偿款)的现实分离。
有人片面的认为:如果不是同一经济组织内部成员间的房屋买卖,因房屋与宅基地的不可分离性,可能会有损村集体的利益,比如片面的认为“地随房走”会发生土地外流等问题,那么在本案中,政府的房地产征收行为在客观上实现了房(补偿款)与地(补偿款)的现实分离,解决了所谓的“地随房走土地外流”等主张合同无效的人士的顾虑和担忧,买房人支付购房款因动迁获得了房屋补偿款,但宅基地的补偿款应该归谁所享有仍就归谁所享有,并没有因房屋买卖而发生任何的改变,因此房屋买卖合同因政府征收的介入实现了房、地的分离,此时对村集体组织乃至社会公共利益均未造成或不可能造成任何的损害了。
在此意义上讲,暂不论之前的合同效力问题,那么此时本案的房屋买卖合同也完全具备了合法有效的全部条件,依法亦应鼓励、支持交易,而非赞成恶意毁约。
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不仅不会损害村集体组织的任何合法权益,更不会损害原告的利益,反而会更有利于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惩治背信弃义恶意毁约的不良诉讼,实现公平、正义、善良风俗的法治理念,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综上所述,本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有效,或不宜简单的作出无效处理。
法院判决结果: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院作出(2016)辽0113民初4741号民事判决书,1.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被告张某某给付原告邹某某继承人房屋动迁补偿款的折价补偿约7万元。
对判决书的律师评析:
法院认为:被告非房屋所在地的村集体组织成员,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买卖双方均有过错,原告违背诚实信用承担80%责任,被告承担20%责任,遂判决房屋动迁补偿款约60万元,在扣除原购房款、被告重购房产的差价损失之后的部分,被告给付原告余额的20%即约7万元。
该判决,虽然认定不同村集体组织村民之间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从处理的结果上来看,还是值得肯定的。
但遗憾的是,本案具有个案的特殊性,即:房屋与宅基地已经被政府行政征收,房屋作为“物”已经转化为“动迁款”,宅基地作为“不动产”也已经转化为“动迁补偿款”,房屋补偿款给被告张某某,宅基地补偿款给村委会,房和地已经因政府动迁行为的介入而发生了现实的分离,剔除了所谓“无效论”的风险和担忧,既便有合同效力的瑕疵也因此得到了“补正”,不可能再因“地随房走”而损害村集体利益乃至社会公共利益的风险和可能,那么从此时点开始也应认定为有效或保持现状,而不宜再进行无效的认定。 &
再者,本案已不具备再作出效力性判断的现实意义,不宜再进行无效的认定。 &
诉争房屋已经移交给政府且征收置换成了动迁补偿款的货币形式,此时房屋已经属于政府的财产,此时再进行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性评价,已经失去了现实意义。
况且,房(补偿款)与地(补偿款)的现实分离,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或保持现状,不仅不会损害村集体组织的任何合法权益,更不会损害被上诉人的利益(其获得了售房对价),反而会更有利于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惩治背信弃义恶意毁约的不良诉讼,实现公平、正义、善良风俗的法治理念,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目前国家正在逐步放开农村房屋、宅基地等流转的限制,部分地区已经开始了试点,虽然沈阳地区尚未试点,但结合国家的大形势和趋势,理应在确认合同无效的问题上,慎重和从严掌握,应当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综合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关系。
案件进展:
被告张某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委托律师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法院,本案在上诉期间,原告、被告已经就诉争问题达成和解协议书,被告张某某已经撤回上诉,本案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得到了比较圆满的结果,被告张某某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了比较彻底的维护。
转载自:&&沈阳律师张俊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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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人很多到城市发展,然后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进行买卖,随着城市农村一体化的发展,许多城市的人也到农村买房居住,那么,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如何买卖农村房屋?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一、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1、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情形
  (1)出卖人和买受人均是同一村的村民。如果出卖人和买受人均是同一个村的村民,那么该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买卖合同当然有效。
  (2)买受人在买卖房屋时与出卖人不是同一个村的村民,但是,之后将户口迁入到该村。那么,由于买受人具备了同一个村村民的资格,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买卖合同有效。
  (3)房屋买卖合同经过多次流转,最后流转到同一个村村民手里,那么该房屋买卖合同也有效。
  (4)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在购买房屋时是村民,后又转为居民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
  (1)农村村民将农村房屋卖给城镇居民。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无论是将农村房屋出卖给本市的居民还是外省市的居民,合同都是无效的。
  (2)农村村民将农村房屋出卖给其他村的村民。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购买人无论是本市的村民还是外省市的村民,都是无效的。
   二、如何买卖农村房屋
  1、房屋买卖应经集体即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
  2、如系共有房屋,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3、应提交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土地证、房产证等相关材料的原件。
  4、应到产权登记部门查看房屋产权是否存在瑕疵:如是否存在抵押等担保、是否有人民法院采取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
  5、应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并办理审批、过户等手续。房屋买卖合同应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并办理&宅基地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过户更名手续;还应到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房产证&的过户更名手续。
  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内容,由此可知,农村房屋是可以买卖的,在买卖过程中也有诸多限制,想要更好的了解农村房屋是否可以买卖,可以联系当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是找律师咨询。
专业律师推荐农村房屋可以买卖吗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城市中有商品房可以买卖是很正常的事情,但是在农村买卖农村的房屋是否可以呢,估计有不少人会有这样的疑问,其实农村房屋的买卖确实不像商品房买卖那么容易,因为不是商品房,买卖起来也会有一定的难度。在现在社会中,还是很多人向城市发展,但是留在农村的房屋就会想到卖,农村房屋可以买卖吗?购买农村房屋有法律效益么?下面小编简单介绍下农村房屋可以买卖吗的详细知识。
城市中有商品房可以买卖是很正常的事情,但是在农村买卖农村的房屋是否可以呢,估计有不少人会有这样的疑问,其实农村房屋的买卖确实不像商品房买卖那么容易,因为不是商品房,买卖起来也会有一定的难度。在现在社会中,还是很多人向城市发展,但是留在农村的房屋就会想到卖,农村房屋可以买卖吗?购买农村房屋有法律效益么?下面小编简单介绍下农村房屋可以买卖吗的详细知识。
一、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1、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房屋而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权利人不予追认的无效,只有财产的所有人和有权处分该财产的人才能处分该财产。
2、房屋过户登记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理由是:
(1)从登记制度的设定目的来看,登记的作用在于公示,即世人周知该权利的存在。登记是房屋所有权的变动,而非房屋买卖合同。
(2)从登记的法律性质来看,过户登记是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内容之一,不可将其与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相混淆。总之,登记是土 地使用权转移的要件,而非房屋买卖合同的要件,没有办理过户登记的效果是房屋所有权不变更,但是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3、农村的住宅出售给城市居民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理由是:
(1)合同法将合同无效的标准限制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判决认定农村的住宅出售给城市居民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依据是《关于加强土地转让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该通知的发文机关是国务院办公厅,而非国务院,故此文件不是行政法规,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
(2)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用于非农建设其立 法本意旨在维持农业用地的数量,保证农民的生存之本和粮食供应,而宅基地本来就是建设用地,其主体变更不会导致农业用地的减少,故将该条适用于宅基地是不 妥的,作为认定农村的住宅出售给城市居民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依据也违反立法本意。
二、农村房屋可以买卖吗
对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至今也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农村房屋的买卖,也没有哪一条法律或行政法规对农村房屋买卖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即使有地方法规或地方政府的规章,在认定买卖行为是否有效上,法院也不会适用地方法规或地方政府的规章而认定买卖行为无效。因此,农村房屋是可以买卖的。但农村房屋要买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如果农村房屋的受让对象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受让人没有其他房产;
3、该转让房屋建造合法,是经过批准建造的,并且该受让房屋必须符合当地规定的标准;
4、房屋买卖应当申请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批准同意。
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况,农村房屋原则上是不可以买卖的,比如城镇居民因为不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是不允许购买农村房屋的。
总结:看了这么多关于农村房屋买卖的相关资料,大家对农村房屋买卖也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也有农村的房屋买卖,可能需要多了解一些细节上的东西。关于农村房屋可以买卖吗的相关信息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了,希望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关注我们齐家网,我们会尽快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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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所谓“小产权”是民间的一种通俗叫法,在我国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上根本没有这个概念。通常所谓的小产权房主要指两类:其一是经过国家相关政府部门的土地、规划、建设环节审批,建设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城中村改造房;其二是未经过任何国家相关部门和环节审批,建设在租用土地或非法侵占的土地上的房屋。
购买小产权房的弊端不在于产权不受法律保护。随着《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颁布,很多购房者都关心,小产权房会不会因此扶正,就目前的政策而言,购买小产权房还是有法律风险。
小产权房的出现与城市房价蹿升密不可分,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亦是从房价上涨迈入快速之年的2007年开始的。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小产权房”不得确权发证,不受法律保护。
房屋有很多种,比如:商品房、二手房、农村房屋、保障房等。但整体来说,只分为两种:城市房屋和农村房屋,当然,还有小产权房。很多朋友都知道城市房屋必须办理房产证,但是对于农村自建房有房产证吗却不了解。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房屋这类财产只有办理了登记,领取了房产证,才能证明你是真正的房屋所有人。因此,农村建房也是有房产证的。如果你还在为农村自建房有房产证吗而感到困惑的话,不妨随我一起来了解下吧!
小产权房使用的土地是农村集体土地,根据我国宪法规定,这种房屋是禁止任何个人或组织进行买卖的,也不可以擅自改变该土地的用途和性质。接下来我们就来看看小产权房拆迁补偿标准的相关知识,看看它的标准在哪里?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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