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转让合同书怎么写必须由执法代理人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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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无乙方签字,只有代理人,无授权书情况下是否有效,如果追认授权书合法,那么合同旅行必须是由甲方
购房合同无乙方签字,只有代理人,无授权书情况下是否有效,如果追认授权书合法,那么合同旅行必须是由甲方和乙方,并非代理人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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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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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无效,有授权委托书才可以履行。
取决于代理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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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信息举报邮箱: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江苏倪文渊律师事务所与靖江市高强粘胶材料厂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未公开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靖民初字第1160号原告(反诉被告),住所地靖江市江平路200弄24号。负责人倪文渊。委托代理人倪文渊,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敏,实习律师。被告(反诉原告),住所地靖江市靖城工农路工农桥东首。负责人黄浩杰,该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莫智慧,律师。委托代理人沈毅,实习律师。原告诉被告为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孟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倪文渊、吴敏,被告负责人黄浩杰及其委托代理人莫智慧、沈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原告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州中院)为被告起诉(以下简称常州中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双方财务对账,常州中吴公司结欠被告货款4135720元,后又供货72720元,合计结欠货款4208440元。协议书中约定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40万元,先支付20万元,还欠20万元在判决前支付,并当场签写了20万元欠条,由被告负责人的同乡、战友姚小成签字。协议书签订后,原告为被告代写起诉状、到常州中院立案,前后为被告来往常州16次,其中包括与被告负责人找常州中吴公司的翁其新商谈还款事项,查阅常州中吴公司的财产资料,书写信件到房产部门请求告知该公司资产情况。后经常州中院开庭调解,常州中吴公司确认结欠被告货款4208440元,诉讼费40468元由常州中吴公司承担。为实现判决结果,原告又为被告申请执行,前往常州8次,因常州中院执行立案未出具任何手续,被告难以相信,原告又陪同被告到常州中院约见执行庭长。事后,原、被告协商律师费事宜未果。日,原告向被告寄送律师函,要求被告支付尚欠代理费20万元,被告收取函件后未予支付。综上,双方约定代理费40万元,被告除于日当日支付代理费20万元,次日又支付10万元(其中已向常州中院交纳诉讼费40468元,余款59532元被告同意贴给原告作差旅费),因此,被告实际尚欠原告代理费140468元。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尚欠律师代理费140468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答辩并提起反诉称:日,反诉原告因追讨常州中吴公司结欠货款400余万元,特聘请反诉被告代理货款追收事宜。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反诉原告为及时要回货款,同意反诉被告就该案进行风险代理的要求,即反诉被告如能及时全额追回货款,则反诉原告支付40万元代理费。当日,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反诉原告支付代理费20万元。次日,反诉原告又支付10万元。该案于日调解结案,后经申请执行,反诉被告未执行到任何款项。反诉被告代理的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系简单案件。反诉被告在起草起诉状过程中,未向反诉原告释明可以主张违约金,因而遗漏该部分诉讼请求。案件调解结案后,反诉被告未告知反诉原告诉讼费减半收取,也没有办理退费手续,虽然反诉原告之后自行办理了退费,但前述行为亦构成反诉被告的过错。因此,反诉被告在代理期间未追回任何款项,没有为反诉原告挽回任何财产损失,且存在过错,应当全额退还收取的代理费259532元。即使该案是采取计件收费的标准,根据苏价费[号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该案律师代理费至多为74035元,反诉被告也应退还多收的代理费185497元。反诉被告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反诉原告支付尚欠代理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当对此予以驳回。为此,特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一)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返还代理费259532元;(二)本案诉讼费由反诉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经案外人姚小成介绍,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被告与常州中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委托代理,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执行:一、原告接受被告委托,指派倪文渊律师担任上述纠纷第一审民事诉讼的代理人。……五、被告委托原告代理权限如下:特别授权、据理力争、争取胜诉,决定在法院、胜诉凭证据、律师是帮助,不退代理费,诉讼费由被告垫支,协商收费。六、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日执行的《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实行新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风险代理,协商收费,名律师可以高收费,以及疑难复杂或重大疑难复杂,当事人多,工作量大,时间花费多,或出市出省案件,可超标准协商收费,被告应事先向原告一次性缴纳代理费(含手续费)40万元,出差旅费、餐饮费、复印、打字、调查取证查询费及有关费用另由被告按实支付。先收20万元,还有20万元待法院判决前支付。七、原告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到本案立案、庭审、一审判决、调解、裁定,案外和解或撤回起诉,或者办理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或者检察院起诉,或者法院审判而终止,或者被告在某一环节上提出与原告终止合同,原告所收费用一概不退,如继续委托原告代理二审案件,或者申请再审,或者申请执行需另行收费。八、委托期间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再另行签订协议,协商收费。九、原告已提醒被告阅读《委托律师代理风险告知内容制度》,并就被告咨询有关法律问题,原告律师已作了客观解答。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原、被告各执一份。注:如被告委托家属或第三人与原告在本协议上,并缴纳了代理费合同即依法成立。”协议书落款处由原告加盖公章,被告负责人黄浩杰签字并加盖公章,以及案外人姚小成签名。协议书签订当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代理费20万元。次日,被告又向原告支付10万元。协议书签订后,原告指派倪文渊律师作为被告诉常州中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并起草起诉状、立案缴费、调取材料、参与调解。日,经常州中院庭前组织被告与常州中吴公司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由该院出具(2012)常商初字第20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如下:一、常州中吴公司于日前向被告偿付结欠货款4208440元,二、案件受理费40468元,减半收取20234元,由常州中吴公司承担,被告同意其预交诉讼费法院不再退还,由常州中吴公司于日前将应负担的诉讼费直接支付给被告,三、如常州中吴公司未能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归还欠款,则被告有权就剩余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四、上述调解协议一经双方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后常州中吴公司未按前述调解书约定的期限偿付货款,原、被告又签订一份《委托代理协议书》,其中第五条、第六条分别约定:“五、被告委托原告代理权限如下:特别授权,申请法院执行,负责与执行法官联系沟通,被告先支付差旅费用及有关协调费用,并全部由被告承担。姚小成作证。六、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日执行的《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实行新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风险代理,协商收费,名律师可以高收费,以及疑难复杂或重大疑难复杂,当事人多,工作量大,时间花费多,或出市出省案件,可超标准协商收费,被告应事先向原告一次性缴纳代理费(含手续费)(空白)万元,出差旅费、餐饮费、复印、打字、调查取证查询费及有关费用另由被告按实支付。”落款处由原告盖章并签写日期“日”,被告负责人黄浩杰在落款处加写“在执行到的实际经费中支付,实际协调费用需经本人认可”的内容,并签名加盖手印、签写日期“日”。除前述内容外,该协议书其余条款约定均与日原、被告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书》一致。协议书签订后,原告指派倪文渊律师向常州中院申请对(2012)常商初字第2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日,常州中院作出(2014)常执字第00210号执行裁定书认定,除浙江绍兴县人民法院执行拍卖的商标权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前述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后原告自行办理前述调解书的退费手续,收回20234元诉讼费,并另行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执行到调解款项50万元。日,原告向被告邮寄一份律师函,要求被告支付代理费15万元。被告收取该函件后未予支付。以上事实,结合本诉、反诉原告、被告陈述及答辩,并有原告提交的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常商初字第204号民事调解书、日《委托代理协议书》、诉讼费发票、日《委托代理协议书》、律师函、保全申请书、工商查询资料、缓缴执行费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常州中院(2014)常执字第00210号执行裁定书,反诉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对账单、关于核对往来帐目的函、发票、提货单、调解笔录予以证实,双方均不持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庭审期间,被告申请案外人姚小成出庭作证,姚小成称“原告与倪文渊都是我的朋友,当时被告向我说在常州有货款不能要回,我就介绍了双方认识。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确定代理费以及付款时我都在现场,我与黄浩杰到倪文渊办公室,将被告的情况介绍给倪文渊,当时现场说明了整个货款达到400多万元,倪文渊提出要40万元代理费,我建议按标准或者可以照顾一点,但是被告说只要货款要回就同意给付40万元代理费,倪文渊说这个案件肯定能赢,可以将货款要回,诉讼法院有熟悉的人可以疏通关系。我认为被告的意思是要将货款要到手才愿意给付40万元代理费,倪文渊当时说按照10%收取律师费,包括诉讼费、差旅费全部在里面。……当时倪文渊说这个案子可以打、可以赢的,没有理由拿不到钱,但是并没有明确说过一定保证将钱追回来。被告说只要将货款全部要回,还要奖励一点。……确认我与倪文渊为代理案件查询工商资料、调解和执行同去常州法院一共有8次。”诉讼期间,原告提交一份《欠条》,其中由倪文渊草拟书写主文如下:“今欠到倪文渊律师代理费贰拾万元正,承诺在常州法院判决或调解前支付,指被告与常州中吴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所欠货款4208440元。40万元律师代理费为协商收费。”落款处,由被告负责人黄浩杰签字并加盖公章,倪文渊代被告签写了日期“日”,以及案外人姚小成签名、书写日期。被告对于该欠条的真实性不予确认,称该欠条内容系倪文渊在被告预先签名盖章的空白纸张上事后添加形成,欠条内容及被告处的日期均系倪文渊单方签写。案外人姚小成称“当时我签字时上面没有该内容,是因为倪文渊要求因案件诉讼需要预留几份空白的签好名的纸当备用,我签了名的有3张。当时并没有出具书面的欠条,各方都同意先进行诉讼,另外20万元之后再给。”诉讼期间,被告申请对《欠条》中“黄浩杰”、“姚小成”签名的时间是否早于主文内容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经本院释明该鉴定存在风险,被告仍坚持要求鉴定。后本院依法委托无锡江南司法鉴定所对上述《欠条》中签名“黄浩杰”、“姚小成”笔迹、“”印文与《欠条》主文内容笔迹的形成时间先后进行鉴定。日,该所出具江南司鉴所[2015]文鉴字第222号鉴定意见书,意见如下:1.检材上“”印文与该检材上主文内容笔迹属于完全不同物质,且未配置不同时期的同名印文样本,故不具备鉴定条件。2.检材上签名“黄浩杰”笔迹与该检材上主文内容笔迹属于不同种类物质的书写笔书写形成,不具备鉴定条件。3.检材上主文内容笔迹与签名“姚小成”笔迹未检出书写形成时间差。经质证,原告对该鉴定意见书不持异议。被告对该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不持异议,认为该鉴定意见书只是因技术问题无法鉴定时间差,但结合姚小成的证人证言可以充分说明该份《欠条》主文是由倪文渊在被告预先签字盖章的空白纸张上单方事后添加伪造的。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两份《委托代理协议书》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均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诉讼期间,被告申请对《欠条》中“黄浩杰”、“姚小成”签名的时间是否早于主文内容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印文、“黄浩杰”笔迹均不具备鉴定条件,主文内容笔迹与“姚小成”笔迹亦未检出书写形成时间差。故被告主张《欠条》主文系倪文渊在被告预先签名盖章的空白纸张上单方事后添加伪造,理由不成立,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二。一是原告收取40万元代理费是否应当完成法院裁判款项执行全部到位的委托事项。二是反诉原告主张反诉被告履行委托事项存在过错及代理费超出标准依据是否充分。关于焦点一。根据日《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原告的代理期限为一审法院裁判,代理权限中未明确约定原告应将法院裁判款项执行到位,尚未支付的20万元代理费也约定为“法院判决前支付”。此外,原、被告在法院出具调解书后,就申请执行的委托事项又另行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协议书》,该协议书中对申请法院执行的代理权限,以及由被告支付差旅费、协调费均作出了明确约定。因此,从内容上看,该两份《委托代理协议书》系分别针对一审裁判前的诉讼阶段以及调解书作出后的执行阶段而各自订立的委托代理协议。虽然第二份《委托代理协议书》未明确约定代理费,但仅凭此并不当然证实被告主张的日《委托代理协议书》中40万元代理费即包括执行阶段代理费之事实。而庭审期间被告申请出庭作证的姚小成所作证人证言,亦并未能佐证被告所称原告承诺收取40万元代理费保证将裁判款项执行全部到位的答辩意见,故被告主张与书面约定不符,亦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对此难以采信。关于焦点二。结合本院查明事实,反诉被告在代理期间从事了起诉状起草、立案缴费、调取材料、参与调解、申请执行等工作,基本依约履行了书面协议约定的委托事项,代理费支付条件已经成就,反诉原告应当按照约定向反诉被告履行代理费支付义务。反诉被告主张反诉原告未释明违约金可以主张导致遗漏诉讼请求、未告知诉讼费减半收取及未办理退费手续均构成过错,从而反诉原告无需支付代理费,事实和法律依据均不充分,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此外,反诉原告主张反诉被告超出指导价标准收费所依据的苏价费[号《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系属地方行政性规范,其关于代理费标准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违反该规定一般产生行政责任,而不影响代理费约定的效力。反诉原告主张反诉被告收取代理费超出指导价,理据不足,本院对其要求反诉被告返还代理费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鉴于双方约定代理费40万元,被告已付30万元,其中40468元用于支付诉讼费,故被告尚欠原告代理费140468元,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该款项支付义务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代理费140468元;二、驳回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为16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192元减半收取为2596元,鉴定费5800元,合共8396元,由被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96元、鉴定费5800元被告均已交纳,本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被告应于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晋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璐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1) : 官方QQ群(2)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刑事案件委托代理人指南(合同、授权书、介绍信、所函)
摘自网易博客孙俊律师
刑事案件委托合同
()***刑字第号
乙方:*****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涉嫌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聘请乙方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辩护或代理。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经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律师在涉嫌一案中,在阶段(侦查和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申诉),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提供(法律帮助、辩护或代理)。
第二条乙方的义务
乙方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一方的委托后,应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在不同阶段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办案机关的安排,分别完成以下工作(因乙方律师所不能控制的原因无法完成或无法及时完成的除外):
(1)侦查阶段
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如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或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2)审查起诉阶段
查阅、了解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如果犯罪嫌疑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在人民检察院听取意见时,向人民检察院反映意见。
(3)一审或二审阶段
查阅、了解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移送的主要证据复印件和相关材料;
会见被告人,了解其本人对指控的意见以及对案情的叙述;
按时出庭,依法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如二审不开庭审理的,应当按时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收集、调取证据。
(4)申诉阶段
查阅终审人民法院的卷宗,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代为提出申诉。
律师接受被害人或自诉人一方的委托后,应及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完成工作。
乙方委派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辩护或代理,甲方同意上述律师可以指派其他业务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但乙方更换律师应取得甲方认可。
乙方律师应当恪守执业纪律,勤勉、尽责地完成本合同第一条所列委托事项,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甲方的义务
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
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
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律师费和工作费用。
甲方指定为乙方律师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乙方律师。
第四条费用
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和复杂程度,经双方充分协商,甲方同意按下列约定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和工作费用:
律师费:人民币(大写)。
办案所需的交通、通讯、误餐等工作费用按以下第项收取:
(壹)本市案件每阶段包干收取人民币贰仟元整,不再多退少补。去外地出差费用实报实销。
(贰)外地案件差旅费实报实销。另收异地办案工作费用每阶段每位律师壹仟元整。
办案所需其他工作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诉讼费、评估费、审计费、翻译费、查询费、复印费、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税费、工本费以及代理律师代为支付的其他费用)实报实销。
以上费用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违法执业或重大过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3)乙方有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1)甲方的要求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或者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2)甲方逾期十日仍不向乙方足额支付律师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3)甲方有其他严重违约行为,导致乙方律师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约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约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费。
因乙方律师违法执业或重大过错导致甲方蒙受损失,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代理费和工作费用。
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当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的;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在自诉案件中,甲方或对方当事人不起诉或撤诉的;
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过错,甲方无故终止合同的。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将争议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有效期自双方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至本合同委托阶段结束(侦查机关撤销案件或自诉人撤回诉讼、自诉人与被告人达成和解、人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或撤回抗诉、上诉人撤回上诉、法院作出判决、裁定以及其他诉讼终止、终结的情况)之日止。
乙方对甲方交纳的任何费用(实报实销的费用除外),均应写进委托合同,同时开具正式发票。甲方向乙方交纳的费用(包括咨询费、代理费、辩护费、顾问费、交通办案费等)均应直接交给乙方财务人员或直接汇至乙方银行帐户,乙方只对开具正式发票的费用认可。凡交给律师个人任何费用没有得到乙方正式发票的(实报实销的除外),甲方不但有权索回,并应向乙方反映或要求乙方更换承办律师。
本条所指实报实销费用是指承办律师外出的差旅费及为当事人垫付的翻译费、查询费、复印费、鉴定费、公证费、仲裁费、诉讼费,本所不开具发票,由承办律师直接到当事人处报销。
甲方:乙方:*****律师事务所
代表人:代表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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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之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聘请***(律师姓名或公民姓名)为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或辩护)。
本委托书有效期限自即日起至 本案侦查阶段结束 (或本案审查起诉阶段结束等)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写明标题“授权委托书”。
(1)写明聘请某人为法律帮助者或辩护人。受托人为律师的,应写明其姓名和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刑事案件的法律帮助权和辩护权是法定的,因此无需在授权委托书中写明。
(2)写明授予权利的期限。
委托人签名,注明时间。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执一份,交司法机关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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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号
______看守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现指派我所___________律师前往你处会见___________案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_____,请予安排。
  特此函告
                    (律师事务所章)
                    年  月  日
-------------------------------------------------------------------------------------------------------------------------------
律师事务所函
本所接受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律师。
律师事务所(章)
附:授权委托书一份
(注:本函用于向侦查机关提交)
律师事务所函
本所接受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你院办理的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律师事务所(章)
附:授权委托书一份
(注:本函用于向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提交)
律师事务所函
本所接受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你院办理的案件的诉讼代理人。
律师事务所(章)
附:授权委托书一份
(注:本函用于刑事公诉、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向检察院、法院提交)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委托协议
委托人经与律师事务所协商,达成以下
一、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
人提供法律帮助。
二、委托律师权限:
三、根据《律师业务收费办法》的规定,委托人向律师事务所缴纳委托费元。
四、本委托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本案侦查终结止。五、本委托协议如需变更,另行协商。
委托方:受托方:
(签字)律师事务所(章)
(注:本委托协议一式二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
权 委 托 书
委托人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请律师事务所律师为
案件的辩护人。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止。
(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交
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一份。)
定 辩 护 函
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及贵院的来函,本所指派律师担任案被告人(上诉人)的辩护人。
律师事务所(章)
委托人经与律师事务所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担任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的辩护人。
二、根据《律师业务收费》的规定,委托人向律师事务所缴纳的委托费用元。
三、本委托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
四、本委托协议如需变更,另行协商。
委托方:受托方:
(签字)律师事务所(章)
(注:本委托书一式二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特指派我所律师前往你处会见
案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请予以安排。
律师事务所(章)
(本介绍信用于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向看守所、羁押场所提交)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所律师拟前往处会见案的在押犯罪嫌疑人。
时间:年月日时,请予安排。
律师事务所(章)
(注:本函用于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前向侦查机关提交)
十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
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达成如下协议:
一、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为案的第审诉讼代理人,出庭代理。
二、委托律师代理权限:
三、根据《律师业务收费办法》的规定,委托人向律
师事务所缴纳委托费用元。
四、本委托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止。
五、本委托协议如需变更,另行协商。
委托方:受托方:
(签字)律师事务所(章)
(注:本委托书一式二份,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用于刑事公诉、刑事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权 委 托 书
委托人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请律
师事务所律师为
案件的诉讼代理人。
委托律师代理权限: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止。
(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一份,用于刑事公诉、刑事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会见在犯罪嫌疑人申请书
(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用)
申请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申请事项: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申请理由:犯罪嫌疑人因涉嫌一
案被拘留(逮捕)。我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的聘请,拟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鉴于该案涉及国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特提出申请,请予批准。
律师事务所(章)
(注:本申请书用于侦查阶段向侦查机关提交)
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
申请事项:申请向收集、调取证据。
申请理由: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一案的辩护律师,本人认为需要向证人(有关单位、公民个人)收集、调取证据。因情况特殊,根据《中华你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予以收集、调取。
申请人签名:律师事务所(章)
附:证人、个人姓名:
有关单位名称:
住址或通信方法:
收集、调取证据范围、内容:
调查取证申请书
申请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
申请事项:许可调查取证
申请理由: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因案情需要,本人拟向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特此申请,请予许可。
申请人(签名)律师事务所(章)
(注:本申请书用于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向检察院或法院提交)
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
申请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
申请事项: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系被告人被控一案的证人。申请人认为需要该证人出庭作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出申请。
此致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
律师事务所(章)
附:证人地址:
联系方式:
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申请人:律师事务所律师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
申请事项:解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
强制措施。
申请理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涉嫌
一案,于年月日时
被采取的强制措施,现已超过
法定期限。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
律师(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
定,特申请解除对其采取的强制措施。
申请人(签名)
律师事务所(章)
(注:本申请书用于向公、检、法机关提交)
延期审理申请书
申请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
申请事项:延期审理。
申请理由:作为案人
委托的辩护人(代理人)。由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提请法庭延期审理。
此致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
律师事务所(章)年月日
重新鉴定、勘验申请书
申请人:律师事务所律师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申请事项:重新鉴定、勘验。
申请理由:我作为案
人委托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本案关于的鉴定(勘验)结论存在以下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特申
请对事项重新鉴定、勘验。
此致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律师事务所(章)
权 委 托 书
委托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特聘
请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涉嫌
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律师。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本案侦查终结止。
(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交侦查机关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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