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内部股份转让协议议的规定

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当前位置: >> >>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日   来源:国资委网站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产权〔2010〕11号
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了推动中央企业国有产权重组整合,减少企业管理层级,缩短产权链条,理顺产权关系,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以及《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号,以下简称306号文件)等规定,现将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企业在本企业内部实施资产重组,符合306号文件相关规定的境内企业协议转让事项,由中央企业负责批准或依法决定,同时抄报国务院国资委。其中涉及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中央企业在本企业内部实施资产重组,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境内子企业的,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或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确定,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转让方或受让方不属于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境内子企业的,转让价格须以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确定。
  三、由中央企业批准或依法决定的国有产权协议转让事项,资产评估备案由中央企业负责。
  以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为基准确定转让价格的,应当采用由专业机构出具的上一会计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或最近时点的审计报告。
  四、中央企业之间、中央企业与地方国资委监管企业之间协议转让国有产权应当符合各自主业范围和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做强主业和优化资源配置,并符合306号文件相关规定。转让事项由中央企业报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后实施。
  五、各中央企业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规定,不得自行扩大协议转让范围;对于由中央企业负责批准或依法决定的协议转让事项,审批权限不得下放。
  六、各中央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法规及本通知要求制定相应制度,明确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机构和人员,明确内部管理程序,建立健全产权转让档案,落实工作责任。
  七、各中央企业应当将本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制度、负责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机构和人员等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八、已经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实施重组或被托管的中央企业,不适用本通知的相关规定。
  九、中央企业应当在每年度1月31日前,将本企业上一年度的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事项汇总后书面报告国务院国资委(汇总表格式详见附件)。
  十、国务院国资委每年度将组织对部分中央企业开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工作检查。对于严重违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法规及本通知规定的中央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员将予以通报批评;对于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将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各中央企业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国资委反映。
  附件: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E-mail推荐有限公司内部股权转让合同范本
有限公司内部股权转让合同范本
来源:转让合同编辑:工号:1013阅读:
  有限公司内部股权转让协议范本
  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住所:
  受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住所:
  鉴于甲方在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法拥有    %股权,现甲方有意转让其在公司拥有的全部股权,并且甲方转让其股权的要求已获得公司股东会的批准。
  鉴于乙方同意受让甲方在公司拥有    %股权。
  鉴于公司股东会也同意由乙方受让甲方在该公司拥有的    %股权。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股权转让价格及价款的支付方式
  1、甲方同意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以  元将其在公司拥有的  %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以此价格受让该股权。
  2、乙方同意按下列  方式将合同价款支付给甲方:
  (1)乙方同意在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日向甲方支付  元;
  (2)在甲乙双方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后,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的价款  元。
  第二条 保证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份是甲方在有限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份,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转让其股份后,其在有限公司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份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
  第三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办理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
  2、乙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及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第四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双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或二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守约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五条 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2、与本合同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六条 生效条款及其他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生效后,如一方需修改本协议的,须提前十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友好协商态度加以解决。双方协商一致的,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4、本协议之订立、效力、解释、终止及争议之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之相关规定。
  5、甲、乙双方应配合公司尽快办理有关股东变更的审批手续,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6、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司存档一份,工商登记机关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相关范文推荐
企业股权转让协议书,对于合同应该怎样写企业股权转让协议书,参考阅读。 企业股权转让协议书范文一 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身份证号码: 深圳市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股权转让合同,对于合同应该怎样写股权转让合同,参考阅读。 股权转让协议范文一: 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方在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法拥有 %股权,现甲方有意转让其在公司拥有的全部股权,
简单的股权转让合同,对于合同应该怎样写简单的股权转让合同,参考阅读。 简单的股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 受让方: 转让方与受让方经过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转让方在上海abc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事宜,达
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样,对于合同应该怎样写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样,参考阅读。 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样本 _________(转让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_(受让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股权转让合同,对于合同应该怎样写股权转让合同,参考阅读。 股权转让合同范本 本协议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下列各方签订: 转让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注册地址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受
本文精彩评论
最新范文推荐
精彩范文推荐单位集资房转让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 110网免费法律咨询
您的位置: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
该问题已关闭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单位集资房转让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湖南-永州&06-03 01:35&&悬赏 0&&发布者:kongqi…… & 回答:(9)
5年前,我父亲为我向某单位购买了一职工集资房指标,当时房子还未建好。双方签定了转让协议,交了转让费。2013年我父亲去世不到一个月,(转让协议不见了,转让费具体给了该职工多少不清楚),该职工反悔(对与我父亲签订的协议承认,并收了转让金几千元),要求再补3万元转让金,经协商我方同意补其3万,并再次签订了集资转让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并没有写明违约金。现到了交房时刻,该职工以妻子一直不同意为理又反悔了,并要求要回房子。从开始到现在的集资费用一直都是我在缴纳(交房款只交到一半,另一半要交房后再交)。如我现在起诉该职工,我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効力,胜诉的把握有多大,打官司的时间有多久?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青海-西宁]
回复时间: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您父亲与某单位职工签订购房合同,那么根据《合同法》规定,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致,那么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其次,对方反悔,那么对方是存在违约的,按照合同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可以要求继续履行、赔偿损失;
&&&&&再次,如果与对方无法协商,最终起诉的,建议您收集双方交易的凭证和签订的协议,主张转让协议有效,那么法院原则是会支持您的请求的。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我好友联系,为您指导和服务。
&&&&&附:相关案例,供您参考
&&&&&单位集资房尚未建好,王伟便将集资房的资格转让他人,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收了对方12.7万元的转让费和集资款。随后他就反悔了,将购房人陈鑫、张梅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11月8日,《法制日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获悉,王伟与被告陈鑫、张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一审判决转让合同有效。
&&&&&签合同转让集资房
&&&&&王伟是乌鲁木齐市一家单位的职工,已经有一处住房。2009年至2010年之间,王伟的单位要盖集资房,他也分了一套95平方米至100平方米的房子。由于房子是期房,还在建设中,需要王伟付5.7万元集资款。
&&&&&支付集资款,对于王伟来说家庭经济压力有些大,王伟有意转让其集资建房资格,便和朋友谈起此事。陈鑫和张梅得知后很感兴趣,于是与王伟洽谈转让事宜。
&&&&&日,王伟将自己在单位集资购买的房子出售给陈鑫和张梅,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王伟将其享受的单位集资楼房一套(面积95平方米至100平方米之间)以7万元转让给陈鑫和张梅。集资建房款及其他费用由陈鑫和张梅承担。如有违约,承担总房款5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陈鑫和张梅于当日向王伟支付12.7万元(包含了此前王伟向单位交纳的5.7万元集资款和7万元转让费)。但是房屋一直在建设中。
&&&&反悔转让打起官司
&&&&后来,王伟和单位签订集资房合同,单位规定5年内该集资建房不允许对外出售。该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书,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不能转让。物权法也有相关规定,不能出售该房屋。而且,王伟为购买该房屋的按揭贷款尚未偿还,也不能转让该房屋。
&&&&于是,王伟将陈鑫和张梅告上法庭,请求确认他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日,乌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说好的事,怎么能说反悔就反悔,我们还签订了合同,也支付了房款,就等着房子建好了搬进去呢。”陈鑫和张梅不能接受王伟这样的理由,他们认为王伟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我们与原告签订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也没有相关无效的情形,我们也根据合同履行了相关义务。合同已经成立,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合同效力大过协议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0年,王伟参加集资建房,并交纳集资建房款5.7万元。日,王伟与被告陈鑫和张梅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日,单位收取集资建房款5万元,也是由陈鑫和张梅以王伟的名义支付。日,王伟与单位签订了集资建房购房协议。协议约定,5年内该房屋不能出售,原告故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伟与其单位签订的合同是单位的内部行为,不能对抗原告王伟与被告陈鑫和张梅的民事合同行为,故原告以此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债权转让行为,不能以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而认定无效;原告以其按揭贷款未还清,房屋不能转让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亦无法律依据。因此,王伟与陈鑫和张梅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法定事由,原告要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的请求不予支持。
我的补充:
关于审理期限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一审普通程序为六个月,从立案之日起计算,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
您可以委托律师处理,这个案子的胜诉希望还是很大的。
如果满意,还望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
[浙江-嘉兴]
回复时间: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我的补充:
一、您与职工之间补充协议属于房屋买卖协议,该协议自愿签订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应该属于有效的合同,而且已经履行合同内容的,对于不履行的一方来说就是构成违约事实了。您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二、本案中,现在对方只是口头表示要毁约,但没有实际行动来做出抗拒。依据我的经验来看您现在要把握时机:
您可以对补充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确认合同的有效性。只要合同有效,您就可以支付全部款项,等到房屋交付之日起,对方不配合办理的,可以申请法院协助执行的,这样子的话您房屋的产权就可以有法律保障的,这样子操作诉讼成本时间都是比较好的。
如果房屋交付了,就需要打一个房屋买卖合同履行的诉讼,依据合同法的内容确认有效后,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对方不履行的您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
三、诉讼的胜算应该是极大的,现在就是要收集好证据。需要对方的身份信息,自己补充的协议还有汇款记录。
依据不同阶段进行诉讼是比较好的。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可以点我头像加我好友,我们长期联系
我的补充: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可能是有效、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等状态,当事人对合同效力的认识出现分歧时,可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
依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当事人汀立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即认定无效:(1)一方以欺许、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二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依据《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行为符合上述条件,即可认定为有效。
依据这几个条款,我认为您的合同应该是有效的。也就是说诉讼的希望很大的。您的案子关键点就在这些条款内容中的。
我的补充:
最后,我再说一下,当地的房屋政策去房管局了解一下,可能对您更加有帮助的。
需要我解读法律法规的,或者说需要其他帮助的,打我电话或者追问都可以的
我的补充:
诉讼时间:简易程序三个月,普通程序是六个月。
[北京-海淀区]
回复时间:
协商不成到法院诉讼解决,具体诉讼流程:
1、撰写民事起诉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窗口立案;
2、案件被受理后,法院会给你一份缴费通知书,按照指示向指定银行缴纳诉讼费用,再将银行给你的缴费单据拿到法院换票;
3、等待法院通知开庭,一般会给你发开庭传票的;
4、按照传票指示的时间、地点出庭参加诉讼;
5、开完庭等待判决结果,如对结果不服,自收到判决结果之日起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具体细节法律问题可以带证据材料来炜衡律所面谈,欢迎打电话免费法律咨询。
[辽宁-大连]
回复时间:
合同是合法有效
[云南-昆明]
电话:&&&&
回复时间:
合同是具有法律効力,胜诉的把握大,打官司的时间3-6个月?
[河北-石家庄]
回复时间:
首先,集体房同样可以转让,前提是得有相关的房产证,可预售许可证等。当然,如果因存在不合法的行为而导致合同违法或无效的,对方是要承担你们的赔偿责任了。
其次,你们所签订的合同如果双方自愿,合法,那么,对方违约,就要承担关的违约责任了,从说的情况看,对方一再的违反合同约定,存在违约,你们可以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主张相关的违约赔偿,法律会支持。(普通民事案件,一般从立案至判决六个月结案)
最后,案件如果控制并防范好相关的风险,胜诉,是完全可以的。祝好!
我的补充:
合同法参考处理: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
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
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
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
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山西-太原]
回复时间:
合同时用法律效力的&
1、集资转让指标的性质是一种确定的民事权利,具体而言是一种可期待物权。
集资的对象范围是由单位确定的,带有福利性。单位通过分房将职工基于其工龄、职称以及各方面的条件所确定的房价及其相关附属因素确定各职工名下,所以在分房方案确定后,各职工所享有的权利已经是确定下来,是一种民事的可期待物权。因为是一种民事权利,所以职工依法可以进行转让。
2、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禁止购房指标的转让,就民事行为而言,法律无明文禁止就是可以实施的。即使有单位规定集资房不得转让,但只是单位的内部规定,不能对抗第三人,更不能成为合同无效的理由。
3、该合同符合合同法的有效要件,不具备合同无效的相关情形。
4、该合同双方已经实际履行。
5、诚实信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双方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达成了购房资格转让协议,就应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承担自己应承担的风险。被告在房产升值时反悔,不仅违反了民法最基本的诚信原则,也影响物的流转的稳定性。
[北京-朝阳区]
回复时间:
您好,您的合同是有效的,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根据您的描述,您的胜算几率还是比较大的,时间的话,还需要结合具体案件而定。建议您委托律师帮助,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湖南-湘潭]
回复时间:
首先你们之间的补充协议是有效的,该协议不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你可以向法院起诉确认你们之间的合同效力,合同有效,对方就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相应义务。法律规定民事一审普通程序要在六个月之内办完,但一般案情比较简单的案件都不需要这么长。
问题答案可能在这里 →
吉安推荐律师
江西南昌市
江西南昌市
江西景德镇
江西南昌市
最佳律师解答
(康治斌)()&
(罗笙铭)()&
(颜培卿)()&
(张元珍)()&
(李建成)()&
(李大贺)()&
最新回复律师
人气:29185
人气:1020108
人气:18662
北京 朝阳区
人气:304120
北京 海淀区
人气:1810211
北京 朝阳区
人气:15083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_纹笛_新浪博客
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盘活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促进金融支持经济发展,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监督管理的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除外)。其他中资金融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管理公司,是指具有健全公司治理、内部管理控制机制,并有5年以上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经验,公司注册资本金100亿元(含)以上,取得银监会核发的金融许可证的公司,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或授权的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各省级人民政府原则上只可设立或授权一家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核准设立或授权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和银监会。上述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只能参与本省(区、市)范围内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工作,其购入的不良资产应采取债务重组的方式进行处置,不得对外转让。批量转让是指金融企业对一定规模的不良资产(10户/项以上)进行组包,定向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谢辉律师注:即10户以上不良资产处置(批量)的一级市场只能针对特定主体,而10户以下的处置(非批量)可以向社会投资者转让。
​第四条
金融企业应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不断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建立损失补偿机制,及时提足相关风险准备。
​第五条
金融企业应对批量处置的不良资产及时认定责任人,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和银监会或属地银监局。
​第六条
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应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竞争择优、价值最大化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转让资产范围、程序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禁违法违规行为。
​(二)公开透明原则。转让行为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避免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
(三)竞争择优原则。要优先选择招标、竞价、拍卖等公开转让方式,充分竞争,避免非理性竞价。
​(四)价值最大化原则。转让方式和交易结构应科学合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实现处置回收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 转让范围
​第七条
金融企业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范围包括金融企业在经营中形成的以下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
​(一)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贷款;
​(二)已核销的账销案存资产;
​(三)抵债资产;
​(四)其他不良资产。
​第八条
下列不良资产不得进行批量转让:
​(一)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资产;
​(二)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资产;
​(三)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资产;
​(四)个人贷款(包括向个人发放的购房贷款、购车贷款、教育助学贷款、信用卡透支、其他消费贷款等以个人为借款主体的各类贷款);
​(五)在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有限制转让条款的资产;
​(六)国家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其他资产。
​第三章
​第九条资产组包。金融企业应确定拟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范围和标准,对资产进行分类整理,对一定户数和金额的不良资产进行组包,根据资产分布和市场行情,合理确定批量转让资产的规模。
​第十条
卖方尽职调查。金融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卖方尽职调查工作。
​(一)通过审阅不良资产档案和现场调查等方式,客观、公正地反映不良资产状况,充分披露资产风险。
​(二)金融企业应按照地域、行业、金额等特点确定样本资产,并对样本资产(其中债权资产应包括抵质押物)开展现场调查,样本资产金额(债权为本金金额)应不低于每批次资产的80%。
​(三)金融企业应真实记录卖方尽职调查过程,建立卖方尽职调查数据库,撰写卖方尽职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资产估值。金融企业应在卖方尽职调查的基础上,采取科学的估值方法,逐户预测不良资产的回收情况,合理估算资产价值,作为资产转让定价的依据。
​第十二条制定转让方案。金融企业制定转让方案应对资产状况、尽职调查情况、估值的方法和结果、转让方式、邀请或公告情况、受让方的确定过程、履约保证和风险控制措施、预计处置回收和损失、费用支出等进行阐述和论证。转让方案应附卖方尽职调查报告和转让协议文本。
​第十三条
方案审批。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方案须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发出要约邀请。金融企业可选择招标、竞价、拍卖等公开转让方式,根据不同的转让方式向资产管理公司发出邀请函或进行公告。邀请函或公告内容应包括资产金额、交易基准日、五级分类、资产分布、转让方式、交易对象资格和条件、报价日、邀请或公告日期、有效期限、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通过公开转让方式只产生l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可采取协议转让方式。
​第十五条
组织买方尽职调查。金融企业应组织接受邀请并注册竞买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买方尽职调查。
​(一)金融企业应在买方尽职调查前,向已注册竞买的资产管理公司提供必要的资产权属文件、档案资料和相应电子信息数据,至少应包括不良资产重要档案复印件或扫描文件、贷款五级分类结果等。
​(二)金融企业应对资产管理公司的买方尽职调查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合理的现场尽职调查时间,对于资产金额和户数较大的资产包,应适当延长尽职调查时间。
​(三)资产管理公司通过买方尽职调查,补充完善资产信息,对资产状况、权属关系、市场前景等进行评价分析,科学估算资产价值,合理预测风险。对拟收购资产进行量本利分析,认真测算收购资产的预期收入和成本,根据资产管理公司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报价。
​第十六条
确定受让方。金融企业根据不同的转让方式,按照市场化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受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企业应将确定受让方的原则提前告知已注册的资产管理公司。采取竞价方式转让资产,应组成评价委员会,负责转让资产的评价工作,评价委员会可邀请外部专家参加;采取招标方式应遵守国家有关招标的法律法规;采取拍卖方式应遵守国家有关拍卖的法律法规。
​第十七条签订转让协议。金融企业应与受让资产管理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转让协议应明确约定交易基准日、转让标的、转让价格、付款方式、付款时间、收款账户、资产清单、资产交割日、资产交接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以及有关资产权利的维护、担保权利的变更、已起诉和执行项目主体资格的变更等具体事项。转让协议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第十八条
组织实施。金融企业和受让资产管理公司根据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发布转让公告。转让债权资产的,金融企业和受让资产管理公司要在约定时间内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公告,通知债务人和相应的担保人,公告费用由双方承担。双方约定采取其他方式通知债务人的除外。
​第二十条转让协议生效后,受让资产管理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将交易价款划至金融企业指定账户。原则上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确需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将付款期限和次数等条件作为确定转让对象和价格的因素,首次支付比例不低于全部价款的30%。采取分期付款的,资产权证移交受让资产管理公司前应落实有效履约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金融企业应按照资产转让协议约定,及时完成资产档案的整理、组卷和移交工作。
​(一)金融企业移交的档案资料原则上应为原件(电子信息资料除外),其中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和产权关系的法律文件资料必须移交原件。
​(二)金融企业将资产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时,对双方共有债权的档案资料,由双方协商确定档案资料原件的保管方,并在协议中进行约定,确保其他方需要使用原件时,原件保管方及时提供。
​(三)金融企业应确保移交档案资料和信息披露资料(债权利息除外)的一致性,严格按照转让协议的约定向受让资产管理公司移交不良资产的档案资料。
​第二十二条自交易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的过渡期内,金融企业应继续负责转让资产的管理和维护,避免出现管理真空,丧失诉讼时效等相关法律权利。过渡期内由于金融企业原因造成债权诉讼时效丧失所形成的损失,应由金融企业承担。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后,金融企业对不良资产进行处置或签署委托处置代理协议的方案,应征得受让资产管理公司同意。
​第二十三条
金融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资产转让成交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进行核销,并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第四章 转让管理
​第二十四条金融企业应建立健全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制度,设立或确定专门的审核机构,完善授权机制,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的职责。资产管理公司应制定不良资产收购管理制度,设立收购业务审议决策机构,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有效防范经营风险。
​第二十五条
金融企业和资产管理公司负责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或收购的有关部门应遵循岗位分离、人员独立、职能制衡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金融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按照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权限,履行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内部审批程序,自主批量转让不良资产。
​第二十七条
金融企业应在每批次不良资产转让工作结束后(即金融企业向受让资产管理公司完成档案移交)3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和银监会或属地银监局报告转让方案及处置结果,其中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报告财政部和银监会,地方管理的金融企业报告同级财政部门和属地银监局。同一报价日发生的批量转让行为作为一个批次。
​第二十八条金融企业应于每年2月20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和银监会或属地银监局报送上年度批量转让不良资产情况报告。省级财政部门和银监局于每年3月30日前分别将辖区内金融企业上年度批量转让不良资产汇总情况报财政部和银监会。
​第二十九条金融企业和资产管理公司的相关人员与债务人、担保人、受托中介机构等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或经认定对不良资产形成有直接责任的,在不良资产转让和收购工作中应予以回避。
​第三十条金融企业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及时披露资产转让的有关信息,同时充分披露参与不良资产转让关联方的相关信息,提高转让工作的透明度。上市金融企业应严格遵守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充分披露不良资产成因与处置结果等信息,以强化市场约束机制。
​第三十一条金融企业应做好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的内部检查和审计,认真分析不良资产的形成原因,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强化信贷管理和风险防控。
​第三十二条
金融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禁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自交易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期间,擅自放弃与批量转让资产相关的权益;
​(二)违反规定程序擅自转让不良资产;
​(三)与债务人串通,转移资产,逃废债务;
​(四)抽调、隐匿原始不良资产档案资料,编造、伪造档案资料或其他数据、资料;
​(五)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金融企业和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责任认定,视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财政部和银监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金融企业的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和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收购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银监会另行制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有关单位或部门进行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第三十五条
金融企业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并报告同级财政部门和银监会或属地银监局。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或授权的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的资质认可条件,由银监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博客等级:
博客积分:0
博客访问:129,490
关注人气:0
荣誉徽章: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公司内部股权转让协议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