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物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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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物价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物价、整顿议价的通知》,严肃物价纪律,制止随意涨价、交相涨价、哄抬议价,确保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秩序,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纪律&&  第一条&各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产品价格和作价办法。不准越权自行订价、提价,不准擅自规定价外附国,不准降低产品质量或巧立名目、变相涨价。新产品、新品种、新花色的试销价格和试销期限,必须按照物价分工管理权限报经批准。自销产品价格,对商业经营者或生产单位,不得超过商业批发牌价,对消费者应执行零售价。&  第二条&商业批发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物价主管部门下达的有关价格规定。不准擅自变动各种差价、比价和作价办法。&  第三条&各零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商业主管部门和批发单位通知的零售价格,按期执行调价通知。自采商品要报主营核价,不得自行订价,不准按零售价进货加价出售。不准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掺假,少秤短尺,串换规格,提级提价,牟取非法利润。&  第四条&饮食业必须严格按照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毛利率制定价格,并将配料、规格、质量、价格公布于众。不得偷工减料、降低质量、少给份量。使用议价原材料的饭菜,毛利率要低于同类品种。&  第五条&交通运输、医疗卫生、修理服务、工艺协作、文教体育、公园展览、房租水电以及物资调拨等各种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物价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不得随意要介、层层加价、乱收费用。&  第六条&各单位收购、出售商品必须明码标价,议价商品和削价处理商品要有明显标志。&  第七条&实行浮动价和最高限价、最低保护价的单位,要严格执行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浮动幅度和最高限价、最低保护价。&  第八条&经营议价商品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关于议购议销的品种范围和作价原则的各项规定,不得违犯。&  第九条&一切有证个体商贩(户)经营牌价和议价商品均应遵守同行业有关价格和规格质量的规定,不得私自变动、抬高价格、串改规格。&  第十条&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物价纪律,严守物价机密,不得泄露拟调整的价格,不得抢购准备调价的商品,不准低价私分商品,不准投机倒卖商品。要自觉接受物价监督人员的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欺骗、抵制和拒绝。任何人不准对坚持原则、正确行使职权的物价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物价检查监督人员要模范遵守法纪,不准借检查之机徇私舞弊,敲诈勒索。&&&第二章&奖励&&  第十一条&对模范执行物价政策,严格遵守物价纪律,正确执行国家规定价格和收费标准,成绩显著的国营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命名为“模范执行物价政策单位”,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对坚持原则,敢于揭发检举和抵制违反物价政策行为的单位、职工、群众和成绩显著的物价检查人员给予表扬和适当的物质奖励。奖金来源,可从对违反物价政策的罚款、没收的非法收入中提取百分之二十,由市、区、县物价部门统筹使用。&  第十二条&对执行议购议销价格好、议价管理工作好、贯彻薄利多销方针好、平抑集市价格好的单位,由业务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和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十三条&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价格,明码标价完整齐全,有健全的物价管理制度,价格执行无差错的基层商店,由主管部门通报表扬,并作为评奖内容之一或由主营发给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十四条&对不克扣斤两、不弄虚作假、不搞变相涨价,正确执行国家规定价格的个人,由单位予以表扬,并作为评奖考核内容之一。&&&第三章&惩罚&&  第十五条&对偷工减料、粗制滥造而造成产品质量下降,形成质价不称的,轻则批评教育,并根据按质论价原则,降价出售,已售出的凡能退还用户的,一律退还,无法退还的,予以没收,上缴财政;严重的要追究责任,视情节处以适当罚款,业务主管部门给予责任人适当的行政处分。&  实行“三包”的产品,生产单位要对用户负责,在“三包”期内,该退换的要退换,不能退换的负责返工修理,保质保量,往返运输费用由生产单位负责;不能返工的要负责赔偿。&  第十六条&对提级提价、压级压价的,除进行批评教育外,所得非法收入都要退还,无法退还的部分一律收缴财政,必要时给予通报批评。对责任人每次罚款五至十五元,情节严重者,加重处罚。&  第十七条&对乱涨价和变相涨价的单位和个人,按以下不同情况罚款处理。&  1、不明码标价,私自取消或涂改标价,每次罚款一至五元。&  2、短秤少尺,查出后,按当日已销数量,计算非法所得,如数收缴财政,同时对责任人罚款三至十元,停发本月奖金,情节严重的,业务主管部门应给予适当行政处分。&  3、掺杂使假、串换规格,不论单位和个人,均按已销数量,计算非法收入,并处以二倍罚金收缴财政,同时停发三到六个月奖金。损害群众身体健康,造成不良后果的,对责任人要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责任。&  4、不执行上级规定的议购议销商品的品种范围和作价原则,牌价购进,议价销售,或将平价原料转为加工议价品种销售,以及改头换面,换个牌子就涨价的,除将全部非法收入收缴财政处,对责任人罚款十至十五元,并停发该单位一至三个月奖金。&  5、对以上屡犯者,应予加重处罚。&  第十八条&部门或单位不顾物价政策,无视物价纪律,越权自行定价或调价的,除进行批评教育,令其作出检查外,并处以罚款一百至五百元,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同时处以罚款十元至三十元,或取消奖金二至四个月,也可以两种亻分并用。领导人支持、庇护所属单位乱涨价和变相涨价者,或者明知不问、不加制止者视情节轻重,由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罚款十至二十元,取消奖金一至三个月。&  第十九条&内外勾结,非法套购商品,转手倒卖,扰乱市场,抬高价格的,除没收钱物外,对国营或集体单位的责任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停发奖金三至六个月,罚款十至五十元,情节重大者要给予行政处分;对不采取措施制止此类问题的单位领导人,也应给予同等处分和行政处分。严重者应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利用价格贪污受贿,或对检举物价问题的工作人员、群众和单位,进行威胁、打击报复者,除上从严处理外,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以行政处分或提起公诉,由司法部门依法制裁。&  第二十一条&按本办法没收的非法收入,由财政部门监交,必要时,可由银行直接划拨。企业被处以罚款的,罚款由企业基金中支付,不得摊入费用、计入成本,不得列入营业外支出。&&&第四章&权限&&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物价政策的执行情况,分别由市、区县物价部门和各管部门负责检查和处理。其中,零售商业、饮食、服务企业、贸易货栈和城市街道企业、农村人民公社企业、有证个体商贩(户),由所在地的县、区物价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为主负责组织检查和处理。市属工业、商业批发部门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由市物价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为主负责检查和处理。必要时,也可组织联合检查。&  第二十三条&物价检查人员,对发现违反物价纪律的行为,要认真核实其情节及所得非法收入金额,填写违反物价纪律登记表,提出处理意见,报有关市、区、县物价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上级有新的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本办法中的未尽事宜,由市物价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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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物价上涨的通知
&&&&今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执行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方针,市场物价在朝着好的方面发展。但是,一季度全区物价上涨幅度仍然过大。根据今年四月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同志会议精神,为了实现今年物价上涨幅度明显低于去年的目标,特通知如下。&&&&一、实行物价控制目标责任制&&&&一九八九年全区零售物价总指数的上升幅度,比一九八八实际涨幅,要力争少涨五个百分点,确保少涨三个百分点。各地、市、县一九八九年物价上涨幅度也要比一九八八年的实际涨幅少涨三至五个百分点;去年上涨幅度超过25%的,今年上涨幅度不得超过20%。上述控制目标是考核各级人民政府政绩的重要指标。各行署专员、市长、县长都要亲自抓好物价工作,定期听取物价情况汇报,讨论解决物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地要把控制任务分解落实到各业务主管部门,实行部门行政首长负责制。&&&&二、严格控制调价项目出台&&&&各级政府、各部门管理的价格,一九八九年上半年,除国务院特批的以外,一律不得涨价。下半年,要按国务院统一部署进行,出台项目也要严格控制,各地、市、县和各部门管理的重要产品(由自治区物价局列出目录)拟调整价格的,必须向自治区物价局申报同意才能出台。自治区物价局有权制止或推迟各地、市、县和各部门的涨价项目和措施。对越权提价的,由物价检查部门依法查处,并把其涨价收入收缴上一级或自治区财政。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行政负责人的责任,并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三、增加有效供给,控制消费需求&&&&夺取今年农业丰收是增加有效供给、稳定物价的基础,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强领导,增加投入,搞好生产资料供应,做好农业科技应用与推广,集中力量打赢农业丰收这一仗。&&&&要认真抓好副食品基地建设。抓紧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生猪生产的措施和对五个区辖市冻肉库存储备补贴;要管好用好饲料粮,落实以优惠价饲料粮换购生猪政策。要落实种菜面积,并种够种好;国营公司对当地蔬菜的供应量要不少于社会上市量的30%。力争肉菜价格稳定在目前水平上。&&&&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紧俏的工业品,有关部门要安排好生产、收购和供应,不能断档脱销。除原有的食糖、食盐、元钉、铁丝为指令性生产调拨品种外,区产棉布、棉毛衫裤、汗衫背心、洗衣粉、肥皂、火柴、书写纸、电池,要列入市场供应的必保产品。对上述产品,计委要安排好能源、原材料供产销的平衡计划;银行要优先满足流动资金贷款;经委和各主管部门要安排好电力、运输,组织企业完成生产调拨计划;商业要安排好市场供应。对议价粮、冻猪肉、食盐等重要敏感的商品,各地要储备必要的库存量。&&&&要抑制和引导消费,调整消费结构,完善现有的企业工资总额与效益挂钩的办法,维护政纪的严肃性,严禁滥发奖金、补贴和实物,严格控制社会集团消费的增长。&&&&四、加强对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和主要农产品价格的管理&&&&为了促进粮食生产,一九八九年粮食收购(包括公粮)的粮奖肥的奖售数量、销售价格不变。对计划外化肥、农药、农膜,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专营的各项规定,控制好各环节的费率、差率。地、市、县管理的小化肥价格,各级政府要按保本微利原则于五月份进行整顿,其成本利润率控制在3-5%,成本利润率超过5%的要立即降下来。&&&&城镇居民定量供应的粮食价格,按现行规定一律不动。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市和防城港区的菜农口粮,凡实行粮菜挂钩的,要完善挂钩办法,继续按比例价供应。粮食部门的议购粮油价格,必须按略低于当地市价的水平安排;议销粮油实行进销差率控制,其中议销粮的进销差率:&&& (1)地购地销的控制在10%以内;&&& (2)区公司和地、市公司统一组织购进,调给市、县(市)议销的,进销差控制在12%以内,调拨费率不得超过5%;&&& (3)市、县公司直接从区外购进的,进销差控制在14%以内。议销食油的进销差由物价和粮食部门研究确定。&&&&国营商业的生猪毛白差率要控制在55%以内。五个区辖市冻肉的销售价格要实行进销差控制。&&&&五个区辖市大宗蔬菜的作价和管理办法仍按各市原有规定执行,严格实行差率控制。&&&&国营商业经营的主要水产品和主要水果也要实行差率控制。主要水产品的购批差和批零差不得超过12%和22%;区产柑桔的购批差和批零差控制在20%和25%以内;区外调进的水果的购批差和批零差控制在22%和25%以内。&&&&要加强对农副产品特别是出口产品收购价格的管理。对国家定价和国家下达指导价的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各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提价和乱涨价。要搞好地区、省区间价格的协调、平衡和衔接,控制主要产品外流,防止和制止各类“抢购大战”。具体办法另行下达。&&&&五、加强对已放开的重要工业品的价格管理和控制&&&&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计划外生产资料最高限价的规定。对有最高限价的商品,生产企业必须执行最高出厂限价,经营企业必须执行最高销售限价。不论经过多少环节,均不得突破最高销售限价,超越最高限价的,均属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没有最高限价的商品,有的要研究规定合理流向、合理环节、合理差率。具体办法由自治区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对已放开的重要日用工业品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各级物价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调价申报目录。区产黑白电视机、自行车、洗衣机、毛巾、袜子的调价必须向自治区物价局申报。&&&&除规定放开的小商品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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