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款按揭计算器已经发放,这个月开始按揭,听银行经理说过几个月还要去签放款单,选了30年导致利息高,我还能缩短

&&&&&&&&&&&&&&&&&&&&怎样变更购房按揭合同,签订购房合同时要注意什么?
怎样变更购房按揭合同,签订购房合同时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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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样变更购房按揭合同不久前,工商银行总行出台了可以变更购房按揭贷款合同要素的规定,而且,工行杭州按揭中心也已成立,按揭贷款变得更"活络"了。合同要素变更分哪几种情况?办理时需要哪些条件?记者先期作了了解,供读者在需要时备考。合同要素变更分还款期限变更(又包括延长和缩短贷款期限两种)、还款方式变更、物变更3种情况。延长贷款期限举例:借款72万元,月还款3000元,还款期限240个月,变更后借款总量还是72万元,月还款改为2000元,还款期限延长为360个月。利率:延长期限后的贷款利率按延长后的贷款期限(原贷款期限与延长期限之和)所对应的贷款利率档次执行,有可能比原利率高(注:利息=尚欠的本金×月利率,银行本来收的就是上月的利息,故后面的调整不涉及前面的利率)。条件:延长后的贷款期限应符合贷款年限加上借款人年龄不超过65岁的规定,并符合原贷款品种所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市民通常办理的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最长贷款期限是30年。同时在提出延长贷款期限时,需先归还拖欠银行的贷款本息(即需月月还款,如已欠了几个月,应先还欠款)。缩短贷款期限举例:借款72万元,月还款3000元,还款期限240个月,如提前还掉了24万元,剩下48万元,可以月还额减到2000元,还款期限240个月不变,也可以月还额3000元不变,还款期限减到160个月。办法:仍按现行的提前还款方式处理,银行将根据借款人提前归还的贷款本金确定借款人的提前还款期限。缩短还款期限后,借款人每月的还款额基本不变。还款方式变更从等额本息还款法变成等额本金还款法,或从等额本金还款法变成等额本息还款法,经借款人、银行、原合同的其他当事人同意即可。抵押物变更因借款人调换房屋、房屋价格贬损等原因,借款人、银行、原合同的其他当事人同意更换或增加抵押物,品种可以是银行认可的房产、存单、国债,变更后的抵押物价值不能低于原抵押物。说明:如提前还清贷款,只要经银行同意即可,付清所欠的本金和上次扣款日到结清日的利息,杭州的银行不收违约金。工行杭州按揭中心在之江支行和开元支行各设一个受理点。二、签订购房合同时要注意什么基础设施基础设施包括与购房人所买房屋所在小区建设相配套的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电话和宽带)、电视系统(公共电视天线、有线电视、卫星电视)、道路、绿化等设施。供水购房人购房前应搞清自己所买房屋是属国家自来水管网供水,还是小区自备井地下水供水。属于前者,购房人应要求房地产商在合同上写明,交房时小区供水已纳入国家自来水管网;属于后者,购房人则应要求房地产商在合同上写明,交房时,地下水的使用已经过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能出示检疫部门确认的符合饮用水标准的报告。供电购房人应要求房地产商在合同上写明,房屋交付使用时,用电已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不使用临时施工用电和其它不符合要求的用电。双路供电的,则应让房地产商在合同上写明,房屋交付使用时具备双路供电的条件。供暖购房人购房前也应搞清自己所买房屋冬天供暖方式。市政供暖的,应要求房地产商在合同上写明,房屋交付时,小区供热已纳入城市供热管网;自供暖的,应要求房地产商在合同上写明,房屋交付时,小区锅炉房已建成并已具备供热条件。供气供气是最复杂的问题,入住后“没气”,意味着吃饭、洗澡等最基本的生活要求都不能满足。但房地产商往往以煤气、天然气公司要求购房人入住基本达到70%、并且购房人装修后经他们再验收合格后才给通气为借口,仅承诺入住达到70%后通气,这种承诺显然存在太多不定因素。比如:一个项目如果房地产商仅销售出69%,是否意味着可以永远不通气?对于“精装修”房,不存在购房人再改供气管道问题,购房人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要求房地产商在合同上写明,房屋交付使用时有“气”供应。对于“初装修”房,房地产商也完全可做好供气管道,禁止购房人入住后进行改动,承诺房屋交付使用时有“气”供应。如果做不到这一点,购房人至少应要求房地产商在合同上写明,房屋交付使用时,供气设施已入户并与市政网连通,在入住后多长时间内有“气”供应,并约定在通气前,由房地产商负责采取措施(例如:提供煤气罐及更换服务),解决购房人入住后因“没气”而造成的实际生活困难。通讯、电视现在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能够通讯和看电视已成为最基本的要求。对房地产商承诺小区有通讯系统和电视系统的,购房人都应要求房地产商在合同上写明,一入住就能直接使用。其它还有一些项目,购房人也应要求房地产商在合同中写明具体交付使用的日期。如住宅与外界交通干道之间有直达的道路相联;居住小区按照规划要求配建公交站点,开通公交线路;居住小区与公交、地铁站点距离较远的,房地产商承诺自行配备交通车辆连接公交、地铁站点。还有些房地产商承诺社区有红外线防盗系统、公共出入口电视监控系统、楼内公共区域烟感报警系统、远程查表系统等,都应在合同上写明具体交付使用的日期。公共配套公共配套建筑,包括与购房人购买房屋所在小区建设相配套的停车设施、娱乐设施及教育、商业、饮食等各种公共建筑。购房人可要求房地产商在合同上写明,按照规划要求配建的教育、医疗保健、环卫、邮电、商业服务、社区服务、行政管理等公共建筑设施及房地产商特别宣传的地下车库和会所,与住房同时交付使用。不能承诺的,购房人应要求房地产商承诺有可供过渡使用的公共建筑设施。目前,很多建设项目滚动开发,购买前期开发房屋的购房人往往要忍受后期工程噪音和施工污染对日常生活的影响。对此,购房人应要求房地产商承诺在房屋交付使用时,做到交付房屋的周边场地清洁、道路平整,与后期开发的施工工地有明显有效的隔离设施,并保证后期开发工程施工发出的声音不超过国家对噪音控制的标准。购房人同时还应要求房地产商在合同上写明,绿地具体完成和交付使用的时间。购房人在要求房地产商将上述承诺在合同第十四条“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下的空行逐条列明的基础上,还应在“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的空行中,写明购房人是否可以选择退房。如不退房,是否可在使用条件达到前拒收房屋,房地产商如何支付违约金及在此期间的房屋保管责任由谁承担等,就此做出具体约定。明确费用由谁出曾有购房人收房时发现室内有电话和电视天线,但插座里面却没有线,拿着合同问房地产商是怎么回事,房地产商竟说什么:“我在合同中承诺了提供电话和电视,但仅仅是提供,而没说免费提供。公共电视天线在楼顶,你要入户,先交300元入户费;电话线已做到了楼道里,你要接通先交1500元安装费。我按合同完工了,你说不能用是因为你没交钱。”这种让人气愤的事现在照样不少,只不过现在大多发生在有线电视和宽带入户问题上。更有一些房地产商让购房人入住时交煤气、天然气的管道铺设费甚至所谓的电力增容费,某些以有门禁系统为诱饵吸引购房人的房地产商,到交房时反过来要购房人买门禁卡,不然拿了钥匙也进不了楼门。门禁系统还没防小偷,先把购房人给禁在门外。这些房地产商抓住了购房人没有精力打官司的弱点,也知道购房人即使到了法院也很难说清的现状,所以在房屋交付时再额外赚购房人一笔,购房人往往只能忍气吞声。为了防范再遇到这种窝心事,笔者建议购房人千万不要怕麻烦,一定让房地产商在合同第十四条上将承诺提供的设施一条一条地写清楚相关费用由谁出,要求房地产商在合同上写明入住就能使用。如果房地产商不肯写,购房人就要小心这里有鬼!什么房子按套内面积售房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第27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普通住宅、公寓及其他高档住宅等居住类房屋的预售,都应当以套内建筑面积计价,按套内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同时,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第27条规定,商铺、写字楼、独立的别墅和整栋楼房预售,计价方式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可以有三种计价方式选择:按建筑面积计价、按套内使用面积计价或按套计价。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第26条规定,商品住宅预售合同中没有约定共用建筑面积处置情况的、日以后新取得许可证并初始预售的住宅项目未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市或区、县国土房管局不得进行预售登记。按套内面积买房对购房人来说有什么好处自日北京市开始实施按套内面积售房至今,已经有超过60个新开住宅项目取得了按套内面积卖房的预售许可证,买房人到这60多个楼盘买房,可按套内面积买房。过去,北京市按建筑面积预售商品住宅,因公摊面积而引起的面积纠纷是近年北京楼市比较突出的问题。北京市政府新出台的《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现在预售商品房必须按套内面积卖房,即买房人掏钱买的是自己户门以内的面积。按套内面积买房如何保障权益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和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按套内建筑面积买房,买房人买的就是自己家门内的面积,开发商不能再在公摊面积上进行暗箱操作,买房人对所购买的心里有谱,不再吃亏。根据新规定,房屋竣工后,套内实测面积与预测面积发生误差时,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当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购房人有权退房。按新办法,公共部位的产权属于谁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时,相应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权利份额一并转让;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可以单独转让的地下停车库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不随同转让的,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载明;没有载明的,视为一并转让。开发商卖房时应公示哪些公摊部分按照套内建筑面积买房,并不是买房人不承担公摊面积,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仍在购房合同中同时写明。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35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住宅之前,应当公示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和下列分摊情况:(一)被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二)参与分摊共用建筑面积的商品房的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分摊系数;(三)不分摊的共用部位。按新办法,购房者可以自己测量面积吗按照套内建筑面积卖房的同时,北京市商品房的测绘也在实行市场化,开发商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测绘。《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规定,买房人查询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开发商不能拒绝。一旦测绘数据误差较大,房屋面积与事实不符合,如果是由于测绘技术引起的,测绘单位承担法律责任,买房人可以起诉测绘单位。贷款办不下来购房者有权选择退房有的开发商在合同中规定,买受人贷款办不下来时,出卖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这一规定使得买受人在贷不下款后只能听出卖人的支配,处于很尴尬的地位。本律师认为:买受人贷不下款,只要其按时提交了材料,退房的选择权应交给买受人。建议条款:“按照银行确定的贷款金额和年限办贷款手续,并向出卖人补交差额房款部分。若买受人已按银行规定的要求提供了相应的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了按揭贷款申请手续,贷款银行不能按买受人申请的贷款金额和贷款年限发放贷款或拒绝向买受人提供贷款的,买受人可在如下方式中进行选择:(1)选择其他付款方式,并享受应优惠幅度,按照所选付款方式向出卖人支付房款;(2)解除买卖合同,出卖人在收到按揭银行拒绝发放按揭贷款通知及买受人书面解除买卖合同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扣除印花税的金额(房价总款的0.05%)后,向买受人无息返还已收房款。”按套内建筑面积误差确定当事人责任合同范本虽然规定了当事人有四种计价方式可以选择,但开发商往往以北京市按建筑面积发放为由,拒绝购房者做其他选择。律师认为,在不能按使用面积签合同的情况下,应坚持选择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以防止在分摊面积上出现争议。※ 明确配套设施和环境标准目前北京交房时的争议多,交房时的环境差、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建筑不能使用是一个关键因素,应该把配套设施、公共配套建筑和环境达到的具体标准写进合同,并约定达不到使用标准的,按主合同第九条逾期交房的规定处理。※ 将广告、楼书的明示事项和承诺写进补充协议开发商为了卖房,会通过广告、楼书进行宣传,售楼人员也经常向买受人做出各种承诺。应该将广告、楼书的明示事项和承诺写进补充协议里。要求交房同时出示房屋实测面积出卖人在交房时除应出示《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以外,还应出示《房屋实测面积》,防止房屋面积缩水或出卖人在分摊面积上做手脚。※ 为防抵押设立补充条款购买设定抵押权的商品房对购房者有下列风险:一是若开发商不能按时还款,银行可能请求法院以拍卖方式实现抵押权,导致购房者入住后被要求限期腾房;二是处置抵押物后开发商仍不能付清债务,购房者已交房款无法追回。对此,一是可以委托律师通过审查土地使用权证了解情况;二是以补充协议方式约定下列条款:出卖人保证所售商品房没有设定抵押,任何第三人都不能对合同标的房屋提出所有权或其派生权利的要求,否则由此造成买受人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注意质量保证书内容一是注意保修范围及期限。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部门规章规定了在正常使用下,商品房的最低保修期限,购房者要注意核对。二是商品房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三是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四是赔偿责任的规定。在保修期内,因商品房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开发商提出赔偿要求。开发商向造成商品房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五是开发商售出的商品房保修,还应当执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买精装房装要签好合同第十三条及附件三一是装修部分的报价。精装修是房屋的组成部分而不是独立存在的,签约时应注意到房屋价款的组成不应是简单的普通房屋的价钱和精装修的费用相加。二是装修标准。《合同》中的附件三,是对装饰、装修标准的约定,建议购房者从装修的设计、布局、施工工艺及所有装修项目名称、建材品牌、价格标准及相应的档次、颜色、规格等给予详细明确的约定。三是验收。验收标准、验收主体以及验收程序等,应在合同中约定。验收质量标准可直接约定按照建委颁布的《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来进行。四是项目变更。合同中要有装修项目变更的约定。可以参照《家庭装修合同》,在合同中说明装修改动可以签署工程变更单以明确改动的项目和时间。五是违约责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三条中,对违反合同附件三的处理方法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一种是双方自行约定。如果选签第一种,那一定要在附件三中明确约定价格标准。如果选择双方约定,除对装饰装修及设备价值的约定要详尽外,还要明确具体的违约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商品房现售的条件之一,是“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而预售商品房的交付使用条件是什么,则留给了购房人和房地产商通过合同去约定。2003年底开始实施的《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将新建房屋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定为北京市房地产商交付预售商品房的法定条件,其它交付使用的条件仍留给了购房人和房地产商约定。因此,购房人如果希望入住时就有一个好的居住环境,就一定要约定好合同第十四条,并将该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约定为房地产商交房条件之一。这一点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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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房产律师温馨提示:购房人在填写购房合同前最好事先想清楚用谁的名字购买。因为一旦合同备案,房屋交付前,购房人想换名字,需购房人和房地产商一起到国土房管局办理更名手续,除了要花更名费,还需要房地产商的同意。房屋交付后,购房人要想换名字,只能等到拿到房产证后办理过户,费用就更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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