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实行烟草专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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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烟草专卖法》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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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国务院召开的第58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烟草专卖法草案》,并决定将这一草案进一步修改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制定《烟草专卖法》对加强烟草行业的集中统一管理,加强烟草进口管理及维护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进一步做出具体的规定,提高专卖的法律地位是十分必要的。
一、几年来烟草专卖管理的实践表明,只有加强专卖立法,才能强化专卖管理
虽然《烟草专卖条例》的颁布,对扭转烟草行业盲目发展的混乱局面,促进烟草行业产供销的协调发展,满足消费和增加积累方面起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有关法规不完善,有关人员的政策、法制观念还不很强,使得烟草专卖管理工作仍存在着一些问题:
1.部份计划外烟厂仍未关停。据了解,全国仍有60余家计划外烟厂在生产,大多数在老少边穷地区。由于两烟税收大部份都留在地方,致使地方政府把解决财政困难、脱贫致富寄托在办计划外烟厂上,对计划外烟厂采取了默许或支持的态度。
2.烟叶和卷烟产供销计划难以执行。由于地方分散管理和烟草行业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在形式与内容上的矛盾,两烟税收大部份或全部又留在地方。地方为了增加税收,在烟叶收购中提级抬价,在烟叶调拨和卷烟生产上不执行国家计划。
3.在烟草违章案件的管辖上存在职责不清、权限不明的问题。由于有关法规不健全,对违反专卖法规,倒买倒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理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不立案,法院不受理,而仅由烟草专卖管理部门依行政法规进行处理,致使不法烟贩逍遥法外。对查获的烟草专卖品,一些行政执法部门仅按一般投机倒把商品处理,有的罚款后放行,有的作为普通走私品在市场上拍卖,有的则补税放行。
4.部份地区擅自开放卷烟市场。《烟草专卖条例》规定,卷烟是特殊商品,其批发业务由烟草公司统一经营,零售价格必须执行国家牌价,但自1987年以来,部份地方政府擅自开放卷烟市场,允许多渠道经营,价格随行就市,造成当地卷烟市场混乱,烟草公司正常的业务活动无法开展,国家税收大量流失。
5.倒卖卷烟的活动较为普遍。由于《烟草专卖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对倒卖卷烟行为的处罚规定偏轻,致使倒卖卷烟的商贩得不到应有的制裁,贩烟活动禁而不止。
6.非法制售手工、冒牌卷烟以及国外走私烟问题还很严重。据了解,安徽、河南等地农民制售手工、冒牌烟屡禁不止;广东等地还发现仿外国烟。另外,入境人员大量携带进口香烟以及非法免税进口卷烟,走私外烟等活动,致使国家每年损失近10亿元。
7.烟草系统内违章经营时有发生。从国家烟草专卖局近期清理整顿公司的情况看,烟草系统共查处违章案件300余起。主要问题是,少数公司只讲本部门经济效益,缺乏法制观念,有的倒卖准运证、许可证,向系统外提供货源、业务合同发票、帐号;有的违章中转,非法串换,乱渠道供货;还有的专卖管理人员执法犯法等。
以上问题的出现:一是《烟草专卖条例》地位不高,有些地方政府和部门无视专卖条例。二是《烟草专卖条例》规定的处罚偏轻,对违法份子打击不力。三是无法可依,对很多问题缺之法律上的处罚措施。四是个别执法人员法制观念不强,执法犯法。
总之,烟草行业出现的问题表明,要加强国家烟草专卖管理,就必须制定法律效力高、法律措施全、法律责任严,符合我国经济改革新形势的《烟草专卖法》。
二、新形势下烟草行业面临进一步改革,制定《专卖法》势在必行
自颁布《烟草专卖条例》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专卖条例》及其《施行细则》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已不适应改革的需要:
1.《专卖条例》的法律地位不高,缺乏强制执行措施。由于《专卖条例》是行政法规,很多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将其视为三等法规或&行业法规&而不予尊重执行。如在安排烟叶种植调拨、卷烟生产计划时地方政府干预很大;在查处烟草违章案件中有关部门互相扯皮、推诿,致使一些问题得不到及时妥善的处理。
2.《专卖条例》已不能适应行业改革的要求。《专卖条例》是在烟草机构政企不分、经营管理不分的情况下制定的,其第2条、第8条、第12条、第15条、第17条、第18条、第20条规定的由中国烟草总公司行使的管理权限都应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行使。
3.《专卖条例》的有些规定已不适应烟草行业发展的需要。如对烟草专卖品的范围《专卖条例》规定比较窄,使得进口丝束、免税烟以及名晾(晒)烟以外的其它晾(晒)烟等不能纳入专卖管理的轨道。此外,也没有把专卖许可证作为专卖管理的主要手段加以明确。如《条例》没有规定对烟叶种植,卷烟、雪茄烟生产,卷烟盘纸、烟用丝束、滤嘴棒、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和经营以及进出口业务的管理实行许可证制度。
4.《专卖条例》没有法律责任的专章规定,不能满足执法实践的要求。对违反烟草专卖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没有系统、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这就在实践中存在两个不能解决的问题:一是《施行细则》是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行政规章,对很多部门没有约束力。二是行政处罚种类少,程度轻。如没有没收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的处罚措施;没有警告、责令停产停业的规定;对伪造、倒卖、转让专卖许可证、准运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没有采取类推立法技术规定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使实践中遇到这些违法犯罪行为时,无法可依,无章可循。
5.《专卖条例》没有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不能适应法制建设的新形势。对烟草违章案件的查处程序没有明文规定,其《施行细则》规定的程序与最近公布的《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也不对应。如没有确认当事人对违反《专卖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行为处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也没有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执行时,专卖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规定。
三、国外的经验证明,烟草行业的发展,离不开专卖立法的保障
目前世界上有70多个国家以立法的形式对烟草实行专卖。从这些国家的经验来看,严格的专卖管理制度对保证国家经济稳定起到了有益的作用,也有助于限制烟草及其制品的生产规模和流通范围。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特别是大部份发展中国家,对烟草的管理大都制定了严格的规定,许多国家还专门制定和颁布了专卖的法规。以上情况说明,将《专卖条例》上升为《专卖法》以提高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威,对确保烟草专卖管理走向法制化,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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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烟草专卖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烟草生产国和消费国,烟草行业在我国的的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烟草收入在我国的税收中占据相当大的比重,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同时烟草对人类的健康有一定的消极影响。这些都决定了烟草行业和政府之间的密切关系,这也是我国实行烟草专卖制度的重要原因之一。当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对烟草实行相对严格的监管,我国也同时对烟草行业实行严格的监管制度。对烟草行业进行监管既是增加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的手段,也是为了降低烟草对于民众健康的危害性。  在当前的情况之下,如何提高烟草行业监管制度的有效性,确保烟草监管和烟草发展的相适应,从而进一步提高中国烟草在世界市场的竞争力已经成为一个关键的问题。本文通过实证研究、资料查询、专家咨询、理论联系实际等方面,从当前我国烟草行业专卖制度的现状出发,发现我国烟草监管机制存在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重许可”、“轻监管”、对卷烟市场的监管力度不够、政企合一,忽视内部监管、“国家专卖”演变为“地方专卖”等问题,其原因在于行政垄断,缺乏竞争、与工商、公安联合执法效果不佳、内部监管不严、烟草财税地方所得政策和烟草专卖制度的双重约束等等。笔者根据存在的问题及对其原因的分析,在结合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来了以下对策:  第一,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后续监管工作,具体而言就是制定具体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延续办法、明确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变更和注销标准、明确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与许可证的收回的条件、明确超越行政许可范围经营处罚的具体规定等等;第二,加强对烟草市场经营的监管,提高市场净化度;第三,严格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规范内部运行秩序;第四,建立新型烟草税收制度;第五,开辟多主体的联合监管新渠道;第六,实行政企分离,政府职能的转变,包括加快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加强对监管者的监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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