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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种:决定
发布机构:咸丰县环境保护局
发文日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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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环罚字[2016]7号
咸丰县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环罚字[2016]7号  单位名称:咸丰县佳昕农林开发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524266T  法定代表人:常诚  地址:咸丰县高乐山镇杨柳沟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未经环保&三同时&验收,擅自在咸丰县杨柳沟村建设生态旅游观光项目并投入运行。以上违法行为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日以《咸丰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咸环罚告字〔2016〕7号),告知你单位行政处罚事项及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行使陈述、申辩权利,视为自动放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  实施行政处罚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我局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咸丰县支行  户名:罚没款专户  账号:  地址:咸丰县高乐山镇解放路337号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讼诉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施州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咸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咸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丰县环境保护局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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