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以支取个人帐户医疗维修资金业主不能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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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参保人支取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审批
发布时间:
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
医疗保险参保人支取个人账户资金审批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
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4.《关于加强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8号)
5.《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零星医疗费报销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2〕61号)
1. 参保人员死亡;
2. 参保人员退休前出境定居;
3. 外国人退休前离境回国;
4.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且无法办理医保个账余额转出手续。
1.参保人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且个人医疗账户仍有余额的,申办人携有关资料到广州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2.经核准后,广州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支取社会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通知单》。
3.支取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支取社会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通知单》以及参保人(被支取人)医疗保险卡/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存折到对应的医疗保险卡/社会保障卡制卡银行指定营业网点凭密码支取账户余额(参保人死亡的,同时办理个人医疗账户的注销手续)。
1.参保人员死亡,单位或者家属申请核销其个人账户,需提供以下资料:
a)注明支取余额继承人的单位证明或者参保人员户籍所在的公安、民政、镇街、村委等部门提供的继承关系证明或者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公证书原件及公证书的复印件;
b)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复印件或者《广州市就业登记表》复印件或者《死亡待遇支付明细表》复印件(对于不在本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可提供由本市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终止参保或者死亡减员的材料);
c)参保人员死亡相关证明(医学死亡证明、火化证、殓葬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d)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e)委托代办的,需提供继承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其中,继承公证书/参保人员死亡相关证明/继承人身份证原件验后退还,复印件与其他材料一并由医保二级经办机构收取。
2.退休前出境定居的参保人员支取本人个人账户余额,需提供以下资料:
a)个人书面申请;
b)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复印件或者《广州市就业登记表》复印件或者地税部门出具的业务变化类型为减员的《社会保险费个人明细登记表》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的,由参保人书面说明理由,医保经办机构将医保信息系统上记录的有关减员的信息拷屏打印并经参保人签名确认,以此作为减员表;
c)记录“移民”的护照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离境定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前往港澳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d)委托代办的,需提供参保人员出具的委托书和双方身份证(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其中,身份证/护照/公安机关出具的离境定居证明原件验后退还,复印件与其他材料一并由医保二级经办机构收取。
3. 退休前离境回国的外国人支取本人个人账户余额,需提供以下资料:
a)单位证明或者个人书面申请;
b)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复印件或者《广州市就业登记表》复印件或者地税部门出具的业务变化类型为减员的《社会保险费个人明细登记表》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的,由参保人书面说明理由,医保经办机构将医保信息系统上记录的有关减员的信息拷屏打印并经参保人签名确认,以此作为减员表;
c)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d)要求注销个人账户的,需提供本人终止社会医疗保险关系的书面申请以及养老金一次性支取凭证(退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e) 委托代办的,需提供参保人员出具的委托书和双方身份证(护照)原件和复印件。其中,身份证/护照/养老金一次性支取凭证(退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证明)原件验后退还,复印件与其他材料一并由医保二级经办机构收取。
4. 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人员在转移社会医疗保险关系时无法办理医保个账余额转出手续,需要支取个人账户余额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a)单位证明(离职证明或调令)或个人书面申请;
b)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复印件或者《广州市就业登记表》复印件或地税部门出具的业务变化类型为减员的《社会保险费个人明细登记表》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的,由参保人书面说明理由,医保经办机构将医保信息系统上记录的有关减员的信息拷屏打印并经参保人签名确认,以此作为减员表;
c)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d)以下材料之一:
.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明确不接收个人账户余额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ii.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未提供个人账户余额接收账户信息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复印件;
iii.由本市医保二级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人已将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关系正式转出的证明材料(可将医保信息系统记录的转出信息打印作为证明材料);
iv. 养老金一次性支取凭证(退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e)委托代办的,需提供参保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手工办理方式
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各二级经办机构
详见广州医保管理网首页―联系我们
1、直属分局为星期一~星期五:上午9:00~12:00、中午12:00~14:00(值班服务)、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越秀分局星期六上午9:00~12:00值班服务;南沙分局为星期一~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星期五下午15:30~17:00内部学习时间,不对外办公。)
2、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及增城区医保经办机构为星期一~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资料转递途径
个人送资料→现场审批
申办资料完整且审批通过的,即时办理
收费标准及依据
网上办理方式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服务大厅
http://203.88.202.87:7001/gzlss_usal/person_index_weboffice.jsp
资料转递途径
参保人上传资料→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各分局进行资料预审核→携带资料现场办理
4个工作日(预审核期限)
1.参保人员须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停保及减员手续后,方可申请支取个人账户余额。
2.核销死亡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医保二级经办机构须核查该参保人员的缴费方式和减员时间。
a)对无需扣减个人账户资金的死亡参保人员,由医保二级经办机构填写和发放《支取社会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通知单》;
b)对因迟办减员,需扣减个人账户资金的死亡人员,须由参保人家属退回多划拨的医保个账资金后或者由医保二级经办机构办理个人账户扣减业务后,才能填写和发放《通知单》给申办人。
3.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人员在转移社会医疗保险关系时需要支取个人账户余额的,须按照《预制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工作标准》中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核查其是否符合办理支取个人账户的条件。
4. 通过网办系统办理该事项只能进行资料预审核,后续流程需现场办理。
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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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职职工应当缴纳医疗保险费但未按规定缴纳的;
&&&&二、在职职工在转移劳动(工作)关系中,停止缴纳医疗保险费的;
&&&&三、在职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工作)关系后失业或无业的,以及虽未解除劳动(工作)关系,但因停薪留职或者失踪等情况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
&&&&四、在职职工劳动(工作)关系转移至未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的;
&&&&五、退休(职)人员被停发养老金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哪些情况下个人帐户资金应“退休”“养老保险”最新消息:中金网1月2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就社会广泛关注的延迟退休退...“城乡”医保整合“时间表”6月底确定城乡“医疗保险”整合最新消息:1月1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游钧表示,整合城乡医保,各省份要...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比例或上涨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流程中金网随着医疗费用的上涨和保障水平的提高,医保基金中长期支出压力加大,居民医疗保险的...摘要:退休参加社保或缴费最新消息:要深化社保制度改革,改革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合理分担、可持续的医保筹资机制,研究实行职工医保退休人员缴...医疗保险“上海”“城乡医疗”保险并轨最新消息:上海统一城乡医保从日起正式实施。届时无论是上海城镇还是上海农村户籍,都可以参加上海...“医疗”“改革”最新消息:2015年的“医保”改革被专家称为是政策叠加效应放大保障水平提升之年。渐进性的医保改革令百姓获得感明显增强。...住院费用《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提出,原来新农合住院费用一旦超过12万元,就不能再结算医药费了,而实行城乡统筹后,超过12万元...楼继伟同时强调,改革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合理分担、可持续的医保筹资机制,研究实行职工医保退休人员缴费政策,建立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医保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哪些情况下个人帐户资金应的相关资讯相关专题相关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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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医疗帐户余额可以支取吗?答:根据规定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一般不得支取。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以办理支取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手续:1、参保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了异地就医手续的;2、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的;3、参保人员(非本市户口员工)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至增城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以外的;4、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医疗帐户余额由其合法继承人领取的。共有2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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