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价格到最终政府征地 卖给开发商商,之间差价,钱都去哪儿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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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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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点:公共利益征收与开发征收彻底分开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区别于公益性搬迁,非“公共利益”的拆迁,是一种民事行为,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交易,不存在地方政府介入问题,讲究的是双方协商。长期以来在拆迁活动中频频暴露的部分地方政府介于开发商的经营活动中将被封杀,而且宣告,将“公共利益”征收与商业开发征收混为一谈的拆迁模式,将彻底退出历史舞台。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为保护公民个人合法的私有财产,规定只能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依照法律程序,才能进行征收或者征用。但什么是“公共利益”,如何界定?成为立法的一大难点。专家学者认为不能过大,实务部门认为不能过窄。有学者指明,“公共利益”的界定,直接关系到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以及地方政府的强拆空间。
《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二点:政府是公共利益征收惟一补偿主体明确政府是征收补偿的主体,是对现行操作的彻底颠覆。过去,制度设计的,由拆迁人即开发商向政府申请拆迁许可,获批后由开发商实施拆迁。成为拆迁主体的开发商,为了追求利润,往往尽可能压缩拆迁补偿标准,并且把拆迁负担转嫁到里。由此导致的拆迁矛盾愈演愈烈,不断升级(政府对开发商提供支持和帮助)。《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这就是说,实施公益性征收、补偿的主体只有一个,那就是政府。
《条例》第四条规定:“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辖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辖区的房屋征收部门,责任组织实施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三点:政府征收房屋必须要履行公示程序,赋予被征收人享有知情权、参与权。政府在国有土地上对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应依法履行公示程序(三次公布、一次公告)。在征收程序方面,突出强调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等。该规定将有可能明显放慢旧房改造步伐。
《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蚌埠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征收决定作出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有效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确认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确认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十二条规定:“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二)市辖区人民政府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三)市辖区人民政府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其中,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办法的,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第十三条规定:“市辖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辖区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四点:发生“公共利益”争执交司法判决
这是一个新规定。突破只能对补偿、安置可以提起复议或诉讼的局限。征收者与被征收者在征收阶段产生的争议,通常因是否属于“公共利益”而起。在这个问题上,过去政府既是运动员也是裁判员每每让被征收人感到缺乏一个平等的说理平台。《条例》的这一规定,法学专家认为:“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公共利益’确实存在模糊地带。从国外的经验看,法院在同一件事情上也会有截然相反的判决。但非常重要的一点是,政府必须在法庭上接受被征收人关于‘公共利益’是否存在的挑战,政府必须举证证明自己的‘公共利益’主张究竟在什么地方。”这也是让更多的民众最终接受政府决定的机会,也是政府重新审视自己决定是否周全的机会。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蚌埠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辖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点:征收补偿额按市场评估价确定
之前,因补偿谈不拢酿成了很多拆迁悲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这一规定,至少有两大看点:一是明确评估价“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二是强调评估机构的中立性。现在,许多被征收人都认为,评估机构不中立,因为都是政府单方指定的。条例规定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即规定了被征收人说了算。《蚌埠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还规定了,对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申请复核,对复核有异议的,向市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如果评估机构或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估价报告的,还将面临被警告、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承担赔偿责任、被追究刑事责任等制裁。这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法律责任中(第34条)的规定。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蚌埠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住宅房屋价值补偿金,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计算,也可以选择按政府确定的优惠价格计算。政府确定的优惠价,以被征收住宅所处区域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评估价格为基础,结合被征收住宅的具体结构、楼层等状况,按下列公式确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房屋征收补偿中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应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时点。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评估被征收住宅所处区域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时,应以被征收住宅所处区域附近新建普通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为参照依据”。第二十三条规定:“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对在本市经营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行征收评估备案管理。 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时,市辖区房屋征收部门应从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向被征收人提供两家,供被征收人协商选择。被征收人也可以选择经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备案的其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房屋征收部门应将协商确定房屋征收估价机构的有关事项,在征收区域采取张贴通告或其他方式告知被征收人,并定点发放协商选择凭证,做好发放登记。发放协商选择凭证时间不得少于5日。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回协商选择凭证。协商的结果以征收区域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可为有效,否则视为协商不成。 对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在所提供的两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采取随机择取的方式确定一家承担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上述确定房屋征收估价机构的过程及结果,应经公证机关公证”。
第六点:尊重被征收人补偿方式的选择
条例确定了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形式。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并进行住宅建设的,被征收人享有回迁的权利。提供灵活多样的选择,体现了对被征收人的尊重。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蚌埠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有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
第七点:野蛮暴力强制搬迁者可追刑责
条例明确规定了,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实施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
如果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实施征收补偿与搬迁的单位违法上述规定,不仅造成的损失要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蚌埠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有相关规定。
第八点: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并依法拆除
先前,对违法建筑拆除是否补偿问题,一直以来都存在补与不补的争议。补,是因为一些违法建筑的长期存在,与政府职能部门不作为有关,政府应当为失职买单;不补,是因为那样对守法者明显不公平。条例中坚持了对违法建筑“不予补偿”的立场。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相关立法进程:中国城市房屋拆迁制度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日,国务院发布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行政法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配套当时的《城市规划法》。
日,我国出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由此拉开了房地产市场化序幕,开发商成为中国城乡建设的主力军。就在当年,中国开始推行分税制改革,地方政府开始逐渐倚重土地财政。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修改,并于当年7月1日起实施。修改后的条例,仍然没有区分公益和商业拆迁,其运作模式依然是建设单位向政府申请拆迁许可,获批后实施拆迁,发生纠纷由政府裁决;被拆迁人拒绝拆迁的,实行强制拆迁。由于在拆迁问题上,地方政府既是拆迁许可者,又是争议裁决者,无形中充当了强拆的支持者,理论上为“官商合谋”提供了现实的便利,这逐渐发展成为拆迁矛盾的根源。
日,《物权法》出台。该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通过。其中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日,在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是第一项议题。会议认为,这个条例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要求有关部门广泛听取意见进一步修改后,再次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然后公开征求群众意见,再由国务院决定公布施行。
2008年以来,尽管我国遭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但相关立法仍在进行中,据介绍,国务院法制办在近两年时间里,配合建设部门,进一步加强了理论研究,并到广州、大连展开调研,与被拆迁人进行座谈。同时,国务院法制办对拆迁条例修改中遇到的所有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对草案进行了不断修改完善。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在此期间,国务院法制办还密切重视舆情收集,对征收、拆迁上发生的新问题、新动向,做到适时跟踪、了解、分析,作为立法参考。
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征收程序的浅析
本条例的立法指导思想:
  一、是统筹兼顾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和土地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利益,努力把公共利益同被征收人个人利益统一起来。
  二、是通过明确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措施,保护被征收群众的利益,使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居住条件有改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三、是通过完善征收程序,加大公众参与,规定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取消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的规定,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把强制性减到最少。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三环节:1、征收决定2、补偿3、搬迁。
房屋征收的基本程序(23个步骤)
  第一步,由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然后政府负责征收。  这也是我们当前土地运作的主要模式。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六要素:
1、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实施房屋征收;重要适用《》第八条:(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2、房屋征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3、房屋征收的主体只能是政府;
  4、房屋征收应当依法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5、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依法受保障;
6、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二步,是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由发改部门负责编制。
第三步,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土部门负责编制。
第四步,是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由规划部门负责编制。
  第五步,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当前大多数工程都是旧城区改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几个必须保障:第一个是土地供应要有保证,没有地的话,房子没处建。第二个就是资金的保障,因为这么大的工程量,一定要有巨大的资金投入和支持。第三个就是生产能力的保障,比如建筑材料、施工机械、施工人员等,就是说我们有能力在一定时间内去完成这么大的工程量。
这几步就是《》第九条的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六步,是房屋征收部门要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这里只是初步调查,可以单方面行动,可以不公开进行,可以相对粗疏一点。《蚌埠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规定:市辖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辖区的房屋征收部门。明确了:(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是政府;(二)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组织实施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三)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职责分工,相互配合,作好工作;(四)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分解:1、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职责;2 、房屋征收部门的职责;3 、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
  《》第五条规定了,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一)“委托”不是必须的
  (二)“委托”的性质和形式:行政法上的委托,书面委托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性质:没有明确规定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需要有资质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六)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步,是房屋征收部门将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第八步,政府公布及逐一征求意见。
《》第十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这里的公布从理论上讲,除了布告、网络、媒体等形式,应当书面通知被征收人及相关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九步,是政府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及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
  这是《》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步,是听证会。
  《》第十一条规定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该条例尚未有对听证的专门程序的规定,应参照《》来执行。
  《》第四十六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第四十八条,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一步,是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四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二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明确城镇房屋拆迁,必须严格依法规范进行,必须充分尊重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方面的意愿。立项前要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被拆迁人的意见,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于没有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群众意见较大的项目,没有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和拆迁计划,以及拆迁补偿资金、拆迁安置方案不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  这个紧急通知最大的亮点之一就是设立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放在了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几大要件之一。如果没有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一律不得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从项目概况、项目合法性、合理性、风险性、安全性、可行性六个方面对拆迁过程中可能诱发的诸多社会风险做出评估,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为即将开始的拆迁工作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当前,尚无中介机构可以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三步,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第十二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四步,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十三条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所以以后不存在地的诉讼了。我们只说房,地随房走。
第十五步,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另外,还有个搬迁期限,一般就是15天。
关于公告中的诉权告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此,如果不告知起诉期限,会很麻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四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步,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调查登记。
  《》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这里强调的是: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法律中规定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但他不配合怎么办?法律中没有明确。现在没有好办法,只能想尽千方百计、费尽千言万语、不畏千难万险尽量让他配合。
  第十七步,房屋征收部门向有关部门出具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房产分户,户籍入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原则上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如何确定?指的是政府的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
  第十八步,补偿。
  《》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第十九条强调,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目前省里不可能很快出规定,可能会产生很多问题。
 关键是被征收人如不满意,会提起诉讼,给征收工作带来困难。  第十七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什么叫补助?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一般对于特殊家庭,如孤老、低保、重大病、伤残军人等,作为特殊照顾对象,一般根据不同困难程度,再另外补偿一定的货币。目前,主要是指第十八条中“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奖励不是补偿。它是单独的,对配合拆迁人的奖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规定:一、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二、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第十九步,提供周转房,置换房,安置房。
《》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步,对房屋进行认定。
  《》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一步,签订补偿协议。
  《》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这个补偿协议是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目前有争议。
  政府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对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进行征收,这里的征收属于行政法上的行政征收,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而该《条例》第25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显而易见,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行政征收这种具体行政行为采取了“协议”的形式,这种协议符合对行政合同的定义,即此协议系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设立、变更、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合意。
该《条例》25条同时规定,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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