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查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的信用要查询该公司的信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
&&& 建立诚信社会、和谐社会是新时期党和国家的重大目标。国家对建立社会信用制度做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强调以组织机构代码和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基础,逐步健全司法、政务、企业、商业等主体的信用信息记录、发布、应用、奖励、惩处机制,促进社会的诚信和和谐。本文就此阐述了组织机构代码的特性、兼容功能,以及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价值体现等,力求对推进有关工作发挥更大的作用。
&&& □ 唐朝伟
&&& 2013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推动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逐步纳入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和“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制度,从制度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并为预防和惩治腐败夯实基础”。同时该方案还强调,“严格控制新设行政审批项目,防止边减边增,减少一批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
&&& 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年)指出,要“搭建以组织机构代码实名制为基础,以物品编码管理为溯源手段的质量信息平台,推动行业质量信用建设,实现银行、商务、海关、税务、工商、质检、工业、农业、环保、统计等多部门质量信用信息互通共享。”
&&& 国务院的一系列重大决定,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指明了方向,就是要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作为构建中国社会信用大厦的根基。如果摒弃组织机构代码和公民身份证号,另起炉灶,不仅违背国务院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系列指示,而且会给社会带来沉重的负担,使各个社会组织拥有多个不必要的代码。这势必成为新形势下政出多门,各行其是,重复建设的典型,也违背了精简统一效能的基本原则。
&&& 一、组织机构代码的唯一不变性是实现对组织身份认定的重要保证
&&& 现行的组织机构代码制度,是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编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通用做法。它的实质是由质监部门代表国家对每一个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植入一个唯一的、始终不变的代码,作为单位的身份识别代号,不论该组织的名称、性质、地址、经营范围以及重组、改制等如何变化,代码号保持不变。此外,随着我国信息化进程的推进,部门间信息互通共享成为大势所趋。如果部门间信息口径不一、标准迥异、自我编码,必将加剧部门间信息的条块分割和壁垒重重,无法实现公共信息的大集中、大共享,阻碍我国信息化建设的进程和目标。
&&& 组织机构代码唯一不变的特性和严密的制度体系、技术规范、应用成果,完全能够满足和适应信息化建设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要求。以实名制为基础赋予唯一不变的代码号,建立信息共享和校核机制,实现国家、社会对组织机构的身份识别和跟踪管理,准确及时地了解各类组织机构的沿革变化信息,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监督社会的基础和新手段,是市场主体之间相互取信的便捷渠道。国外的经验同样如此,以组织机构代码作为对社会组织的身份识别特征,满足了政府管理社会的需要。
&&& 二、组织机构代码的兼容性是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原则的具体体现
&&& 组织机构代码制度经过20多年的发展,取得了广泛的应用基础和发展成果,已为全国所有组织机构赋予了代码号,建成了覆盖所有机关、事业、企业、社团和其他机构的数据库,并实现了数据动态化管理,发挥着重要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在银行、税务、海关、财政、劳动人事、民政、公安、法院、统计、住房公积金等近40个部门或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 我国现行的组织机构编码规则,为国际通用无含义码。它的最大优点是不因组织机构的机构性质、行政区划、经济行业、经济类型等发生变化而不适应,造成代码所表达的意思与组织的实际不符合的现象(有含义码的不足是当组织的信息发生改变时,代码反映出的信息与实际相违背)。组织机构代码是兼容和开放的,当需要表达特定含义时,只需在代码前或后加上相应的信息字段即可。例如,我国税务登记证号码,就是在该组织机构代码号前加上行政区划号码构成,既满足了对企业身份的认定,又体现了该企业所属的地域。各个管理机关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在组织机构的代码号的前后任意加注信息。
&&& 此外,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共享平台和相关专业网站,实现了信息公开,需求者可以十分方便地查询、核准、验证组织机构的有关信息,为社会管理和经济活动提供了便利的服务。
&&& 三、组织机构代码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
&&&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竞争经济,更是诚信经济。社会诚信体系(包括司法诚信、政务诚信、商业诚信、企业诚信等)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发展和进步的强大推动力。国家在部署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明确要求使用代码号作为组织机构的身份识别认定唯一依据,以此向社会提供组织机构信息的检索、查询、比对、核准服务。
&&& 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作为一项制度,要求是从不同的侧面对市场主体(包括自然人、社会组织,这里主要指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进行全面完整的记载,即需由各个部门在其职责内对管理的对象进行权威的记录,形成以部门为单位的信用信息子系统,在此基础上,通过建立社会信用信息统一平台,实现数据大集中和全方位记录同一主体的信用信息的目标。继而不断健全失信披露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提高公共服务和监管水平,真正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寸步难行”。各个部门在记录同一个企业的信用信息时,只有以其代码号作为唯一的标识,方能保证数据集中后的检索查询,以及被记录对象的确定性。建立社会诚信制度,对于促进组织机构在守信方面的自律,实现社会的诚信及和谐,意义重大。
&&& 虽然组织机构代码的功能和效用日益显现,但仍存在一些部门不使用现行组织机构代码和另行编码现象,自定标准、自编代号,极易造成名称不规范、雷同名称难以区分、标准不统一、信息难以整合等混乱局面,如果任其发展,必将迟滞整个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步伐。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有关主管部门,应有清醒的认识,站在维护国家利益、民众利益的高度,做好顶层设计和统一规划,为我国信用制度建设勇于担当,去除那些加重企业负担、节外生枝、部门成见、画蛇添足的做法。
&&& (作者为河南省组织机构代码中心主任)
&&& 《中国质量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解读
一定程度上来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就是组织机构代码的升级版。不仅继承了组织机构代码的唯一性、稳定性、全覆盖性、经济性等优点,还通过国家层面的顶层制度设计有效克服其不足,将彻底解决我国当前证号代码混乱的局面,全面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步入正轨。
自日起,对于新设立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在其注册登记时发放标注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新版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登记管理部门代码、机构类别代码、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校验码五个部分18位数字和字母组成。省质监部门负责全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资源的管理,并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和重错码核查机制,为各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全面推行和应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之后,政府各部门和商业机构都应当在业务和信息系统中,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其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唯一标识。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信息的共享和协同,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可以方便地获取法人、其他组织以及相关自然人的各种社会行为和监管信息,从而建立起数字化的社会信用体系。
例如,在登记管理环节,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现工商、质检、税务、公安等监管部门的业务联动,可以实现法人信用信息的共享,从源头对非诚信企业设立准入门槛;财政、金融、外贸的有关部门,可以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纽带实现各部门之间信息的互联互通,加强联合监管,防止偷漏税及金融诈骗等问题;外贸、海关、税务、银行等部门可以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高效地解决进出口贸易问题,加强出口退税等管理工作;公、检、法部门可以利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更有效地采集信息、打击犯罪,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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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近日《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公布,如何打破信用信息“孤岛”,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
解读人: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 采访人:本报记者 朱剑红
为法人和其他组织制定18位数的“身份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共18位,由登记管理部门代码(1位)、机构类别代码(1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6位)、主体标识码(采用组织机构代码,9位)、校验码(1位)五部分组成,它具有五方面特点。
一是唯一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全国范围内是唯一的,其中的9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在全国范围内也是唯一的。一个主体只能拥有一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只能赋予一个主体。主体注销后,该代码将被留存,保留回溯查询功能。例如,一个主体由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按照法定程序,需依法注销该事业单位,再设立新企业。新设立企业是一个新主体,需向其发放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是兼容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最大程度地兼容现有各类机构代码,既能体现无含义代码的稳定可靠,又能发挥有含义代码便于分类管理作用,最大程度地减少各部门改造成本。
三是稳定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经赋予,在其主体存续期间,主体信息发生任何变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均保持不变。例如,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生迁徙或变更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均不改变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四是全覆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实施后,对新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注册登记时发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已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适当方式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现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全覆盖。
五是协调性。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自然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位数一致,都是18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当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证号”,其载体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登记证照。法人和其他组织凭登载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材料,在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等单位办理相关事项。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实现“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提供重要配套措施
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实现“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重要配套措施。
长期以来,我国机构代码不统一,“多头赋码”“多码并存”,缺乏有效协调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多数代码仅应用于各部门内部管理,一些部门信息数据相互割裂封闭,存在“信息孤岛”问题,影响了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增加了社会成本,降低了行政效能。与此同时,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设立和办理相关业务时,需到多个部门申请代码,有的部门还收取费用,不仅给生产经营带来不便,也增加了负担。
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意义何在?
第一有利于信息共享和利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当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证号”。政府部门、社会公众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可以有效识别主体身份,并对信息进行关联比对分析,这就为实现信息共享和利用创造了基础条件。
第二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降低社会成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推动商事制度改革,实现“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和前提。改革后,多码改为一码、多次办理改为一次办理,简化了办事手续,节省了时间和费用,将进一步激发市场创新创业动力。
第三有利于加快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用信息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和关键。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将分散在各地区、各部门、各领域的信用记录归集整合到当事主体的名下,形成完整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档案,为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创造了条件。
第四有利于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要充分利用大数据理念和技术。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推动各地区、各部门信息共享,并与社会和市场各方面信息交换整合,形成可供利用的大数据资源,为政府监管和服务提供支撑保障。
2017年底前完成现有代码向统一代码过渡
如何申请获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对新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办理注册登记时,由登记管理部门(工商、民政、机构编制等部门)发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打印在登记证照上。
对已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由登记管理部门先在后台信息系统中生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与现有注册登记码建立“一一对应”的映射关系,然后通过换发证照等方式逐步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放给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打印在新的登记证照上。
《方案》实施后,各有关部门应尽快完成现有代码向统一代码过渡。短期内难以完成的部门可设立过渡期,在2017年底前完成。在过渡期内,统一代码与现有各类代码并存,各登记管理部门将尽快建立统一代码与旧注册登记码的映射关系,保证信息在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等国家信息平台上实现互联共享,同时对《方案》实施前已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换发统一代码,逐步完成存量代码和登记证照转换。未转换的旧登记证照在过渡期内可继续使用。
过渡期结束后,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登记管理部门的旧登记证照停止使用,全部改为使用登记管理部门发放的、以统一代码为编码的新登记证照。
《方案》明确,为新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发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登记证照,以及为已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登记证照,均不收取费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日起实施,实现“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其他登记管理部门在2015年底前实施。
责任编辑:陈海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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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4日的国务会议决定正式实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的最关键环节被攻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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