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撞人保险赔偿这样了,保险公司该怎么赔偿

自家两轿车相撞,保险公司到底该如何赔付?
最近在网上看到一篇源引“大洋网-广州日报”的文章《夫妻开车发生相撞保险公司只赔一方》的文章。文章说,李先生的雪佛兰轿车被自己老婆的车子撞上了,交警判定,奇瑞QQ负全责。事后,保险公司按照程序查看现场,并和李先生一同到4S店协商修车费用。当时修车费定为:奇瑞QQ6000多元,雪佛兰5800多元。也就是说,保险公司一共要赔偿11800多元的车损费。之后,李先生被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告知:两辆车子只能赔一辆的损失,因为两位车主是夫妻。
笔者读到此文,联想到现在我国很多家庭都有了第二辆、甚至和第三辆第四辆私家车,保险公司如果对此类事故没有一个科学公正的赔付结论,必将扰乱保险市场,带来一系列的家庭纠纷和社会问题。
那么,面对自家机动车辆相撞问题,保险公司到底是该只赔一辆,还是事故双方、多方车辆皆须赔付呢?
我们再来细看上述案例,今年1月份,李先生新买了一辆雪佛兰轿车,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了保。妻子去年买的一辆奇瑞QQ,则是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的保。6月10日晚,他和妻子张女士出外办事,由于喝醉了酒,自己的车子便交给了妻子驾驶,他则让司机开着妻子的车,一前一后回家。半路上,司机驾驶的奇瑞QQ与前面妻子驾驶的雪佛兰追尾。
事发后,李先生赶紧报警,并给太平洋保险公司打通电话。保险公司先于交警赶到并查勘了现场,作了照片取证。当保险公司知道相撞车辆双方车主为夫妻时,作出了只能赔一辆的决定。
为张女士的QQ车办理保险业务的太平洋保险公司客户服务部工作人员解释说,夫妻双方车子碰撞后只赔偿一方,
“因为民法规定,夫妻财产共有。所以,他们车子相撞后并不构成第三者责任。这就好像你的左手和右手,都属于一个整体的,不能构成第三者。”因为李先生的车撞坏的是自己的财产,所以无法赔付。“就好像你开车撞坏了自家的门,保险公司自然是不给赔偿的!”
笔者认为,保险公司客户人员的这些解释明显是不符合车辆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陈述,混淆视听,经不住推敲,保险公司“只赔一辆”的决定显然是错误的。从保险合同具备法律效力的角度讲,“只赔一辆”的决定更是违法的。
我们知道,所谓机动车辆保险,是指车辆所有人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签订保险合同,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相关经济利益为保险标的,由保险公司对车辆发生车损、第三者责任、玻璃破碎、司机座位险等保险事故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不定值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至少需购买交强险、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对象)是轿车本身而非是轿车的财产所有人。一旦车辆发生碰撞,在确定事故责任后,若一方负完全责任,那么责任方的承保保险公司就要承担保险合同所约定的理赔责任,既要对责任车辆负车损理赔责任,也要对被撞车辆(无责任车辆)承担理赔责任,行使“第三者责任险”责任与义务。
车辆相撞的理赔界定,针对的是保险标的——车辆,与车辆的所有人是谁没有关联。交纳保险费、购买车辆保险的目的就在于向保险公司转移因交通事故所带来的经济损失风险。因此,上述案例,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正确或者说合法的做法是,对夫妻的两辆轿车皆须承担赔付责任,而不是“只赔一辆”。
另外,对于车辆相撞除了由交警来判定责任归属或者责任占比外,还有一种处理办法是当事人协商承担责任比例,由交警认可。若两车均有责任,则由两家保险分别承担车损责任和第三者责任。就保险公司的内部经营规则,第三者责任的赔付由保险公司承担,而车损责任赔付部分,则保险公司在赔付车损款后取得“代位求偿权”,由保险公司向责任一方行使代位求偿,由于责任一方车辆也购买了车辆保险,因此,最终的结合是两家保险公司相互承担责任。若是事故车辆双方均在同一家保险公司承保,则均由该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何四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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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自家车”撞“自家车” 保险公司怎么赔(图)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原标题 [“自家车”撞“自家车” 保险公司怎么赔(图)]
  王卫国 尹艳宾  案情简介  【案例一】  2012年2月,为了方便爱人接送小孩,身为有车一族的周先生家里添置了第二辆车(以下简称“新车”)。两辆车均投保了车损险、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由于操作不熟练,一次妻子在倒车出车库时,错将油门当刹车,方向也没把握好,撞上了停在旁边的家里的旧车,造成新车左后大灯损毁、保险杆移位,旧车右后侧门凹陷。夫妻俩立即通过电话向保险公司报了事故,并在第二天一早就来到保险公司快速处理中心办理理赔。但是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却告知周先生,由于两辆车同在其名下,所以这种“自家车”撞“自家车”的事故,保险公司只能就负全责的新车损失部分进行理赔,而无责的旧车损失属于保险公司免责范围,拒绝赔偿。周先生遂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到了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旧车的损失。  【案例二】  刘先生名下有两辆面包车,分别在不同的保险公司上了保险。前不久,刘先生和另一名司机分别驾驶这两辆车回京,途中突遇一条大狗窜上路面,在前面的刘先生急刹车,后面的那辆面包车躲闪不及,导致追尾。当时,刘先生拨打电话报警,随后办理了快速处理协议书,协议书中表明,后车负全责,前车无责任。日前,刘先生去保险公司理赔时也遇到了难题。保险公司告知刘先生,因两辆车的车主是同一人,保险公司对这种情况不予理赔。保险公司这样做的理由是:该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方面第五条规定“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财产的损失”不在理赔范围内。  核心提示:  由过失或意外引发的自家车撞自家车案件中,有责车辆的损失由本车车损险予以赔付,无责车辆的损失可由自身车损险以及有责车辆投保的交强险予以赔偿。如是故意制造的事故,保险公司仅赔偿人身损害,对财产损失是不赔的。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一是如何界定同一人名下的不同车辆相撞,被撞车辆是否属于机动车强制保险“第三者”范畴;  二是“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财产的损失不在理赔范围内”这一条款的效力。  法理分析  一、关于“第三者”范围  何为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历来争议很大。  1.《交强险条例》的规定  《交强险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从文义解释看,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是除了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结合上述两个案例,争议焦点是同一人名下的第二辆车的损失是否属于受害人的财产?  2.对《道路交通损害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深度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12月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编者针对该条文进一步阐明,在我国的交强险制度设计中,被保险人范围除了投保人外,还包括了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这就导致出现投保人与本车实际驾驶人相分离的情形。具体到某一特定的交通事故时,被保险人要么是投保人本人,要么是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换言之,就某一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被保险人只可能有一个而不会是多个。也就是说,交强险中的所谓“被保险人”,是需要特定化的概念,只有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才能确定。因此,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驾驶机动车造成非本车上人员的投保人损害时,被保险人为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而非投保人,投保人此时与其他人一样,处于第三人的地位,交强险应予赔偿。  由此我们得出如下结论,同一名下的两辆车,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被保险人肯定是不同的两个人,相对于其中一辆车的驾驶人而言,另一辆车的驾驶人就是“第三者”。所以,自家车撞自家车,无责车辆的损失理应由有责车辆投保的交强险予以赔偿。  3.是否属于“第三者”应当根据财产来判断,而不应当以所有人为标准来判断  有一种观点认为,第三者责任险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属于财产保险合同范畴,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故所指的“第三者”应以财产作为判断标准,而非以财产的所有人为判断标准。虽然撞车的车辆和被撞的车辆同为原告的财产,但在特定事故中被撞车相对于撞车的应该是第三者,所以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我们认为有一定的道理。  假设某人有一个车队,旗下拥有1000辆汽车,其中两辆车相撞的几率将会大大增加。如果按照保险公司的做法,自家车撞自家车不赔,那么这个人将被迫寻找另外999个人,以1000个不同的名义投保,才会使自己的保险权益得到保障,这显然是非常荒唐的。  我们认为,“第三者”是个不特定的对象,两辆车相撞,被追尾的车辆(前车)对于后车来讲就应该是“第三者”,在这种特殊情况下,车主也就转化为“第三者”,理应获得赔偿,是不是“第三者”与车主身份无关。  二、关于免责条款的效力  本案争议的另一焦点是:保险公司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条款》)第10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各家保险公司交强险条款一般都是直接引用《交强险条款》,其中免责条款中也有上面的规定。那么如何看待该条款呢?  1.商业三者险  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二章第26条规定:“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承租、使用、管理、运输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以及本车上财产的损失……”  从商业保险的角度讲,保险人设置免责条款,是对自己所应承担保险责任的限制。如果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已经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是有效的。对保险人来说,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应该的,我们不能一味要求一个经济利益体去承担政府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障职责。基于此,保险人并不是对保险标的涉及的所有的风险都承担保险责任,而只是根据收取的保费及大数法则,约定特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因此,免责条款是合理、合法的。  2.交强险  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功能不同,设立它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那么对《交强险条款》第10条第(二)项的规定,即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应作何解释呢?我们认为应作限缩解释,即对被保险车辆的损失和车上的财产损失不予赔偿,对车外的财产是应该赔偿的。换句话说,如果是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话,不管车内车外一概不赔,否则,应该赔偿。这是符合交强险立法本意的。退一步讲,交强险对财产损失的限额有责的情况下是2000元,这点支出对保险公司而言是微不足道的。保险业有一个“通融赔付”原则,指的是按照合同约定,保险人可赔可不赔的损失,由于一些其他因素的影响,保险人予以全部或部分补偿。如果从通融赔付的角度、从保险公司培养潜在客户的角度、从提升保险公司社会形象的角度讲,保险公司对自家车撞自家车的情况也是应该赔的。  3.保险公司免责条款的效力  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利用格式条款将第三者责任险中被保险人所有的其他车辆排除在外,显然是作出了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对方的解释。《保险法》第30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适用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根据该条款规定,免责条款对原告方不产生效力,原告应当被认定为交强险中第三者的范围,是应该得到赔偿的。  已于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免责条款作了进一步规定,其中第9条规定,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第10条又规定,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不负解释说明和提示义务,不属于无效免责条款。然而,本案“《交强险条款》第10条第(二)项的规定”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禁止性规定情形,该免责条款在本案中是无效的。  三、无责车辆也可由自身车损险赔付  1.“无责不赔”条款无效  在一般的追尾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的习惯性做法是:若前车无责,后车全责的话,前车的损失由全责的后车通过其三者险赔付;后车的损失由后车的车损险进行赔付,前车的车损险是不予赔付的。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所以,无责不赔条款是无效的。  保险公司的另外一种解释是:三者险是责任险,赔偿原则是赔他人不赔自身,虽然标的物是车辆,但是保的却是车主对外的赔偿责任,并不是保车主自己的损失,这是国际通行的保险原则。而且理论上保险公司在赔付后享有向有责方追偿的权利,既然两辆车属同一车主,如果给车主理赔后回头还得找车主追偿,就没有意义了。  保险公司的观点混淆了车损险的性质,车损险不是责任保险。投保人购买了车损险后,一旦车辆有损失,而且能够证明非投保人故意造成,保险公司就应该赔偿,否则投保人购买保险的目的就落空了。至于能否行使代位求偿权是另外一个问题,不是赔偿的先决条件。  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的《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已经废除了“无责不赔”的规定。  2.关于代位权的行使问题  《保险法》第62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60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也就是说,自家车因意外或过失导致自家车损失,保险公司不可以行使代位追偿权。  结论  一、过失或意外导致事故  在自家车撞自家车的案件中,有责车辆的损失由本车车损险予以赔付,无责车辆的损失可由自身车损险以及有责车辆投保的交强险予以赔偿。  二、故意制造事故  如果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保,那么保险公司怎么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从该条文可知,故意制造事故,保险公司仅赔偿人身损害,对财产损失是不赔的。  (王卫国:河北农业大学经贸学院教授、硕导、兼职律师,尹艳宾: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
(责任编辑:陈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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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车撞了保险公司应该怎么赔偿
生活中每天都会发生,有的严重的可能还会导致死亡的情况出现,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双方都比较关心的是损害赔偿问题,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首先是可以在交通事故责任保险份额内赔偿,但是出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哪些费用呢?接下来由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被车撞了保险公司应该怎么赔偿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被车撞了应该找对方赔钱,对方会找保险公司来处理,给你的损失定价,然后对方拿你的发票去保险公司报销。请记住,你的损失第一责任人是对方。如果被撞了找不到对方,需要开具公安部门事故证明,自己保险公司仅赔7成。出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的具体理赔标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人生活费、住宿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法律对保险公司的理赔项目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赔偿的项目费用包括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规定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中。(一)交通事故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保险赔偿项目: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二)&交通事故受害人因伤致残的保险赔偿项目: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上述第(一)项外,还增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三)&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的保险赔偿项目: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除第(一)项费用外,还增加: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项目需要出示的相关证据(一)交通费:需要票据。出事故当天的第一张出租车费用,或者抢救车费用,可以报,其他都是公共汽车费用,才可以报。(二)营养费:需要做伤残鉴定,根据医嘱可以适当赔偿营养费用。(三)误工费用,需要医生的病假单,公司的误工证明,公司的工资单,税单(如果退休了,领取退休工资,无误工费用)。(四)护理和伙食费用,需要医院的方的证明,保险公司会扣掉不合理的地方,基本上按照每个地区的生活水平来的。(五)第二次医疗费用:需要医院方的证明,已经机构鉴定。(六)医药费用:医院的发票扣除不属于医保范围及不合理的用药费用,(进口药费基本都被剔除)(七)伤残费用:需要做伤残鉴定,由司法鉴定机构确定。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赔偿的主要项目同一般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一样,但是保险赔偿是有限额规定的,超过上述限额保险公司将不会赔偿,超过部分将由应当承担责任的肇事方承担。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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