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虚假手续银行贷款担保人手续有责任吗

招商银行,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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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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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最高额授信合同 合同编号:( ) 鑫通贷款20年(
)字第号 最 高
额 综 合 授信 合
同 受信人: 授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章的规定,受信人、授信人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合同综合授信额度是指授信人对受信人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授信种类的可使用信用余额之和。 第二条
授信内容 (一)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折合人民币金额(大写)。 (二)授信期限:从
年 月日起至 年 月日止。在本授信期限内发生的每笔授信项下业务的起始日、到期日以本合同授信项下各单项合同或借款凭证等相应的凭证为准。各笔授信项下业务的到期日不得超过本授信期限。 (三)本授信额度用于下列授信种类:
。 可选择的种类为包括但不限于:(1)人民币贷款;(2)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3)银行保函。 (四)授信用途: 。 (五)本授信额度项下的各种业务利率、费率以相应的合同或承诺书为准。 第三条
授信额度的使用 (一)受信人在授信期限内并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授信担保条件和授信用途的前提下方可使用授信。(二)在本合同约定的授信期限和最高授信额度内,受信人可循环使用授信额度,但使用授信额度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三)受信人需要使用本授信合同项下授信额度时,须逐笔向授信人提出申请,授信人有权根据自身的资金情况、受信人的经营状况及融资用途等因素审核。同意使用的,双方另行签订单项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 (四)授信期限届满,尚未使用的授信额度自动取消,受信人不能再申请使用。 (五)受信人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使用授信额度,若汇票到期日前受信人作为承兑申请人不能足额交付票款,授信人有权将不足部分按逾期贷款处理。 (六)本授信合同项下使用授信额度时双方所签订的各单项业务合同及其相应的凭证、申请书/承诺书等文书均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受信人使用授信额度的其他前提条件: 第四条
声明与承诺 受信人声明如下: (一)受信人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依法具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的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受信人有权签署本合同,本合同各条款均为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保证已获得签署及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所需的授权。 (三)受信人向授信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四)受信人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正在发生的、有可能影响对其履约能力判断的下列情况: 1、与受信人或其主要领导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2、受信人在其他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 3、受信人承担的债务、或有债务或向第三人提供的抵押、质押担保; 4、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 5、其他可能影响受信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受信人承诺如下: (一)按授信人的要求每月提供最新财务报表;每年第一季度提供经审计的上年年度财务报表;按授信人要求随时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受信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之、报表等文件和资料。 (二)受信人保证完成为本的有效并能合法履行所需的备案、登记或其他手续,并支付相关税项和费用。 (三)如果受信人已经或将与本合同担保人就其担保义务签订反担保协议或类似协议,该协议将不会损害授信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 (四)接受授信人的信贷检查与监督,并给予足够的协助和配合。 (五)不利用授信资金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六)在本合同项下授信资金全部清偿前,受信人有任何一种改变经营方式行为(包括承包、租赁、合并 、分立、股份制改造、联营、与外商合资或其他形式)时,应最迟于改变经营方式前三十天通知授信人,并保证全部授信资金本息的清偿。(七)发生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时,保证立即全额归还授信资金。 (八)当客观上发生危及授信资金安全的情况时(包括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诉讼、财务状况恶化等),应当在事件发生后天以内书面通知授信人,并保证授信资金的本息偿还。 (九)受信人不以降低其偿债能力的方式处置自有资产。受信人对第三人提供保证或以自身资产设置抵押、质押担保时,将及时通知授信人,并承诺其担保的债务总额不高于其自身净资产。 (十)对于受信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建设工程承包商未对项目建设垫付资金。如承包商已经垫付资金,受信人已向授信人提供承包商放弃其建设工程垫资款优先受偿权的书面文件。(此条款适用于房地产项目授信) (十一)受信人承诺当发生如下事件时将及时通知授信人: 1、在本合同或其它任何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2、受信人发生隶属关系的变更、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内部组织机构的重大调整; 3、受信人经营出现困难和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4、受信人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5、受信人发生其他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二)在有关会计年度的税后净利润为零或负数,或者税后利润不足以弥补以往会计年度累计亏损的情况下,或者税前利润未用于清偿受信人在该会计年度内应清偿的本金、利息和费用或者税前利润不足以清偿下一期本金、利息和费用时,受信人不以任何形式向股东分配股息、红利。 第五条
授信额度的调整篇二:个人授信额度
个人授信额度借款合同
(授信额度合同)
合同编号: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债务人: 合同签订地:
2011年2月版 签约重要提示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
一、您有权签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经取得充分授权; 二、您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别注意了其中有关责任承担、免除或限制兴业银行责任、以及加黑字体部分的内容; 三、您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这些条款约定; 四、兴业银行提供的合同文本仅为示范文本,合同相关条款后均留有空白行,并在合同尾部增设了“补充条款”,供各方对合同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使用; 五、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请及时向兴业银行咨询。 - 2 -经债务人申请,债权人经审核同意给予债务人额度授信,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恪守信用,立约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定义与解释 除非立约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则本合同以下词汇作如下定义和解释: 一、“授信额度”指债权人在综合评价债务人的资信情况及所提供担保的基础上,为债务人核定的在一定期限内综合融资额度最高本金限额。 本合同约定的授信额度分为“自助额度”和“非自助额度”,“自助额度”和“非自助额度”不能融通使用。“自助额度”除本合同另有说明外,适用本合同所有条款约定,“非自助额度”不适用本合同关于“自助额度”的条款约定。 二、“额度授信有效期”是指一个不中断的连续期间,在该期间内,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可以在债权人处办理额度授信项下的业务。额度项下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额度授信有效期,且贷款到期日不得长于额度授信有效期到期日。额度授信有效期届满,额度授信即失效。 三、“余额”:债权人对债务人办理额度项下各类业务实行余额管理和控制。该余额是指在额度授信有效期内,债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授信方式使用债权人所给予的授信额度而形成的各项余额之和,包括未到期余额和已到期未清偿余额两部分,即: (一)“未到期余额”是指债权人依债务人申请在合同约定的授信额度内为债务人办理各类业务而债务人应向债权人作出清偿的责任期限尚未届满所形成的各项待清偿债务本金余额。 (二)“已到期未清偿余额”是指债权人依债务人申请在合同约定的授信额度内为债务人办理各类业务而债务人应向债权人作出清偿的责任期限届满但仍未清偿的各项债务本金余额。 四、“自助额度”是指债权人根据债务人申请,在额度授信项下核定一定的额度,同意债务人在该核定的额度内以本人借记卡作为贷款支用与偿还的结算工具,经密码验证,由债务人在债权人提供的业务平台(包括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上实施操作,循环使用贷款,自助完成借款与还款,无须逐笔出具书面借款申请,无须逐笔签订借款合同。个人自助额度项下的个人自助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个人自助额度期限到期日。 五、“总合同”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所签订的《个人授信额度借款合同》。 “分合同”指债务人根据《个人授信额度借款合同》约定,在授信额度内经债权人审核同意后办理融资业务时双方签订的具体约定每笔主债务金额、主债务履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本合同为各分合同的总合同,分合同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与分合同的约定如有不符,以分合同的约定为准。但对于分合同中约定的贷款期限及贷款到期日超过本合同“额度授信有效期”约定的,以本合同的约定为准。 个人自助额度项下每笔借款及还款的金额、期限等以债权人形成的电子记录为准,该电子记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主债务”指债务人向债权人申请办理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各项业务时所产生的债务本金、利息以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变卖费、电讯费、差旅费、处置费等。 七、本合同中“工作日”均指银行的营业日。 八、债务人是指额度授信申请人。债务人如有配偶,则共同债务人为债务人配偶;债务人如无配偶,则共同债务人为自愿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其他人。债务人和共同债务人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对全部借款及相关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立约方的说明 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一。
第三条 授信额度 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二。 本合同约定的授信额度包括自助额度和非自助额度,其中自助额度部分以本合同第六条约定为准,非自助额度为授信额度扣除自助额度的剩余额度,自助额度和非自助额度不得融通使用。 具体业务中借款金额涉及到外币的,按照借款发放当日兴业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基准价折合成人民币计入授信额度。
第四条 额度授信有效期及调整 一、本合同额度授信有效期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三。在额度授信有效期内,债务人可循环使用授信额度。各分合同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额度授信有效期,且贷款到期日不得长于额度授信有效期到期日。除个人自助贷款外,债务人必须逐笔申请,经债权人逐笔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在债务人逐笔申请使用授信额度时,债权人有权对债务人个人资信、还款能力、财产状况、抵质押物价值、保证人担保能力进行重新评估。 二、本合同不构成债权人向债务人必然提供融资的确定义务,在任何情况下,债权人均有权单方面对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额度授信有效期、自助额度金额及自助额度期限等作出调整甚至取消全部或部分授信额度而无需事先征求债务人同意。前述“任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债务人产生重大或有负债; (二)债务人发生重大经济困难和风险; (三)债务人还款信用下降,还款风险增加; (四)债务人在本合同中所作的相关声明与承诺不再真实有效; (五)债务人所属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或所从事的行业发生重大变化; (六)债权人认为有必要改变、调整或取消债务人授信情况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授信用途 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四。
自助额度 一、在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授信额度项下,债权人同意授予债务人自助额度,借款支用与偿还的结算工具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五(一),额度金额、额度期限及借款用途等具体情况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五(二)。其中,自助额度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项下可使用的授信余额,具体自助额度金额以兴业银行在业务办理渠道提示的信息为准;自助额度期限须在额度授信有效期内,且到期日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额度授信有效期到期日。 二、自助额度的借款利率: (一)借款基准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或兴业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同期指个人自助额度生效之日,同档次指自助额度期限对应的期限档次。 (二)借款利率在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动确定。其中:绝对值利率浮动是在基准利率上加或减浮动百分点确定借款利率,百分比利率浮动是在基准利率上乘以系数确定借款利率。 (三)日利率=年利率÷360(人民币按照360天计算,其他币种按市场惯例计算)。 (四)自助额度项下所有自助贷款执行本合同约定的自助额度借款利率,并在借款期限内保持不变,不分段计息。所有贷款以借款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利息。篇三:个人最高额度综合授信合同
个人最高额度综合授信合同
甲方(授信申请人/抵押人): 证件类型及号码: 住 所: 邮政编码: 住所电话: 工作单位: 单位电话: 手 机:
乙方(授信人/抵押权人):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
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
特别提示:本合同系甲方、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
最高综合授信限额 授信人向受信人提供的最高综合授信限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本合同所称之最高综合授信限额(简称“授信限额”),是指授信人依照信贷制度及受信人条件向受信人提供的,在一定期限内受信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业务种类可以使用的信用额度。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合同项下授信限额适用于甲方与乙方发生的贷款业务及其他授信业务。 第三条
授信期限 本合同项下授信限额的有效期为
年月日。甲方与乙方可在该期限内签订具体贷款及其他授信业务合同,具体授信业务的到期日不受该期限约束但应遵守具体贷款及授信业务的规定。授信期限届满,尚未使用的授信额度自动取消。 第四条
授信限额的使用 受信人使用本合同项下授信限额的,应根据授信人提供的各业务品种提交单项业务申请;授信人依照相关具体业务规定对该申请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双方另行签订单项业务合同;授信人根据单项业务合同向受信人提供贷款及其他授信服务。 在本授信合同项下单笔授信业务的期限、金额、利率、费率等约定以相应的单项业务合同、凭证等相关文件为准。 第五条
授信限额的调整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可能影响授信人权益时,授信人有权相应调整综合授信限额和/或停止受信人授信限额的使用、取消受信人尚未使用的授信限额。 一、与受信人经营相关的市场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国家货币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二、受信人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困难或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三、受信人经营实体主动或被迫停业、清盘、重组、解散或破产; 四、受信人及其经营实体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刑事处罚,或与其他债权人发生重大违约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拖欠其他银行贷款、拖欠供货商货款等; 五、受信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不按本合同或与授信人签订的其他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六、受信人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经营财务事实; 七、受信人未履行本合同或单项授信业务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受信人与授信人签订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的违约事件;八、受信人有转移资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及其他损害或可能损害授信人权益的行为; 九、受信人或其经营实体高管人员发生或涉嫌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十、受信人经营实体出现分立、合并、重大兼并、收购重组、改组等情形; 十一、受信人及其经营实体丧失商业信誉; 十二、受信人经营实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或者受信人经营实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发生或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出现诉讼或仲裁案件、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或宣告破产、解散等情况; 十三、为本合同项下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担保物发生损毁灭失、价值贬损、所有权争议等不利于授信人权益的情形; 十四、本合同项下授信业务的担保人违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所提供的资料及手续虚假,担保人违反其与授信人或其他第三人所签订的其他合同,或因该类合同产生争议而进行诉讼或仲裁,被迫或主动停业,出现重大经营失误,发生或涉嫌违法违规行为,逃废银行债务,出现兼并、收购重组及其他可能减弱其担保能力的情形等; 十五、危及或可能危及授信人权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受信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申请贷款及其他授信业务; 二、应按授信人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确保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 三、接受、配合授信人对其就本合同项下各单项授信业务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调查、监督、检查; 四、严格遵守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各单项业务合同的约定; 五、发生以下不利于授信人权益的情形及单项授信业务合同约定的情形时,受信人应依照本合同及单项授信业务合同约定及时通知授信人。 (一)受信人经营实体隶属关系变更、高层人事变动、公司章程修改以及组织结构调整等; (二)受信人经营实体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申请破产;(三)受信人经营实体变更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事项; (四)受信人经营实体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困难或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件; (五)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等事项; (六)可能对授信人权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六、受信人实施下列行为时,应事先征得授信人同意,并落实授信人认可的保障措施后方可实施; (一)受信人经营实体实施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减少注册资金、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以及其他足以影响授信人权益的行为; (二)受信人及其经营实体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导致可能影响本合同项下偿债能力的。 七、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单项业务合同保证人出现部分或全部丧失担保能力,或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单项授信业务合同的抵(质)押物(权利)价值减损,受信人应及时采取授信人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 八、受信人不得与任何第三人签署有损于授信人权益的合同。 第七条
授信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及时受理并审核受信人的用信申请; 二、对业务往来中知悉的受信人的财务状况及生产经营情况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及合同另有约定者除外; 三、有权要求受信人提供与授信有关的资料,并要求受信人配合调查; 四、有权监督受信人按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单项授信业务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资金; 五、有权直接从受信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上扣收到期或提前到期的授信本金和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 六、若受信人未履行或违反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单项业务合同约定义务的,授信人有权调整、取消授信限额,停止授信额度的使用,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单项授信业务;七、有权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等方式查询受信人的信用情况,有权按照人民银行等部门的规定上报受信人信息; 八、受信人未履行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单项授信业务合同的还款义务,授信人可以就受信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 第八条
担保方式 本合同的担保方式为: 相关抵押人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 的《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 以上合同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为本合同项下各单项业务发生的全部债务提供最高额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全部贷款及授信业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九条
合同的修改、解除与权利行使 一、修改或解除本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进行;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授信人对受信人的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行使授信人享有的权利,均不损害、影响或限制授信人依本合同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债权人应享有的一切权利,也不得视为授信人对任何破坏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不能视为授信人放弃对现有或将来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三、本合同在法律上成为无效的,授信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可立即向受信人追偿所遭受的损失;合同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效力; 四、受信人确认依据本合同确定的联系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真实有效,授信人可按照上述地址、号码、采用邮寄、电话、传真等通讯方式通知受信人。受信人变更联系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未通知授信人的,授信人按照原通讯方式传送有关通知、文件的,视为已送达; 五、合同双方之间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通知、文件等应以书面形式发出; 六、本合同的签订并不代表乙方对甲方的贷款承诺,甲方欲使用本合同项下的授信额度时,须逐笔提出申请,乙方有权根据自身资金情况、甲方经营状况及借款用途等因素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同意发放贷款,甲方对此无异议,并予以认可。本&&篇:《》来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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