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德龙凤鑫利两全保险分红型型

正德幸福人生两圈保险(万能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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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1)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仍生存,本公司按照保险期满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随之终止。
(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 1年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照下列两项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随之终止。 ① 被保险人身故时个人账户价值的 105%; ② 投保人所交保费(不计利息)。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 1年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
照被保险人身故时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本主险合同随之终 止。
(3)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在给付第(2)项身故保险金的同时,再按下列金额给付公共交通 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随之终止。
①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个人账户价值不高于 30万元,按个人账户价值金额
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②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个人账户价值大于 30万元,按 30万元给付公共交通 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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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正德龙盛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投保人与本公司的合同
<span lang=EN-US
style='line-height:99%;font-family:仿宋_GB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他经投保人与本公司(见 8.1)共同认可的 与本合同有关的书面协议都是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正德龙盛两全保险 (万能型)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span lang=EN-US
style='line-height:99%;font-family:仿宋_GB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次日零
时起本主险合同生效,生效日应载于保险单上。本公司自生效日的零时起开始
承担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日期的,
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保单年度(见 8.2)依据生效日进行计算。
<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十六???六十五周岁。投保年龄以周岁(见 8.3)
<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自投保人签收本主险合同的次日起,有 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如投保人认
为本主险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可以解除本主险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
还保险费并可扣除不超过 10元的工本费,但经本公司体检的,本公司有权扣除
解除合同时,投保人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本主险合同及本公司要求的相关
资料。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申请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主险合同即被
解除,本公司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仿宋_GB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1)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仍生存,本公司按照保险期满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随之终止。
(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 1年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见 8.4)身故,本公司按照下列两项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随之终止。
① 被保险人身故时个人账户价值的 105%; ② 投保人所交保费(不计利息)。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 1年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
照被保险人身故时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本主险合同随之终 止。
(3)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见 8.5)期间(见 8.6),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 身故,本公司在给付第(2)项身故保险金的同时,再按下列金额给付公共交通
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随之终止。
①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个人账户价值不高于 30万元,按个人账户价值金额
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②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个人账户价值大于 30万元,按 30万元给付公共交通 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span lang=EN-US
style='line-height:99%;font-family:仿宋_GB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醉酒(见 8.7)、斗殴(见 8.8)、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 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见 8.9)或滥用政府管制药品(见 8.10);(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span lang=EN-US
style='line-height:99%;font-family:仿宋_GB)期间; (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见 8.12)或武装叛乱(以上行为以 政府宣告或认定为准); (8)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或由前述情形引起的疾病;
(9)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10)被保险人在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
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汽车和列车的车厢外部、轮船的甲板之外 或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
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8.13)。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向
投保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span lang=EN-US style='line-height:99%;font-family:仿宋_GB&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0年。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span lang=EN-US
style='line-height:99%;font-family:仿宋_GB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受益顺序,各受
益人按同一顺序享有受益权;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
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
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应
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另有约定外,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span lang=EN-US
style='line-height:123%;font-family:仿宋_GB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见 8.14)发生之日 起 7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
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各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见 8.15)导致的迟延
除外。通知内容包括:事故情况、原因、伤亡情况以及本公司需要了解的其他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
性质、原因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
<span lang=EN-US
style='line-height:99%;font-family:仿宋_GB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满期保险金申请 由满期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
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与受益人的法定身份证明(见 8.16); (3)与保险金的申请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
资料: (1)保险合同;(2)受益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验尸证明;(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5)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6)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经过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span lang=EN-US
style='line-height:99%;font-family:仿宋_GB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完整齐全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后,会及时
做出核定,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
金数额的协议后 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自作出 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完整齐全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 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
应的差额。
<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仿宋_GB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
公司以判决书生效之日为准,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
险人生还后 30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
<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仿宋_GB保险金申请时效&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如何缴纳保险费
<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仿宋_GB保险费&&&&&
本主险合同保险费采取一次性交付方式。投保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的最低金
额及最高限额需符合本公司相关管理规定。
投保人所缴纳的保险费在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记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及结算
<span lang=EN-US
style='line-height:99%;font-family:仿宋_GB个人账户&&&& 本公司为每个被保险人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是为履行万能保险产品的保
险责任,累计被保险人的账户价值而建立的账户。个人账户于保单生效日成
立。本公司将每年向投保人寄送一份保单状态报告,报告保单账户价值变动
情况及结算利率。
<span lang=EN-US
style='line-height:99%;font-family:仿宋_GB最低保证利率&& 本公司为个人账户设立一个最低保证利率,即保证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
个人账户价值的结算利率最低为 2.5%,该利率为年利率。
<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每年 1月 1日为账户价值结算日,本公司根据保险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结合
万能账户的实际投资状况,确定上个会计年度(见 8.17)的结算利率,并在
结算日起的六个工作日内公布,每次公布的结算利率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
结算利率用于计算本主险合同个人账户价值在上个会计年度累积的利息。该
公布结算利率为年利率,日结算利率与年结算利率的关系如下:
日结算利率& =( + 年结算利率)
<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账户利息在每次结算日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结算。每日账户利息按本主险合
同当日 24时的账户价值与日利率采用日复利方式计算。结算时账户利息采用
每日账户利息按计息天数加总得出,同时将账户利息记入账户价值。
在结算日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主险合同相邻两次结算日之间实际经过天数,
日利率为公布结算利率对应的日利率;在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结算的,计息天
数为本主险合同上一结算日和合同终止日之间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本主
险合同约定的最低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
<span lang=EN-US
style='line-height:99%;font-family:仿宋_GB初始费用&&&& 本公司于保险费进入个人账户之前一次性扣除一定的初始费用,本主险合同
初始费用不超过所交保费的 5%。
<span lang=EN-US
style='line-height:99%;font-family:仿宋_GB账户价值&&&& 本主险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为扣除初始费用进入该账户的保费、保单持续奖
金和计算的账户利息之和。
<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仿宋_GB保单持续奖金&& 本主险合同生效后的前三个保单周年日及第五、第八个保单周年日,本公司
将发放保单持续奖金。保单持续奖金的数额为所缴纳的保险费乘以相应的保
单持续奖金比例,直接加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保单持续奖金发放的时间
保单持续奖金比例
第一个保单周年末
<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仿宋_GB%
第二个保单周年末
<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仿宋_GB%
第三个保单周年末
<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仿宋_GB%
第五个保单周年末
<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仿宋_GB%
第八个保单周年末
<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仿宋_GB%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span lang=EN-US
style='line-height:99%;font-family:仿宋_GB合同解除&&&& 投保人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主险合同,并向本公司提供下
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投保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在收到上述
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日内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span lang=EN-US
style='line-height:99%;font-family:仿宋_GB如实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或申请恢复本主险合同效力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本主险合同的内容,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
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
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
使而消灭。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
本公司在本主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
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span lang=EN-US
style='line-height:99%;font-family:仿宋_GB年龄确定与&&&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被保险人的真
错误处理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 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本主
险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但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 起超过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
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 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
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仿宋_GB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主险合同的内容。变更本主险合同的,应当
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与
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仿宋_GB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
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
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span lang=EN-US style='line-height:99%;
font-family:仿宋_GB& 争议处理&&&& 本主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
(1)因履行本主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主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的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的
前一日 24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
岁,每经过 1年增加 1周岁,不足 1年的不计。
<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
<span lang=EN-US
style='line-height:99%;font-family:仿宋_GB公共交通工具&&& 指有营运执照、以客运为目的且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民航班机、列车(包
括地铁、轻轨列车以及其他客运列车)、汽车(包括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
车)、轮船(包括渡轮)。
<span lang=EN-US
style='line-height:99%;font-family:仿宋_GB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被保险人乘坐客运列车和客运汽车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持有效车票双脚
期间上车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车票载明或约定的旅程终点双脚下车时止;被保险
人乘坐客运轮船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检票双脚踏上轮船时起至被保险人 到达船票载明的旅程终点双脚离开轮船时止;被保险人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时 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双脚进入客运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双脚走
出舱门时止。
<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仿宋_GB醉酒 指因饮酒而表现出动作不协调、意识紊乱、舌重口吃或其他不能清醒地控制
自己行为的状态。醉酒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
医院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仿宋_GB斗殴 指双方或多方通过拳脚、器械等武力以求制胜的行为。斗殴的认定,如有司
法机关、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则以上述法律文件为准。
<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仿宋_GB毒品 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索赔当时国
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仿宋_GB管制药品&&&&&
指在索赔当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
管理的药品,包括但不限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仿宋_GB感染艾滋病病毒或&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
患艾滋病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 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 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仿宋_GB恐怖活动&&&&&
指恐怖分子制造的任何危害社会稳定、危及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的一切形式
的活动,通常表现为爆炸、袭击、劫持(绑架)、投放危险物质、放火等形式,
与恐怖活动相关的事件通常称为恐怖事件、恐怖袭击等。
<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仿宋_GB
本主险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与退保费用(见
8.18)之间的差额。
<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仿宋_GB
指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span lang=EN-US
style='line-height:99%;font-family:仿宋_GB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span lang=EN-US
style='line-height:99%;font-family:仿宋_GB法定身份证明&&& 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
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span lang=EN-US
style='line-height:99%;font-family:仿宋_GB会计年度&&&&& 指每一公历年,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span lang=EN-US
style='line-height:99%;font-family:仿宋_GB退保费用&&&&& 指投保人在犹豫期后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本公司收取的费用,是申请解除合同
时的账户价值与对应的退保费用率之乘积。 本主险合同第一个保单年度的退保费用率为 1%,自第二个保单年度始,退 保费用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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