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邑商品房验收部门是哪个部门

武邑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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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日 10:51:06&&&来源:&&&
&&&&&&&&&&&&&&&&&&&&&&&&&&&&&&&&&&&&&&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复垦应当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耕地损毁的,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
  第三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铁路、交通、水利、环保、农业、林业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和行业指导监督。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除条例第六条规定外,开展土地复垦调查评价、编制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确定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质量控制、进行土地复垦评价等活动,也应当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土地管理行业标准。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等标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对土地复垦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损毁、土地复垦等数据信息。
  第二章&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六条& 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具体承担相应建设用地审查和采矿权审批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送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
  第七条& 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的补充编制工作,报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第八条& 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依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以及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采矿项目,应当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其他项目可以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第九条& 生产建设周期长、需要分阶段实施土地复垦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应当包含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跨县(市、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中附具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土地复垦实施方案。
  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和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土地复垦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位置、主要措施、投资概算、工程规划设计等。
  第十条& 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根据论证所需专业知识结构,从土地复垦专家库中选取专家。专家与土地复垦方案申请人或者申请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要求回避。土地复垦方案申请人也可以向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专家回避。
  土地复垦方案申请人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查询专家意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提供查询结果。
  第十一条& 土地复垦方案经专家论证通过后,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最终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通过审查:
  (一)土地利用现状明确;
  (二)损毁土地的分析预测科学;
  (三)土地复垦目标、任务和利用方向合理,措施可行;
  (四)土地复垦费用测算合理,预存与使用计划清晰并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
  (五)土地复垦计划安排科学、保障措施可行;
  (六)土地复垦方案已经征求意见并采纳合理建议。
  第十二条& 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应当包含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内容。
  土地复垦方案未通过审查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土地复垦义务人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办理建设用地或者采矿审批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因生产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规模等发生变化,或者采矿项目发生扩大变更矿区范围等重大内容变化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对原土地复垦方案进行修改,报原审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四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不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三条规定补充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复垦方案的,依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在实施土地复垦工程前,应当依据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将土地复垦方案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一并报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要求,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
  第十七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银行共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明确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和使用的时间、数额、程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
  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动工前一个月内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后一个月内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修改土地复垦方案后,已经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不足的,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后一个月内补齐差额费用。
  第十九条& 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实行一次性预存和分期预存两种方式。
  生产建设周期在三年以下的项目,应当一次性全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生产建设周期在三年以上的项目,可以分期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但第一次预存的数额不得少于土地复垦费用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余额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土地复垦费用预存计划预存,在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前一年预存完毕。
  第二十条& 条例实施前,采矿生产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中已经包含了土地复垦费用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可以向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属实的,可以不再预存相应数额的土地复垦费用。
  第二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工作计划和土地复垦费用使用计划,向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出具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出具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
  土地复垦义务人凭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从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支取土地复垦费用,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第二十二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年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土地损毁情况,包括土地损毁方式、地类、位置、权属、面积、程度等;
  (二)年度土地复垦费用预存、使用和管理等情况;
  (三)年度土地复垦实施情况,包括复垦地类、位置、面积、权属、主要复垦措施、工程量等;
  (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年度报告内容。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告事项履行情况的监督核实,并可以根据情况将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年度报告在门户网站上公开。
  第二十三条&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使用土地复垦费用的监督管理,发现有不按照规定使用土地复垦费用的,可以按照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的约定依法追究土地复垦义务人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应当遵循“保护、预防和控制为主,生产建设与复垦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一)对可能被损毁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应当进行表土剥离,分层存放,分层回填,优先用于复垦土地的土壤改良。表土剥离厚度应当依据相关技术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表土剥离应当在生产工艺和施工建设前进行或者同步进行;
  (二)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采石,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应当合理确定取土的位置、范围、深度和堆放的位置、高度等;
  (三)地下采矿或者疏干抽排地下水等施工,对易造成地面塌陷或者地面沉降等特殊地段应当采取充填、设置保护支柱等工程技术方法以及限制、禁止开采地下水等措施;
  (四)禁止不按照规定排放废气、废水、废渣、粉灰、废油等。
  第二十五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对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规模、程度和复垦过程中土地复垦工程质量、土地复垦效果等实施全程控制,并对验收合格后的复垦土地采取管护措施,保证土地复垦效果。
  第二十六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依法转让采矿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复垦义务同时转移。但原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完成的土地复垦义务未履行完成的除外。
  原土地复垦义务人已经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以及未履行完成的土地复垦义务,由原土地复垦义务人与新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在转让合同中约定。
  新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重新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银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
  第三章& 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二十七条& 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调查评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损毁土地现状调查,包括地类、位置、面积、权属、损毁类型、损毁特征、损毁原因、损毁时间、污染情况、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
  (二)损毁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包括损毁程度、复垦潜力、利用方向及生态环境影响等;
  (三)土地复垦效益分析,包括社会、经济、生态等效益。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认定为历史遗留损毁土地:
  (一)土地复垦义务人灭失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
  (二)《土地复垦规定》实施以前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
  第二十九条&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历史遗留损毁土地认定结果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土地复垦义务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答复。土地复垦义务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裁定。
  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出的认定结果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责令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重新认定。
  第三十条& 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复垦潜力分析;
  (二)土地复垦的原则、目标、任务和计划安排;
  (三)土地复垦重点区域和复垦土地利用方向;
  (四)土地复垦项目的划定,复垦土地的利用布局和工程布局;
  (五)土地复垦资金的测算,资金筹措方式和资金安排;
  (六)预期经济、社会和生态等效益;
  (七)土地复垦的实施保障措施。
  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纳入土地整治规划。
  土地复垦专项规划的修改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制定土地复垦年度计划,分年度、有步骤地组织开展土地复垦工作。
  第三十二条&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资金来源包括下列资金:
  (一)土地复垦费;
  (二)耕地开垦费;
  (三)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四)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
  (五)可以用于土地复垦的耕地占用税地方留成部分;
  (六)其他可以用于土地复垦的资金。
  第四章 土地复垦验收
  第三十三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组织自查,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验收调查报告及相关图件;
  (二)规划设计执行报告;
  (三)质量评估报告;
  (四)检测等其他报告。
  第三十四条& 生产建设周期五年以上的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可以分阶段提出验收申请,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分级验收。
  阶段验收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总体验收由审查通过土地复垦方案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
  第三十五条& 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组织邀请有关专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依据土地复垦方案、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对下列内容进行验收:
  (一)土地复垦计划目标与任务完成情况;
  (二)规划设计执行情况;
  (三)复垦工程质量和耕地质量等级;
  (四)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情况;
  (五)工程管护措施。
  第三十六条& 土地复垦阶段验收和总体验收形成初步验收结果后,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所在地公告,听取相关权利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相关土地权利人对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期内向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书面提出。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核查,形成核查结论反馈相关土地权利人。异议情况属实的,还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第三十七条& 土地复垦工程经阶段验收或者总体验收合格的,负责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具阶段或者总体验收合格确认书。验收合格确认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土地复垦工程概况;
  (二)损毁土地情况;
  (三)土地复垦完成情况;
  (四)土地复垦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建议、处理意见;
  (五)验收结论。
  第三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在申请新的建设用地、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时,应当一并提供按照本办法规定到期完工土地复垦项目的验收合格确认书或者土地复垦费缴费凭据。未提供相关材料的,按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的土地复垦项目竣工后,由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初步验收,验收程序和要求除依照本办法规定外,按照资金来源渠道及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初步验收完成后,依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进行最终验收,并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复垦的项目竣工后,依照本条规定进行验收。
  第四十条& 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或者社会投资进行复垦的土地复垦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验收,验收程序和要求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章 土地复垦激励措施
  第四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将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等农用地复垦恢复为原用途的,可以依照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凭验收合格确认书向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出具退还耕地占用税意见的申请。
  经审核属实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意见。土地复垦义务人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退还耕地占用税手续。
  第四十二条& 由社会投资将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为耕地的,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外,对属于将非耕地复垦为耕地的,经验收合格并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复核同意后,可以作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耕地指标,市、县政府可以出资购买指标。
  第四十三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将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的,经验收合格并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复核同意后,依照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可以作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耕地指标。但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复垦的耕地除外。
  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复垦后应当交给农民集体使用。
  第六章 土地复垦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年度检查、专项核查、例行稽查、在线监管等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和电子数据;
  (二)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就土地复垦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土地复垦现场进行勘查;
  (四)责令被检查当事人停止违反条例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上及时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管理规定、技术标准、土地复垦规划、土地复垦项目安排计划以及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结果、土地复垦工程验收结果等重大事项。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国土资源主干网等按年度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工作开展情况等逐级上报。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落实土地复垦法律法规情况、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土地复垦效果等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复垦档案实行专门管理,将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资金使用监管协议、土地复垦验收有关材料和土地复垦项目计划书、土地复垦实施情况报告等资料和电子数据进行档案存储与管理。
  第四十八条& 复垦后的土地权属和用途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登记相关手续。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包括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出具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出具退还耕地占用税的意见,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出具退还耕地占用税的意见的;
  (三)其他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将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报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开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和采取管护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铀矿等放射性采矿项目的土地复垦具体办法,由国土资源部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年度目标及保障措施&&&&
部门职责-工作活动绩效目标&&&&
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部门基本支出预算&&&&
部门项目支出预算&&&&
部门“三公”及会议培训经费预算&&&&
第二部分 预算单位收支预算情况
一、河北武邑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收支预算&&&&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情况
年度目标及保障措施
&&& 一、年度发展规划目标
&&& 总体目标:
一、年度发展规划目标
&&& 总体目标:
部门年度发展规划目标
一是快速推进电力改线。加强与电力部门的沟通联系,督促电力设计院本周完成施工图纸设计,督促中标单位本周进场。
二是快速推进道路建设。计划建设兴旺路中段和学苑大街南段,目前已完成设计工作,正在出标的预算书,本周内完成标的预算书并上报县财政审核。
三是加强与济榆天然气公司联系,督促尽快进场。
2016年度三公经费情况为:因公出国(境)无费用,公务用车维护费8500元,公务接待无费用。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因公出国(境)无费用,公务用车维护费8500元,公务接待700元。
&&& 职责分类绩效目标:
职责分类绩效目标:
部门职责分类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部门年度发展规划目标由工程办为规划部门,工程办负责编制项目规划&、计划,制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组织开工前图纸会审,组织工程实施,全程负责项目的规划、设计、招投标、合同、施工、监理、质量、验收等整个过程质量活动的控制监督,杜绝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处理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施工技术问题。
&&& 二、实现年度发展规划目标的保障措施
实现年度发展规划目标的保障措施
实现本年度发展规划目标的保障措施
我区在县委、县政府正确领导下,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建设“经济强县,美丽武邑”的总体目标,以“三严三实”为行动标尺,以解放思想大讨论为动力,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凝心聚力,扎实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县委、县政府及其它上级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推动了经济开发区又好又快发展。我们结合园区规划布局和项目建设的需要,把基础建设作为另一重点工作,倾斜人力、物力,强力推进工程实施,使基础设施项目快速推进。
“解放思想,抢抓机遇,奋发作为,协同发展”大讨论活动开展以来,我区结合下基层、解难题、保稳定、促发展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一手抓学习提高,一手抓当前工作,将活动开展与全区重项工作任务结合起来,实行“问勤、问廉、问责、问效”,坚持以重点工作完成成效督促检查活动成果,推动了各项工作的全面落实,通过活动开展,更新了观念,武装了头脑,锤炼了队伍,提高了效率,促进了工作任务的完成。
部门职责-工作活动绩效目标
904河北武邑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单位:万元
年度预算数
促进经济发展
组织本乡镇产业发展规划,负责农业开发与扶贫项目落实,加强市场监管,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培育壮大骨干企业,形成地域产业特色,提高农村生产组织化程度促进中小企业相对集中、推进集约发展和科学发展。
  制定产业发展规划
立足本地资源和区位条件,组织制定本乡镇产业发展规划,指导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工作。
培育壮大骨干企业,形成地域产业特色。
壮大企业发展规模
  负责农业开发与扶贫项目的落实
负责农业开发与扶贫项目的落实,推动和引导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指导农村生产。
提高农村生产组织化程度,增强农村集体组织经济实力。
农业开发与扶贫项目落实比例
  加强市场监管
加强市场监管,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
大力发展民营经济,促进中小企业相对集中,推进集约发展和科学发展,壮大第二、第三产业,加快城镇化进程。
招商引进企业个数
加强社会管理
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组织监督国家基本公共政策的实施,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各项工作,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财产,负责本乡镇弱势群体救助,贯彻落实民族宗教政策。
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健全社会自律体系,促进各项社会事业持续稳定发展。
  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组织指导村级换届选举。
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提高农民自我管理能力,健全社会自律体系。
两委班子健全程度
  组织、监督国家基本公共政策实施
组织、监督国家基本公共政策实施。
组织、监督国家基本公共政策的实施,加强义务教育、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乡村建设等社会事务的行政管理,促进各项社会事业持续稳定发展。
公共政策实施效果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国土资源的开发与管理、环境保护、动物防疫、减灾救灾等工作。
配合相关部门工作效果
  制定和实施农村建设规划
制定和实施农村建设规划,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财产。
监管农村集体财产不出现违反规定的问题。
村级资金违规次数
  负责本乡镇弱势群体救助工作
负责本乡镇弱势群体救助工作。
本乡镇弱势群体全部得到救助。
弱势群体救助比例
  负责民族宗教政策贯彻落实
负责民族宗教政策贯彻落实。
民族宗教政策贯彻落实。
是否执行民族宗教政策
提供公共服务
组织农村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组织生态文明村建设,为农村、农业、中小企业提供服务,负责劳动力资源管理。
改善生产和交通条件,改善人文环境,实现富余劳动力转移,保障本乡镇社会保险、劳动用工管理规范。
  组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组织农村水、电、路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改善生产和交通条件。
生产和交通设施群众满意度
  组织实施文明生态村建设
组织实施文明生态村建设。
改善人文环境。
人文环境改善程度
  为本乡镇提供各项服务
为农村、农业、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法律咨询服务和政策服务。
较完善的为农村、农业、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法律咨询服务和政策服务。
群众对乡镇服务的满意程度
  负责劳动力资源管理
负责劳动力资源开发、富余劳动力转移,本乡镇社会保险、劳动用工管理。
劳动力资源开发、富余劳动力转移,本乡镇社会保险、劳动用工管理规范。
管理规范程度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落实安全生产措施,负责本乡镇普法宣传、教育及法律服务。
妥善处理突发性、群体性事件,调节和处理好各种利益矛盾和纠纷,教育农民知法、懂法、守法。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协助司法机关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
妥善处理突发性、群体性事件,调节和处理好各种利益矛盾和纠纷。
处理突发事件群众满意程度
  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农村社会稳定,农民安全生产。
破坏农村稳定的事件发生次数
  负责本乡镇法律服务
负责本乡镇的普法宣传、教育及法律服务。
增强农民法律意识,教育农民知法、懂法、守法。
本乡镇农民违法人次
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904河北武邑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单位:万元
项& 目代& 码
预算收支项目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
其中:限额补助
   非限额补助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专项收入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政府住房基金收入
   中央财政提前通知转移支付
   其他
基金预算拨款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
财政专户核拨
其他来源收入
其中:事业收入
   事业单位上级补助收入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经营收入
   其他收入
其中:人员经费
   日常公用经费
其中:本级支出
   对下补助
部门基本支出预算
904河北武邑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单位:万元
经济分类科目编码
预算支出项目
资 金 来 源
一般公共& 预算拨款
基金预算& 拨款
财政专户& 核拨
其他来源& 收入
基本支出总计
人员经费合计
一、工资福利支出
1、基本工资
2、津贴补贴
(1)地区附加津贴
(2)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3)(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 1)国家出台与实际天数无关的岗位津贴
&&& 2)国家出台按实际天数发放的岗位津贴
(4)规范津贴补贴后仍继续保留的补贴
&&& 1)回族补贴
&&& 2)职工劳模荣誉津贴
(5)上述项目之外的津贴补贴
4、社会保障缴费
(1)基本养老保险费
(2)职业年金缴费
(3)基本医疗保险费
(4)大病医疗保险费
(5)公务员医疗补助
(6)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费
(7)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
(8)工伤保险费
(9)其他社保缴费
5、伙食补助费
6、绩效工资
(1)基础绩效工资
(2)奖励绩效工资
(3)应纳入绩效工资的津贴补贴
7、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1)长期聘用人员和长期临时工工资
(2)长期聘用人员和长期临时工社保缴费和住房公积金
(3)病假两个月以上职工的工资
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1)离休金
(2)离休人员补贴
(5)社保机构开支人员单位应负担的离休费
(1)退休金
(2)退休人员补贴
(3)退休人员特殊补贴
(4)退休人员上述项目之外的补贴
(5)社保机构开支人员单位应负担的退休费
3、退职(役)费
(1)退职生活费
(2)退职人员补贴
(3)退职人员特殊补贴
(4)退职人员上述项目之外的补贴
(5)社保机构开支人员单位应负担的退职生活费
5、生活补助
(1)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2)其他奖励金
9、住房公积金
10、待规范津贴补贴人员提租补贴
(1)在职人员提租补贴
(2)离休人员提租补贴
(3)退休人员提租补贴
(4)退职(役)人员提租补贴
11、购房补贴
12、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1)住宅取暖费
&&& 1)在职住宅取暖费
&&& 2)离休住宅取暖费
&&& 3)退休住宅取暖费
&&& 4)退职住宅取暖费
日常公用经费合计
1、基础定额项目
(1)办公费
(4)邮电费
& 1)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
& 2)其他邮电费
(5)办公取暖费
(6)物业管理费
(7)差旅费
(8)维修(护)费
(9)会议费
(10)办公设备购置费
(11)因公出国(境)费用
(12)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 1)燃料费
&& 2)维修费
&& 3)保险费
&& 4)其他交通费
(13)离退休干部经费
&& 1)离休干部公用经费
&& 2)离休干部特需费
&& 3)离休干部住宅公用电话费
&& 4)离休人员福利费
&& 5)退休干部公用经费
&& 6)退休干部特需费
&& 7)退休干部住宅公用电话费
&& 8)退休人员福利费
&& 9)退职人员福利费
& 10)离休干部参观休养经费
(14)公务交通补贴
(15)印刷费
(16)咨询费
(17)手续费
(18)租赁费
(19)专用材料费
(20)被装购置费
(21)专用燃料费
(22)劳务费
(23)委托业务费
(24)其他业务费
2、按规定比例计提项目
(1)培训费
(2)公务接待费
(3)工会经费
(4)福利费
(5)党组织活动经费
3、特殊因素项目
(1)业务用房运行费
(2)办公用房运行补助
(3)网络运行维护费
(4)大宗印刷费
(5)专项邮电费
(6)专项购置费
(7)执法执勤及特种业务车辆运行费
(8)临时办公室经费
(9)中央空调及电梯运行费
(10)不可预见费
部门项目支出预算
904河北武邑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单位:万元
项目承担单位
功能分类科目编码
资 金 来 源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
基金预算 拨款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
财政专户 核拨
其他来源 收入
促进经济发展
  加强市场监管
  1、招商引资经费
河北武邑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工业用地地上物补偿
河北武邑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加强社会管理
  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1、村级支出
河北武邑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组织、监督国家基本公共政策实施
  1、计划生育
河北武邑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提供公共服务
  组织实施文明生态村建设
  1、城管经费
河北武邑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维护社会稳定
  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1、纪检经费
河北武邑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公园和宏达路占地
河北武邑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3、国防教育和武装经费
河北武邑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部门“三公”及会议培训经费预算
904河北武邑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单位:万元
资 金 来 源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
基金预算拨款
财政专户核拨
其他来源收入
“三公”经费小计
一、因公出国(境)费
&&& 其中:教学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费
&&&&&&&&& 其他因公出国(境)费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维费
&&&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
&&&&&&&&&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三、公务接待费
四、会议费
五、培训费
预算单位收支预算情况
一、河北武邑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收支预算
收支预算总表
904002河北武邑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单位:万元
项& 目代& 码
预算收支项目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
其中:限额补助
   非限额补助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专项收入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政府住房基金收入
   中央财政提前通知转移支付
   其他
基金预算拨款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
财政专户核拨
其他来源收入
其中:事业收入
   事业单位上级补助收入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经营收入
   其他收入
日常公用经费
人员经费预算
904002河北武邑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单位:万元
功能分类科目编码
经济分类科目编码
预算支出项目
资 金 来 源
一般公共& 预算拨款
基金预算& 拨款
财政专户& 核拨
其他来源& 收入
一、工资福利支出
1、基本工资
2、津贴补贴
(1)地区附加津贴
(2)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3)(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 1)国家出台与实际天数无关的岗位津贴
&&& 2)国家出台按实际天数发放的岗位津贴
(4)规范津贴补贴后仍继续保留的补贴
&&& 1)回族补贴
&&& 2)职工劳模荣誉津贴
(5)上述项目之外的津贴补贴
4、社会保障缴费
(1)基本养老保险费
(2)职业年金缴费
(3)基本医疗保险费
(4)大病医疗保险费
(5)公务员医疗补助
(6)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费
(7)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
(8)工伤保险费
(9)其他社保缴费
5、伙食补助费
6、绩效工资
(1)基础绩效工资
(2)奖励绩效工资
(3)应纳入绩效工资的津贴补贴
7、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1)长期聘用人员和长期临时工工资
(2)长期聘用人员和长期临时工社保缴费和住房公积金
(3)病假两个月以上职工的工资
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1)离休金
(2)离休人员补贴
(5)社保机构开支人员单位应负担的离休费
(1)退休金
(2)退休人员补贴
(3)退休人员特殊补贴
(4)退休人员上述项目之外的补贴
(5)社保机构开支人员单位应负担的退休费
3、退职(役)费
(1)退职生活费
(2)退职人员补贴
(3)退职人员特殊补贴
(4)退职人员上述项目之外的补贴
(5)社保机构开支人员单位应负担的退职生活费
5、生活补助
(1)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2)其他奖励金
9、住房公积金
10、待规范津贴补贴人员提租补贴
(1)在职人员提租补贴
(2)离休人员提租补贴
(3)退休人员提租补贴
(4)退职(役)人员提租补贴
11、购房补贴
12、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1)住宅取暖费
&&& 1)在职住宅取暖费
&&& 2)离休住宅取暖费
&&& 3)退休住宅取暖费
&&& 4)退职住宅取暖费
日常公用经费预算
904002河北武邑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单位:万元
功能分类科目编码
经济分类科目编码
预算支出项目
资 金 来 源
一般公共& 预算拨款
基金预算& 拨款
财政专户& 核拨
其他来源& 收入
1、基础定额项目
(1)办公费
(4)邮电费
& 1)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
& 2)其他邮电费
(5)办公取暖费
(6)物业管理费
(7)差旅费
(8)维修(护)费
(9)会议费
(10)办公设备购置费
(11)因公出国(境)费用
(12)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 1)燃料费
&& 2)维修费
&& 3)保险费
&& 4)其他交通费
(13)离退休干部经费
&& 1)离休干部公用经费
&& 2)离休干部特需费
&& 3)离休干部住宅公用电话费
&& 4)离休人员福利费
&& 5)退休干部公用经费
&& 6)退休干部特需费
&& 7)退休干部住宅公用电话费
&& 8)退休人员福利费
&& 9)退职人员福利费
& 10)离休干部参观休养经费
(14)公务交通补贴
(15)印刷费
(16)咨询费
(17)手续费
(18)租赁费
(19)专用材料费
(20)被装购置费
(21)专用燃料费
(22)劳务费
(23)委托业务费
(24)其他业务费
2、按规定比例计提项目
(1)培训费
(2)公务接待费
(3)工会经费
(4)福利费
(5)党组织活动经费
3、特殊因素项目
(1)业务用房运行费
(2)办公用房运行补助
(3)网络运行维护费
(4)大宗印刷费
(5)专项邮电费
(6)专项购置费
(7)执法执勤及特种业务车辆运行费
(8)临时办公室经费
(9)中央空调及电梯运行费
(10)不可预见费
项目支出预算
904002河北武邑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单位:万元
功能分类科目编码
资 金 来 源
一般公共& 预算拨款
基金预算& 拨款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
财政专户& 核拨
其他来源& 收入
招商引资经费
公园和宏达路占地
国防教育和武装经费
“三公”及会议培训经费预算
904002河北武邑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单位:万元
资 金 来 源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
基金预算拨款
财政专户核拨
其他来源收入
“三公”经费小计
一、因公出国(境)费
&&& 其中:教学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费
&&&&&&&&& 其他因公出国(境)费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维费
&&&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
&&&&&&&&&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三、公务接待费
四、会议费
五、培训费
2017年武邑开发区预算说明
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决议、指示;研究辖区内重大经济社会发展问题;按照授权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干部管理;负责辖区内党的建设和其他党务工作;负责宣传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武邑开发区下设政府机关,两区、计生、安监站等部门,共有人员& 8人,其中:在职 8 人。
乡镇预算总体安排情况
2017年共安排我乡(镇)预算 366.1 万元,其中:人员经费& 36.73万元,公用经费 3.37 万元,计生经费 5.15 万元,纪检经费1.6万元,招商经费10万元,武装经费3万元,公园和宏达路占地6.25万元,城管经费260万元。村级经费 40 万元。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7年“三公”经费共安排 0.96 万元,比上年实际增加0.11万元,增加原因:0.07万元公务接待和0.04万元培训费 。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 0.85 万元,与上年一致,公务用车购置0& 万元,比上年增减 0万元。公务接待安排& 0.07万元,比上年增加0.07万元,增加原因:征地和招商任务繁重。
武邑开发区无政府采购情况。
武邑开发区没有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民生支出情况说明
农业“三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开发区财政以及农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基础数据采集审核、补贴资金发放等工作。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的,按照《中华人名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预算规模:用于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补贴资金,每年从农业保护补贴资金中予以安排,以后年度根据中央下达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情况同比例调整。资金来源和分配结果:所需资金从市财政每年下达我县的用于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中安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设立农业信贷担保风险补偿金、贷款贴息、重大技术推广与服务等方式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资金采取包干使用办法,要合理安排,确保资金安全、高效发放。分配标准:分配标准根据补贴资金总量和确定的补贴依据综合测算确定。
主办:衡水市人民政府
承办: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衡水市政务服务中心
冀ICP备字021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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