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 债券市场对债券行业是否有最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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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重申债券交易合规
  “代持”、“养券”等非标准化交易行为将受到更严厉的监管。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周五说。  这是在本周央行方面连续采取监管升级措施以来,证券监管部门的进一步表态。从银行、信托到证券、基金,各类型机构过去在债市的一些通行交易方式已经无人敢再尝试。  然而,有监管层人士周五对记者表示,目前日常监管仍然存在盲区。比如在公平交易方面,证监会可以监控到与交易对手的第一次交易,但是在这些交易背后的一系列“倒券”和“过券”仍然不在监管视野之内。  监管升级  新闻发言人介绍,“代持”、“养券”是市场或者媒体的通俗说法,在银行间市场上,主要指债券交易过程中,经双方约定,一方债券交由另一方代为持有的行为,实质是一种非标准化的场外交易行为。  代持是由双方私下约定的交易,不是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的交易行为。由于代持采取的是不透明的约定交易,容易滋生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问题。  对于持有证券的透明度和公平性,证监会2005年已发布相应规范。“在不同账户之间不能有利益输送,比如不能特别照顾社保账户。所有的交易都要由交易室统一安排,杜绝私相授受。”证监会一位相关负责人昨天表示。  不过,代持本身如果不涉及利益输送,它就仅仅是一个放大杠杆的场外交易行为。但目前的杠杆率已经处于比较高的水平。  上述负责人介绍说,近年来,基金杠杆突破40%的情况越来越多。据统计,中大概有50%的杠杆在40%~100%之间,5%的基金杠杆超过150%。  现行的法规中没有对杠杆上限作出规定,是因为基金运作之初缺乏融资渠道,主要是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融资,央行方面对债券回购规定不得超过40%的投资杠杆比例。  目前,证监会已经决定对《运作管理办法》进行修订,首次明确基金的杠杆率不能超过40%,即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40%。  盲区犹存  对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中个别从业人员在债市中可能存在的代持养券行为,证监会历来严格禁止,并作为日常信息披露和合规性监管的重要内容。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证券经营机构的债券交易,应严格遵循中债登公布的收益率曲线计算出的公允价值。一年期债券超过中债登公允价值30个bp、一年以上超过50个bp的交易将被视为异常交易,必须进行报备。  但是,债市黑幕中也暴露出一些多账户多次交易中存在复杂的“过券”和“倒券”链条,虽然证券机构的直接交易对手方并无违规,但一系列交易之后,最终却向个人控制的丙类账户输送了利益。目前,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尚无法监控,证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制度体系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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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财经韬略(ID: tttmoney8)
今天,据财新网报道,证监会准备对债券市场出手:
据财新消息,交易所债券市场对类平台发行人的门槛骤然提高,多家券商近日接到交易所窗口指导,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营业收入中,来自所属地方政府的比例若超过50%,将不能在交易所发债。此外,交易所正在研究如何提高房地产类和过剩行业公司债的发行门槛。
财新网的报道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个关乎我们老百姓关心的房地产,另外一个则对地方财政收入有重大影响。下面我们逐个进行分析。
房企的日子会越来越不好过
1、房企融资堪忧!
在财新网的报道中,关于房地产的其实只有短短的一句话(笔者再次将此句话点出): 证监会正在研究如何提高房地产类公司债的发行门槛,但是这句话的杀伤力惊人!
目前恰逢A股上市公司半年报,我们结合有关机构的统计结果便可以一探这句话的威力。
据wind数据整理,今年二季度末钢铁、煤炭行业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66.59%、51.63%,相比去年末分别下降1.87、0.72个百分点。房地产行业则加杠杆明显。Wind数据显示,截至今年6月末房地产行业的资产负债率已升至81.33%,相比去年末上升3.87个百分点。
房地产行业整体的资产负债率水平达到80%以上其实已经很夸张了,但是如果从净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净资产总额×100﹪,此项数字更能说明房地产企业目前是高风险、高回报)来看会更加触目惊心:鲁商置业、嘉凯城净资产负债率高达1400%,另有不少业内知名企业也达到1000%左右的水平。
房地产企业负债累累,说明房地产企业盖房子、投资房地产的重要资金来源就是债务融资。数据也显示, 债券是房地产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渠道之一:
通过Wind数据整理发现,上市公司融资的渠道发生变化,债券成为主要的融资渠道。公司债发行人中也不乏房地产公司。Wind数据显示,今年6月末房地产行业应付债券规模为2544亿,总规模约占2390家样本企业的18%。
要知道,上市房地产公司的债务融资规模占到整体上市的公司的18%,而房地产企业的数量才仅仅占上市公司5%左右。显然,房地产公司的发债融资是十分激进的。
小编说这么多其实读者应该能看出来,发债融资对于房地产企业重要性不言而喻。 此次证监会准备提高房地产类企业的发债门槛无异于断了众多债务率高的惊人的房地产企业重要的后续资金来源,尤其那些债务率远超越一般会计标准的企业。
小编观察到,本次证监会是从债务融资的角度对房地产企业的资金来源进行控制,而在这之前, 证监会和银监会已经分别从不同的渠道在收紧房地产企业的融资来源:
1)7月末,证监会表示严控上市公司通过再融资拿地
7月末,证监会官员在这次会议上表示,企业再融资募集的资金不鼓励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企业需要详细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信息。证监会官员特别指出,开发商通过再融资补充流动资金将受到严格限制,再融资所募资金只能用于房地产建设,而不能用于拍地和偿还银行贷款。
上市公司的再融资主要是通过定向增发等手段,一般来说只要上市公司集资目的明确,比如还贷款、拿地等等,证监会是不会管的。因为这基本属于上市公司自主的商业行为,而且募集的资金也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不存在强迫。
但是7月末的证监会意见却规定,上市房企通过股权融资获得的资金只能用于项目建设,不能用于拍地和偿还贷款。这等于说,从上市公司融来的钱,只能用于现有已经开工的项目,不能用于未来土地的投资,也不能偿还银行的贷款用以从银行继续借贷。对于房地产企业的未来发展显然是一大利空!
2)银监会通过理财业务限制开发商获取资金
7月27,有报道称,《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已经下发至各银行,这个文件通过加强银行风险管理,将直接影响开发商拿地资金的灵活性。28日,银监会回应称,目前处于内部研究论证和征求意见阶段。
银监会这个文件的主要目的是提高房地产企业的融资成本,有媒体曾经分析,在这个意见稿下发之前,通过银行理财业务(主要是资管计划),房地产企业的资金成本大概在7%左右,如果按照这个文件落实的话,房地产企业获取资金的成本将提高到12%以上,这效果绝对立竿见影!
2、房价能下来吗?
通过上面的三道枷锁,让房地产各方面的资金来源受阻,究竟能不能阻止我国房价的上涨,抑制楼市泡沫呢?
小编认为短期之内恐怕不会。小编的原因如下:
1)房地产企业的融资来源被限制,尽管可能会让房企拿地的雄心受阻,从而抑制地王推动周边房价走高的效应,但是这也无形中抑制了后续整体的楼房供应量,包括北京、上海等城市的土地供应政策收紧也是同理。供给端变少了,但是需求端并没有大幅度的下降。从近来的居民房贷水平节节攀升就能看到,居民对于购买房屋的热情不减。所以,需求和供给的天平在无形中偏向了卖方,如果一部分卖方开始惜售,那么情况会变得更严重。
2)在资产荒的条件下,银行目前仍然将放贷的重点放在房地产业务上,视房地产为现阶段的优质资产。
3)房地产行业对中国经济兹事体大,尤其在我国经济结构转型还没有起色,没有新的有效驱动力存在的情况下。
4)我国房地产在小编看来基本已经是金融属性的行业,换句话说,房地产目前的价格水平是维持我国信贷环境稳定的重要力量,因此各方在没有找到好的解决办法的情况下,房价也不会有大的跌幅。
5)最后,小编提醒读者,三四线及以下城市,由于房屋严重过剩,所以可能不会如一二线城市那么稳定,投资的话还是要谨慎。
地方政府的裤腰带可能要临勒紧了
分析完证监会新举措对房地产的影响,我们来看看对地方政府的作用。
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营业收入中,来自所属地方政府的比例若超过50%,将不能在交易所发债。
之前的政策要求是两个50%,即发债平台的现金流和营业收入中地方政府的比例只要有一个在50%以下就可以发债。而目前新的政策明显提高了这个要求,只有营业收入上的要求。所以,一旦此举确定实施,那么可能会有众多机构被迫停止债券业务。
证监会此举显然比较严厉,尤其对于资金压力原本就很大的地方政府。不过笔者也能体会证监会的意图:
1、地方政府债务问题严重
央行公布的数据显示,2016年2月至6月,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量超过3.61万亿元,而2015年全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量才3.8万亿元,地方政府用5个月的时间发行了接近去年全年规模的债券。按照201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要求,2016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务余额限额为亿元,而截至2016年6月底,地方政府债券托管余额为8.3万亿元,已接近限额量的八成。
从上面的数据能够看到,地方政府发债速度在2016年有着十分迅猛的增长,5个月就已经达到去年全年的水平。这种情况的发生一方面是因为政府的收入来源减少,比如地方企业的经营状况不佳,土地出让收入不可持续;另一方面是因为地方政府要花钱的地方多,包括支持地方国企的发展、偿还到期债务、投资基础设施,还有遵从国家的经济决策即帮助企业降杠杆,政府加杠杆等等。
在上述两方面共同作用下,地方债就面临着巨大的风险:地方政府把花出去了,但是项目收益率却很低,而且回收期很长,这就存在着的兑付风险,且随着地方债规模的迅速膨胀,风险也在快速积累。所以证监会就不得不紧急踩刹车。
2、防止地方债泡沫化
国债收益率不断走低,有日益泡沫化的趋势,央行随即通过14天期逆回购等措施来平抑国债泡沫。地方债由于常常跟随国债走势且在资产荒的背景下,有地方信用背书的债券仍然受到市场的追捧,这就造成地方债也逐步出现泡沫化现象。
总的来说,目前我们的监管层面临两难局面,既要满足抑制资产泡沫,防范金融风险的目的,又要尽量的给实体产业、地方政府等需要用钱的地方提供支持。而一项政策常常是顾此失彼,只能选择其中对于中国经济短期影响力比较大的优先考虑,就这个时点来说,地方债务就是被控制的对象,所以地方政府可能不得不勒紧裤腰带过一阵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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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证监会处罚公司债券是否还能发行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经济的进步,越来越多的企业做大做强,从小变大,更多的企业进行上市。我们都知道是可以发行债券的,但对于一些被证监会处罚的公司能不能发行,相信很多人都不知道,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关于被证监会处罚公司债券是否还能发行。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3、上市公司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十二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6、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国务院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在证监会内部,专门设有期货监管部,该部门是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中国证监会设在,现设主席1名,副主席4名,纪委书记1名(副部级),主席助理2名;会机关内设21个职能部门,1个稽查总队,3个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4条规定,中国证监会还设有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由中国证监会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会外有关专家担任。中国证监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36个证券监管局,以及、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公司发行债券有哪些条件(一)发行主体1、具独立法人地位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2、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3000万人民币;3、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6000万人民币。(二)资金用途:1、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更新;2、生产经营;3、偿还债务,改善资本结构;4、支持并购和资产重组等;5、股票回购。(三)发行条件1、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3、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4、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5、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6、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上市公司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包括哪些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3、上市公司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十二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6、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证监会的主要职责(一)研究和拟订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制定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规章、规则和办法。(二)垂直领导全国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对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管理有关证券公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三)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债券和国务院确定由证监会负责的债券及其他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结算;监管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四)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按必须履行有关义务的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五)监管境内期货合约的上市、交易和结算;按规定监管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六)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归口管理证券业、期货业协会。(七)监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期货结算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审批基金托管机构的资格并监管其基金托管业务;制定有关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开展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八)监管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到境外发行可转换债券;监管境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到境外设立证券、期货机构;监管境外机构到境内设立证券、期货机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九)监管证券期货信息传播活动,负责证券期货市场的统计与信息资源管理。(十)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律师及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活动。(十一)依法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十二)归口管理证券期货行业的对外交往和国际合作事务。(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华律网小编提醒大家对于购买一些公司债券的时候,也是需要承担相应的风险的,大家一定要首先分析好自己的投资能力,不要最后导致生活困难。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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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证监会处罚公司债券是否还能发行?
来源:互联网整理仅供参考
在有资金需求的时候,可以通过发行债券来解决困难。尤其是在市场利率低的情况下,发行公司债券的成本较低。当然,发行债券是有条件的,有时候上市公司会因为某些原因被证监会处罚。那么被证监会处罚公司债券是否还能发行?下面我们一起看看小编带来的回答。一、被证监会处罚公司债券是否还能发行?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3、上市公司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十二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调查;6、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二、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条件是什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三、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方式有哪些?公司债券的发行方式有三种,即面值发行,溢价发行,折价发行。假设其他条件不变,债券的票面利率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时,可按超过债券票面价值的价格发行,称为溢价发行。溢价是企业以后各期多付利息而事先得到补偿;如果债券的票面利率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可按低于债券面值的价格发行,称为折价发行。折价是企业以后各期少付利息而预先给投资者补偿。如果债券的票面利率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相同,可按票面价格发行,称为面值发行。溢价或折价是发行债券企业在债券存续期内对利息费用的一种调整。综上所述,上市公司发行债券有严格条件限制,并且在特定情况下不允许发行债券,比如,近一年内被证监会处罚公司债券是不可以公开发行的。同时,上市公司因为发行债券被处罚,应该及时整改,暂定债券发行程序,等待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申请发行公司债券。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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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江苏三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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