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房屋卖方已按中介房屋买卖卖方注意事项2016年12月31日搬出,期间和中介,买房方沟通,房子没过户,余款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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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中如何识破中介陷阱?
发布者:杨钦仁律师|时间:日|分类: |116人看过
房屋买卖中如何识破中介陷阱?且看法官给你的小锦囊。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演变,房地产经纪行业蓬勃发展,经纪机构在房屋交易市场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也呈现出中介机构参与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案件不断上升,以及造成案件越来越复杂的局面。本文会在后面以案说法,告诉广大群众哪些情况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中介居间服务存五大问题   涉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近几年呈现高发、复杂、多元化的态势,究其原因,除因二手房交易的部分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外,中介公司在提供居间服务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不规范甚至违法违规等行为是这类纠纷产生的重要根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对118件涉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案件调研,总结中介公司在居间过程中存在五大问题:  第一,虚假宣传和虚假承诺。部分中介公司为促成缔约赚取佣金,故意针对购房人的需求作虚假宣传和虚假承诺,诱使购房人签订买卖合同。如将靠近学区的房屋作为学区房宣传并口头承诺购房人可以上学,将不符合“满五唯一”条件的房屋说成“满五唯一”,对不具备购房资格的购房人,承诺可以帮助其解决购房资格等。  第二,故意隐瞒房屋重要情况。为促成买卖合同的签订,部分中介公司经常会故意向购房人隐瞒房屋的重要情况,使购房人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错误地签订合同。如经纪公司隐瞒交易房屋已办理抵押的事实,隐瞒房龄和房屋的性质,隐瞒发生过火灾或“凶宅”等情况。  第三,故意欺骗交易当事人。为利益的最大化,部分中介公司不惜损害交易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如为取得更高额的中介费,在买卖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中介公司又为售房人提供了二次居间服务并签订购房合同,致使出现“一房二卖”的情况。又如,中介公司为了签订居间合同,在售房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售房人夫妻办理假离婚并伪造离婚证,欺骗购房人能够规避20%的差额税费等。  第四,未充分履行审核义务。房产买卖居间合同关系中,中介公司需要提供准确的房源交易信息。部分中介公司并未尽到审核义务。如个别售房人在出售房屋时提供虚假材料,而中介公司在对售房人出示的身份证明、房屋权属状态等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即将房屋挂牌交易,致使许多不具备交易条件的房屋混入市场,影响交易安全,甚至为犯罪分子以售房作为手段实施合同诈骗提供了平台。  第五,未尽到提示义务。房屋买卖过程中,部分中介公司往往采用格式合同,同时,对减轻或免除中介公司主要合同义务的条款往往未进行加粗或加黑,亦未向交易双方进行充分的提示和告知。■法官提醒购房当心中介四类陷阱   法官指出,作为中介市场的重要消费主体,消费者应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提高对中介机构“陷阱”的识别能力。陷阱一  中介公司将《买卖合同》与《居间合同》合二为一。一般情况下,居间活动中应存在两个独立合同,一个是中介公司与委托人的居间合同,一个是购房人与售房人的买卖合同。现实中,中介公司为确保自身利益的实现,故意提供一个《买卖居间合同》,将《买卖合同》与《居间合同》合二为一,当购房人签订居间合同时,因居间合同中还有买卖合同的内容,从法律上讲,居间人的居间义务已经完成,然而客观上买卖合同的内容只是初步意向,中介公司为购房人承诺的许多义务并没有实际履行,一旦发生纠纷,购房人很难维护自身权益。陷阱二  中介公司故意不履行解释居间报酬所对应的具体含义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居间义务完成的标志就是买卖合同的签订,房屋过户属于买卖合同的履行,因此不是居间合同的义务。大部分购房人对该法律专业问题存在认识误区,认为办理过户是中介公司的居间义务。而中介公司利用购房人的这一认识误区,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居间报酬不包括网签与房屋过户的费用,但并不予以解释说明,导致一旦房屋买卖交易未能完成时,购房者要求中介公司承担责任的主张往往难以得到支持。陷阱三  中介公司故意以口头形式作出部分承诺。为促使购房人签订买卖合同赚取高额中介费,中介公司会对购房人作出许多承诺,如保证过户、帮助融资贷款、没有购房资格的帮助办理购房资格等。但在签订书面合同时,中介公司则会以合同是建委制定的格式合同不能随便更改为由,未将上述承诺落实到合同中。发生纠纷时,中介公司往往否认其曾作过承诺,购房人也无法提供有力证据予以证明。陷阱四  中介公司诱使购房人签订规避中介公司责任与风险的文件。居间过程中,中介公司会让购房人签订许多规避中介公司法定义务或减轻、免除中介公司责任与风险的文件。当购房人产生疑问时,中介公司则称上述文件没有实际意义,仅是公司内部要求,不影响购房人的权利等来误导购房人。纠纷发生后,中介公司往往会用这些有购房人签字的文件逃避其法律责任,而购房者则很难维权。  为此,法官特别提醒交易当事人,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应注意查看经纪公司是否有合法的房屋经纪资质;充分了解房屋建筑结构、区位、房屋历史、权属情况、共有情况等详细信息;认真阅读合同条款谨慎签约,必要时咨询律师;在付款时尽量选择通过第三方资金监管方式进行;交易过程中强化风险意识及证据意识,注意收集发票、收据等相关材料,纠纷发生后要注意保存证据,比如录音、视频资料等。以案说法,告知群众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正当权益虚假宣传学区房 不应给付中介费   雷某为解决子女上学问题,欲购买一套学区房。某中介公司遂向雷某宣传推荐杨某的房子属于“学区房”,并口头承诺可以上某个学校。雷某听信中介公司的宣传,与杨某签订了买卖合同。房屋过户后,雷某发现该房并非学区房,而是紧邻学区房的房子,遂拒绝向中介公司支付居间费,中介公司将雷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中介公司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向购房人作虚假宣传,导致其提供的居间服务有瑕疵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雷某不应向其支付中介费。 ■法官说法  本案中,雷某对于购买房屋存在着特定需求,中介公司在明知的情况下,为获取高额中介费,利用雷某难以判断房屋真实情况的弱势地位,将紧邻学区房的非学区房进行虚假宣传,刻意隐瞒真实情况,并作出可以上学的虚假承诺,使得雷某在不知情、被欺骗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负有如实报告的义务。根据该规定,居间人不得隐瞒有关的重要事实、不得提供虚假情况,否则,如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则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因此,中介公司对其虚假宣传、虚假承诺的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未尽审查义务 赔偿相应损失  2012年,方某在中介公司的居间下与案外人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42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房屋。中介公司在未向方某出示《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暂行规定》的情况下,即让方某签署了《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中介公司也没有核实李某的真实身份信息。合同签订后,该房屋进行了三次网签,中介公司均未到房屋管理局进行房屋权属信息的查询工作,方某亦陆续向李某支付了购房款393万元。在第三次网签完毕房屋尚未过户前,方某得知所购房屋已在办理第二次网签前,被李某抵押给银行用以贷款463万元。至此,方某无法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李某已因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方某亦无法全部收回已支付的款项。故方某将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300万元。  法院最终判决中介公司赔偿方某损失120万元。 ■法官说法  在司法实践中,中介机构通常具备从事居间服务的专业知识,掌握获取、审查相关信息真实性的能力。因此,在委托人提供报酬的前提下,要求中介机构尽到谨慎、合理审查义务不仅体现民法中法律主体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的要义,也是对房屋交易安全性、稳定性的保障。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中介机构的合理审查义务对象主要包括对房屋买卖产生交易选择影响的事项及商业信息等。如房屋所有权权属是否明晰、是否设立抵押、是否“满五唯一”(“满五”指房产证从出证开始计算,时间满五年或超过五年;“唯一”指业主在该省份内,登记在国土局系统里的只有这一套房子。通常情况下,满足“满五唯一”条件的房子可免房子的个税和营业税)等。因此,本案的中介公司未对李某身份信息、房屋权属信息等进行审查,未履行对方某的真实信息报告义务,致使方某不能获得房屋所有权,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承诺办理购房资格 骗购房人签订合同   买房人滕某与售房人王某及某经纪公司签订居间合同。当日,滕某给付中介费5万元,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给付王某定金5万元。由于滕某系非京籍的外地人,不具备购房资格,房屋未完成网签等手续。之后,王某与滕某自行协商解除买卖合同,王某已收取的定金不予退还。滕某认为,导致其损失5万元中介费及5万元定金的责任在某经纪公司,遂起诉要求某经纪公司返还5万元中介费并承担相应损失。  法院认为,某经纪公司未向委托人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违反了忠实居间义务,应当退还其已收取的居间费。故依法判决解除居间合同,某经纪公司返还滕某中介费5万元并赔偿定金损失2.5万元。 ■法官说法  在本案中,中介公司在明知买受人是外地人,并不具备购房资格的情况下,虚假承诺可以办理购房资格,使得滕某轻信并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最终因无购房资格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法官提醒广大购房者,在与中介公司订立居间合同过程中,务必保持冷静和清醒,不要轻信口头承诺而草率地作出决定,而是要认真阅读自己签署的合同文本等相关文件,尽量将中介公司的口头承诺落实到书面合同中,重视对书证或视听资料的采集,切实维护自身利益。未审查“满五唯一” 中介公司有重大过失   日,某经纪公司与章某签订居间合同。同日,在经纪公司的居间下,章某与石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买卖的房屋应满足“满五唯一”的条件,某经纪公司未在该补充协议上签字盖章。之后,某经纪公司认为其居间服务已经完成,以章某未给付中介费为由将章某诉至法院。章某则辩称某经纪公司提供的房源并非“满五唯一”,某经纪公司对此未尽审查义务,提供房屋信息有误,不同意给付中介费。  法院认为,某经纪公司有重大过失,其对房屋是否“满五唯一”未尽到审查核实义务。最终判决驳回了某经纪公司的诉讼请求。■法官说法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人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在司法实践中,买受人一般会签两份合同,分别是与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以及与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合同。本案中,表面上看,章某与石某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标志着某经纪公司居间义务完成,但事实上,由于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并非章某要求的“满五唯一”房型,致使章某在被欺骗的情况下与石某签订合同,并不符合章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本身具有瑕疵。故中介公司作为信息提供方,未促成合同成立,不得要求支付中介费。中介“一房二卖” &损害购房人权益   李某在某经纪公司的居间服务下,与售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给付了定金。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某经纪公司告知李某房管局要求审查相关资质。因搜集相关资料,李某未按约定的付款时间交纳购房款。在李某提出欲与售房人协商时,某经纪公司承诺由经纪公司负责协调,并要求李某不要与售房人直接联系。在李某办好相关手续,交纳了中介费、手续费后,售房人要求涨价,拒绝按原价履行买卖合同。在双方争执期间,某经纪公司又促成售房人将涉诉房屋卖给其他人并已过户。  最终,法院判决某经纪公司返还李某中介费及代办过户费并赔偿相应损失。■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禁止一房二卖,所有权只能归属一方。结合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第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在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作为居间方的中介公司必须履行忠实义务,必须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否则造成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瑕疵不能履行的,不能获得报酬,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中,中介公司一房二卖追逐利益最大化的行为,本质上仍然是违背了如实报告义务、忠实勤勉义务,且其故意阻断买卖双方联系的行为本身也存在恶意,具有主观过错。 (以上来自法院某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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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咨询热线付清了所有款项却拿不到房子钥匙买房人李女士求助本报经过沟通,问题最终得到解决_国际_贵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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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清了所有款项却拿不到房子钥匙买房人李女士求助本报经过沟通,问题最终得到解决
来源:兰州晚报&&
摘要:“我付清了134.8万元房款和中介服务费之后,仍旧拿不到房屋钥匙。据了解,截至11月25日,卖方只拿到了129.5万元房款,还有5000元房屋中介没有支付。
兰州晚报讯(记者曾梧桐)“我付清了134.8万元房款和中介服务费之后,仍旧拿不到房屋钥匙。找中介公司和卖方沟通,结果不欢而散!”11月26日上午,家住新港城小区的李女士打通本报新闻热线4286666诉苦,“房屋中介说实在不行就打官司处理,没想到花了这么多钱买来的却是这样的态度和服务!”
买方:房款付清了钥匙拿不到
李女士家住新港城A区,为了孩子上学,她和家人决定在华侨小学附近新港城B区购买一套二手房。“我委托小区附近一房屋中介帮助寻找房源,约定服务费为4.8万元!”李女士称,前段时间,中介人员告知找到了一套127平方米的房子。她和家人看完房后觉得挺合适,便决定购买。经中介帮忙沟通(买卖双方始终没有见面,靠中介传话确定房价),确定房屋成交价为130万元。11月16日,她与原房主、中介签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合同约定,购买房屋所需的费用为133.5万元,包括中介服务费等。同时还约定,房款由买方打入第三方监管账户,等过户手续完成网上登记后,再由买方将房款解冻支付给卖方(预留5000元作为尾款,待交钥匙后再由中介公司兑现)。
“按照约定,我将房款解冻完成支付后,卖方就应将房屋钥匙交给我。可是我在11月25日解冻房款后,却没能拿到钥匙。”对此,李女士很不理解也有些担心,“如果再拿不到钥匙,我的心里真是没有底啊!”
中介:原房主对成交价有异议
当日上午,记者随李女士来到房屋中介了解情况。据一位姓宋的店长介绍,当时他们与卖方约定,房屋将在一个月内出售,售价132万元。不过,房屋最终成交价格是130万元。“后来,卖方表示房子卖得有些低,想以132万的价格执行!”宋店长表示,“就这样发生了卖方不愿交钥匙的情况。总之,我们一定会协调妥善解决的!”
中介人员小王告诉记者,“一旦双方达成交易价格,之前卖方与中介的约定售价就自行废弃。像这样买方付了房款、卖方不愿交钥匙的情况我们还是第一次碰到!”
卖方:不交钥匙是没拿到全额房款
当日上午,记者见到了卖方代表。据称,当初他们是在网上发布出售房屋信息的,后来房屋中介打电话表示要帮忙出售。当时中介人员拿着2000元,说是如果他们在一个月内卖不掉的话,这笔钱就抵做房租不要了!中介还跟他们签订了限时销售协议,约定房屋出售价格为132万元。而在没拿到全额房款的情况下就交钥匙,于情于理都不合适。如果自己那样做了,权益谁来保障?
据了解,截至11月25日,卖方只拿到了129.5万元房款,还有5000元房屋中介没有支付。
结局:律师调解卖方与中介达成一致
据了解,25日,中介将买卖双方邀请到一起进行了协商,但由于个别中介人员态度强硬,最终几方不欢而散。
26日上午11时,房屋中介委托法律顾问赶到新港城协调解决相关事宜。法律顾问建议,房屋中介及时给卖方支付剩余的5000元房款,同时另外给予一定的补偿。对此,卖方表示同意。
当日下午近4时,记者从李女士处得知,中介已将问题妥善处理,她也顺利拿到了房屋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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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未成,中介费可不支付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资料漫画&nbsp&nbsp&nbsp&nbsp随着房产市场的升温,由消费者购买二手房引发的纠纷也在增加。大多数二手房交易是通过中介来进行的,但如果跟中介方因为中介费用问题而发生纠纷,应该如何处理?江苏高院近日公布3起中介费纠纷案例,教您在买二手房时维护自己的权益。&nbsp&nbsp&nbsp&nbsp房屋买卖合同未成,可不付中介费&nbsp&nbsp&nbsp&nbsp2014年10月,金女士通过中介公司的介绍,欲购买佟先生的一套商品房,价格为400万元。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定金协议》,约定金女士向佟先生支付定金10万元,于日前支付117万元,直接存入房产交易管理部门指定资金托管账户,余款由金女士办理商业贷款后直接存入资金托管账户。买卖双方办理首次资金托管时支付中介公司佣金50%,剩余50%佣金于卖方领款、买方领证前支付。协议还约定,佟先生需向中介公司支付佣金6万元,金女士需支付2.6万元。&nbsp&nbsp&nbsp&nbsp但此后,佟先生和金女士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也未办理资金托管等手续。房子没有卖成,佟先生不愿支付佣金,中介公司将他告上法院。&nbsp&nbsp&nbsp&nbsp法院审理认为:中介公司只促成佟先生与金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定金协议》,而未促成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根据《房屋买卖定金协议》的约定被告应在办理首次资金托管时、领款前各付中介50%佣金,但佟先生与金女士并未办理资金托管手续,故协议约定的付款条件并未成就。中介公司要求佟先生支付佣金6万元的请求依据不足,法院判决驳回某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nbsp&nbsp&nbsp&nbsp房东原因致合同没签,中介费得给&nbsp&nbsp&nbsp&nbsp日,黄某(卖房人甲方)、张某(买房人乙方)和中介公司(居间人丙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主要内容为:甲方将其一套房屋以95.6万元出售给乙方。甲乙双方于日前进行网签合同、资金托管、产权过户相关签字手续。甲乙双方委托中介方办理该房屋买卖挂牌、打印网签合同、居间协议等相关手续……网签合同签字当日,甲乙双方各自支付6000元、8000元中介费,任何一方违约则双方中介费由违约方全额支付。&nbsp&nbsp&nbsp&nbsp日,中介公司协助张某和黄某签订了网签合同。2014年7月上旬,因黄某的债务纠纷,导致该房屋被法院依法查封,这场二手房交易也陷入僵局。&nbsp&nbsp&nbsp&nbsp由于迟迟收不到中介费,中介公司起诉了张某。张某认为,房屋买卖合同还没有解除,所以中介费还没有到支付期限。按照合同约定,中介公司即使要收取中介费,也应该由违约方来承担,而房屋买卖合同不能按期履行的责任在于出卖人,因此不同意支付。&nbsp&nbsp&nbsp&nbsp法院审理后认为:中介公司作为中介方已促使张某与黄某达成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组织双方签订了网签合同,中介已按居间合同之约定履行了其义务,因此张某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中介费。关于张某辩称的支付中介费期限未到,明显与合同载明的于网签时支付中介费的约定不相符。被告还辩称中介费用应当由违约方承担,法院认为,尽管原、被告和案外人黄某在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则双方中介费由违约方全全额支付”。但该约定之前各方亦明确约定“网签合同当日,甲乙双方各自支付中介费给中介方”。但因案外人黄某的违约行为发生在网签之后,张某不得以此来抗辩其在网签时即应当支付中介费的义务。法院判决张某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8000元。&nbsp&nbsp&nbsp&nbsp故意跳单,中介费还是逃不掉&nbsp&nbsp&nbsp&nbsp陈某有意卖掉自己的房子,将卖房信息发布在网上。中介公司得知该房屋出售的消息后,促成周某与陈某达成交易意向。三方于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并约定售房人陈某须缴纳中介信息服务费2.5万元,购房人周某须缴纳中介信息服务费3.68万元。&nbsp&nbsp&nbsp&nbsp在合同签订的次日,周某提出因资金紧缺不再购买该房屋,卖方陈某表示同意,周某向中介公司支付2000元。但仅过了一天,在另一中介公司的促成下,陈某母亲作为售房人代理人及周某家人作为购房人代理人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nbsp&nbsp&nbsp&nbsp事后,中介公司得知周某与陈某私下买卖该套房屋,将二人告上法院,要求二人分别支付中介费。周某认为,第一个中介公司只履行了少部分义务,后其与中介公司私下协商几千元了结此事,双方再无其他纠葛。陈某称,购房人要求解除合同,其同意解除,但要求购房人与中介进行沟通,后购房人支付了2000元。买卖双方都认为不应当支付居间费给中介公司。&nbsp&nbsp&nbsp&nbsp法院审理认为:中介公司及周某、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故该合同效力应认定有效,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周某与陈某之间关于涉案房屋的信息均由中介向对方提供,且由中介从中磋商,在房屋交易中起到了较大作用。后两被告在其他中介公司处另行就该套房屋签订买卖合同,属逃避居间费用的恶意跳单行为,周某与陈某理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居间费用。考虑到居间服务合同除签订居间合同外,还包括签订正式合同、至房屋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等后续工作,中介公司未就后续工作提供居间服务,法院酌情认定居间费用为合同约定金额的65%。通讯员马俐记者冒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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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未成,中介费可不支付
日 09:07 来源:新华报业网-南京晨报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资料漫画&nbsp&nbsp&nbsp&nbsp随着房产市场的升温,由消费者购买二手房引发的纠纷也在增加。大多数二手房交易是通过中介来进行的,但如果跟中介方因为中介费用问题而发生纠纷,应该如何处理?江苏高院近日公布3起中介费纠纷案例,教您在买二手房时维护自己的权益。&nbsp&nbsp&nbsp&nbsp房屋买卖合同未成,可不付中介费&nbsp&nbsp&nbsp&nbsp2014年10月,金女士通过中介公司的介绍,欲购买佟先生的一套商品房,价格为400万元。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定金协议》,约定金女士向佟先生支付定金10万元,于日前支付117万元,直接存入房产交易管理部门指定资金托管账户,余款由金女士办理商业贷款后直接存入资金托管账户。买卖双方办理首次资金托管时支付中介公司佣金50%,剩余50%佣金于卖方领款、买方领证前支付。协议还约定,佟先生需向中介公司支付佣金6万元,金女士需支付2.6万元。&nbsp&nbsp&nbsp&nbsp但此后,佟先生和金女士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也未办理资金托管等手续。房子没有卖成,佟先生不愿支付佣金,中介公司将他告上法院。&nbsp&nbsp&nbsp&nbsp法院审理认为:中介公司只促成佟先生与金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定金协议》,而未促成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根据《房屋买卖定金协议》的约定被告应在办理首次资金托管时、领款前各付中介50%佣金,但佟先生与金女士并未办理资金托管手续,故协议约定的付款条件并未成就。中介公司要求佟先生支付佣金6万元的请求依据不足,法院判决驳回某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nbsp&nbsp&nbsp&nbsp房东原因致合同没签,中介费得给&nbsp&nbsp&nbsp&nbsp日,黄某(卖房人甲方)、张某(买房人乙方)和中介公司(居间人丙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主要内容为:甲方将其一套房屋以95.6万元出售给乙方。甲乙双方于日前进行网签合同、资金托管、产权过户相关签字手续。甲乙双方委托中介方办理该房屋买卖挂牌、打印网签合同、居间协议等相关手续……网签合同签字当日,甲乙双方各自支付6000元、8000元中介费,任何一方违约则双方中介费由违约方全额支付。&nbsp&nbsp&nbsp&nbsp日,中介公司协助张某和黄某签订了网签合同。2014年7月上旬,因黄某的债务纠纷,导致该房屋被法院依法查封,这场二手房交易也陷入僵局。&nbsp&nbsp&nbsp&nbsp由于迟迟收不到中介费,中介公司起诉了张某。张某认为,房屋买卖合同还没有解除,所以中介费还没有到支付期限。按照合同约定,中介公司即使要收取中介费,也应该由违约方来承担,而房屋买卖合同不能按期履行的责任在于出卖人,因此不同意支付。&nbsp&nbsp&nbsp&nbsp法院审理后认为:中介公司作为中介方已促使张某与黄某达成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组织双方签订了网签合同,中介已按居间合同之约定履行了其义务,因此张某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中介费。关于张某辩称的支付中介费期限未到,明显与合同载明的于网签时支付中介费的约定不相符。被告还辩称中介费用应当由违约方承担,法院认为,尽管原、被告和案外人黄某在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则双方中介费由违约方全全额支付”。但该约定之前各方亦明确约定“网签合同当日,甲乙双方各自支付中介费给中介方”。但因案外人黄某的违约行为发生在网签之后,张某不得以此来抗辩其在网签时即应当支付中介费的义务。法院判决张某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8000元。&nbsp&nbsp&nbsp&nbsp故意跳单,中介费还是逃不掉&nbsp&nbsp&nbsp&nbsp陈某有意卖掉自己的房子,将卖房信息发布在网上。中介公司得知该房屋出售的消息后,促成周某与陈某达成交易意向。三方于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并约定售房人陈某须缴纳中介信息服务费2.5万元,购房人周某须缴纳中介信息服务费3.68万元。&nbsp&nbsp&nbsp&nbsp在合同签订的次日,周某提出因资金紧缺不再购买该房屋,卖方陈某表示同意,周某向中介公司支付2000元。但仅过了一天,在另一中介公司的促成下,陈某母亲作为售房人代理人及周某家人作为购房人代理人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nbsp&nbsp&nbsp&nbsp事后,中介公司得知周某与陈某私下买卖该套房屋,将二人告上法院,要求二人分别支付中介费。周某认为,第一个中介公司只履行了少部分义务,后其与中介公司私下协商几千元了结此事,双方再无其他纠葛。陈某称,购房人要求解除合同,其同意解除,但要求购房人与中介进行沟通,后购房人支付了2000元。买卖双方都认为不应当支付居间费给中介公司。&nbsp&nbsp&nbsp&nbsp法院审理认为:中介公司及周某、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故该合同效力应认定有效,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周某与陈某之间关于涉案房屋的信息均由中介向对方提供,且由中介从中磋商,在房屋交易中起到了较大作用。后两被告在其他中介公司处另行就该套房屋签订买卖合同,属逃避居间费用的恶意跳单行为,周某与陈某理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居间费用。考虑到居间服务合同除签订居间合同外,还包括签订正式合同、至房屋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等后续工作,中介公司未就后续工作提供居间服务,法院酌情认定居间费用为合同约定金额的65%。通讯员马俐记者冒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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