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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莆田6月1日讯(通讯员 陈海森)信用卡代还款,是近年来应运而生的一种新生意。持卡人在因经济困难无法及时按期还款的情况下,为了维持其信用,支付给信用卡代还款人一笔手续费,后信用卡代还款人先以自己的资金代还款,后再以刷卡消费的方式即时刷出。然而,这中间存在一个短暂的时间差,犯罪分子就借机实施诈骗。近日,仙游县人民检察院就以涉嫌诈骗罪,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蔡某忠。
日,莆田市城厢人蔡某忠的一张额度为五万元的光大银行信用卡到了还款期,卡内欠款五万元。他通过朋友了解到,仙游县郊尾镇有替人还信用卡赚手续费,后通过QQ联系上陈某虎。双方约定让陈某虎替蔡某忠先还钱,然后再用POS机把钱刷出来,并谈妥一万元付一百元手续费。
5月5日下午,蔡某忠到郊尾镇找到陈某虎,将其光大银行信用卡、密码、手续费交给他。后蔡某忠说有事先走,明天再来拿卡。
当天晚上,陈某虎第一次通过网上银行,转1000元到蔡某忠信用卡上。几分钟后,他用那张信用卡在隔壁店铺内的POS机,刷卡1000元。陈某虎看到信用卡可以使用就放心了。接着,陈某虎又转了2万元到蔡某忠的信用卡内,几分钟后又用POS刷回2万元。过了一会儿,陈某虎又转账29000元到蔡某忠的信用卡内,但之后再用POS刷卡,却怎么也刷不出来。
陈某虎致电光大银行客服电话,客服告知他这张信用卡刚刚已经挂失并补办新卡。陈某虎打蔡某忠的电话,也打不通了。这时,陈某虎才知道他可能被骗了。之后几天,陈某虎多次拨打蔡某忠的电话,还是无法接通,无奈之下他于5月8日报警。
近日,蔡某忠落网。经审讯,其交待,在陈某虎先后两次代还款1000元、2万元后,他当时就想陈某虎迟些肯定还会将剩下的钱还进去再套现出去。因此,他马上致电光大银行客服,将该信用卡挂失并申请补办。这样,陈某虎的钱还进卡后,将无法消费出来,他就可以拿着新卡,到其他地方套现使用。两天后5月7日,蔡某忠收到新卡,便马上从卡里刷出28000元。
检察官提醒:代还信用卡欠款收取手续费,看似稳妥,但其背后潜藏着巨大的风险,不要轻易轻信陌生人信用卡代刷等信息,谨防受骗,合法用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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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闽0322刑初401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X,男,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汉族,大学文化,教师,现住福建省仙游县。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逮捕。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X犯信用卡诈骗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纪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被告人许X于日向中国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卡号62×××61,额度20000元(人民币,下同),截止至日,拖欠该行本金19912.15元。期间,经该行多次催收,被告人许X仍未归还。
2、被告人许X于日向中国工商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卡号65×××04,额度40000元,截止至日,拖欠该行本金39983.56元,经该行多次催收,被告人许X仍未归还。
3、被告人许X于日向中国农业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卡号62×××76,额度15000元,截止至日,拖欠该行本金14980.01元。期间,经该行多次催收,被告人许X仍未归还。
4、被告人许X于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62×××00,额度100000元,截止至日,拖欠该行本金96534.42元,期间,经该行多次催收,被告人许X仍未归还。
5、被告人许X于日向中国建设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卡号62×××10,额度20000元,截止至日,拖欠该行本金12864.76元。期间,经该行多次催收,被告人许X仍未归还。
6、被告人许X于日向中信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卡号62×××56,额度30000元,截止至日,拖欠该行本金24645.12元。期间,经该行多次催收,被告人许X仍未归还。
日,被告人许X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至公安局投案;被告人许X家属向中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还款并已结清所拖欠本金;仙游县司法局根据本院委托对被告人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后,认为其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催收现场照片,书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仙游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仙游支行、中国银行仙游支行、中国农业银行仙游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莆田分行及中信银行出具的信用卡申请材料、交易清单、信用卡逾期情况、上门催收通知单、催收记录、还款情况说明、函、证明,仙游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仙游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人连某、柯某、方某、曾某、陈某、郑某、余某、许某的证言以及被告人的庭前供述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人民币元,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其能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能绝大部分还清欠款,可予以减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X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二月一日起至二○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许X退赔给被害单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四千九百八十元零一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二千八百六十四元七角六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蔡雅妮
人民陪审员  张文胜
人民陪审员  卢实平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 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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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东南网-海峡都市报8月31日讯(本网记者 蔡学伟 许爱琼 通讯员 郑琼哥)仙游人郑某在城区八二五大街开了一家通信经营部,2007年他向建设银行申请一台POS机,去年听说赚信用卡套现手续费能发财,便开始替人刷卡套现。一年多来郑某帮人刷卡套现1500多万元,记者昨日获悉,郑某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他也成为莆田市第一个因刷卡套现经营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责任编辑:陈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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