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交的单位没交社保如何赔偿假如遇车祸,那怎么赔偿向谁要赔偿

我一朋友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现住进了医院.
我的朋友在这期间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什么样的根据去获得合法的赔偿?
非常同情你的朋友,请安心养伤保重身体.
我是去年七月出车祸,三个月以后才出院.经历复杂曲折,先谈谈经验.
第一:你朋友出事几天了?一般情况15天事故责任认定书将下达.在此期间请找熟人打通关系,先让对方垫付医药费.然后能否免除责任.请熟悉新交通法.是否违反了交通法.责任划分,主要责任负此次事故50-70%责任,次要责任负此次事故30-50%责任,无责任不负责任.这与车祸产生费用同等.
第二:如果对方车辆保险,需提供住院清单,误工费工资单,陪护人员护理费医院证明须几人护理,护理人员住宿费,交通费,你朋友衣物埙失费.
第三:与对方协调赔偿,也可要求出现场民警一起与对方商量解决.
第四:协商不成到人民法院起诉.记住是出事故现场归属法院管辖地.
总之,祝你的朋友早日康复.
其他答案(共17个回答)
中心报警,让公安交管部门立案;
并保护现场,由交通警察调查事故原因并确定双方责任;
打一份详细的事故发生过程,并提供有利于赔偿的证人、证据,越详细越好;
保管好处理交通事故中发生的各种费用的发票,单据等;
等待交管部门调解;
如调解不成,立即向法院起诉,同时要求对对方的财产进行查封保全。
等待法院判决。
你的朋友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现住进了医院.
我想报警等工作已经都有做了,目前的关键是想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建议你的朋友:
1。安心养伤
2。如经济上存在问题,通过交警部门要求司机或车主方垫付。
3。保存了一切证据(医药费、营养费、单位的工资奖金待遇等)。
4。找熟人或单位积极与交警部门沟通
5。伤好出院要求交警部门处理(调解);如调解不成,立即请律师到法院立案起诉,同时对对方的财产进行查封保全。
6。等待法院判决。
1首先要报警,警察到后,勘验现场,划分事故责任;同时受伤者要尽快得到医疗;
2如果对方负全责,则由对方及其保险公司给付医药费用;
3通知单位,按照社保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员工发生交通事故伤害,都算工伤;
4警察判断事故起因,分主要,次要责任.不管对方占次 主责任,你朋友在住院期间的费用则全部由对方负担.等伤好后,再到交警队等处理结果.再将自己损失计算清楚,向对方申请赔偿.调解、协商不成的,法院.
最终的赔付,可能还是对方的保险公司,用第三人责任保险金 赔付;
5对方还应该给予一定的慰问费用;是人道主义的义务;
6你可以请求律师解决,如果对方麻烦的话。
尽快起诉,快一年了,别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否则丧失胜诉权。建议起诉时向法院申请伤残鉴定,各地、本人的情况不同赔偿数额相差悬殊,不知道你是哪里的,事故发生在哪里,...
你说的情况可能是车主是第一被告,保险公司是第二被告(或者第三人),正常情况下你的损失应由车主赔偿,然后车主再按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现在可能合在一起审理了,这...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你的这种情况初步考虑是股骨头坏死的可能性很大。由于看不到你的症状,不能百分百地确定的病因。建议你去医院里拍一个片子检查,进一步明确你的病因。...
1、交警作出事事故责任认定的时限是十日内,所以,“一周没消息”还算是正常情况。
2、交警的责任认定如果认定肇事车为主要或全部责任的话,司机将要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
当然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你们损失,在交强险范围内的部分不按责任比例主张,保险公司是全额赔偿。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
答: 要说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早在19世纪中叶就在有些国家判例中出现了。《巴黎公约》第6条就规定了对成员国驰名商标予以特殊的国际保护。但是,享受这种保护措施的驰名商标必...
答: 1、“对方又不是律师”:学长是怎么知道对方不是律师的?既然如此,你是不是也有办法知道对方到底是干什么的了?如果是知名的法学专家、教师、法官、检察官、法律栏目主持...
答: 莫名其钞(连莫名其妙都不够格)!
1、无工资?你与什么单位是什么关系?
2、"只有只发放 10个月奖学金每月300元。每年交纳300元上网费和2520元房租。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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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假身份证缴纳社会保险 遇工伤可获赔吗
10:49 &&来源:中国广播网&&&&
&&&&  中广网北京1月11日消息 中国乡村之声《乡村谈话》报道:45岁的李勇制造了一个年龄36岁的假身份证和工厂签订了劳动合同,厂里为李勇缴纳了社会保险。后来有一天,李勇在下班路上发生车祸被认定为工伤。可是当李勇向社保局申请支付工伤保险金的时候,社保局发现李勇是用假的身份证投保的,所以就不给他保险金。李勇很生气,就把工厂和社保局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李勇到底能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呢?
  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陈星:像这种情况我个人认为他肯定能享受。
  劳动合同法有规定,就是说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也就是说他原来的那份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因为他使用了假的身份证。但是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且他也投保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不是个人想投就能投的,是以单位名义投保的情况,所以只能说身份证登记信息有误这种情况,当然说个人劳动者有一定的错误在先,但是不能因为这些情节导致他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为工伤实实在在发生了,我也缴纳工伤保险了为啥不让我享受?而且工伤保险待遇分两种,一个是社保基金支付,还有一个是企业支付的,所以企业支付那一块肯定是没有问题的。只是说社保基金所支付的这个,有可能因为虚假身份证造成支付不了,但是因为工伤保险条例有规定,社保基金不能拿到的可以向单位来主张,单位应该支付相应的工伤赔偿待遇,至于他的过错他可以适当的追偿一部分,但是不是全部。
责编:夏恩博教师车祸身亡肇事方赔43万 遭社保局工伤保险抵扣_网易新闻
教师车祸身亡肇事方赔43万 遭社保局工伤保险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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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女教师车祸身亡肇事方赔43万,工伤保险扣除这笔钱被判败诉)
隆昌一女子上班途中遇车祸身亡,肇事方赔偿死者家属43万余元。而在这之后,让死者家属没有想到的是,在工伤保险理赔时,当地社保局却扣除了家属已从肇事方获取的43万余元死亡赔偿金,最终仅支付21万余元,这让死者家属难以接受。肇事方赔了,工伤理赔时要抵扣?日前,倍受市民关注的隆昌工伤保险待遇补差案,经隆昌市人民法院一审和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有了结果。上班途中车祸身亡,工伤保险理赔遭“抵扣”小刘生前系隆昌某小学教师,日,小刘在上班途中遇车祸不幸去世,后经交警部门调解,肇事方向死者家属赔偿了丧葬费和死亡补助金等各项费用43万余元。事后,小刘的死亡被认定为工伤。2017年7月,当地社保部门对小刘的工亡待遇进行了核定,核定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等共计64万余元。然而,该社保局在通过小刘所在单位向其家属支付工亡待遇时,却扣除了家属已从肇事方获得的相关赔偿金43万余元,只支付了21万余元。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当地社保局给出的理由是:按照四川省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等规定,因第三方责任造成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采取补足方式支付工伤保险相关待遇,因而才扣除了小刘家人从肇事方获得的相关金额。对于社保局的这一做法,小刘的家人难以接受。家属认为,该社保局的做法违法,遂将该局诉至法院。工伤保险待遇“补差”,社保局称有法可依肇事方赔了,工伤理赔时要抵扣?社保局扣除小刘家人从肇事方获取的赔偿金是否于法有据?在隆昌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中,当地社保局向法庭提交了在办理工亡待遇支付时所依据的两份法律文件,一份是“《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一份是“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第三人造成工伤的待遇支付问题的批复》(川人社函【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第十条确有规定,“如第三方责任赔偿的相关待遇已经达到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的,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关待遇;如第三方责任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其他原因使工伤职工未获得赔偿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补足工伤保险相关待遇。”该社保局称,由于肇事车方赔偿给小刘家属的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低于社保局按规定核定的工亡待遇,差额为21万余元,因而社保局对其进行了补足。同时,该社保局还称,其所依据的这两份文件,是四川省内各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业务时遵守的规范性、指导性文件。工伤保险属市级统筹,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也要经过内江市社保局审批。如果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违反了川府发(2003)42号文件规定,工伤保险基金是不能支付的,内江市社保局是不予审批的。综上所述,当地社保局认为,核定支付给小刘的因工死亡待遇,是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的。法院说不!判决社保局再给43万余元社保局将工亡职工在民事诉讼中获得的赔偿费用从工伤保险待遇中予以抵扣,是否合法?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小刘家人从肇事方那里获得民事赔偿,不构成其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障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主张民事侵权赔偿是私法领域的救济权利,申请工伤赔偿补偿是公法领域的救济权利,二者在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目的上并不相悖。职工或者近亲属同时享有向第三人请求侵权赔偿和请求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权利。法院认为,被告以补足的方式核算工伤保险待遇,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符,被告提供的两份法律依据,与法律规定不符,因此被告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为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核定并支付小刘的因工死亡补偿金43万余元。也就是说,小刘的近亲属将获得“双份赔偿”。一审宣判后,该社保局不服判决,向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2018年1月,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二审审理。二审法院同样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八)项及《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小刘因工死亡后,小刘的近亲属,有从工伤保险基金依法获得丧葬补助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等费用的法定权利。该社保局在核定小刘的工伤保险待遇时,适用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第十条关于第三方责任导致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适用“补足”原则的规定,抵扣被上诉人在民事诉讼中获得第三人赔偿的相关费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点评审理此案的法官称,人身损害赔偿属于私法领域的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属于公法领域的福利待遇是不同的,二者是不同的救济途径。工伤保险属于广义的人身保险,而人身是无价,该案中小刘的家人获得“双份赔偿”也是理所当然的。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职工遭受他人侵权类工伤时可获得“双份赔偿”,也是为了防止出现地方差异,在全国范围内规范、统一裁判标准,充分保护了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本文来源:澎湃新闻
责任编辑:乔敬_NN6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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