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住房公积金公积金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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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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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编号:丽府法登17号
丽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告
《丽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已于日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于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日起施行。
二OO七年九月三十日
丽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丽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丽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
第二章&提取范围及条件
&&& 第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 (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25%的;
&& (四)离休、退休的;
&& (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的;
&& (六)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 (七)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连续失业满2年以上的;
&& (八)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 (九)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的;
&& (十)本人、配偶及其具有赡养或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 (十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 第四条 职工符合第三条第(四)、(五)、(六)、(七)、(九)项规定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
&&& 职工符合第三条第(三)、(八)、(十)项规定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也可以同时申请提取,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支出,不足部分可由家庭成员(仅限父母、子女)申请提取。&
职工符合第三条第(一)、(二)项规定条件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家庭成员必须是房屋产权共有人。
第五条 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的职工,经中心审查确认本人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可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总余额,包括个人缴存的部分和单位缴存的部分及利息。
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但保留了公职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作封存处理。
第六条 本人、配偶及其具有赡养或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医疗费超出当年当地最高医保支付限额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符合规定条件并办理了提取的,管理中心同时注销申请人的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三章&提取额度及期限
&&& 第八条 职工符合第三条第(一)、(二)、(三)、(八)、(十)项规定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保留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全额提取的,其提取金额为职工上一结息年度的全部个人账户余额。
&&& 第九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采取转账的方式划入借款人还贷款的银行账户。职工及其配偶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出贷款本息。
(一)申请人在管理中心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时,必须首先用于清偿全部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余额本息;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担保贷款本息的,必须一次性偿清全部贷款本息;
(三)申请人在商业银行有购房贷款的,申请一次性提取全部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以偿贷时,其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购房贷款的余额本息。
&&& (四)职工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转入其还款账户还贷,其额度不得超过12个月的还贷本息总额或购房贷款终结年度的还贷余额。
职工在贷款期限内,可申请一次性或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偿还商业银行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已办理过一次性提取全部住房公积金余额还清贷款本息的,不再办理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
&&& 第十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职工及其配偶当年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租金。
第十一条 因职工本人或家属患病,治疗费用超出当年当地最高医保支付限额,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超出部分大于个人公积金缴存余额的,可全额提取公积金;超出部分小于个人公积金缴存余额,按实际额度部分提取。
第十二条 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为上一结息年度结转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部分。
职工及其配偶提取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资金总额。
职工及其配偶在原住房被拆迁后重购住房的,其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第十三条 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而需要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以下时限内提出申请:
(一)职工购买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住房时,应当在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后的12个月内提出。
(二)职工购买二级市场交易的住房(二手房)或公开拍卖的住房时,应当在产权已归属于申请人夫妻双方或未成年子女后的12个月内提出。
(三)职工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在项目批准建设后的12个月内提出。
第四章&提取凭证
&&& 第十四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其配偶同时符合提取条件的,还应当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凡提交证明材料复印件的,均需查验原件。
&&& 第十五条 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还需向管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屋产权或产权手续属于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的,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薄复印件。
&& (二)职工购买二级市场交易的住房(二手房)、公开拍卖的住房等,申请人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明、房屋共有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明、完税凭证。
&& (三)职工购买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住房时,申请人需提交住房购销合同、付款凭证、房屋所有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明。
&& (四)职工建造自住住房,自住住房所在地属于城镇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证》、建设部门出具的《建筑规划许可证》,以及建筑施工合同、支付建造自住住房费用凭证;自住房所在地属于乡村的,需提供所在乡(镇)政府和乡(镇)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建造自住住房证明。
&& (五) 职工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住住房所在地属于城镇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建设部门批准的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明;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在地属于乡村的,需提供所在乡(镇)政府和乡(镇)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证明。
第十六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以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时,申请人还需提交借款借据、购买自住住房的借款合同等证明,借款合同属于配偶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属于未成年子女的需提供户口薄。
第十七条 职工申请一次性提取全部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以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的,还需同时提供申请贷款时的购房手续和申请支取时商业银行当月出具并签章确认的贷款余额证明(贷款余额表)。
第十八条 职工支付超过家庭收入25%的房租申请提取公积金时,还需向管理中心提供以下材料,并于当年十二月份到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一)申请人家庭无自有住房证明材料;
&&& (二)租住的住房建筑面积符合国家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面积标准的证明材料;
&&& (三)每月房租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家庭月平均工资收入25%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工资收入证明、租房合同、出租房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租住证明、付款收据等凭证。
第十九条 离、退休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还需提供离、退休的批准文件或离、退休证。
第二十条 户口迁出丽江市行政区域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还需提供工作调动、户口迁移等证明文件。
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长时间定居的职工,还需提供定居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还需提供劳动部门或医院出具的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文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等材料。
第二十二条 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以后连续失业满2年以上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还需提供县级以上的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还需提供民政部门和居住地居委会出具、并由所在单位核实的相关证明。
第二十四条 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还需提供本人同意由家属支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授权委托书、家属身份证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本人、配偶及其具有赡养或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而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时,还需提供医疗医保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支付医疗费用的发票、结婚证、户口薄。
第二十六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时,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该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证明、继承申请(需加盖死亡职工所在单位公章)、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公证书、财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
(二)无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继承人提供法定继承的证明材料;
(三)对继承或遗赠权发生争执的,提供司法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定或调解等书证。
第五章&提取程序
&& &第二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由职工本人办理。确需委托他人办理的,受委托人还应当提供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委托书。
&&& 第二十八条 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应当提供本细则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填写《丽江市住房公积金支取(销户)申请表》并交所在单位核实后加盖公章。
&&& 第二十九条 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决定不予提取的,应当书面通知职工。
&&& 第三十条 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提取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请督促单位办理,单位经督促后在15日内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据职工申请予以办理。
第六章&附&则
&&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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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有效杜绝违规套取住房公积金
丽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制度设计科学合理,提取条件更加人性化,措施到位、监督有力,近七年来,丽江住房公积金并未出现违规套取的情况,更未发生利用虚假资料套取及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案件。
丽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多措并举、注重预防,坚决有效地杜绝了违规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发生。
&&&(一)在这里,有一个重要问题需要厘清,那就是如何看待违规套取问题,只有解决了怎么看,才清楚应当怎么办。违规套取,违的是什么样的规?我们都知道,自古以来法律和法规有且只有两种,一种是良法良规,一种是恶法恶规。要搞清楚缴存人为啥要想方设法违规套取?代理的中介机构为啥会有市场?据了解,全国不少的管理中心,提取和贷款卡得很死,门槛很高,壁垒很厚,加上操作流程有问题,迫使缴存人不得不搞所谓的“违规套取”,其实他们也很无奈。许多缴存人存在着提取公积金的现实需求,但由于没有住房消费,这种需求不能通过正常渠道得到满足,于是转由中介机构代办。现行公积金制度同时存在着两个弊端,“劫贫济富”(房价持续高企,高收入者买得起房,得以享受公积金的收益;一些中低收入者买不起房,享受不到公积金的收益)和“劫贫济贫”(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按规定可用于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一些中低收入者买不起房,不能享受公积金的收益,他们用公积金补助了收入更低的群体)的弊端。只有克服这两个弊端,公积金制度才能实现有效的公平。从缴存人的角度看,只要放宽提取公积金的条件,就能够在履行缴存义务与享受收益之间实现动态平衡,“劫贫济富”和“劫贫济贫”效应也能够大为减轻。对套取公积金既要依法打击,堵塞漏洞,也要合理疏导需求,放宽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保障职工享受到应有的公积金收益。一个时期以来,非法套取住房公积金在很多地方已成为半公开的地下产业,不仅街头“提取公积金”广告屡见不鲜,网络上也很容易搜到理财投资公司等中介机构帮助缴存人套取公积金的信息,提取金额30万元以上,手续费一般为10%,提取金额10万元左右,手续费高达17%。我们始终认为,堵塞套取骗提问题,最关键和核心的是“只有开正门,疏正道,才能堵歪门,压邪道”,事实上,住房公积金如果不能得到合理使用,提取和贷款的渠道不畅,必然损害缴存人的利益,特别是在近几年CPI持续走高,通胀加剧的背景下,缴存人如果没能有效使用公积金,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在大幅缩水的,其利益损失更大。因此,我们始终坚持按照以人为本的理念,完善制度设计,丽江住房公积金不仅能满足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公积金使用需求,还能满足职工包括已购住房出售后换购新房、小户型换大户型、装修在内的改善性住房消费需求,差别化信贷政策落实到位。
&&&&我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以2006年作为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2003年设立统一的城市管理中心后,于2004年制定实施的《丽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细则》,由于背离住房公积金制度设计的初衷,对提取和贷款设置了不符合常理的门槛,而缴存职工为解决住房问题又急切需要融资贷款或者提取使用,因而产生了非常尖锐的矛盾。为保证住房公积金中心各项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持续发展,从2007年初开始,管理中心结合丽江实际,吸收和借鉴了省内外各地先进的管理和运行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很好地融合到我市的“一个办法、三个细则”当中。新制订的《丽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丽江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丽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发布后于日正式实施,得到了上级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的充分肯定,也得到了全市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普遍赞誉。
新制订的《丽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更加人性化,进行重大创新和突破,允许提取公积金的范围和条件大幅放宽: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的;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连续失业满2年以上的;本人、配偶及其具有赡养或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及因家庭困难缴纳子女学费的等条款。
科学化人性化的制度设计,让职工贷款不再难了;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越来越科学合理,提取公积金容易了。考虑到个人信誉度及违规成本,职工根本没必要,也就不可能再出现违规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还作出规定,缴存职工具有提供虚假提取和贷款材料、骗提骗贷、贷后严重违约等情形的,不能享受优惠贷款利率、贷款额度上浮等差别化优惠政策,还应视情节上调其贷款利率、下调贷款最高额度,直至拒绝受理其贷款申请;对骗提骗贷、将贷款用于其它投资以及办理贷款后严重违约,有不良信用行为的,管理中心应当取消其贷款资格、实行提前收回贷款等惩戒性措施,并记入本人信用记录。
(二)设置了流畅便捷、监督有效的业务流程和约束防范机制,强化内控制度。一是提取公积金要求必须本人携身份证及提取资料原件才能办理,只要资料齐备,办理也非常顺畅,效率很高;二是加强住房公积金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廉政意识和业务水平,严防内外结合套取骗取,提高工作人员对虚假资料的鉴别能力;三是建立住房公积金提取受理、审核、审批三级把关交叉审核监督机制;四是内审稽核及事后监督常态化,实行提取和贷款资料的拍摄和电子数据管理,实现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的适时监督。五是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注重预防违规套取住房公积金现象的发生。
&&&&在强化内控管理,建立健全业务审核审批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的基础上,丽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与公安、税务、人民银行等单位建立了多部门的制止和打击违规套取、骗贷住房公积金的联动机制。一是充分利用房地产交易信息查询系统、税务网查询系统、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及个人身份信息查询系统等功能,通过上网查询、联网查询、联网验证、信息比对核查等方式,核实购房和购房人行为的真实性,注重核对异地购房、购房贷款的真实性,必要时与当地部门联系,核实有关信息;二是加强职工业务培训,定期邀请公安、税务、地产交易登记机构、银行等单位的专家,对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业务审核、审批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一线工作人员对印章、证件、合同、发票等真伪的甄别能力。同时,加强部门合作,建立必要的协查和处置机制。如在日常工作中,我中心在办理二手房交易申请公积金贷款或提取业务时,严格以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发票为房屋买卖的凭据;按揭贷款在登记机关房屋备案之后方能办理开发商款项拨付手续,新建、大修、翻建自住住房以规划部门出具《建设规划许可证》及管理中心实地调查结果为准。
&&&(三)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严格筛查风险隐患堵塞漏洞,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
结合住房公积金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严格排查管理中存在的风险隐患,维护住房公积金正常提取使用的秩序,保证缴存职工的权益。对于内部工作人员因工作严重失误而导致套取、骗贷住房公积金事件发生的,管理中心将按照《丽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住房公积金业务服务大厅配置了严密的监控设备,能及时做好证据拷贝、保全工作,为处理套取、骗贷住房公积金,以及违反办事程序、办事纠纷等事件提供了依据。
总体来讲,防范和杜绝套取住房公积金问题的出现和发生,还是要从住房公积金制度设计本身的缺陷和漏洞入手,依托各地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公积金运行制度和操作模式,确立住房公积金合理使用的有效渠道,才能根本解决问题。同时,也要依托有效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严防内外勾结套取骗提的行为发生。此外,还要依托良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的技术支撑,做到适时有效的监控。
因此,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仍将对违规套取住房公积金问题持续高度重视,常抓不懈,建立制止和打击违规套取住房公积金的长效机制。必须明确,无论是职工通过虚假购房凭证办理,还是通过理财投资公司等中介机构代办,套取住房公积金都是非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惩治。随着各地管理中心与房管局、央行征信系统以及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的联网,职工自己办理套取几乎已不可能,绝大多数套取公积金的业务都是中介机构与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合作”的结果。打击非法套取公积金的行为,首先就是要打击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内鬼”,这应当成为公积金领域反腐败的一个重要内容。我市管理中心还要进一步对违规套取住房公积金现象深入研究,切实提升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制度的科学化、精细化、优质化水平,突出抓好制度防范和技术防范两大重点。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或相关机构利用虚假材料骗取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将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终止合同、停止支付或提前回收全部贷款;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骗贷的,管理中心应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职工所在单位、其主管部门或当地监察机关,同时不受理其公积金贷款申请;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虚假证明造成骗贷的,管理中心将提请当地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依法依纪追究所在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领导责任;有关单位或个人涉嫌伪造印章、证件、合同、发票等造成骗贷的,管理中心将提请当地公安机关处理。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或相关机构利用虚假材料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应当停止支付或责令职工限期退回所提金额,并按规定予以处理。职工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应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职工所在单位、其主管部门或当地监察机关。职工单位出具虚假证明造成职工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可提请当地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依法依纪严肃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领导责任。有关单位或个人涉嫌伪造印章、证件、合同、发票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应提请当地公安机关处理。我们要做到从制度上严格防范,有效建立制止和打击违规套取、骗贷住房公积金的长效机制,通过公积金制度改革,堵疏结合、疏导为重,为缴存人提取公积金的正当需求提供通道,套取住房公积金产业就难有生存的土壤,从而确保丽江住房公积金事业科学、持续、健康发展。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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