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北京市正义路2号1号房屋产权属于谁

昆明市房产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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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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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方名称:
证件号码挂失日期9702144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
项目名称项目座落备案房屋号万科城市之光小区Ⅴ盘龙区青云街道办事处郭家凹村538号万科城市之光小区3幢-407江东境界花园Ⅰ五华区银河片区银河大道东侧江东境界花园3幢-901万科城市之光小区Ⅴ盘龙区青云街道办事处郭家凹村538号万科城市之光小区3幢-1307万科城市之光小区Ⅴ盘龙区青云街道办事处郭家凹村538号万科城市之光小区8幢-1201万科城市之光小区Ⅴ盘龙区青云街道办事处郭家凹村538号万科城市之光小区8幢-1005恒大名都小区(A3地块)Ⅷ昆明高新区恒大名都小区(A3地块)9号楼-3804万科城市之光小区Ⅴ盘龙区青云街道办事处郭家凹村538号万科城市之光小区8幢-1106万科城市之光小区Ⅴ盘龙区青云街道办事处郭家凹村538号万科城市之光小区3幢-2401恒大云报华府J1地块西山区福海街道办事处恒大云报华府J地块1幢-2201枫桥尚院昆明市盘龙区青云街道办事处白龙寺村枫桥尚院A座-404
昆明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处
咨询电话:9
单位地址:昆明市西山区泽惠园11、12幢裙楼一楼
邮政编码:650021
投诉电话:9
昆明市官渡区房产管理局
咨询电话:1,
单位地址:昆明关上春城路(日新立交桥西侧
邮政编码:650100
投诉电话:6
西山区房地产管理局
咨询电话:4
单位地址:春雨路188号(眠山段)西山区城投商务楼
邮政编码:650118
投诉电话:5昆明市药材公司与王正中执行异议之诉裁定书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云01执异606号
案外人昆明市药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人民中路48号2楼。
法定代表人姬建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琨、张文艳,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王正中,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维瑞,云南博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昆明福林堂药业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三市街32号。
法定代表人:王艺乔。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海良,男,汉族。
被执行人:庄恩达,男,汉族。
在本院执行王正中与昆明福林堂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林堂公司)、庄恩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昆民三初字第9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案号:(2015)昆执字第2号]中,拍卖了被执行人福林堂公司名下位于云南省昆明市两处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证号:“号”及“号”]。案外人昆明市药材公司向本院提出案外人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昆明市药材公司称,请求:请求法院立即停止以下两套房产的拍卖、变卖、过户:一、位于昆明市正义路149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昆明五华个国用1号、昆明五华个国用2号、昆明五华个国用0号的房产;二、位于昆明市东华小区夏荫里3幢3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号,土地使用权证证号盘龙个国用98字第0104976号房产。事实和理由:2000年时中外合资共同成立福林堂公司,涉案土地不在改制范围内,并未作为出资纳入福林堂公司,涉案土地仍然属于中方并由昆明市药材公司申请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因此,昆明市药材公司现持有土地证号为盘龙国用(98)字第0104976号、昆五个国用(2008)第0229571号、昆五个国用(2008)第号、昆五个国用(2008)第022925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昆明市药材公司为上述土地的使用权人。近日通过公开渠道得知,上述位于昆明市正义路149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昆五个国用(2008)第0229571号、昆五个国用(2008)第号、昆五个国用(2008)第0229250号的房产;位于昆明市东华小区夏萌里3幢3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盘龙国用(98)字第0104976号的房产已被贵院强制执行。上诉房屋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权人为昆明市药材公司,贵院无权对昆明市药材公司的土地进行强制执行。特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
王正中称:昆明市药材公司的房屋于2000年改制时就转给了福林堂公司,而《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11条规定:“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抵押、但是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也就是说他们之间未办理手续本身就违背了法律规定,现在却要以不成立的理由请人民法院去为他们的违反规定找一个正当的理由。经查询云南省工商局档案:一、在改制档案附件一《组件昆明福林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合作意见书》中,在第四点明示:云南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经过资产评估确认的昆明市药材公司净资产(含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作为投入,不足部分以现金补足。由此证明改制投入资产含土地使用权。二、云南光大会计师事务所于日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中说明:云南医药集团有限公司(A方)系以昆明市药材公司日的净资产1880万元以及从其1999年借给市药材公司开展连锁经营的借款中转出220万元,共计2100万元作为投资,对于投入的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并对其进行会计处理。在昆明市药材公司及昆明福林堂药业有限公司共同签署的变更通知中,昆明市药材公司的债权债务由昆明福林堂药业有限公司承担,由此可知,昆明市药材公司以其所拥有的全部资产改制设立昆明福林堂药业有限公司,不存在土地使用权不在改制范围内之说。三、昆明市药材公司于日提供给云南省工商局的证明中显示:原昆明市药材公司产权转为昆明市福林堂药业有限公司产权。更加说明了昆明市福林堂药业有限公司拥有原昆明市药材公司所有资产权利。综上所述,福林堂公司成立时,云南医药集团即以包含土地使用权在内的昆明市药材公司资产作为出资,福林堂公司已就相关房产办理产权证,只是未办理土地使用证,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该类房产的土地使用权也属于福林堂公司,昆明市药材公司的执行异议不成立。
昆明福林堂药业有限公司称,我公司于2016年5月查询,涉案房屋产权在我公司名下,但土地没有登记在我公司名下。我公司2016年1月发生管理层变更,当时就知道房屋和土地使用权是分离的。虽然房屋登记在我公司名下,但是土地使用权没有登记在我公司名下。因为公司改制据今时间太长,所以关于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在股权变更时一并由昆明市药材公司划转到我公司名下的具体资料我公司是缺失的。我公司对土地使用权的意见是尊重现状,以土地使用权登记在情况为准。因此,我们同意昆明市药材公司的异议请求。
本院查明,王正中与福林堂公司、庄恩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日作出(2015)昆民三初字第97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一、经确认,截止日,被告庄恩达尚欠原告王正中借款本金人民币2300万元,利息人民币125万元;二、由被告庄恩达于日偿还本金人民币100万元;于日归还借款本金200万元;于日归还本金2000万元;于日归还利息(自日期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以实际未归还的本金为数额,标准为月息2%)及双方确认尚欠的利息人民币125万元;于日归还与本次诉讼有关的费用人民币152650元(包含保全担保费人民币6000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诉讼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87650元);三、上述款项由被告昆明福林堂药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若被告对上述款项由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履行,原告王正中有权就全部债权向法院申请执行。经本院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人民币87650元,予以退还人民币87650元。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院于2014年作出(2015)昆立保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及于日作出(2015)昆执保字第10号及(2015)昆执保字第1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昆明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处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查封了被执行人昆明福林堂药业有限公司名下:1、位于昆明市东华小区夏荫里3幢3号商铺,房产证号号;2、位于昆明市虹山小区31幢商铺,房产证号号;3、位于昆明市金碧路大德大厦写字楼,房产证号号;4、位于昆明市正义路207-210号商铺,房产证号号的房产。共四处房产。二、查封期限二年(日-日)。”
本院于日作出(2015)昆执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昆明福林堂药业有限公司、庄恩达在银行的存款元及利息,或对被执行人昆明福林堂药业有限公司、庄恩达价值元及利息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院于日作出(2015)昆执字第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昆明市住建局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昆明福林堂药业有限公司位于正义路149号商铺,房产证号:,期限叁年。”
经本院委托,云南中正司法鉴定所于日作出云南中正(2016)司鉴字第1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载明:“经评估鉴定涉案的位于昆明市正义路149号、东华小区夏荫里3幢3号、虹山小区31幢非住宅房地产,于日的市场价值评定合计为人民币总价:元;鉴定结果汇总表如下:昆明市正义路149号鉴定总价6629178元、东华小区夏荫里3幢3号鉴定总价6276222元、虹山小区31幢鉴定总价3692040元。”等内容。
本院于日发出《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昆明市东华小区夏荫里3幢3号的拍卖公告(第三次拍卖)》,载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日10时至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0871/03,户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一、拍卖标的:该标的位于昆明市人民东路335号,建筑物总层数7层,标的物所在楼层为1层,房产权证号号(摘录自《昆明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处房屋登记簿查阅摘抄表》),建筑面积为215.5平方米。该房产为商铺,钢混结构,设计用途为非住宅。该拍卖标的位于昆明市人民东路中段,周边为住宅区和商业区,临近医院、学校、大型超市、交通通达,配套齐全。以上标的合计起拍价:元,保证金45万元,增价幅度4千元。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七、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水利基金费、出让金以及房产及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及有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与拍卖人无涉。”等内容。
本院于同日发出《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昆明市正义路149号的拍卖公告(第三次拍卖)》,载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日10时至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0871/03,户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一、拍卖标的:该标的位于昆明市正义路149号,建筑物总层数7层,标的物所在楼层为-1、1、2层,房产权证号号(摘录自《昆明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处房屋登记簿查阅摘抄表》),建筑面积为442.24平方米。该房产为商铺,钢混结构,设计用途为非住宅。该拍卖标的位于昆明市正义路与威远街交汇处,地处市中心正义坊商圈,周边综合设施配套完善,商业区位较好。以上标的合计起拍价:元,保证金50万元,增价幅度4千元。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七、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水利基金费、出让金以及房产及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及有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与拍卖人无涉。”等内容。
本院于日作出拍卖成交确认书,载明“买受人(余红)日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参加拍卖,通过公开竞价成交,最终以最高价竞得下列拍卖标的。双方签订本成交确认书予以确认,具体内容如下:一、买受人于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最高价竞得拍卖标的物昆明市正义路149号商铺,成交价元人民币。二、买受人在拍卖前已认真阅读拍卖公告拍卖须知等公示材料。自愿履行上述材料的相关规定。四、拍卖标的已知的详情已在拍卖公告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评估报告中公示,拍卖人对拍卖标的进行了视频展示。拍卖人以拍卖标的现状进行拍卖,无论买受人是否看样、是否查看网站拍品介绍,均视为对拍卖标的现状的确认。对拍卖标的已知或未知瑕疵,属买受人参与竞买的风险应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六、对拍卖标的的过户、违章记录处理、过户费用、其他所涉税、运输费等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对由此而造成的无法过户与拍卖人无涉。八、其他约定:经买受人认可的拍卖须知等拍卖资料是本拍卖成交确认书的组成部分。”
本院于日作出拍卖成交确认书,载明“买受人洪香玲于日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参加拍卖,通过公开竞价成交,最终以最高价竞得下列拍卖标的。双方签订本成交确认书予以确认,具体内容如下:一、买受人于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最高价竞得位于昆明市东华小区百年应理3幢3号房产。成交价元人民币。二、买受人在拍卖前已认真阅读拍卖公告拍卖须知等公示材料。自愿履行上述材料的相关规定。四、拍卖标的已知的详情已在拍卖公告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评估报告中公示,拍卖人对拍卖标的进行了视频展示。拍卖人以拍卖标的现状进行拍卖,无论买受人是否看样、是否查看网站拍品介绍,均视为对拍卖标的现状的确认。对拍卖标的已知或未知瑕疵,属买受人参与竞买的风险应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五、对拍卖标的的过户、违章记录处理、过户费用、其他所涉税、运输费等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对由此而造成的无法过户与拍卖人无涉。七、其他约定:经买受人认可的拍卖须知等拍卖资料是本拍卖成交确认书的组成部分。”
本院于日作出(2015)昆执字第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解除昆明福林堂药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昆明市正义路149号房产(昆明市房权证第号)、坐落于昆明市东华小区夏荫里3幢3号房产(昆明市房权证第号)的查封,因上述财产处置后无剩余部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其轮候查封一并失去查封效力。二、被执行人昆明福林堂药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昆明市正义路149号房产(昆明市房权证第号)及相应权利归权利人余红所有、坐落于昆明市东华小区夏荫里3幢3号房产(昆明市房权证第号)及相应权利归权利人洪香玲所有。三、买受人余红(身份证号:102127)、洪香玲(身份证号:082220)可持本裁定书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本院于日作出(2015)昆执字第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昆明市不动产交易中心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解除昆明福林堂药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昆明市东华小区夏荫里3幢3号,证号,位于昆明市正义路149号房产证号号房产的查封,将昆明市东华小区夏荫里3幢3号协助过户到洪香玲名下,该房产证无法收回请予以注销,将正义路149号房产协助过户到余红名下。”同日,本院向昆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了上述过户协助通知书。次日,本院分别向洪香玲、余红送达了上述(2015)昆执字第2-1号执行裁定书及过户协助通知书。
再查明,昆五个国用(2008)第0229250号土地使用权证载明:“土地使用权人:昆明市药材公司;座落:正义路149号(正义路6号);地号:021-007-(20005)F;地类(用途):商业用地;使用权类型:划拨;使用权面积:20.34平方米;分摊面积:20.34平方米。”等内容。昆五个国用(2008)第0229571号土地使用权证载明:“土地使用权人:昆明市药材公司;座落:正义路149号(正义路6号);地号:021-007-(20005)F;地类(用途):城镇单一住宅用地;使用权类型:划拨;使用权面积:16.41平方米;分摊面积:16.41平方米。”等内容。昆五个国用(2008)第0229572号土地使用权证载明:“土地使用权人:昆明市药材公司;座落:正义路149号(正义路6号);地号:021-007-(20005)F;地类(用途):城镇单一住宅用地;使用权类型:划拨;使用权面积:16.68平方米;分摊面积:16.68平方米。”等内容。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官渡分局档案摘抄表载明:“使用权人:昆明市药材公司;使用权类型:划拨;土地座落:东华小区夏荫里三幢;地号:35-2-(1);土地登记面积:215.94平方米;土地证颁发号:;图号:210+196;用途:商业。”等内容。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本案中,依据(2015)昆执保字第10号、(2015)昆执保字第19号及(本院于日作出)(2015)昆执字第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标的及拍卖公告载明拍卖标的、拍卖成交后本院作出之拍卖成交确认书确认买受人竞得标的、(2015)昆执字第2-1号执行裁定书明确归买受人所有的标的、(本院于日作出)(2015)昆执字第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所明确请协助执行单位解除查封并过户到买受人名下的标的均一致表明,本院所处置涉案财产系坐落于昆明市正义路149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昆明市房权证第号”)及座落于昆明市东华小区夏荫里3幢3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昆明市房权证第号”)。上述两处房产在本院查封时房屋所有权人为昆明福林堂药业有限公司。昆明市药材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系该房屋合法所有权人。因此,昆明市药材公司的异议主张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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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药材公司称,请求:请求法院立即停止以下两套房产的拍卖、变卖、过户:一、位于昆明市正义路149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昆明五华个国用1号、昆明五华个国用2号、昆明五华个国用0号的房产;二、位于昆明市东华小区夏荫里3幢3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号,土地使用权证证号盘龙个国用98字第0104976号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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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指导意见》已明确了拆迁改造对象:具备拆迁改造条件的老旧居民区,按主城分区控制性详规尽快实施改造;与城中村相邻的老旧居民区,尽量纳入城中村连片改造;相对独立、面积较小的老旧居民区及老旧危房等尽快拆迁,进行绿化及其他公共设施建设。
  吴争鸣说,拆迁改造的直管公房、周转房、困难企业的职工住房,住户有产权的,以产权置换方式进行安置;住户无产权,分别用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安置。不符合经济适用房或廉租住房条件的,也要给予妥善安置。
  被拆迁的房屋产权属国有、拆迁地块辖区**用于市政公共设施建设的,不再对产权单位进行补偿;被拆迁的房屋产权不属于国有,或虽属国有但拆迁地块用于商业开发的,按城市拆迁有关政策对产权人给予货币补偿。
  西山区
丹宁里9、10、14、15
丹宁里19-24幢
丹平里6、7栋
丹平里11-16栋
丹阳里3、4、7、8栋
丹阳里9-13栋
丹阳里19、20栋
丹阳里23-26栋
丹阳里21栋
丹阳里22栋
丹阳里31栋
丹阳里32栋
丹平里8-10栋
丹阳里1、2、5、6栋
丹阳里14-17栋
丹阳里18栋
翠峰里16-22栋大院
翠峰里23-28栋大院
翠华里1-11、16栋大院
翠华里12-15栋大院
翠云里1-3栋大院
翠云里6栋大院
翠云里7-9、17栋大院
翠云里10-19栋大院
翠微里1-8栋
翠微里9-13栋
翠微里14-17栋
翠微里23-26栋
晴沙里2、6-11栋
晴沙里12-14栋
翠羽路37号塑料八厂、六合村一号
环南路816号院
益康路16号院
永昌路126号院
华昌东、西大院
永兴路(橡胶二厂、皮革厂宿舍、皮鞋二厂宿舍、)永昌路104号院、药材公司宿舍
永和里7号院
永和里1、2、4、5、6、8、9、10号院
永昌路35、131-135、77-81、71、151-161、25、197号院
永学巷1、2号院
螺蛳湾192、273、271号院、三期、琛达公司、
南汇宿舍、水产公司宿舍、二轻局宿舍、二运司宿舍、
电力物资公司宿舍
永顺里1号院
永顺里2号院
云兴路102、104、106、108、110、114、118
油墨厂1-4栋
永兴路47号
螺蛳湾218号、三小区、八亩地
老旧居民区名称
崇尚街69-74号
崇尚街78-88号
金碧路46号
东寺街(福荣里、东寺巷)
崇尚街65-67号
云津市场1、2、5栋
卢家营9-12
西岳庙6号、安康路永乐路65、68、72号
西坝新村137-142、269、303、383、439
青年路片区(塑料四厂、铁路大修处、
布鞋厂、煤建公司、建安公司)
西坝131-134、103、351
柿花新村747号
工人新村上、下段(安康路)
西昌路93号
东寺巷5-9栋
司马巷13号院
敬德巷56号
鱼课司街1、2号院
新闻路40、43、44、45号
  官渡区
老旧居民区名称
机化公司宿舍
汽车座垫厂宿舍
材料公司宿舍
托瑞公司宿舍
昆明市纺织品公司
省副食品果品公司
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董家湾小区
市电线厂职工宿舍
百货公司宿舍
市二经局宿舍
市制钉厂宿舍
市制锁厂宿舍
市商业局宿舍
思维奇宿舍
市医药公司
糖烟酒宿舍
云丰造纸厂宿舍
锻压机械厂宿舍
云南冶金汽车修配厂职工宿舍
市蔬菜公司公司宿舍
市调味品厂
市粮食制品厂本单位宿舍
双龙桥27号院坝
昆明铁路设计院宿舍
昆明铁路宿舍
昆铁大机段宿舍
盘龙区房管局宿舍
省建委车队宿舍
昆明铁货箱厂
昆明交运有限公司
中石化云南石油分公司
商业仓储配总公司
新飞林人造板厂
  盘龙区
老旧居民区名称
兴仁街38号
尚义街31号
尚义街万寿巷11栋
尚义街万寿巷9—10号
尚义街万寿巷7—8号
尚义街万寿巷18栋
尚义街47号院坝
尚义街45号院坝
苏家村16幢
苏家村15幢
苏家村18幢
苏家村19幢
苏家村17幢
苏家村22幢
苏家村28幢
苏家村29幢
苏家村31幢
苏家村32幢
苏家村40幢
苏家村30幢
苏家村11幢
苏家村37幢
苏家村41幢
苏家村44幢
环城东路253号
东庄前村(1—30号)
人民东路161号
人东新村3栋(白塔路春城剧院后)
人东新村2栋(白塔路春城剧院后)
人东新村1栋(白塔路春城剧院后)
东风巷82号
市建三公司宿舍东风巷68号
东风巷106号
明通巷71号
三建司宿舍明通巷47号
三建司宿舍东风东路34号18幢
糖烟酒公司宿舍明通巷11号
糖烟酒公司宿舍明通巷7号
三建司宿舍东风巷55号(老六幢)
保安设备厂临江里47号
居民院吹箫巷48、49号
居民院吹箫巷9、11号
昆明市百货采购供应站宿舍吹箫巷14号
市**宿舍凤凰巷8号
昆明市纺织厂人民东路伍家庄5号(含七小区)
盘龙区房管二所栗树头167号
盘龙区房管二所栗树头219号
昆明市一建司宿舍穿金路22号
市建一公司宿舍穿金路16号
市建安装公司宿舍穿金路16号
云南省原交通机械厂宿舍穿金路7号
市饮食公司宿舍北河埂57号
大鼓楼居民区灵光街尾段30-31号院
市二运司宿舍灵光街131号
省粮油物资公司宿舍环城北路141号
市金属公司宿舍环城北路233号
市汽车企业公司宿舍北京路599号
市布鞋厂宿舍环城东路17号
昆明保安设备厂宿舍(环城北路281号)
北站新村153幢(万华路麻蛇沟旁)
北站新村铁路工程小区(万华路73号)
云南省医药公司宿舍(环城北路212号)
盘百大宿舍(北京路810号)
席子营一区(高寿路)
席子营一区(多寿巷)
田园里大院(田园里1号)(不含22、23幢)
稻香里(莲环路)
昆明市市政工程公司宿舍(人民东路396号)
新迎小区二组团(文艺路)
  五华区
老旧居民区名称
亚龙公司宿舍区
亚龙冶金公司
昆明搪瓷厂宿舍
思维奇公司
昆明石棉瓦厂
省第二安装建筑公司宿舍
冲压件厂宿舍
天君殿巷小区
云南省化轻公司
园林绿化处
云南省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云南汽车测试中心站
昆明平板玻璃厂
昆明长城电梯厂
昆明市皮鞋二厂
昆明丹海降解材料厂
昆明橡胶工业公司
云南汽车厂
解放军七三二一工厂
昆明电化厂生活区
青龙巷38号
正义路67号
正义路179号
小柳树巷12号
青年路173号
青年路213号
青年路365号(357)
东风西路耳巷7号、吉祥巷18号、景星文定巷1号
市府东街8号、18号
云瑞东路5号
沙朗巷22号
文庙直街68号
文庙直街116号
北后街30-32号
北后街34号
营门口15号
端仁巷11-13号
端仁巷17-18号
早就拆过了,对拆迁已经麻木了。
玉龙雪山级会员, 积分 30407, 距离下一级还需 49593 积分
我们的家园早就被拆为平地,现在天天在唱“我的家在松花江上”。
这帖子没被和谐?难道不算泄露机密?恐怕又要上演很多悲催的故事了。
鸡足山级会员, 积分 1091, 距离下一级还需 909 积分
买这种拆迁房给划算?
西山级会员, 积分 10, 距离下一级还需 190 积分
估计全部整完是50年以后的事情了
轿子雪山级会员, 积分 13192, 距离下一级还需 1808 积分
实在是太细太全了,真哩要大干盖?
昆明拆没了。
哀牢山级会员, 积分 903, 距离下一级还需 97 积分
哪出来的名单
拆是对的 提高土地使用率 改善环境&&问题是补偿做到位了吗? 拆一补一应该是最基本的吧&&把人弄的鸡飞狗跳的应不应该有所补偿 回迁时间确定后超过怎么处罚 政府把这些做到位 在拆才能服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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