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致盈小额贷款盈利模式有限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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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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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或电话假冒担保、小贷公司名义行骗的李鬼比比皆是,如果不是直接去公司办理,而是网上洽谈、传真签合同的一律是诈骗,即便把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盖着公章的合同发给你也一样,刻个萝卜章(假公章)几十块钱,PS一张营业执照分分钟搞定,骗子做这种事易如反掌。提醒大家:1、异地办理的、网上办理、电话传真办理的必是诈骗。2、使用公司名义发布信息、签合同,使用个人银行账号(所谓法人、经理、财务负责人的)作为收款、收费账号或非银行网络支付的必是诈骗。3、以验证资金实力(还款能力)等理由要求在自己的卡上存钱的必是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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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人关联关系及出资金额来源合法性法律意见书
大光明关于拟成立的宁夏xx出资人关联关系及出资金额来源合法性法律意见书致:宁夏xx市金融办公室宁夏大光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拟成立的x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出资人xxx等9人的委托,现就公司出资人的关联情况以及资金来源合法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宁政办发[号)以及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等其他有关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依据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对公司出资人的法定资格及条件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出资人进行了必要的询问。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委托人如下承诺和保证,即: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一致。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仅就公司出资人的关联情况及出资资金来源合法性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盈利预测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出资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申请设立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设立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提呈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基于以上事实,本所认为公司提供的资料真实、齐备,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出资人的主体资格及关联关系。拟成立的x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出资人共9人,(见下表):序号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出资金额(万元)持股比例1王xx男汉族1974.260020%2林xx男汉族1967.12.30010%3刘xx男汉族1971.130010%4李xx男汉族1965.130010%5吴xx男汉族1965.630010%6孙xx男汉族1972.230010%7林xx男汉族1954.&7.30010%8马x男汉族1968.630010%9石xx男汉族1964.230010%合计9人3000100%注:以上出资金额均为人民币(下同)。9个出资人的国籍、法定住所和目前所在公司以及所任职务(见下表)。序号姓名法定住所所在实体公司担任职务1王xx宁夏xx县住xx市xx区xx小区宁夏xxxxx有限公司董事长2林xx宁夏xx市xx市xx区xxxx小区宁夏xxxxx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3刘xx宁夏xx市xx市xx区xx街xx号宁夏xxxxxx有限公司董事4李xxx县xx市xx区xxx小区宁夏xxxxxx有限公司总经理5吴xx宁夏xx市xx市xx区xxxx花园宁夏xxxxxx有限公司总经理6孙xx宁夏xx市xx市xx区xxx家属院宁夏xxxxxx有限公司董事7林xxxx市福建xx市xx区仓xx路299号xx市xxxxxx有限公司副总经理8马x宁夏xx市xx市xx区xx西街宁夏xx市xxxxxxxx有限公司总经理9石xx宁夏xx县宁夏xx县宁夏xx县xx发展公司董事长为核查公司出资人关联关系: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其他公司登记材料和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文件。并由相关方面出具了说明和承诺。根据各出资人的承诺及本所律师对各出资人现有文件、资料的审查,各出资人之间没有互相控股、参股,没有互相拆借资金及其他人委托资金,各自具备较强的经营能力,可以各自对外独立承担,并具有抵御一定的金融风险能力。各出资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或犯罪记录,彼此之间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联关系。由此本所认为:上述出资人的企业法人均在中国登记注册,9位自然人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全部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并居住,具有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人的资格。二、公司出资人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本所依据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对公司出资人的资金来源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出资人进行了必要的询问。得到了出资人对其所提供的各种材料真实合法的承诺和保证。本所就公司出资人的资金来源合法性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盈利预测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9位出资人在拟成立的x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合计出资3000万元,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1.出资人王xx系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其现任宁夏xxxxx有限公司董事长,本次承诺出资600万元,持股比例占20%。该公司成立于日,注册资金800万元,xxx占公司股份60%。2003年公司通过了is09001质量体系认证,2005年通过is014001环境体系认证和haccp食品安全体系认证。经过多年发展,该公司已成为为宁夏xxxxxxx的龙头企业,企业多年连续盈利,日经宁夏xxxx会计事务所审计,该公司股东权益为元。2.出资人林xx现任宁夏xxxxxx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系该公司的。本次承诺出资300万元,持股比例占10%,宁夏xxxxx有限公司成立于日,注册资金3000万元。公司一直处于盈利状态,日宁夏xx会计事务所审计报告表明,该公司所有者权益为元。林本人还在xxxxxxxx入有股份,系该公司的董事之一,另有合法收入。3.出资人刘xx本次承诺出资300万元,持股比例占10%。刘本人系宁夏xxxxx有限公司股东,为该公司董事之一。2000年11月承包宁夏xxxxxxx400亩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2005年11月承包经营宁夏xxxxxx15.4亩土地,承包期限为20年。目前主要从事农牧种植和养殖业。在国家农业优惠及税收减免政策的扶持下,土地经营情况良好,年均收入70万元以上。4.出资人李xx现任宁夏xxxxxxx有限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是该公司的大股东。本次承诺出资300万元,持股比例占10%。其所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日宁夏xx会计事务所审计报告显示,所有者权益为8933514元。5.出资人吴xx现任宁夏xxxxxx有限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本次承诺出资300万元,出资比例占10%。其所在公司于日成立,注册资金168万元。该公司为家族企业,公司两个股东系夫妻关系,日经宁夏xx会计事务所审计,企业股东权益为元。6.出资人孙x&x现为宁夏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本次承诺出资300万元,出资比例占10%。孙xx投资并经营小额贷款公司已有数年,积累了较为丰富管理的经验,现其所在小额贷款公司经营顺利,收入稳定,个人信用情况良好。7.出资人林xx是海南xx水产品有限公司的创建人之一,为该公司的股东,任公司副总经理,本次承诺出资300万元,出资比例占10%。其所在公司2000年成立,注册资金3000万元,厂区面积36000平方米,厂房11000平方米,年精加工各类鱼虾9000吨,产值达3亿元,公司发展前景良好。8.出资人马x现任宁夏x&x市x&x&x&x&x&x有限公司的总经理,该公司日成立,注册资金500万元,马x占公司97.8%的股份,属于个人控股公司。本次承诺出资300万元,出资比例占10%。其目前所在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2012年1月经宁夏xxxx会计事务所审计,所有者权益为6908261元。9.出资人石xx长期担任宁夏xx县xxxx发展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其个人股份占20%。本次承诺出资300万元,出资比例占10%。其目前所在公司采取“公司+基地+农户”的经营模式,社会和生态效益突出,经济效益明显,发展前景广阔。2011年公司净利润1650618元,日宁夏xx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显示,所有者权益为元。上述出资人缴纳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通过合法经营、诚实劳动所得,来源真实合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宁夏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股东出资来源的相关规定。为核查公司出资人资金来源的合法性:本所律师查阅了出资人的、、资质文件、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信用报告、银行存款证明等文件,并由相关方出具了说明和承诺。根据各委托人书面承诺和本所律师的审查,拟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各出资人至今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9位出资人所在企业连续盈利,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务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三、结论意见1.本所认为:拟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各出资人符合中国法律、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所在企业均系依法设立,财务状况良好,有较强的资金和经营管理能力,各出资自然人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收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或犯罪记录,具有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人资格。2.本所认为:公司出资人具备出资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定资格和条件。公司全体出资人具有合法的出资能力,出资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存在以借贷资金、集合他人委托资金入股的情况。本所承诺:赵建忠律师在执业中没有不良记录。是表现优秀的律师,本所对提供的本《法律意见书》真实性负责,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本法律意见书由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方生效。宁夏大光明律师事务所(公章)执业律师签名:赵建忠?&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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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优质解答新会信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门市第一家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新会小额贷款、江门小额贷款服务
  江门市新会区信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是广东省第一家申报并首批通过的小额贷款公司,于日经广东省金融办审批同意设立,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成立。
资金实力:信盈公司注册资金1亿元人民币,为实收货币资本。公司计划在2010年增资到2亿元人民币,进一步增强资金实力,提高资本充足率。
经营范围: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包括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综合授信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个人消费贷款等。
服务对象:新会区内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种植户、养殖户、自然人。
市场定位:信盈公司将主要市场定位在新会区广大的乡镇和农村。乡镇和农村是中小企业集中和发展最快的地区,融资需求巨大。信盈公司的设立顺应了形势的要求,为中小企业及个体经营者提供新的融资渠道。
经营宗旨:通过投放信贷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及“三农”经济发展,推动新会区尤其是乡镇和农村地区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区域经济快速稳定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信盈公司开业视频 (点击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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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与变更审核转报
《中国银监会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号):“由试点县(市、区)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确定参加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试点申报材料由试点县(市、区)政府上报设区市政府复审后,报省金融办审核。15个省定扩权县(市、区)的申报材料直接报送省金融办。” 《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陕金融发〔2008〕1号):“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报方案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报设区市政府复审后,上报省金融办审定。省定扩权县(市)直接报送省金融办,同时抄送所在设区市政府。”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办法(试行)的通知》(陕金融发〔2012〕27号):“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由所在设区市金融办进行复审并形成复审意见,并将复审通过的申请材料报省金融办进行备案。” 《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股权变更办法(试行)》(陕金融发〔2013〕7号):“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股权变更,由所在县(区)级人民政府进行尽职调查后形成初审意见,所在设区市金融办进行复审并形成复审意见后,报省金融办备案。”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陕金融发〔2013〕11号)第六条“市金融办主要履行下列监管职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设立、重大变更等事项进行复审;审查批准公司营业场所变更、原有股东之间的股份转让,不涉及增资的股权转让、公司名称或组织形式变更;对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进行审查,对公司主要负责人变更进行审查备案。”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调整小额贷款公司有关变更事项备案程序的通知》(陕金融发〔2013〕14号)“小额贷款公司原有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不涉及增资的股权转让由市级金融办负责审查批准,抄报省金融办。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变更由市金融办进行审查备案。市级小额贷款公司在市域范围内设立营业网点由市金融办负责审核批准。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场所变更、公司名称和组织形式变更由市金融办审核批准。”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1.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有2名至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 3.小额贷款公司要有符合规定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必要的营业场所、组织机构、具备金融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4.拟任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两年以上银行业从业经验,并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5.主发起企业和一般法人股东的要求。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企业原则上应当是省内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民营骨干企业,净资产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年累计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主发起企业的出资额要与企业实力相适应,出资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50%,不高于流动资产的70%,不高于企业近三年的累计净利润的70%。原则上不允许无实业背景的公司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其他企业法人股东要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连续两年度盈利。出资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70%,不高于企业的流动资产。此外,主出资人和其他企业法人股东要符合以下条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无犯罪记录;企业应无不良信用记录。 6.自然人股东的要求。自然人股东要对入股资金来源提供合理证明。对一般自然人入股超过500万元以上的要提供收入证明(工资、分红、房产转让、股权转让、股票基金、纳税证明等)。收入证明要能合理说明资金的来源及合规性、合法性。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企业应对其他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的入股资金的合法性进行核查,并出具承诺函,确保入股资金为股东自有资金。 7.股东关联关系的要求。小额贷款公司的关联股东的持股总额不得超过公司股本的49%。关联股东是指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与自然人股东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自然人股东之间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法人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之间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 8.小额贷款公司主出资人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5%,其余单个出资人出资不得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二、小额贷款公司的变更(一)增资扩股 1.开业经营半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年化资本收益率不低于8%,无不良贷款产生。 2.小额贷款公司提出增资扩股申请时其贷款余额须达到注册资本金的90%。 3.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严格执行《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陕金融发〔2008〕1号)和《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试行)》(陕金融发〔2009〕11号)等的相关规定,贷款投向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用于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贷款占比要超过70%。 4.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且执行良好,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5.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有关机构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6.新增法人股东无不良信用记录,入股前连续两年度盈利,出资必须是货币资金,出资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70%,不高于企业的流动资产。新增自然人股东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 7.增资后主出资人的持股比例不能超过35%,其他股东单一持股比例不能超过主出资人的持股比例。关联股东的持股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49%。关联股东是指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与自然人股东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自然人股东之间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法人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之间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新增单个股东的出资必须为货币资金,出资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有2名至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8.增资扩股中涉及股权转让,须符合主出资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两年内不得转让,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内不得转让的规定。对于主发起人转让股权的,新的主发起人必须符合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的条件。对于一般股东向原有股东以外转让股权的,新进股东必须符合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的规定条件。 9.省金融办要求的其他条件。(二)股权变更 1.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年审通过。 2.发起企业转让全部股权的,小额贷款公司成立须满3年;部分转让股权,不改变主发起身份的,公司成立须满2年;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公司成立满2年后可以转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期内不得转让。公司成立时间以完成工商登记的时间为起点计算。 3.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不满3年,主发起企业转让全部股权的,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主发起企业破产清算的; ②主发起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解散条件,依法解散清算的; ③法院依法判决主发起企业转让股权,清偿债务的; ④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违规,主发起企业未尽到大股东责任,省金融办责令转让的。其他法人股东出现上述①、②、③情形之一的,不满2年也可进行股权转让。自然人股东被法院依法判决转让股权清偿债务的,不满2年也可进行股权转让。 4.主发起企业转让股权改变主发起身份的,新的主发起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原则上应当是省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民营骨干企业,净资产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②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③出资额要与企业实力相适应。出资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50%,不高于流动资产的70%,不高于企业近三年的累计净利润的70%。 5.股权变更后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不能超过35%,其他股东单一持股比例不能超过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关联股东是指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与自然人股东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自然人股东之间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法人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之间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单个股东的出资必须为货币资金,出资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有2名至200名发起人,其中须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6.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股权变更,一次不得超过总股份的50%。一个会计年度,只允许申请股权变更一次。 7.省金融办要求的其他条件。(三)主要负责人变更小额贷款公司总经理须具有银行业从业资格证,并具有担任银行县级支行副行长或市级分行核心业务部门副职以上的任职经历。(四)设立营业网点,营业场所、公司名称和组织形式变更 1.县级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在县域内设立营业网点,市级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在市域范围内设立营业网点; 2.小额贷款公司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行业为“小额贷款”,组织形成为“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公司”。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1.市政府关于报送**小额贷款公司的函(审查通过后,市金融办办理上报省金融办文件)。 2.县政府关于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请示文件。 3.主发起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内容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和小额贷款需求分析,主出资人企业经营发展情况介绍,拟任董事长、总经理、主要部门负责人简历。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要承诺自觉遵守国家及本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6.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书。 7.法律中介机构出具的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8.关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报告。 9.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情况。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金、股东名册等。股东名册内容应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出资额、股份比例等;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出资额、股份比例。并附法人股东经过工商年检营业执照复印件、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10.经出资人共同签署的公司章程草案。 11.验资报告(省金融办受理审查符合条件后,在履行联审会议程序之前提前通知办理验资手续) 12.任职资格申请表(包括总经理、信贷部经理、风险部经理、财务部经理附身份证、银行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13.公司住所使用证明、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14.小额贷款公司筹备工作委托书。二、小额贷款公司的变更(一)增资扩股 1.小额贷款公司关于增资扩股的申请。申请中应重点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自开业以来业务开展情况,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前景分析,新增股东情况介绍,增资后股权构成情况介绍; 2.各股东同意增资扩股的股东会决议。内容应包括:增加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日期等; 3.当年的财务报表以及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上一年开业不足3个月的,提供当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草案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草案; 5.参加增资的法人股东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自然人股东入股资金来源证明; 6.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发放情况汇总表; 7.小额贷款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增资扩股后的验资报告; 9.增资扩股中吸纳新股东的,新增法人股东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同意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的股东会会议决议、经审计的前两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企业法定代表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新增自然人股东提供: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信用记录证明、股东承诺书、入股资金来源证明; 10.增资扩股中涉及股权转让,提供股权转让协议以及转让的原因说明,股权转让协议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并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 11.省金融办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二)股权变更 1.小额贷款公司关于股权变更的申请。申请中应重点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自开业以来的合规经营情况,小额贷款股权变更的原因,新进股东情况介绍,股权变更后股权构成情况介绍。 2.各股东同意股权变更的股东会决议。 3.当年的财务报表以及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上一年开业不足3个月的,提供当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草案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草案; 5.受让其他股东股份的法人股东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新进入的法人股东经审计的前两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自然人股东入股资金来源证明; 6.小额贷款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股权转让中吸纳新股东的。新增法人股东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同意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的股东会议决议、经审计的前两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企业法定代表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新增自然人股东提供: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信用记录证明、股东承诺书、入股资金来源证明; 8.股权变更中涉及转让,提供股权转让协议以及转让的原因说明,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9.省金融办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三)主要负责人变更 1.小额贷款公司关于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下同)变更的申请; 2.新任董事长、总经理任职资格申请表、无犯罪记录及不良信用证明; 3.新任总经理银行业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银行工作经历证明(需原单位出具证明文件,说明曾在何单位、任何职务、工作期限等内容,并由原单位在证明上加盖公章); 4.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四)设立营业网点,营业场所、公司名称和组织形式变更 1.小额贷款公司关于设立营业网点的申请,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设立营业网点的原因和必要性,新设网点的有关情况等事项。 2.营业网点的使用权或所有权证明。 3.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五)营业场所变更 1.小额贷款公司关于营业场所变更的申请,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变更公司营业场所的原因和必要性等事项。 2.小额贷款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股东会决议。 3.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六)公司名称变更 1.小额贷款公司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申请,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变更公司名称的原因和必要性等事项。 2.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公司名称的股东会决议。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七)组织形式变更 1.小额贷款公司关于组织形式变更的申请,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变更公司组织形式的原因和必要性等事项。 2.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公司组织形式的股东会决议。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变更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5.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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