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老板没签合同工伤的农民工工伤治疗期间医药费改谁来管

企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改由地税部门代征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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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改由地税部门代征的通告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改由地税部门代征的通告
  经泉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自日起,全市范围内的企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改由地税部门代征。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参保对象和范围
  1.医疗保险(含外来工、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中央、本省、外地驻泉企业及其职工,上列所指职工不包括用人单位聘用的境外人员。
  2.工伤保险: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3.生育保险: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及其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
  二、从日起,各参保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手续。
  三、企业及其职工未按规定缴纳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的,由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或地税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相应保险基金。
  泉州市地税局咨询电话:66咨询网站网址:www.fjqz-1-tax.gov.cn。特此通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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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合同的农民工工伤治疗期间医药费改谁来管
你现在手上收集有什么有利的证据呢,可以申请认定工伤,但是对于你陈述的事实你好
你好,可以申请认定工伤,但是对于你陈述的事实,你现在手上收集有什么有利的证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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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未签合同出工伤企业也要赔 工伤索赔分4步走
14:13:32福州新闻网
福州新闻网5月11日讯(福州晚报记者首席记者 陈鸿星/文 陈晓珊/制图)出租车承包人请来开车的伙计出了事故,出租车公司要不要负责赔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出事故责任自负”的协议,协议是否有效?工人未办社保出工伤,该由谁负责?近些年,因企业不规范用工,“黑工”在工伤事故赔偿中引发了诸多纠纷。本期说事释法精选了我省法院近期宣判的一些典型案例,希望能对劳资双方有所启示。
案例一:未签合同出工伤企业照赔不误
2013年12月,罗先生受聘于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鑫泰公司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他缴交职工社会保险。
日,罗先生在鑫泰公司锯木料时,右拇指不慎被电锯锯断,鲜血直流。他被工友送往医院住院治疗。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罗先生受伤属于工伤事故。福建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他的劳动功能障碍为七级。
罗先生向漳州市芗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解除其与鑫泰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各项赔偿共计26万多元。
去年,芗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要求鑫泰公司向罗先生支付工伤待遇等合计21万多元。
鑫泰公司不服该裁决,认为:公司与罗先生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罗先生只是临时过来帮忙的,出事不应由公司负责。该公司向芗城区法院提起诉讼。
芗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罗先生受聘于鑫泰公司,双方形成劳动关系。鑫泰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依法与罗先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为职工缴交社会保险。罗先生因公受伤致残,依法可享有工伤待遇,因鑫泰公司未为其缴交职工社会保险,故应由该公司承担他的工伤待遇赔偿。因鑫泰公司未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应依法向他支付两倍工资。
据此,该院判令鑫泰公司向罗先生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两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合计25万多元。
鑫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漳州市中院提起上诉。漳州市中院终审维持了原判结果。
案例二:承包人私招的哥受伤
公司难逃责任
2011年1月,泉州一家出租车公司与王先生签订《出租汽车责任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将指定型号的出租车交由他承包经营。王先生招收卢先生为出租车夜班司机,卢先生在出租车公司参加了工伤保险。
2014年,卢先生载客时发生碰撞,他身受重伤。经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卢先生属于工伤。经泉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他的工伤构成劳动功能障碍(伤残)七级。
卢先生随后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泉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出租车公司应支付他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20万多元,同时解除出租车公司和卢先生之间的劳动关系。
出租车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鲤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出租车公司与卢先生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出租车公司无需支付上述各项费用。
鲤城区法院一审驳回出租车公司的诉请。出租车公司向泉州市中院提起上诉。今年初,泉州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出租汽车企业必须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司机详细解释合同的主要条款。本案中,虽然出租车公司与王先生之间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卢先生由王先生招聘,但因王先生个人并不具有运营权,只有出租车公司才具有运营权。因此,出租车公司与卢先生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双方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一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但对赔偿数额认定有误。该院终审判决解除出租车公司与卢先生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出租车公司应向他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费用10万多元。
案例三:公司免责约定无效
2008年6月至2013年4月期间,林先生在武平县宁洋煤炭开发有限公司从事井下采煤工作。2014年,他被确定为煤工尘肺壹期,因工伤残六级,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
2014年5月,林先生与宁洋公司就工伤保险待遇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林先生的工伤待遇由武平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核定支付。林先生领取社保中心核定的待遇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他自愿放弃要求宁洋公司支付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同月底,林先生(甲方)、宁洋公司(乙方)、第三人社保中心(丙方)共同订立《工伤职工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三方协议书》,甲乙双方同意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乙方和丙方分别支付给甲方伤残就业补助金72256.86元。之后,林先生领取了社保中心的补助金,而宁洋公司以之前已签订协议为由,拒绝支付。
武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林先生因工致六级伤残,虽于2014年5月与宁洋公司签订协议,但随后各方又自愿达成三方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据此,该院判决宁洋公司应支付林先生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2256.86元。
据经办法官介绍,五至十级职业病工伤保险待遇,用工单位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社保中心需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补助金。当前社保中心对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均要求用工单位盖章。用工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往往要求劳动者先签订免责协议,再为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此种免责协议依法应当认定无效。
专家说法:工伤索赔分四步走
福建省总工会的有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相关调查,在全国各建筑工地上工作的农民工大多数既无劳动合同,又无工伤保险,导致受伤工人难以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而且,工伤认定的鉴定程序和法律程序复杂,加大了维权难度。完整的工伤维权程序平均历时3年9个月,最长甚至近7年。为此,建议行政机关应加大主动监管力度,完善用工备案、登记制度,常态化跟踪监管,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应该怎么办?正常情况下要分四步走。
第一,前往医疗机构治疗。工伤职工按规定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应当前往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先垫付,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病情稳定后转入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第二,申请认定工伤。认定申请既可由用人单位提出,也可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用人单位。
劳动者无法提供存在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据,导致无法做出工伤认定的,应中止工伤认定程序,由劳动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与该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法律程序确认劳动关系后,再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第三,申请鉴定劳动能力。工伤认定完毕后,经治疗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还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四,审核发放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应享有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待遇,造成残疾的,应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生活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
根据伤残程度不同,工伤职工享有的标准和获得的补偿数额不同。造成死亡的,应享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鉴定费、交通费、营养费,根据具体实际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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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
14:27&&来源:法律教育二网 |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其中主要包括: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六)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九)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十)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十一)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5、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6、确定是否符合被供养资格时间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7、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3年的上年度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565元。)24565元*20倍=491300元。
(2)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十二)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责任编辑: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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