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提醒银行员工家属座谈会不违规

银行柜台人员拒绝给银行卡取钱,违规吗???_财经郎眼吧_百度贴吧
&&&&&&&&&&&&&&&&&&&&&&&&&&&&&&&签到排名:今日本吧第个签到,本吧因你更精彩,明天继续来努力!
本吧签到人数:0成为超级会员,使用一键签到本月漏签0次!成为超级会员,赠送8张补签卡连续签到:天&&累计签到:天超级会员单次开通12个月以上,赠送连续签到卡3张
关注:96,820贴子:
银行柜台人员拒绝给银行卡取钱,违规吗???收藏
有一次,我 跨市 取钱,我就是不服要收我手续费,我就特意地到柜台去拿,柜台的人死都不给我办,是农业银行的,叫我自己去ATM机拿。于是,我就在农行里闹了两个小时,到他们快要下班时,他们打了个电话给好像是什么经理还是什么的。 于是,我就在银行内椅子上假睡,等那个经理过来。他一来,感觉他人好像才刚睡醒,接到银行的电话才赶过来的样子。这人就好说话多了,说给我在柜台里办,叫柜台的人帮我办理。当时我真的很生气,害我浪费了两个多小时,当柜台那个可恶的女的说,拿多少钱的时候,我真想说,拿1毛钱。结果我还是说了,拿100元。收了4元手续费。大家说说,银行柜台人员拒绝给银行卡取钱,违规吗???
神牛摄影器材--为专业摄影者打造,你值得拥有!
在某国人家说可以就可以!说不行就不行!说行也不行 说不行也行!楼主自己想一下就明白了!2个字利益!
你没有看说明20000以下自动存储卡机拿
柜台最多只能收50元的手续费提款机是
你每取2000(有的提款机可以一次取40000)
就要扣一次手续费,一张卡,限额2W就是200块钱。
柜台50,高下立判了
今天农行办卡收20块工本费,开通理财投资可以返还。我赶时间,没办理,20块泡汤了。
省内应该免收手续费吧?
楼主你笨蛋啊!嚷嚷个毛线,拿手机拍视屏,马上就给你端茶送水,我会骗你?
有的地方规定1000以下在ATM取
现在都要分流,银行指示牌明确写着两万以下自助办理,更何况只是100。而且手续费是按百分之一收取的,你在柜台和自助取100是一个价钱,在柜台本省是50上限,跨省是100封顶,所以你只要取10000以下,自助和柜台手续费是一样的,你这样只是给自己徒增烦恼而已。而且自助最多一次可以取5000。以上情况是同行的,如果是跨行的,是百分之2手续费,有时先反省自己吧。
银行的利润不就是这么一点一点的弄来的嘛`本来就是不合理收费`其实就是电脑数据走一走`跟本不需要太大的成本`按说多少钱都应该可以由顾客自己选择去哪办理。并不能因为 人多就让2000以下去ATM
只能是建议 不能强制啊。
低租费、低噪音、低油耗的发电机
那只是建议,办卡的时候等于了服务签合同,合同是不能单方面修改的,哈尔滨这面还是不规范人也老实,第一次遇到给我弄得莫名其妙,上海、苏州都是大堂的服务员客客气气劝导去自动机器上弄得,你坚持去柜台他绝对不敢强迫的,啥叫服务、软实力这就是一方面
登录百度帐号推荐应用
为兴趣而生,贴吧更懂你。或您的位置:>>//////>>正文
发表时间: 13:50:39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实施细则目  录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处理方式及规则第三章
处理程序第一节
调查第二节
审理第三节
处理第四节
复议第五节
纪律处分的解除第四章
违规行为及处理第一节
负责人违反金融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二节
工作失职、滥用职权的行为及处理第三节 违反人事工作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四节
违反法人授权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五节 违反信贷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六节
违反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七节
违反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八节
违反资金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九节
违反会计、出纳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十节
违反印章、单证及档案管理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十一节
违反存款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十二节
违反卡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十三节
违反中间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十四节
违反国际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十五节
违反计算机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十六节
违反纪检监察工作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十七节
违反稽核工作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十八节
违反安全保卫工作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十九节
违反法律工作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二十节
其他违规的行为及处理第五章
附则 江门融和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加强内部管理,促进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各项业务健康发展,维护本行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违规违纪行为,是指本行员工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其它规范性文件、经营规则、职业操守以及农商行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等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行对员工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除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理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所有在编员工。对已经离、退休(包括离岗退养)员工在本行工作期间的违规行为,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行保留对其处分和追偿的权利。对已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在本行工作期间存在违规行为的,本行应当提出处理建议,移送其现在工作单位处理;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行对其保留追偿权。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负责人,是指本行(含各职能部门)、 各经营单位(含各职能部门)以及辖属营业网点的正、副职负责人员。本细则所称责任人,是指对违规行为的产生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的各级负责人、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第六条
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原则:(一)实事求是,依法合规的原则。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应以事实为依据,以规章制度为准绳,且处理的轻重与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性质和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二)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员工的处罚坚持以教育为主、惩处为辅;(三)客观公正、程序规范的原则。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客观公正,不应因行为人的职位的高低有所不同,且处理程序规范,依法保护被处理人申辩、申诉的权利;(四)回避原则。对违规行为的处理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第二章
处理方式及规则第七条
对违规人员的处理种类有:(一)批评教育,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诫勉谈话、通报批评;(二)经济扣罚,包括扣发绩效工资、奖金,罚款,赔偿经济损失,没收非法所得; (三)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四)人事处理,包括调离原岗位、停职、免职、解聘职务、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离岗清收、解除劳动合同、辞退。以上处理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第八条
员工违规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或其它不良后果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对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或人事处理的,不得以经济处罚等处理方式替代。第九条
因违规行为已对本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条
因违规行为给本行的贷款或其它资产造成风险或损失的,根据实际情况责令有关责任人限期追回,或给予离岗清收处理。离岗清收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离岗清收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离岗清收期满后,根据清收期间的表现和清收的实际效果,按照本细则给予相应的处理。第十一条
对员工违规行为处理的特别规定:(一)违反相关业务管理制度但本细则未有明确规定处罚标准的,或违规行为未达到纪律处分以上处罚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50元至500元。(二)受到纪律处分的,同时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给予罚款500元至1000元;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给予罚款1000元至1500元;工作人员受到记大过处分的,给予罚款1500元至2500元;工作人员受到降级(职)处分的,给予罚款3000元至5000元,并按照新岗位重新核定工资标准; 工作人员受到撤职处分的,扣发三个月的绩效工资(但不得低于……(新文秘网省略3495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控检查部门或处罚决定机构、财务部门、被处罚人各执一联。(三)经济处罚一般通过薪酬发放部门扣发违规人员的绩效工资、奖金或浮动工资等收入来执行,或由责任人通过转账方式存入罚款专户。第三十二条
纪律处分的有关规定:(一)纪律处分由纪检监察部门报请总行党委(领导班子)决定。总行党委(领导班子)可对本级及下级机构的违规人员做出纪律处分决定。(二)对各职能部门提出的纪律处分建议,经总行违规行为责任认定委员会认定,报总行党委(领导班子)批准决定后,纪检监察部门执行。(三)对违规人员给予开除处分的,经总行违规行为责任认定委员会认定,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总行党委(领导班子)批准决定后,由纪检监察部门执行。(四)对违规人员做出纪律处分后,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将处分决定送达被处分人;对受到开除处分的在押和逃匿人员,应通知其成年家属。处分决定无法送达本人或家属的,应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但不影响决定的执行。第三十三条
人事处理的有关规定:(一)人事处理决定由总行党委(领导班子)研究决定,人力资源部按有关程序办理。对由股东大会、董事会选举或聘任的各类管理人员(包括董事、监事、经营班子成员、特定管理人员等)进行解聘、免职、责令辞职的,本行违规行为责任认定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交由原选举或聘任机构作出处理决定。(二)受到撤职以下处分的各级负责人,不适宜担任现职务的,可予以免职。(三)对违规人员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后,应由人力资源部门出具解除劳动合同意见书,送达被处理人。(四)管理部门在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过程中,认为被调查人员不宜继续履行职务的,应建议对其做出停职处理,由人力资源部按程序报经批准后办理停职手续。第四节
议第三十四条
经济处罚和人事处理的复议规定:(一)受到经济处罚的工作人员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内控(稽核)监督部门申请复议;内控(稽核)监督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原处罚决定仍生效。(二)受到人事处理的工作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构申请复议;作出决定的机构应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原处理决定仍生效。(三)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复议决定的总行违规行为责任认定委员会申请复议;违规行为责任认定委员会应在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其复议决定为最终认定。第三十五条
被处分人对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过纪检监察部门向作出决定的机构申请复审;复审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复审决定。复审期间,原处分决定仍生效。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违规行为责任认定委员会申请复议,违规行为责任认定委员会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复议期间,复审决定仍生效。案情重大、复杂或有其它特殊情况的,经总行党委(领导班子)审核批准,可以延长做出复审、复核决定的时间。第五节
纪律处分的解除第三十六条
员工违规受到纪律处分(开除处分除外)后,积极工作,表现良好,已改正错误的,在处分期满后,可向本单位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一)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满半年;(二)降级(职)、撤职处分满一年;(三)留用察看处分期满后;解除降级(职)、撤职和留用察看处分不是恢复原级别、职务。解除纪律处分后,员工晋升职务、工资,不再受原处分影响。第三十七条
员工在受纪律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并表现优秀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对于在处分期间表现不好的,可以适当延长处分期限,所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原处分的期限;延长处分期限后,仍表现不好的,予以加重处分或其它处理第三十八条
解除处分程序:(一)受处分人提出申请,填写《员工解除处分审批表》(附表二);(二)所在单位(部门)审核,提出是否解除处分的意见;(三)原办理处分责任部门提出意见后,呈报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或机构审批;作出解除处分决定,应将解除处分决定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和受处分员工本人。第四章
违规行为及处理第一节
负责人违反金融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三十九条
负责人违反民主决策程序,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经营和改革的重大决策、大额资金调度、大额财务开支等集体权限的事项,或者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第四十条
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工作人员违反贷款管理规定办理贷款的,给予记过至降级(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第四十一条
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工作人员从事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接收、管理、处置抵债资产并造成经济损失的;(二)采取伪造、篡改、隐匿、毁灭材料等手段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减免债务人欠息的;(三)采取伪造、篡改、隐匿、毁灭材料等手段隐瞒事实真相办理呆账核销的。第四十二条
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胁迫财会人员从事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后果严重的;(二)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三)编造假帐、假表、假数据的;(四)故意乱用会计科目、乱调帐表、乱列成本开支的;(五)违规填制凭证冲帐后果严重的;(六)转移、虚减、隐瞒或虚增存款的;(七)隐瞒或有资产及负债的。对以上行为,经办人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各级负责人对履行职责的财会人员打击报复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第四十三条
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职)至开除处分:(一)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工作人员截留收入或者虚列成本设立小金库的;(二)授意、指使、强令、胁迫稽核、监察以及其它管理监督部门工作人员掩盖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编报虚假情况的;(三)对履行职责的审计、监察及其它管理监督部门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的;(四)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工作人员简化或变通业务操作程序的;(五)未经审批超权限进行大额财务开支的;(六)在新产品开发和信息技术项目投入时违反规定的决策程序,造成损失的;(七)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授权)或备案开办新业务的;(八)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新闻宣传规定的。第四十四条
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工作人员进行账外经营活动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四十五条
负责人违反规定,擅自动用信贷资金进行投资活动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第四十六条
负责人对已掌握的案件线索或已经立案查处的案件不按规定向上级报告,涉案金额不足100万元的,给予记过至降级(职)处分;涉案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的,给予降级(职)至开除处分。第四十七条
上报案件弄虚作假,或案件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后未按规定向上级报告的,给予有关部门或机构负责人警告至撤职处分;对上报案件进行阻挠的,给予有关部门或机构负责人记过至撤职处分;对执行报案制度的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过至开除处分。第四十八条
无正当理由,对下级机构的书面请示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给予答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负责人、经办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第四十九条
对上级机构的决定、批示,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执行的,给予负责人经济处罚300元至500元或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第五十条
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一)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行利益有冲突的业务的;(二)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亲友经营的;(三)违反规定在其它经济组织兼职的。第二节
工作失职、滥用职权的行为及处理第五十一条
负责人工作失职,有下列情形之一,责令限期并给予通报批评,致使发生案件或重大事故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一)对法律法规和行业的规章制度不传达、不贯彻落实的;(二)不按规定组织重要岗位人员进行轮岗、交流,或干扰轮岗、交流的;(三)将明知有劣迹或不良行为的人员安排到重要业务岗位的;(四)对员工不良行为排查、工作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重要业务岗位或重要领导岗位工作人员有不良行为,没有及时采取调整控制措施的。第五十二条
负责人违反重要岗位分岗作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职)至撤职处分:(一)重要业务操作岗位、重要业务流程设置没有做到岗位之间、部门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二)重要岗位员工混岗、串岗、交叉操作,或未能督促执行分岗作业的有关规定,造成重要岗位人员混岗、串岗、交叉操作的;(三)对不能分岗作业的重要部位,没有采取双人临岗或其它必要的监控防范措施的。第五十三条
负责人监督检查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经济处罚100元至300元或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一)未按规定组织监督检查的;(二)检查发现重大问题不报告、不组织人员彻底清查,使风险或损失扩大的;(三)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不督促整改的;(四)检查发现问题整改不彻底的。第五十四条
负责人知错不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至降级(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一)隐瞒辖内违规违纪问题的;(二)对被检查出的问题不按要求纠正的;(三)对下级报告的重大风险隐患,不采取措施及时解决的;(四)对案件暴露的问题不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导致类似案件再次发生的;(五)对违规违纪人员包庇纵容,不处理或违规从轻处理的。第五十五条
负责人在组织、领导查办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一)发现重大线索,不及时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力,致使作案嫌疑人逃匿的;(二)查办案件措施不力,未能有效控制资金转移或及时收回资金,使风险、损失扩大的;(三)未能保守办案秘密,使案件影响扩大,严重损害本行信誉的;(四)阻挠案件查处工作的。第五十六条
负责人对单位内发生的政治事件、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及其它按规定应报告的重大事件不及时向上级报告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第五十七条
负责人对信访举报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造成越级上访或发生集体性事件,干扰工作秩序或对本行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职)至留用察看处分。第五十八条
负责人未尽管理责任,导致辖内一年内发生两宗以上案件或重大责任事故的,给予案发机构及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第五十九条
负责人未尽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案件和事故的,对案发机构及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按以下情形分别给予处理:(一)涉案金额在50万元以下,造成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二)涉案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以下的,造成损失在1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以下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三)涉案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造成损失在50万元以上(含)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并上追两级有关人员责任。违规经营造成的损失,可以参照以上规定追究各级负责人的责任。第六十条
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按照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档次从重或加重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一)直接实施违规行为的;(二)决策或指使、授意、强迫下属员工实施违规行为的;(三)在职责范围内明知下属员工实施违规行为而不予制止的。第六十一条
负责人利用工作之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一)利用工作之便,侵害客户利益或故意刁难客户,损害我行形象和信誉的;(二)利用职务之便,为小集体、自己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三)利用职权、岗位索要礼品,参加有可能影响正常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的;(四)利用工作之便,接受财物或其它利益及利用职权无偿占用企业财物的。第六十二条
有意袒护、包庇违规人员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过至撤职处分。第六十三条
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本行资金、财物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侵占数额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理:(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公物占为个人使用,长期不予归还,时间超过一年,经提示、追要仍不归还的;(二)单位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用具,配给个人使用,在岗位、部门变更或调离后不移交或拒不归还,时间超过一年的;(三)采取虚报冒领等方式侵占本行钱款的。第六十四条
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或索取贿赂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受贿数额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六十五条
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我行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给他人使用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挪用数额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六十六条
利用职务便利,借用我行资金供个人或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处分。其中,借用金额超过3万元,借用时间超过6个月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借用我行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在借用过程中经单位催告不能说明原因,继续拖欠不还的,按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理。第三节
违反人事工作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六十七条
下列违反人事工作规定的行为所做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上级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纠正,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相应处理:(一)以办公会、少数人研究或圈阅等形式,替代董事会(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提名人选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二)违反规定,临时决议决定干部任免的,给予提议者和其它负有责任的人员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三)违反规定程序,聘任和解聘干部未报上级批复、备案或资格审查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四)违反规定,未履行公开竞聘程序、党委酝酿、组织考察程序或章程规定程序提拔、选聘干部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五)个人决定干部任免的,或个人、少数人改变董事会(党委会)集体做出的决定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六)违反规定,要求提拔或暗示、授意提拔本人配偶、子女、其它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七)领导干部违反任职回避制度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八)违反规定,滥设职位提拔干部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九)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的,或在调离后干预原单位干部选拔任用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十)对明知有违法违纪、重大违规经营行为或正在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调查的人员,予以提拔重用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职)至撤职处分。第六十八条
下列违反人事工作规定的行为,应由上级管理机构立即纠正,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相应处理:(一)擅自变更机构名称或地址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二)编造虚假劳动人事统计数据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三)拒不执行、抵制上级管理机构派进、调出人员决定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四)擅自突破工资计划,或在工资账户列支非工资性费用、在其它科目列支工资性费用,或挪用、截留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五)擅自招录员工和擅自动用自然减员指标增加员工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六)擅自设立、撤并机构或升、降机构级别的,给予降级(职)至开除处分。第六十九条
下列违反人事工作规定的行为,应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相应处理,如属人事部门员工,应调离现岗位:(一)应当存档的人事资料,未及时整理档案,或因工作失误造成人事档案资料不全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二)发现员工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不纠正、不报告、不处理,或者故意包庇、隐瞒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三)泄露董事会(党委会)酝酿、讨论任免情况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四)在干部考核工作中,故意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或为跑官要官者提供方便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职)至撤职处分;(六)利用职权压制、打击报复他人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七)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职)至开除处分;(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收受贿赂的,给予降级(职)至开除处分。第七十条
下列违反人事管理、劳动纪律的行为,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相应处理:(一)工作长期消极怠工的,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二)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和有旷工行为的,给予批评教育;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给予除名处理;(三)不执行上级决议、命令,不服从组织分配、调动,拒不执行岗位轮换和交流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四)在申请辞职、办理工作调动过程中,擅离职守或不辞而别的,给予除名处理; (五)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奖励、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的,予以取消;所得利益一律退回,并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六)采取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职务或职级待遇的,予以取消;不当所得一律退回,并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七)利用工作时间在外兼职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其它金融单位或与我行有直接关系的单位兼职的,一经发现,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八)在因公出国出境期间,违反外事纪 ……(未完,全文共37271字,当前仅显示981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上一篇:下一篇: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银行员工家属会感言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