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离正定县有多远正定县工伤职工档案目录是什么

石家庄工伤保险机构认准这58家 (含深泽2家)
近日,石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公布企业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名单。
根据有关要求,通过对全市医疗机构组织管理、就医管理、服务质量和服务价格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决定与58家医疗、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书》《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协议书》和《工伤保险康复定点机构协议书》,协议执行时间为日至日。
石家庄市企业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名单(排名不分先后)
1.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
2.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
3.河北省中医院
4.中国人民解放军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
5.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河北省总队医院
6.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六零医院
7.石家庄市第一医院
8.石家庄市第二医院
9.石家庄市第三医院
10.石家庄市第八医院
11.石家庄市职业病防治院
12.石家庄心脑血管病医院
13.河北友爱医院
14.河北以岭医院
15.石家庄友谊烧伤医院
16.石家庄长城中西医结合医院
17.石家庄平安医院
18.石家庄循环化工园区医院
19.石家庄眼科医院
20.石家庄霍文发中医骨伤医院
21.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256临床部
22.德林义肢矫型器(北京)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23.恩德莱康复器具(北京)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24.冀中能源井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
25.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医院
26.井陉县医院
27.井陉县中医院
28.正定县人民医院
29.正定县燕赵医院
30.正定县中医院
31.石家庄市栾城人民医院
32.行唐县人民医院
33.河北省灵寿县医院
34.高邑县医院
35.高邑县中医院
36.河北省深泽县医院
37.深泽交通医院
38.赞皇县医院
39.赞皇县中医院
40.无极县医院
41.无极县中医院
42.无极骨外科医院
43.平山县人民医院
44.平山中山医院
45.平山县中医院
46.元氏铁甲医院
47.元氏县医院
48.赵县人民医院
49.赵县中医院
50.石家庄市藁城中西医结合医院
51.石家庄市藁城人民医院
52.晋州市人民医院
53.晋州市中医院
54.晋州同济医院
55.新乐市中心医院
56.石家庄市鹿泉人民医院
57.石家庄市鹿泉区铜冶镇中心卫生院
58.石家庄市鹿泉区大河镇中心卫生院
来源:石家庄新闻网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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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老工伤人员工伤资料备案
办理部门:
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办理时间:
工作日9:00-12:00、13:00-17:00 &
事项属性:
办事类型:
事项分类: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伤保险,多级办理,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办理时限: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首问责任人:
窗口工作人员&
办理地址:
市本级经办机构:二环路北1段4号就业社保大厦(市医保局)3楼4区4号窗口
前置条件: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结论的老工伤人员,所在单位按期缴费&
法定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府发[2004]3号)、关于将老工伤人员工作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通知(成劳社发[号)&
办理程序: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结论后,用人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申请材料:
《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登记表》(一式两份、5人以上同时报电子文档),提供《成都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确认表》原件、《成都市职工因工(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表》复印件、《成都市职工因工(职业病)护理依赖程度鉴定表》复印件(注:按国发[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工伤退休人员如无伤残等级鉴定表,则提供退休审批表或相关资料)&
办事表格:
备& & & 注: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办
政策及业务咨询电话:(028)12333
承建和维护:成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技术支持:成都市经济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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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案件操作流程
作者:郭顺旺  时间:  浏览量 376  
工伤事故案件的操作流程
工伤事故案件的操作流程(代理工伤)
为了便于规范、及时、便捷地处理工伤事故案件,根据相关劳动法律法规,总结出操作流程。一、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前(先明确与本所律师承办案件是否存在利害冲突)。(一)、详细听取受伤职工事发经过陈述,并作相应谈话记录,并要求委托人签字,主要记录以下内容:1、受伤职工身份情况;2、用工单位的大致情况(一般能说出单位名称);3、何时建立劳动关系,有无签订劳动合同,有无办理工伤保险;4、工作岗位及相关职责;5、工资报酬及培训情况;6、劳动保护及相关防护措施;7、发生工伤事故的时间、地点、原因、受伤部位;8、治疗过程,住院时间、医疗费支付情况,受伤后用人单位态度及意见;9、受伤职工家庭成员及大致情况;10、受伤职工本人的要求及期望。(二)、核对相关病历、医院证明是否医疗终结,是否存在过医疗情形;(三)、到事故现场作调查与核对,并查明以下内容(路程较远的,应在办理委托手续后进行):1、用工单位的名称、单位或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及联系电话;2、单位开办时间事工程的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应与受伤职工的第一次上班及受伤时间相吻合);3、工程发包单位诉讼,便于以后财产保全时暂扣工程款;4、与目击证人(工友)取得联系,并留下联系方式,以便作调查笔录;5、发生以下情形做相应的证据保全工作:(1)、用工单位或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明确表态不承认受伤职工是其职工或不在用人单位或工程施工地点受伤的;(2)、用人单位或工程施工负责人有殴打、恐吓、驱逐受伤职工情形的。(四)、仔细核对,确定是否向劳动监察部门或其它部门进行控诉或要求其主持调解。(五)其它,如核对受伤事故发生之日起是否超过一年,如超出一年,则超过工伤认定时效,劳动部门不会受理工伤认定。二、办理委托代理合同时:(一)、应详细向其告知调查、仲裁诉讼程序中律师能够做出具体事项;(二)、应明确委托人在办理委托代理合同后应配合律师做的具体事项;(三)、应告知委托人在仲裁或诉讼中有哪些风险及相关防范措施;(四)、应送达相关委托文书、质量监督卡等;(五)、对文化程度不高的委托人,还应详述委托合同的内容及律师收费办法等相关情况以免代理后发生争议;(六)、对于风险代理或予多交代理费的情形,应在委托合同着重予以书面确认,避免发生分歧或争执;(七)、对于特别授权或办理委托手续后,委托人就回外地工作生活情形的,应在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律师的代理权限及特别授权事项。三、工伤认定程序(之前也可与对方调解):(一)、调查事故发生经过,作相关的证据固定工作,对于一些容易更失或被损毁的证据应及时保全,对一些流动性强或无固定职业的证人要及时作调查笔录。(二)、制作《工伤认定申请书》,并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三)、向工伤事故发生地过去部门提交申请书及申请者,并提供以下材料:1、受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用人单位工商登记材料;2、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3、事故发生时病历、诊断证明书,法院记录等医疗材料;4、如系机动车事故伤亡的,应扣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四)、及时与劳动部门联系,看是否需补充材料。(五)、领取工伤认定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如对工伤认定申请、劳动部门的不支持的情形,应考虑如下:1、是否属其它案由,走其它程序;2、是否需提出重新认定申请或向劳动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3、是否需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四、劳动能力鉴定程序:(一)、对照《职工工伤与职工病致残程度鉴定》看是否构成伤残及等级程度及护理依赖等级;(二)、制作《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并填写《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三)、制作《生活自理障碍鉴定申请书》;(四)、向劳动部门速交相关申请书及医疗材料(包括病历、CT报告单等);(五)、领取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报告;(六)、征求委托人意见,是否申请再次鉴定。五、劳动仲裁程序:(一)、制作《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清单》;(二)、与用人单位联系,可否调解;(三)、向劳动争议仲裁递交《申诉书》及证据材料;(四)、准备庭前材料并到劳动仲委阅卷了解用人单位的答辩意见等;(五)、参加庭审;(六)、庭后和解或调解。六、民事诉讼一、二审程序(略,参照我所民事诉讼程序规程办理)。
一、提起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不及时申报者,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工伤认定:
、进行工伤认定需提交的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伤亡人员本人身份证明;()伤亡人员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单位营业执照;()委托书()其他特殊情况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工伤认定部门对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当场或在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材料。
、没有特殊情况,工伤认定部门应在受理后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于作出决定后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
如工伤认定部门不予受理,应签发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工伤认定部门作出的结论不服的,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
三、职工因工伤医疗期间的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四、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五、职工因伤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所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职工欲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工死亡的待遇:
()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个月至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没有劳动合同的工伤认定,如需确定劳动关系,劳动者应在发生劳动争议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一、工伤保险认定范围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土法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注:职工有前款第1、2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工伤认定申请(工伤申报)需提供的材料
职工发生工伤后应该应第一时间送往定点医院救治,然后进行工伤申报,申报(快报)时间为工伤发生后的72小时。需填写《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表》,以下资料需60日内提交。
(一)用人单位或者工会组织申报的
1、工伤认定申请表(加盖公章)
2、事故人和单位签订的有效书面劳动合同(原件并复印件)
3、事故人的身份证或暂住证(原件并复印件)
4、首次就医有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事故人或者直系亲属申报的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事故人和单位签订的有效书面劳动合同,或单位有效工作证、单位签章工资表、单位签章的从事本职工作证明等(原件并复印件)
3、事故人的身份证或暂住证(原件并复印件)
4、首次就医有关材料(原件并复印件)
5、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照片等有关证据
6、单位、企业法人注册登记资料(可到工商部门查询)
(三)如属下列情况,除以上材料外,申请人还需另提供一下材料:
1、属交通事故的,需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节书(原件并复印件)
2、属刑事案件的 ,法院、公安部门(派出所)的有关材料(原件并复印件)
3、属职业病的 ,需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并复印件)
4、属维护国家、公众利益的,需提供政府相关部门证明材料(原件并复印件)
5、属革命伤残军人的 ,需提供因公或因战革命军人伤残证和旧伤复发证明(原件并复印件)
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工伤的鉴定
工伤认定的申请一般在60天左右会出结果。
如果伤者病情不是很严重(伤者本人同意不进行工伤鉴定的前提下),可持职工认定申请表,医药收据到一二九街四楼工伤保险处进行报销赔付,填写社保专用发票换取社保支票。最后建立工伤员工档案,整个流程完毕。值得提醒的是,工伤保险的报销要慎重,别得不偿失.详见大劳发[2007]18号关于工伤保险缴费率浮动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ldbzj.dl.gov.cn/policy/lib/gsbx/994_51338.html)
如果伤者病情严重,且伤者本人要求工伤鉴定,需履行如下程序:
1、工伤收卷。每年3月-11月是劳鉴办统一收卷进行工伤鉴定的时段(一二九街四楼)届时需提供《职工因工伤认定表》(原件并复印件)、《因工负伤、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表》一式二份盖章,身份证原件、1寸照片两张、鉴定费100元/人。提供以上证件后,劳鉴局会打印一张鉴定通知单,上面标明了鉴定的时间及地点。
2、工伤鉴定。工伤鉴定实行专家技术组初次鉴定、二次鉴定和评审组评议定级制度。企业经办人需按规定的时间协同伤者本人到指定地点进行工伤鉴定,除携带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所有的病例资料及X光片。15日后到劳鉴局取鉴定结论。
3、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a.填报和提供的材料字迹不清,内容不全的;照片不是近期,无法辨认的;病例资料不全的;
b.医疗期未满也未医疗终结的;
c.特殊疾病(癌症、精神病、瘫痪等)医疗未终结的;
d.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其原有残疾申报鉴定;
e.两次申报鉴定间隔时间不满一年;
f.对鉴定结论不服,其理由不充分的。
4、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鉴定;
a.鉴定时,经办人不到现场或被鉴定人无故不来的;
b.被鉴定人或陪护人不服从指挥,扰乱鉴定秩序或威胁专家的;
c.鉴定时不按专家要求做有关检查的;
d.《职工因工伤亡认定表》没有确认工伤部位的;
e.没经医院明确诊断的病症的。
四、工伤人员待遇资格审核需提供的资料
1、1-10级工伤人员,提供工伤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工伤认定决定书》、《职工伤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单》原件、单位编号、个人编号。
2、工(退)亡人员的 ,提供《工亡认定决定书》原件、有供养人的提供供养关系证明、供养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薄、街道出具的无固定收入证明、若是学生需提供些小出具的学生在校证明。
3、交通事故或涉及第三者责任的,提供伤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工伤认定决定书》、《职工伤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单》原件、单位编号、个人编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原件或《法院判决书》,公安机关做出的处理意见。
4、职业病的,提供工伤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工伤认定决定书》、《职工伤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单》原件、单位编号、个人编号、《职业病诊断证明》原件。
5、根据工伤情况携带以上资料到一二九街工伤保险窗口即时办理。
五、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程序
(一)申报材料
1、5-10级工伤人员,提供工伤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工伤认定决定书》、《职工伤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单》原件、单位编号、个人编号。
2、工亡的 ,提供《工亡认定决定书》原件、死亡证明、单位编号、个人编号、法定受益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退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法定受益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编号、个人编号。
4、交通事故或涉及第三者责任的,提供伤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工伤认定决定书》、《职工伤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单》原件、单位编号、个人编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原件或《法院判决书》,公安机关做出的处理意见。
5、职业病的,提供工伤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工伤认定决定书》、《职工伤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单》原件、单位编号、个人编号、《职业病诊断证明》原件。
6、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复查鉴定伤残等级提高的,需提供复查《职工伤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单》原件。
(二)审核办理
1、每月20日前,工伤保险窗口企业所持材料进行资格验证及待遇核定后打印《职工因工伤(亡)待遇支付单》。根据伤残等级支付本人相应月数的缴费工资。
医疗补助金
就业补助金
2、交通事故或涉及第三者责任的,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交通赔偿协议》,与工伤待遇比较,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
3、交通事故因肇事方逃逸无法结案的,企业专管员凭公安交通部门管理部门出具的逃逸证明,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双方已达成协议,因第三者无赔偿能力的,工伤职工应先通过法律渠道解决,如法院认定第三者无赔偿能力,凭法院判决,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4、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复查鉴定后,伤残等级等级提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工伤职工本次鉴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核定待遇差。
5、每月20日后,工伤保险打印一次性待遇的《待遇明细》、《汇总表》报财务,财务根据工伤审核信息,生成报盘,报道银行。
6、企业专管员或本人于次月1-10号持《职工因工伤(亡)待遇支付单》、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到银行领取存折(一般是中山交行,友谊商城对过)。
六、工伤人员医疗待遇支付
1、企业专管员需提供工伤人员的门诊、住院收据、处方或医疗费用明细、出院小结、特殊用药或特殊治疗申请单、《工伤认定决定书》、《职工因工伤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单》,《社会保障基金专用收据》。
2、在非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费提供急诊病志。
3、异地治疗的需提供异地转诊审批表。
4、旧伤复发的需提供旧伤复发审批表。
5、交通事故或涉及第三者责任的,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或《法院判决》。
6、工(退)亡人员需提供死亡证明。
7、职业病需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8、无伤残等级,需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门诊、住院收据、处方或医疗费用明细单、出院小结、特殊用药或特殊治疗申请单。
9、企业专管员持《社会保障基金专用收据》及工伤审核窗口审核过的医疗费收据、处方、《城镇企业职工因工伤(亡)医疗费报销单》到财务部领取支票。
七、工伤人员异地转诊就医管理程序
1、申报资料
工伤职工本或直系亲属书面申请、大连市三级医院转诊单(需医保科和主管院长签字)、单位报告并签署意见。
2、审核办理
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到异地(上一级医院)治疗的,首先由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提出书面申请,三级医院转诊单(需经医保科和主管院长签字同意),单位提交申请报告并签署意见,医保中心工伤部审核后,建立异地转诊就医档案并将企业和工伤职工的权利与义务以书面的形式告知。企业职工档案整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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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档案整理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称企业)中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以及与原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退休人员、自由职业者、自费出国人员(统称企业职工)等的档案整理工作。企业人事档案的整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东省档案条例》《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劳力字[1992]33号)《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3
企业职工档案企业职工管理部门和企业在职工招聘、培训、考核、奖惩、选拔、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工资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原始记录,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和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3.2
归档文件办理完毕的,应作为企业职工档案保存的文件。归档文件的整理与保管单位,可以是一份文件,也可以是一组具有内在联系的文件的集合体。3.3
类件号&& 保管单位档案实体编号的总称,包括类号、件号、页数。4归档要求4.1 归档文件内容应完整、齐全;4.2
归档文件内容应准确、手续应完备;4.3
归档文件的书写和制作材料应能耐久保存,原则上统一使用十六开规格办公用纸;保证书写质量,字迹要端正、清晰,书写材料一般应使用碳素墨水,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红色墨水、纯蓝墨水及复写纸等不利于档案长久保管的书写材料。5
判定归档文件是否属于某一立卷对象的职工档案或是否属于应归入职工档案的内容,对不属于职工档案内容或重复多余的文件材料应按规定进行清理;5.2
判断归档文件是否属于办理完毕的正式文件材料,未经办完或查证核实的不得归入职工档案;5.3
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对不完整、来源和时间不明的材料,应查清注明后再归档;凡是查不清楚或对象不明确的材料,不能归档;5.4
审查材料是否手续完备,须经企业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应在签字盖章后归档;5.5 鉴别时,发现档案中缺少有关材料,应及时进行登记并收集补充。6
分类6.1 企业职工档案分以下十类:6.1.1 履历材料&&&
职工履历表、简历表以及反映职工个人履历情况的各类登记表。6.1.2
自传材料工作经历、思想发展性质的自传及其它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6.1.3
鉴定、考核、考察材料职工鉴定、调动、考核、民主评议等内容的考察材料、登记表。6.1.4
学历、培训和岗位技术(技能)材料学历、学位、毕业生登记表、培训结业登记表、成绩登记表及毕业鉴定、证明材料;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审批表、聘任呈报表及考绩材料,职业资格证书;职工创造发明、科研成果、专利、著作及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等鉴定材料及目录。6.1.5
审查职工政治历史情况的调查报告、审查结论、上级批复、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代或说明情况的材料,主要证明材料;甄别、复查结论(意见、决定)、调查报告、批复及有关的依据材料;入党、入团、参军、出国等政审材料;更改职工的民族、年龄、国籍、入党、入团和参加工作时间的组织审查意见,上级批复以及所依据的证明材料。6.1.6
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和转正申请书,中国共产党党员登记表,不予登记的决定、组织审查意见及所依据的材料;民主评议党员中形成的组织意见或党员登记表、认定为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主要事实依据材料和组织审批材料,退党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申请书,团员登记表、退团材料;加入民主党派的有关材料。6.1.7
奖励材料各种先进人物登记表、先进模范事迹、嘉奖、通报表扬等材料。6.1.8
处分材料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处理意见),查证核实报告,上级批复,本人对处分的意见和检查、交待材料;通报批评材料;甄别、复查报告、决定,上级批复及本人意见;公安机关和纪检部门处理违纪违法材料;法院审判工作形成的裁判文书。6.1.9
劳动关系和工资、待遇审批材料工资级别登记表、工资变动登记表,解决待遇的审批材料;招用职工登记表,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备案表(报告书),解聘、辞退材料;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登记卡、企业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及连续工龄核定表,计划生育审批表;退(离)休审批表;复员退伍、转业审批表;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派遣证;保险福利待遇(失业、养老、医疗、生育、工伤、住房公积金)的审批表,再就业材料;出国、出境人员审批表;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代表会、民主党派代表会代表登记表。6.1.10
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招工、参军、参加工作、毕业生、工作调动等所做的体检表,有残疾的体检表、残疾等级材料;非正常死亡的调查报告及有关情况的遗书;个人诚信材料等。7
一般以每份文件为一件。一般情况下文件正文与定稿为一件,正文在前;正件与附件为一件,正件在前;原件与复制件为一件,复制件在前;转发件与原件为一件,转发件在前。8
排序8.1 按归档文件形成时间排序:包括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第七类、第九类、第十类材料;8.2
按归档文件内容的主次关系进行排序:包括第五类、第六类、第八类材料。其中,第五类、第八类材料的排列顺序为:上级批复,结论或处分决定,本人对结论或处分决定的意见,调查报告,证明材料,本人检讨或交待材料等。第六类材料,入团志愿书应排在入团的其它材料之前;入党志愿书应排在入党的其它材料之前,党员登记表等可按时间先后依次排序。8.3
第九类材料既可按形成时间排序,也可按材料性质相对集中排序。按材料性质相对集中排序的方法是:工资情况的材料;录用、任免材料;保险福利待遇材料;出国、出境材料;其它材料。每种材料再根据形成材料的时间顺序排列。9
修整装订9.1
对超出16开规格的档案材料,在不影响材料的完整和不损伤字迹的条件下,可酌情进行剪裁;不能剪裁的材料,须进行折叠。折叠时,应根据材料的具体状况,采用手风琴式折叠方法。折叠后的档案材料,应保持整个案卷的平整,文字、照片不得损坏,便于展开阅读;9.2
对破损、卷角、折皱和小于16开规格的档案材料,应进行裱糊;9.3
对过窄或破损未空出装订线的档案材料,应进行加边,装订时不得压字和损伤材料内容;9.4
拆除档案材料上的大头针、曲别针、订书钉等金属品,以防止氧化锈毁材料。9.5
以件为单位,将归档文件采用不锈钢装订针进行装订(一件只有一页的无需装订),右下齐;16开和A4型纸混合的可左下齐。装订应结实、整齐、不掉页、不倒页、不压字、不损坏文件、不妨碍阅读。10
页号编写:以件为单位,在有书写内容的每页归档文件正面的右下角、背面的“左下角”起依次标注页号(托裱若干小幅面材料的1张托裱纸按1页进行编号);10.2
类件号编写:以件为单位,在归档文件首页右上方空白位置加盖“类件号”章(见附录1)。类号为“一”到“十”,根据材料内容特征,按照职工档案划分的十类来确定;件号为同一类材料内的顺序号,按时间顺序或主次关系确定;页数为该件材料的总页数。其中,类号、件号采用汉字小写,页数采用阿拉伯数字填写;10.3
卷(袋)内目录(见附录2):置于每个职工档案材料卷(袋)首,需用耐久材料书写或计算机打印,类件号、责任者、题名、日期、页数、备注等填写应完整、准确。每类之后,须留出适量的空格,供补充档案材料时使用。10.3.1
类件号:按照类别排列顺序,逐“件”填写。以“件”为单位,填写每份归档文件“类件号”章中类号和件号两项内容。如,第一类第六件的一件材料,其“类件号”一栏内容应填写为“一类第六件”。10.3.2
责任者:归档文件形成单位或个人,即文件的署名者。10.3.3 题名:填写归档文件的标题,应完整、准确;对没有题名或不能反映文件内容的,应另行编写,用“[
]”括起。10.3.4 日期:采用8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如日应标识为“”,可分两行书写。10.3.5
页数:指该件材料总页数。10.4
检索工具: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机构应建立职工档案检索工具或管理台账,逐步利用现代化手段进行职工档案的存贮、分类、检索、统计,建立职工档案目录数据库和职工档案信息数据库。11
装卷(袋)&& 将归档文件按类件号顺序装入档案装具。11.1 档案卷皮(卷面、卷底各一页)11.1.1
卷皮规格:长27.4厘米,宽20.5厘米;左边设三个装订线眼,眼距(从眼中心算起)8.3厘米;线眼中心距左侧边沿1.5厘米,上下线眼中心距上下边沿均为5.4厘米;11.1.2
卷面标签:由装订线处向左设“标签”两个,供填写编号、姓名、籍贯用。规格为:上下高6.5厘米,左右长9厘米。两个“标签”距卷面上、下边沿各为6厘米,并与卷面装订线相连接;11.1.3
卷皮材料:一般可采用300克的单面白板纸加包布面,或只用布包边角,也可以用纸裱糊,但不宜过厚,以减轻档案重量;11.1.4
卷皮颜色:应采用浅色,如浅黄、乳黄色等,不能用大红、大绿、或黑、蓝、紫等深色。卷面上的字,一律用正红色;11.1.5
卷面项目:“企业职工档案”、“姓名”,书写姓名不得用同音字或不规范的汉字;11.1.6
字体与距离:“企业职工档案”用楷体(72磅),字与卷面上边沿距离为7厘米;“姓名”用大一号宋体,与卷面下边沿相距5.5厘米;11.1.7
卷面里页印“注意事项”。11.2 档案袋11.2.1 规格:长30厘米,宽23厘米,厚(折叠部分)2.5厘米;11.2.2
材料质量:可根据条件选用较好的牛皮纸;11.2.3 袋面项目:“企业职工档案袋”、“姓名”、“制作单位”;11.2.4
字体和字的颜色与档案卷面同。“单位”在“姓名”下边。12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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