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露天石材矿山安全验收矿山竣工验收需要哪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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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来源:安全监管总局监督管理一司
安监总管一〔2016〕14号
201241020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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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安全评价
第三章设计审查
第四章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五章罚则
第六章附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局长王显政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了规范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保障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
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
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建设项目是指非煤矿矿山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
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其初步设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安全专篇。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
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竣工
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五)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建设项目;
(六)核工业矿山或者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经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和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应当报上一
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章安全评价
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
当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安全评价工作,提出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机
构对安全评价结果负责。
非煤矿矿山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与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安全
评价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以及对公共安全影响的定性、定量评价;
(二)预防和控制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可能性评价;
(三)可能造成职业危害的评价;
(四)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原则;
(五)预评价结论;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设施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评价;
(二)安全设施在生产或者使用中的有效性评价;
(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评价;
(四)建设项目的整体安全性评价;
(五)存在的安全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六)安全验收评价结论;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建设单位应当在评价工作完成后30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将安全评
价报告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设计审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对其
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
意的,不得施工。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主要灾害的防治措施,所确定的设施、设备、
器材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向相应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建设单位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二)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四)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审查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为设计审查不合格:
(一)安全预评价报告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承担的;
(二)安全设施设计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的;
(三)主要灾害防治措施不符合规定的;
(四)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的;
(五)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
(六)不符合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之
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
经审查同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批复;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设计单
位同意,并报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章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
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发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事
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未经验
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向相应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验收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二)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合格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
(三)主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
(四)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五)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六)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
(七)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
场验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
(一)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二)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能满足正常生产和使用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四)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五)不符合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进行验收,应当自
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验收完毕,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章罚则
安全评价机构在安全评价工作中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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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主席令第70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6号)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三)《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200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第五条:&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申请条件
(一)露天开采设计能力15万吨、井下开采设计能力6万吨以下的建设项目;
(二)有关规定需要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监管的其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
三、申报材料
(一)《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申请表》(一式2份)
(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
(三)施工、监理、检测及工程质量监督等相关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
(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六)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
(七)项目施工、监理、检测检验及工程质量监督等工作总结报告和安全设施试生产情况总结报告;
(八)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一式4份)。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县安监局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二)县安监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验收;
(三)验收完毕,县安监局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四)取件人凭身份证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不含专家审查1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9
&&&&&&&&&&&&&&&& 县安监局矿安股:
投拆电话:县安监局:(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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