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胁迫没有成功 违法吗未成年人 交换手机迟迟未归算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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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武威查处组织胁迫未成年人卖血案 5人被抓获
  &发生胁迫未成年人卖血这样的事情,谁也没有想到!目前我们正在积极全力配合公安方面的调查!&8月5日,甘肃武威武南兰生单采血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袁某介绍说。
  2013年年底,甘肃武威便曝出某血站出现未成年人卖血一事,2014年在相关部门的全力追查之下,组织胁迫未成年人卖血一事渐渐浮出水面,陈姓男子和李某涉嫌组织胁迫未成年人卖血,两人共组织了10余名未成年人到位于武威市郊区的血站&&武南单采血浆站卖血,每次获利几百元至数千元不等。未成年人当中不乏中学生。每月卖血两次,每人每次400毫升(600克)。卖血的钱,最终被陈某等人挥霍一空。
  8月5日上午,记者在采访武南单采血浆站&&武威武南兰生单采血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袁某时,记者询问:按照规定,采血前必须核对采血人的身份证、姓名、年龄、性别、家庭住址等,血浆站的工作人员是否依照规定去核对?袁某解释,以上规定和要求,血浆站的工作人员都是一一进行核对,但是有些人甚至把年龄段的属相都能够倒背如流,这让核对工作增加了一些难度,使得核对工作出现了一些失误,导致工作人员没有核对清楚。这属于个人行为,跟单位没有关系。
  根据武威相关部门调查落实,此起组织胁迫未成年人卖血案,涉案未成年人达10余名,年龄最小的只有15岁。目前,已抓获的5名犯罪嫌疑人当中,3名便是未成年人。
  据了解,此起性质恶劣的组织胁迫未成年人卖血案发生后,引起了武威警方的高度重视。武威警方迅速立案侦查,相关部门也积极配合调查。目前,此起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当中。
责任编辑:白玉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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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校园暴力——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法?收藏
从浙江庆元的初中生暴打小学生,到江苏女初中生群殴一女生和之后的四川初中生被扒光羞辱事件,现在微博上又爆出视频江西永新县女初中生打架……
未成年人犯罪率在逐渐上升,可怕的中国校园暴力,几乎天天都有类似的新闻,然而法律居然显得苍白无力,校园内反复发生这种事件,施暴者只是受到由父母监护教育的处罚。
网上评论更是炮轰我国法律制度,言辞激烈,认为法律不但没有惩恶扬善,反而包庇纵容犯罪。身为法学人的你怎么看?
美国法学本科申请,出国留学选择道,51个哈佛,71个耶鲁,986个哥大,录取战绩业内居先.美国法学本科录取条件解析,天道留学专家为你量身定做美国名校之路
转一篇网上的文章《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法》2004年7月,黑龙江省通河县13岁的男孩赵力宝强奸了同村14岁的女孩明芳。女孩的家人知道后,立即向警方报案。但法院只是判男孩的监护人赔偿医药费9000元,并将男孩当庭释放。法院判决次日,怀恨在心的赵力宝深夜闯入受害人的家中,将明芳的妈妈活活捅死。对,你没看错,是强奸别人的赵力宝怀恨在心。于是,法院判了赵力宝一年半的劳教,并很快将其释放。还是2004年,11月11日,武汉市新洲区一个13岁的女孩被人发现死在厕所里。经过当地警方多日的侦查,最终找出了杀人凶手。11日当天,这个女孩的邻居13岁的男孩吴某,放学后发现女孩上厕所,于是就紧随其后,意图强奸。在遭到女孩强烈反抗后,吴某先是用砖头将女孩砸昏,然后又回到家里拿出菜刀,将女孩的颈部割断,为掩盖杀人的罪行,误导他人以为女孩是被围墙砸死的,吴某推倒厕所的围墙压在女孩的尸体上。法院最后判决……哦,法院没有判决,吴某没有为自己的罪行承担任何刑事责任。2008年,哈尔滨市两个13岁的男孩,将一个18岁的女孩强奸,事后为掩盖罪行,他们将女孩的尸体焚烧,毁尸灭迹。当地警方很快侦破了这起案件,把两个凶手抓获。这两个13岁的男孩受到了法律“严厉”的惩处——交给其父母监护。2014年,四川富隆县的刘超发现自己3岁的女儿失踪了,找了一晚上没有找到。报警以后,当地警方通过监控发现了13岁的男孩具有重大嫌疑。果不其然,这个13岁的男孩向警方交代,是他把刘超的女儿扔进了化粪池里。最终,这个13岁的男孩也为自己故意杀人的罪行受到了法律的“严惩”——由监护人严加管教。我列举的这四个案子里,五个犯下杀人罪行的男孩有两个共同点:1.在作案时都只有13岁;2.受到的最严厉的惩处不过是一年半劳教,其他四人都只是被监护人管教。他们在杀人后之所以会被这么轻轻处理,严格来说,都算不上被处理,不是因为他们的父母是红X代,位高权重,用滔天的权力为自己的孩子遮风避雨;也不是因为他们的父母是大商人,富可敌国,花费巨资聘请国际大律师为自己的孩子保驾护航。这五个未成年人的父母都只是普普通通的老百姓,既没有混出什么名堂,也没有什么了不得的背景。如果非要给他们找后台,那么,他们的后台就是党和政府,是党和政府的政策和法律,让这五个未成年人在杀人后不但不用一命抵一命,还可以逍遥法外。昨天,最高检察院开了一场《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的表功大会。在大会上,最高检察院发言人肖玮说,对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检察机关坚持零容忍,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对最高检察院的这个态度,我是支持的,但让我感到严重不满的是,是最高检察院的下一句话——对于涉罪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关本着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戒为辅及少捕慎诉的原则。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提高法律的震慑性,使未成年人免受不法侵害是对的。但为什么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就要“少捕慎诉”呢?未成年人犯罪就不是犯罪?就不需要付出代价?最高检察院这个类似于对少数民族“两少一宽”的“少捕慎诉”,完全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践踏,是对正义的侮辱,是极其荒唐的原则。通过我上面列举的案件可以明显看出来,当伤害未成年人的凶手是未成年人时,最高检察院“少捕慎诉”这条原则不但显得极其荒唐,而且让人愤怒。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少捕慎诉”这条原则,并不是今年才开始实行的,实际上已经实行了十多年了,而且看情况,还将会继续实行下去。那么,这条原则对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有什么效果吗?答案是效果非常明显,近十年来,中国未成年人的犯罪率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2014年,中国未成年人网就未成年人犯罪率逐年上升的问题提出的净化社会环境的方案里,有一条是针对学校的法制教育的。中国未成年人网认为,学校对未成年人法制教育不够,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原因。1983年,内蒙呼伦贝尔盟红旗沟知青农场特大杀人案中,被胁迫参与杀人的未成年人王玉生说自己不敢杀人的理由是“我不敢,那是犯法的,杀人要偿命”。今年四月,一个十五岁的未成年人持刀杀死一名室友,捅伤4人,被警察抓获后,他不但毫无悔意,反而说自己是未成年人,不会被判死刑,20、30岁出来还是一条好汉。所以,以我的看法,学校还是不要重视法制教育的好。在未成年人杀人不用判死刑的法律、未成年人犯罪少捕慎诉的原则下学校越是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只能培养出有恃无恐有杀人执照的未成年人来。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不法侵害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事实上在实践中已经成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犯罪免受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法》。最高检察院说,对涉罪的未成年人要以教育、感化为主,惩戒为辅。但未成年人再犯罪率的事实如何呢?答案是非常不乐观。据观察者网报道,“未成年人犯罪的回潮率极高,二犯、三犯为数不少,再犯罪率居高不下。据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对2003年—2007年统计数据表明,初次违法犯罪年龄低于11周岁者,以后约有65%又重新犯罪;12周岁至15周岁初次犯罪的人中,再犯罪率为54%;初次违法犯罪年龄在16周岁至18周岁之间的人,再犯罪率为40%。研究表明,未成年人的犯罪率远高于成年人,有犯罪前科的再犯罪率远高于无犯罪率前科的犯罪率,有犯罪前科的未成年人其再犯罪率又远高于有犯罪前科的成年人。”我不反对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我也不反对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少捕慎诉”,我只希望在这两条外再加上一条——如果一个犯罪的未成年人在教育和感化后再次犯罪,如果一个犯罪的未成年人在“少捕慎诉”后再次犯罪,那么,我们就应当处死一个提出、支持“感化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专家或者处死一个提出、支持“少捕慎诉”原则的检察官,应该让这些专家和官僚,用他们自己的性命为自己的自以为是给被害人家庭造成的痛苦买单。或者,应该允许被害者家人血亲复仇。
我今天在空间看到江西那个了,以前只是听说这种暴力行为,也没有看到过类似的视频,所以也没放在心上;但是今天看到的确实触动了我,我想法律应该站出来
只能收容教养。不过新闻既然出来了,那就不会那么简单了。
14岁以下未成年人心智还没有完全成熟,对大是大非的问题认识还不够深入,大部分旁观者会如是说,因为这事没有发生在他们身边,他们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只会当个键盘侠在网上哭喊几嗓子,为受害人鸣不平,但也就仅此而已了,真要他们做出点什么实质性的事情来,那比登天还难,这就是某些人的劣根性。但这不是掩过饰非的借口,上述犯罪情节极度恶劣的实施者绝对不是法律保护的对象,法律保护的无辜者,是弱者,是被上层人欺压的下层人,是没有人格尊严(相对于某些鱼肉乡民的饕餮官员而言)的广大劳动人民。我觉得《未成年人保护法》一部分助长了歪风邪气,因为我相信上述未成年人也不是完全的法律盲者,很可能是因为在网上或者街边小报上看到了些类似案例,再加上青春期荷尔蒙的爆发促使了他们向可爱的女生伸出罪恶之手。原因其实很容易就找到,但结果,特别是令人满意的结果往往很难得出。我以小人之心揣度一下楼主的君子之意,其大意大概就是觉得《未成年人保护法》没有存在下去的必要了,这么说,仅仅针对上述的情况来看绝对可以,我举双手赞成,但不得不认识到《未成年法》保护的更多的是受害的未成年人,而不是施害的未成年人,毕竟面对成年人,未成年人就显得很弱小了,我想中国那些有志之士不会因噎废食,我说这话绝对没有不尊重受害者的意思,我对天发誓。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不是一天废除的,在很长额一段时间内它还是会继续存在下去的。但不是完全没有应对方法,这个就要最初从家庭教育这一方面着手。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个老师,俗话说的好,三岁定八十,在小时候就要慢慢地给他灌输一些关于礼让、孝悌、仁义礼信等等的价值观的理念,当然对于小孩子说这个很空,但可以从小事做起,孔融让梨的故事,对长辈家人父母的朋友要有礼貌,不乱拿人东西,这些小细节都是很好的培养孩子的办法,就看父母有没有心了。在入学后,学校老师就是人生导师了,这个就对老师的要求就比较高了,比如自身秉性不能太差,要不然以孩子学习能力那么强,老师骂人他也学,老师打人他也学,这不就坏菜了,所以就要求学校对老师的选入严格把关,绝对不能姑息那些品行差的老师的行为。也就要求师范类大学在给毕业生毕业证的时候本着公正、诚信的精神给予准确不做作的评价,也好让招生学校在招老师这方面比较容易做出正确的选择,让那些不合格者回炉重造,直到合格才能放出来。其实我还是相信性本善的,每个人都是天使,都有成为成功者的资质,很大一部分还是看个人的,比如五帝之一的帝舜,【父顽、母嚣、弟傲】,他照样还是能够【能以和孝,烝烝治,不至奸】,照样出淤泥而不染,照样得到帝尧的赏识,走上人生巅峰,迎娶白富美(帝尧之二女娥皇、女英)但上述的往往在人生轨道上偏离了,这个不多说了。希望那些女生好好地,不管是在天上还是在人间。晚安,万事安好。
《未成年人保护法》只强调对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的处罚力度,然而当未成年人成为罪犯时却失声了,而这些校园暴力的受害者同样是未成年,他们的权益难道不受《保护法》的保护吗?现行的《保护法》在未成年对未成年的犯罪上难道不是一种矛盾吗?个人觉得,未成年犯罪的确教化为主,但是性质恶劣的,尤其是重大暴力犯罪的应该进行特殊管教教育,该用刑罚就用刑罚,一味的保护是纵容,是对受害者的不公。附维基中的一个案例【“詹姆斯·巴尔杰谋杀案”】詹姆斯·巴尔杰谋杀案是一桩发生于日[1]的英国利物浦默西塞德郡的凶杀案,两名当时年仅10岁的男童诱拐一名2岁男童詹姆斯·巴尔杰(英语:James Bulger,Bulger可译为巴杰尔、巴尔杰或巴格),并将其虐待致死。此案凶手是英国现代历史上年龄最小的杀人犯,并且性质十分恶劣,因此一度引起社会强烈反弹,当时莫兰法官建议判处至少8年监禁,并规定了出狱后不得作出的具体行为,如终生不得回到案发地默西塞德郡、两人终生不得互相联络等,必须接受定期检查。宣判后不久,英国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泰勒勋爵表示应该将两人的刑期增至至少10年。此后,英国《太阳报》又徵集了2.8万人的请愿加刑的签名,提请当时的英国内政大臣麦克·霍华德(Michael Howard),麦克被迫干涉此案,最后两人的刑期被增至15年。甚至官方不得不迫于社会压力公布凶手真实姓名及加长刑期。
法律不是万能的,除了法律之外,还有很多其它手段制止未成年人犯罪。之所以越来越多的人觉得近几年未成年人犯罪率上升,不是因为事实,而是因为曝光的多了,新闻媒体总是报道未成年人犯罪不受处罚,是否会有不利影响,值得反思
应该反思劳教制度废除的利弊了,我不信教育的力量那么伟大,能从本质上改变所有人。法律不能去制裁少年犯,但是法规,规章去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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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时候修改了
是什么样的人在阻挠重修未成年人保护法?
在国外就有恶意补足年龄,互联网的发展让那些小孩明白很多犯罪知识,应该适当降低刑事惩罚年龄
对于这种未成年人的犯罪,我每次看到我都不敢相信,近几年来未成年人的犯罪越来越多,而且犯罪者的年龄也在逐步的降低。我时常还是容易愤怒,对于这些不顾他人尊严,有辱人格的行为,容易抛开法律仅凭自己的感性去处理这些事情。我不敢把这些事情的发生都归于我国法律体系的不健全和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但是本该是年少童真的年龄却做出罪恶丑陋的事情,这些都应该值得我们反思,或许我们这个社会真的出现了问题。虽然这些女孩围殴,拍裸照的行为十分不齿,但我并不赞成把这些人全部投入监狱,因为监狱里面的人形形色色,谁能保证她们年轻的心不受污染;因为这个时代瞬息万变,谁能保证她们几年之后出来还能生存。但是对于那些性质恶劣,手段残忍的具有重大影响的犯罪的未成年人,例如杀人,强奸之类的,这种人已经极具了社会危害性,我不知道应该用什么方法才能拯救他的万恶的心。“杀人者偿命”这种观念已经在中国流传了几千年,如果法官草草了事,判决敷衍了事,使原本的施害者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例如什么强奸只赔9000元,报复杀人只判一年半之类的,如何对得起受害人,如何对得起受害人的父母,如何对得起我们对法律的期待和尊重。我知道法官断案必须依据法律,我也知道当今中国存在着舆论影响司法的可能,但是我们有没有其他的方法来使这些人得到应有的惩罚,或者说杜绝(减少)这类事件的发生,家长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的缺失就是这类事件多发的一个原因。我真的害怕有一天,中国司法失去了公正和权威,那么人民采取私力报复是一件多么可怕的事。
跟国外发达国家相比国内确实法律建设上落后很多,这里面涉及民法、刑法和行政法的方方面面,比如父母不合格是否要强制剥夺抚养权,剥夺后由谁来抚养,行政法对14岁以下违法儿童是否可以对其监护人进行处罚,刑法是否可以放宽恶意补足年龄等诸方面问题。当然制度上我国缺少美国的家庭法院,以后是否可以考虑建立这一类法院来专门处理这类问题?以及与之配套的专门机构。等等诸多方面都需要我们好好反思。
我想说的是,究竟是因为法律规定导致了未成年人犯罪,还是其所处的社会环境导致的?仅仅依靠修改法律就真的能从源头上遏制未成年犯罪?
现在的孩子都早熟,14周岁以下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我觉得年龄早该下调了
不去管理调整,以后这就是漏洞,恶意教唆少年犯法,会怎样。。。。。。
我觉得该调整为10岁以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19楼看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一直在躺枪。。。然后我想说,说什么都是法律的错,说的好像改了法律就没有犯罪了似的,毒品类犯罪50克以上就能判死刑结果毒品类犯罪还不是屡禁不止,在明知重法难以降低犯罪率的情况下仍然呼吁修改法律以期让犯罪分子受到严重刑罚的想法到底是为了那些人心目中的正义还是单纯为了泄愤?平野龙一的当代刑法适用三风险在当代中国真是暴露的淋漓尽致
法律条文规定了该怎么做法官就该怎么做,舆论无法影响判决,这就是死板用法的后果,现在打人时间很火,可是还有很多没曝光的呢,谁会为他们伸冤,他们就只能默默忍受,然后就认为社会不公平,社会黑暗,这就是法律给他们的保护,国外也有明文法律,但是法官能灵活运用,他们会做出让人满意,对得起社会
是刑法而不是未成年人保护法
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在实践当中总是会出现各种问题
哈哈哈哈哈哈哈
我认为最该惩治的是那些在网上疯传视频照片以攻击当事人凸现自身高尚的跟疯狗
即便罪犯也有人权 这样侮辱别人和那些人有什么区别
没办法当前刑法对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构成犯罪顶多赔偿损失。且对未成年人犯罪不成立累犯不适用死刑
中国有一部可笑的法律叫未成年人保护法。
这样的恶性事件的主要责任在于谁?一味归咎于法律,还是该追究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责任?法律的制定一定是基于一个好的起点出发,保护未成年人,虽然在实施中的确产生了许多的问题,但是一味的将责任归咎于法律,这本身就是错误的。在法律不能够解决这些问题的时候,我们该用什么来解决呢?古时有言,子不教父之过,未成年人为什么会犯下如此罪行,14岁以下未成年人心智还没有完全成熟,对大是大非的问题认识还不够深入,犯下如此罪行该追究谁的责任。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应该尽到他们的责任,但这些事情依然发生,不能不想一想他们是否该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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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坚决杜绝胁迫利用未成年人乞讨
  据新华社北京8月18日电据中国政府网18日消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已于近日发布,意见要求各地充分认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意见明确,要加快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确保流浪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家庭和妥善安置,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流浪现象,坚决杜绝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意见指出,公安机关发现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应当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其中由成年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进行调查、甄别,对有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嫌疑的,要依法查处;对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批评、教育并引导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无力自行返乡的由救助保护机构接送返乡,公安机关予以协助配合。民政部门要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引导护送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城管部门发现流浪未成年人,应当告知并协助公安或民政部门将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
  意见还指出,要加大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力度,帮助流浪未成年人及时回归家庭,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强化流浪未成年人源头预防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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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  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法  日 14:30 阅读 70万+  2004年7月,黑龙江省通河县13岁的男孩赵力宝强奸了同村14岁的女孩明芳。女孩的家人知道后,立即向警方报案。但法院只是判男孩的监护人赔偿医药费9000元,并将男孩当庭释放。法院判决次日,怀恨在心的赵力宝深夜闯入受害人的家中,将明芳的妈妈活活捅死。对,你没看错,是强奸别人的赵力宝怀恨在心。于是,法院判了赵力宝一年半的劳教,并很快将其释放。  还是2004年,11月11日,武汉市新洲区一个13岁的女孩被人发现死在厕所里。经过当地警方多日的侦查,最终找出了杀人凶手。11日当天,这个女孩的邻居13岁的男孩吴某,放学后发现女孩上厕所,于是就紧随其后,意图强奸。在遭到女孩强烈反抗后,吴某先是用砖头将女孩砸昏,然后又回到家里拿出菜刀,将女孩的颈部割断,为掩盖杀人的罪行,误导他人以为女孩是被围墙砸死的,吴某推倒厕所的围墙压在女孩的尸体上。法院最后判决……哦,法院没有判决,吴某没有为自己的罪行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2008年,哈尔滨市两个13岁的男孩,将一个18岁的女孩强奸,事后为掩盖罪行,他们将女孩的尸体焚烧,毁尸灭迹。当地警方很快侦破了这起案件,把两个凶手抓获。这两个13岁的男孩受到了法律“严厉”的惩处——交给其父母监护。  2014年,四川富隆县的刘超发现自己3岁的女儿失踪了,找了一晚上没有找到。报警以后,当地警方通过监控发现了13岁的男孩具有重大嫌疑。果不其然,这个13岁的男孩向警方交代,是他把刘超的女儿扔进了化粪池里。最终,这个13岁的男孩也为自己故意杀人的罪行受到了法律的“严惩”——由监护人严加管教。  我列举的这四个案子里,五个犯下杀人罪行的男孩有两个共同点:1.在作案时都只有13岁;2.受到的最严厉的惩处不过是一年半劳教,其他四人都只是被监护人管教。  他们在杀人后之所以会被这么轻轻处理,严格来说,都算不上被处理,不是因为他们的父母是红X代,位高权重,用滔天的权力为自己的孩子遮风避雨;也不是因为他们的父母是大商人,富可敌国,花费巨资聘请国际大律师为自己的孩子保驾护航。这五个未成年人的父母都只是普普通通的老百姓,既没有混出什么名堂,也没有什么了不得的背景。如果非要给他们找后台,那么,他们的后台就是党和政府,是党和政府的政策和法律,让这五个未成年人在杀人后不但不用一命抵一命,还可以逍遥法外。  昨天,最高检察院开了一场《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的表功大会。在大会上,最高检察院发言人肖玮说,对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检察机关坚持零容忍,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对最高检察院的这个态度,我是支持的,但让我感到严重不满的是,是最高检察院的下一句话——对于涉罪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关本着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戒为辅及少捕慎诉的原则。  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提高法律的震慑性,使未成年人免受不法侵害是对的。但为什么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就要“少捕慎诉”呢?未成年人犯罪就不是犯罪?就不需要付出代价?最高检察院这个类似于对少数民族“两少一宽”的“少捕慎诉”,完全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践踏,是对正义的侮辱,是极其荒唐的原则。通过我上面列举的案件可以明显看出来,当伤害未成年人的凶手是未成年人时,最高检察院“少捕慎诉”这条原则不但显得极其荒唐,而且让人愤怒。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少捕慎诉”这条原则,并不是今年才开始实行的,实际上已经实行了十多年了,而且看情况,还将会继续实行下去。那么,这条原则对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有什么效果吗?答案是效果非常明显,近十年来,中国未成年人的犯罪率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  2014年,中国未成年人网就未成年人犯罪率逐年上升的问题提出的净化社会环境的方案里,有一条是针对学校的法制教育的。中国未成年人网认为,学校对未成年人法制教育不够,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原因。  1983年,内蒙呼伦贝尔盟红旗沟知青农场特大杀人案中,被胁迫参与杀人的未成年人王玉生说自己不敢杀人的理由是“我不敢,那是犯法的,杀人要偿命”。今年四月,一个十五岁的未成年人持刀杀死一名室友,捅伤4人,被警察抓获后,他不但毫无悔意,反而说自己是未成年人,不会被判死刑,20、30岁出来还是一条好汉。所以,以我的看法,学校还是不要重视法制教育的好。  在未成年人杀人不用判死刑的法律、未成年人犯罪少捕慎诉的原则下学校越是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只能培养出有恃无恐有杀人执照的未成年人来。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不法侵害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事实上在实践中已经成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犯罪免受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法》。  最高检察院说,对涉罪的未成年人要以教育、感化为主,惩戒为辅。  但未成年人再犯罪率的事实如何呢?答案是非常不乐观。  据观察者网报道,“未成年人犯罪的回潮率极高,二犯、三犯为数不少,再犯罪率居高不下。据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对2003年—2007年统计数据表明,初次违法犯罪年龄低于11周岁者,以后约有65%又重新犯罪;12周岁至15周岁初次犯罪的人中,再犯罪率为54%;初次违法犯罪年龄在16周岁至18周岁之间的人,再犯罪率为40%。研究表明,未成年人的犯罪率远高于成年人,有犯罪前科的再犯罪率远高于无犯罪率前科的犯罪率,有犯罪前科的未成年人其再犯罪率又远高于有犯罪前科的成年人。”  我不反对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我也不反对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少捕慎诉”,我只希望在这两条外再加上一条——如果一个犯罪的未成年人在教育和感化后再次犯罪,如果一个犯罪的未成年人在“少捕慎诉”后再次犯罪,那么,我们就应当处死一个提出、支持“感化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专家或者处死一个提出、支持“少捕慎诉”原则的检察官,应该让这些专家和官僚,用他们自己的性命为自己的自以为是给被害人家庭造成的痛苦买单。或者,应该允许被害者家人血亲复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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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ilaryjxg
22:51:50  黄俄用了60年就让这个民族的道德水平坠至冰点  -----------------------------  感谢回复!
  未成年人保护法没保护好未成年人,反倒保护了未成年的罪犯。人其实一过10岁思维能力就很强了,推算深度持续性胜过成年人,他们唯一欠缺的是经验。  
  @民兵5
22:58:49  未成年人保护法没保护好未成年人,反倒保护了未成年的罪犯。人其实一过10岁思维能力就很强了,推算深度持续性胜过成年人,他们唯一欠缺的是经验。  -----------------------------  是的。那个精神病还是神经病人犯罪免责或从轻处罚也是跟这一样的道理,希望一并修改限制。
  未成年人保护法,确实必须立即修改,她不是保护未成年人,而是保护未成年罪犯。
  参考英国法律,进行修改:所有有犯罪意识并实施的,立即逮捕关押。
  这不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这是少年犯保护法!
  @wankuizhuankan
08:52:08  这不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这是少年犯保护法!  -----------------------------  感谢关注!
  未成年不负刑事责任年龄建议提到十二周岁,因为十二岁以下身材小不会对社会做出太大危害。十二岁以上基本发育完成,如果想实施恶意犯罪应该有心有力
  @chenbd楼
06:13:00  未成年人保护法,确实必须立即修改,她不是保护未成年人,而是保护未成年罪犯。  —————————————————  +1  
  @落神香妃5
12:02:53  未成年不负刑事责任年龄建议提到十二周岁,因为十二岁以下身材小不会对社会做出太大危害。十二岁以上基本发育完成,如果想实施恶意犯罪应该有心有力  -----------------------------  是的,原文作者就是这个意思。
  说到底这就是法律的悲哀。有一帮人总以为法制,法律可以解决一切问题。而法制,法律恰恰是最不解决问题的最后一道惩罚红线。  过分强调法制使得很多人在法律的红线内不知廉耻,觉得法无禁止即可为。  社会上一帮法学砖家叫兽,文痞公知叫嚣法制不健全,道德缺失,却不知道社会价值观,道德体系的滑坡他们是始作俑者!
  @98的年老兵
15:18:20  说到底这就是法律的悲哀。有一帮人总以为法制,法律可以解决一切问题。而法制,法律恰恰是最不解决问题的最后一道惩罚红线。  过分强调法制使得很多人在法律的红线内不知廉耻,觉得法无禁止即可为。  社会上一帮法学砖家叫兽,文痞公知叫嚣法制不健全,道德缺失,却不知道社会价值观,道德体系的滑坡他们是始作俑者!  -----------------------------  您想必有更高明的办法,请给大家指点迷津,谢谢!
  未成年人犯罪不负法律责任和精神病人犯罪不负法律责任一样,都是想用装逼来为自己树立道德牌坊,并无视最大多数人的利益,用无辜者的鲜血来换取自己的功名。是真正的藐视人权和道德,是最无耻的道德作秀。
  这算啥,取消通奸罪后弱势男求告无门了。有钱有势的大官人可以很随便的给别人带绿帽子啦。现如今婚姻法已经保护不了婚姻啦。
  未成年人保护法应该是用来保护未成年、以及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人应该加重刑罚。而不是对保护未成年罪犯  
  @98的年老兵
15:18:20  说到底这就是法律的悲哀。有一帮人总以为法制,法律可以解决一切问题。而法制,法律恰恰是最不解决问题的最后一道惩罚红线。  过分强调法制使得很多人在法律的红线内不知廉耻,觉得法无禁止即可为。  社会上一帮法学砖家叫兽,文痞公知叫嚣法制不健全,道德缺失,却不知道社会价值观,道德体系的滑坡他们是始作俑者!  -----------------------------  @立心请命
14:47:54  您想必有更高明的办法,请给大家指点迷津,谢谢!  -----------------------------  这要指点什么迷津?古代封建王朝历法刑律不够多吗?不比现在差到哪去,甚至于更繁多。因为大多数时候用不到这些历法刑律,所以感觉好像古代法制严重缺失一样,尤其是文痞们一忽悠,造成很多人印象里古代民不聊生。而事实上封建时代别说刑律了,就是一般的规矩也比现代多得多。古代大部分时候是歌舞升平的,只在朝代更迭的时候兵荒马乱,但也不是全国都这样,否则也不会朝代更迭后迅速又恢复国力了。  维系古代秩序的核心是道德体系,社会里大部分的事情道德层面就解决了,所以才用不到最后的底线刑律。说白了历法刑律就是国法,道德体系就相当于家法。家法是泛指,可以是家庭,也可以是集体,人的行为规范是靠家法来约束言传身教的。  而现代社会,缺失的就是家法,法律界的文痞天天叫着法制,凡是好像法制到位了什么问题就没有了,极力去反对人治,而法制其实是离生活最遥远的,罪犯,准罪犯离法制最近。结果才造成现在社会道德体系严重滑坡,甚至逆转,现在的社会有几个人还打心底尊重父母长辈?没大没小恐怕是普遍现象,对自己的长辈都没有了起码的尊重还指望这些人尊重外人?当然人与人相处戾气就重了。再比如卖淫嫖娼,古代就一直有,但是古代任何时候都不会笑贫不笑娼,娼妓不会觉得是光荣的,嫖客也一样,但是现在呢?古代允许三妻四妾,但一定是明门正娶,私通用不着法律出面,道德层面的谴责就会让你无法生存,而现在国家发的结婚证连古代拜堂千分之一的约束力都没有,为什么会这样?因为都去强调法制了,不领两个证就不违法,私通法律管不了。  社会中的种种不良现象归根到底就是道德体系崩塌造成的。我认为法律界的文痞公知要负决定性的责任,他们就是社会不良现象的搅屎棍。千百年来玩法律都被定义为讼棍,下九流,文人的渣滓,老祖宗神经病要这样各朝各代鄙视讼棍几千年?不是没有道理的。
  赞成楼主的说法。现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很多时已成了未成年畜生保护法,是时候调整未成年年龄了。
  需要有人出来呼吁。   上次发起的拐卖儿童一律死刑的,虽然有点不切实际,但今天新闻说我国刑法关于买方入刑要修订了,且没有免除这一说法了。 这就是群众呼声影响法律修订的典型案例。   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也需要来一次声势浩大的舆论活动,看看美国的处理方式,再看看我国的处理方式,差异巨大,我们的法律制定部门应该好好学习下,以此扭转社会中的一些不良习气及恶性犯罪。
  @落神香妃5
12:02:53  未成年不负刑事责任年龄建议提到十二周岁,因为十二岁以下身材小不会对社会做出太大危害。十二岁以上基本发育完成,如果想实施恶意犯罪应该有心有力  -----------------------------  @立心请命
15:07:47  是的,原文作者就是这个意思。  -----------------------------  +1
  @98的年老兵
15:18:20  说到底这就是法律的悲哀。有一帮人总以为法制,法律可以解决一切问题。而法制,法律恰恰是最不解决问题的最后一道惩罚红线。  过分强调法制使得很多人在法律的红线内不知廉耻,觉得法无禁止即可为。  社会上一帮法学砖家叫兽,文痞公知叫嚣法制不健全,道德缺失,却不知道社会价值观,道德体系的滑坡他们是始作俑者!  -----------------------------  立心请命
14:47:54  您想必有更高明的办法,请给大家指点迷津,谢谢!  -----------------------------  @98的年老兵
16:43:00  这要指点什么迷津?古代封建王朝历法刑律不够多吗?不比现在差到哪去,甚至于更繁多。因为大多数时候用不到这些历法刑律,所以感觉好像古代法制严重缺失一样,尤其是文痞们一忽悠,造成很多人印象里古代民不聊生。而事实上封建时代别说刑律了,就是一般的规矩也比现代多得多。古代大部分时候是歌舞升平的,只在朝代更迭的时候兵荒马乱,但也不是全国都这样,否则也不会朝代更迭后迅速又恢复国力了。  维系古代秩序的核......  -----------------------------  您讲得很有道理!请您针对今天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现状给出有力的解决办法,谢谢!
  应立即废止《未成年犯罪分子保护法》!  
  最近报道的众多校园欺凌事件,《未成年犯罪分子保护法》未见对受害人的保护,全保护加害者了!  
  招远的小畜生也在《未成年犯罪分子保护法》的庇护下没被枪毙!  
  应该对未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犯罪分别进行立法,而不应笼统一刀切。  
  孔子曰,礼废于2000。。@98的年老兵 21楼
16:43  @98的年老兵
15:18:20  说到底这就是法律的悲哀。有一帮人总以为法制,法律可以解决一切问题。而法制,法律恰恰是最不解决问题的最后一道惩罚红线。  过分强调法制使得很多人在法律的红线内不知廉耻,觉得法无禁止即可为。  社会上一帮法学砖家叫兽,文痞公知叫嚣法制不健全,道德缺失,却不知道社会价值观,道德体系的滑坡他们是始作俑者!  -----------------------------  @立心请命
14:47:54  您……  -----------------------------  
  强烈要求人大颁布《未成年人犯罪法》打击和改造未成年人犯罪!只有这样才能教育犯罪分子震慑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才能真正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天涯帖友们应该联合起来,强烈要求人大颁布《未成年人犯罪法》打击和改造未成年人犯罪!只有这样才能教育犯罪分子震慑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才能真正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中国尽是这些莫名其妙的法律,什么少数民族犯罪不追究,神经病杀人不追究,未成年犯罪不追究,搞出这么多犯罪特权阶层
  @98的年老兵
15:18:20  说到底这就是法律的悲哀。有一帮人总以为法制,法律可以解决一切问题。而法制,法律恰恰是最不解决问题的最后一道惩罚红线。  过分强调法制使得很多人在法律的红线内不知廉耻,觉得法无禁止即可为。  社会上一帮法学砖家叫兽,文痞公知叫嚣法制不健全,道德缺失,却不知道社会价值观,道德体系的滑坡他们是始作俑者!  -----------------------------  立心请命
14:47:54  您想必有更高明的办法,请给大家指点迷津,谢谢!  -----------------------------  @98的年老兵
16:43:00  这要指点什么迷津?古代封建王朝历法刑律不够多吗?不比现在差到哪去,甚至于更繁多。因为大多数时候用不到这些历法刑律,所以感觉好像古代法制严重缺失一样,尤其是文痞们一忽悠,造成很多人印象里古代民不聊生。而事实上封建时代别说刑律了,就是一般的规矩也比现代多得多。古代大部分时候是歌舞升平的,只在朝代更迭的时候兵荒马乱,但也不是全国都这样,否则也不会朝代更迭后迅速又恢复国力了。  维系古代秩序的核......  -----------------------------  @立心请命
19:18:07  您讲得很有道理!请您针对今天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现状给出有力的解决办法,谢谢!  -----------------------------  这不是某一个办法能解决的,而是要彻底转变社会的舆论导向。最起码社会价值观不能被讼棍把持,不能把整个社会的底线拉低到犯罪的边缘,太多太多的事情不是法律能衡量的,太多太多的事情法律介入后其实就是文字游戏。法律讲证据不讲理。  西方人强调法制的同时,一刻也没有丢了他们的宗教,在西方宗教某种意义上承担了道德体系的功能。西方没有诸子百家,没有《论语》《道德经》,他们的道德理论体现在《圣经》里,这才是本质。  中国春秋时代就产生了诸子百家,不必靠宗教来维修整个社会的道德,所以各种宗教在中国才能共存。但是近代诸子百家个个被拿来批判,宗教千百年来又没有核心地位,道德体系的核心没了,不滑坡才怪。批判最欢的是什么人?文痞,讼棍。  国外宗教斗争,说到底争的是什么?争的不就是维修社会道德的核心地位吗?哪个宗教是正统代表就是其宗教的价值观是标准。
  破除宗教干涉加强民族融合,加快推进中华民族早日一体化凝聚成型  怎样解决西北各省以及云南、海南、河南等地的复杂的民族和宗教问题,我之前也曾在国观别人的相关帖子中提出过一套解决方案,经过增删,总结出三条办法措施,今天再发一次,请各位有识之士指教。  首先、国家必须从宪法、法律、政策上,明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民社会法治观念,废除各种因民族身分不同而制定的差别待遇和变相歧视,比如对一些民族的牛羊肉补贴、经商免税、高考加分、计划生育等有差别的政策待遇,取消身分证上民族标识,国家各级政府不分民族标签统一组织对当地贫困人口和弱势群体或受灾群众的的帮扶救济。帮助经济社会发展落後地区发展经济和教育、卫生等现代社会事业,逐步杜绝各种传统陋习或宗教迷信存在的土壤。  只有做到这点,才能加速真正意义上的中华民族的国民共同体的形成,减少许多为了享受少民待遇而抗拒中华民族融合、刻意营造少民区隔和漢族加入少数民族的逆中华民族融合行为。  第二、国家大力倡导宗教和世俗分离,鼓励宗教世俗化,坚决打击宗教极端化,坚决反对各种非法传教活动和宗教宣传反医学反社会反人类思想,违者以刑法或治安条例量刑惩处。  第三、国家鼓励适婚男女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反对任何宗教以任何名义干涉世俗社会人们的恋爱自由和婚姻自主,任何宗教组织都不得阻止其信徒与非信徒恋爱或结婚,任何宗教组织都不得强迫其信徒的恋爱或结婚对象皈依其宗教,违者以违反宗教信仰自由罪论处。(这条办法建议写入新修订的《婚姻家庭法》或宗教管理法中)  第三条,是我针对某教所谓的內婚制度量身定做的。所谓內婚制度,就是某教规定所有与某教徒MSL结婚的人都必须是MSL或者皈依某教成为MSL的蛮横规定。大家千万别小瞧了这一规定,可以说正是因为这条规定的存在,才让蒙元时期作为蒙古人统治漢人的帮凶鹰犬雇佣军、从中亚来到中国的区区数十万色目人,在建立大明皇朝的朱元璋的一念之仁允许他们留在中国并自由通婚的妇人之仁下,这些来自中亚高鼻深目蓝眼珠的色目人就通过某教内婚制度在跟漢人不断通婚的同时,不断地吸纳漢人的血脉,不断地壮大人口规模,也不断地将漢人变成信某教的漢人,从而经过近800年的时间,无中生有形成一个血缘与国家主体民族无限趋同、长相与国家主体民族无限接近,但是却又明显不同于国家主体民族的新的族群——回民。其他除了新疆维吾尔、哈萨克等五个少数民族之外的东乡族、土族、保安族等某教少数民族的形成也大体近似。  为什么除了色目人,自古以来国内各地历史上许多知名的边疆少数民族都消失不见了?因为他们都没有能够顽固保持自己族群身分认同的宗教内婚制度,都逐渐在历史长河中融入到国家主体民族中来了。所以这第三条措施非同小可,必须单独强调和推行。  目前在山东、浙江、江苏、广东等沿海地区,基督教、天主教的传播也很迅猛,很多信教的未婚女孩子被要求谈恋爱和结婚也必须找同样信教的男人,或者要求男方信教入教,这明显也是一种宗教对世俗婚恋的干涉,危害同上,同样必须反对。  先提这三条办法,请各位朋友指教并补充。
  @98的年老兵
15:18:20  说到底这就是法律的悲哀。有一帮人总以为法制,法律可以解决一切问题。而法制,法律恰恰是最不解决问题的最后一道惩罚红线。  过分强调法制使得很多人在法律的红线内不知廉耻,觉得法无禁止即可为。  社会上一帮法学砖家叫兽,文痞公知叫嚣法制不健全,道德缺失,却不知道社会价值观,道德体系的滑坡他们是始作俑者!  -----------------------------  立心请命
14:47:54  您想必有更高明的办法,请给大家指点迷津,谢谢!  -----------------------------  @98的年老兵
16:43:00  这要指点什么迷津?古代封建王朝历法刑律不够多吗?不比现在差到哪去,甚至于更繁多。因为大多数时候用不到这些历法刑律,所以感觉好像古代法制严重缺失一样,尤其是文痞们一忽悠,造成很多人印象里古代民不聊生。而事实上封建时代别说刑律了,就是一般的规矩也比现代多得多。古代大部分时候是歌舞升平的,只在朝代更迭的时候兵荒马乱,但也不是全国都这样,否则也不会朝代更迭后迅速又恢复国力了。  维系古代秩序的核......  -----------------------------  立心请命
19:18:07  您讲得很有道理!请您针对今天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现状给出有力的解决办法,谢谢!  -----------------------------  @98的年老兵
08:48:57  这不是某一个办法能解决的,而是要彻底转变社会的舆论导向。最起码社会价值观不能被讼棍把持,不能把整个社会的底线拉低到犯罪的边缘,太多太多的事情不是法律能衡量的,太多太多的事情法律介入后其实就是文字游戏。法律讲证据不讲理。  西方人强调法制的同时,一刻也没有丢了他们的宗教,在西方宗教某种意义上承担了道德体系的功能。西方没有诸子百家,没有《论语》《道德经》,他们的道德理论体现在《圣经》里,这才......  -----------------------------  您讲得很有道理!请您针对今天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现状给出有力的解决办法,谢谢!
  @98的年老兵
15:18:20  说到底这就是法律的悲哀。有一帮人总以为法制,法律可以解决一切问题。而法制,法律恰恰是最不解决问题的最后一道惩罚红线。  过分强调法制使得很多人在法律的红线内不知廉耻,觉得法无禁止即可为。  社会上一帮法学砖家叫兽,文痞公知叫嚣法制不健全,道德缺失,却不知道社会价值观,道德体系的滑坡他们是始作俑者!  -----------------------------  立心请命
14:47:54  您想必有更高明的办法,请给大家指点迷津,谢谢!  -----------------------------  @98的年老兵
16:43:00  这要指点什么迷津?古代封建王朝历法刑律不够多吗?不比现在差到哪去,甚至于更繁多。因为大多数时候用不到这些历法刑律,所以感觉好像古代法制严重缺失一样,尤其是文痞们一忽悠,造成很多人印象里古代民不聊生。而事实上封建时代别说刑律了,就是一般的规矩也比现代多得多。古代大部分时候是歌舞升平的,只在朝代更迭的时候兵荒马乱,但也不是全国都这样,否则也不会朝代更迭后迅速又恢复国力了。  维系古代秩序的核......  -----------------------------  立心请命
19:18:07  您讲得很有道理!请您针对今天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现状给出有力的解决办法,谢谢!  -----------------------------  @98的年老兵
08:48:57  这不是某一个办法能解决的,而是要彻底转变社会的舆论导向。最起码社会价值观不能被讼棍把持,不能把整个社会的底线拉低到犯罪的边缘,太多太多的事情不是法律能衡量的,太多太多的事情法律介入后其实就是文字游戏。法律讲证据不讲理。  西方人强调法制的同时,一刻也没有丢了他们的宗教,在西方宗教某种意义上承担了道德体系的功能。西方没有诸子百家,没有《论语》《道德经》,他们的道德理论体现在《圣经》里,这才......  -----------------------------  @立心请命
14:48:11  您讲得很有道理!请您针对今天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现状给出有力的解决办法,谢谢!  -----------------------------  子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  古人这12个字很精华地回复了你的问题!  现在的社会道德体系严重滑坡,未成年人的父母,老师的道德水准堪忧,教育出来的孩子不出问题才不正常。  如果说父母没有办法选择,老师是可以选择的,尤其是国家层面可以选择,加上现代社会学校教育远大于家庭教育。对于教师资格的认定从严标准应该是解决问题的核心。  现在的教师,说实在的很多自身就是文痞,很多城市师范学院反倒是被包养,求包养重灾区,因为师范女生多啊,指望这些人教书育人?校长与老师,学生乱搞,指望这个学校真正为人师表的老师能干好工作?这样的学校,这样的老师教育出来的孩子没有问题才不正常。  虽然信息时代信息面广了,但毕竟未成年人没有走进社会,世界观,价值观的形成家庭和学校还是关键。  公知,文痞常常恬不知耻反问这个社会怎么了?还不是被他们天天叫着法制,天天叫着人权把道德体系给瓦解了吗?
  @hilaryjxg
22:51:50  黄俄用了60年就让这个民族的道德水平坠至冰点  -----------------------------  这个跟黄俄有什么关系?明明是学习欧美白皮的结果!欧美白皮要取消死刑,中国不取消被喷没有人权;欧美没有管教所,中国有也被喷没有人权;劳改犯要劳动也被喷没有人权。荷兰那个枪杀了几十个人被关进监狱其生活条件环境比外面的人还舒适百倍——有各种电子产品和上网,有人洗衣做饭专人打扫。  中国民族道德水平坠至冰点的结果恰恰是西化!
  @民兵5
22:58:49  未成年人保护法没保护好未成年人,反倒保护了未成年的罪犯。人其实一过10岁思维能力就很强了,推算深度持续性胜过成年人,他们唯一欠缺的是经验。  -----------------------------  @立心请命
23:15:19  是的。那个精神病还是神经病人犯罪免责或从轻处罚也是跟这一样的道理,希望一并修改限制。  -----------------------------  精神病人还能够理解,当他们发病的时候确实难以控制自己,但是也只减轻处罚但也必须要处罚。当然这个很容易被讼棍钻空子——美国不是有好几个精神病人刺杀总统么?  对于半大小子也必须处罚,只不过比成年人轻些,但不是轻很多,对于犯下恶性刑事案件的成年人是死刑,而这些人至少是不得减刑的无期,这也是保护未成年人了。  现在学校老师不敢管教学生,说两句重话都不敢,要不学生就跳楼之类的要不就是家长网上发布或者组织人马围攻学校。等到自家孩子犯熊了又说现在学校不负责。  所以,有些事本就是自己造成的怪不得别人。
  -----------------------------  @98的年老兵
08:33:32  子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  古人这12个字很精华地回复了你的问题!  现在的社会道德体系严重滑坡,未成年人的父母,老师的道德水准堪忧,教育出来的孩子不出问题才不正常。  如果说父母没有办法选择,老师是可以选择的,尤其是国家层面可以选择,加上现代社会学校教育远大于家庭教育。对于教师资格的认定从严标准应该是解决问题的核心。  现在的教师,说实在的很多自身就是文痞,很多城市师范学院......  -----------------------------  我们以前进入学校,父母对老师说的话是:他不听话你就打,在学校被老师打了都不敢回到家里讲,父母就是认为因为不听话才被老师打说不定还再挨父母的一顿打。  但是现在的老师敢管学生吗?老师说两种重话学生跳楼的有,家长到学校闹的有,无论哪种情况结果都是学样错老师被处罚。这种情况网上不要报得太多了。所以,我还是觉得更多的问题还是出在家长。但是讼棍圣母们却在那里推波助澜,把所有的问题都推给了学校。
  -----------------------------  @98的年老兵
08:33:32  子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  古人这12个字很精华地回复了你的问题!  现在的社会道德体系严重滑坡,未成年人的父母,老师的道德水准堪忧,教育出来的孩子不出问题才不正常。  如果说父母没有办法选择,老师是可以选择的,尤其是国家层面可以选择,加上现代社会学校教育远大于家庭教育。对于教师资格的认定从严标准应该是解决问题的核心。  现在的教师,说实在的很多自身就是文痞,很多城市师范学院......  -----------------------------  @xwb514是我的原名
09:53:31  我们以前进入学校,父母对老师说的话是:他不听话你就打,在学校被老师打了都不敢回到家里讲,父母就是认为因为不听话才被老师打说不定还再挨父母的一顿打。  但是现在的老师敢管学生吗?老师说两种重话学生跳楼的有,家长到学校闹的有,无论哪种情况结果都是学样错老师被处罚。这种情况网上不要报得太多了。所以,我还是觉得更多的问题还是出在家长。但是讼棍圣母们却在那里推波助澜,把所有的问题都推给了学校。  -----------------------------  所以我一开始就说,讼棍们嘴里的法制,人权毁了整个社会。这是根本,其它展开说的都是表现形式。  我到不是说法制,人权不需要,不好。而是他们所研究的是规范社会行为的底线,而不该上升为标准。  这就好比足球比赛,法制就好比是场地边界,难道足球在边界内可以随便踢?显然不是的,还有各种规则,这些规则就好比是道德行为规范。  讼棍们的思维奇葩之处就在于任何事情他们总以边界来衡量,没越过边界就是对的,越了边界就是错的。所以我在电视上,媒体上看到法学人士对社会事件满口以法制标准定对错的时候,鸡皮疙瘩一地。恨不得一脚踹死这些二货~
  @hilaryjxg
22:51:00  黄俄用了60年就让这个民族的道德水平坠至冰点  —————————————————  你个日杂,最该灭种的罪犯后代  
  异化成了未成年罪犯保护法!社会上,十几岁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手法更残酷,性质更恶劣,意图更恶毒。对于这样的罪犯,不予以严惩,是对人民的犯罪。制定这样的保护法的人,你家孩子是犯罪团伙的成员吗?给自己的孩子预留后路?这样的以保护孩子为借口,达到保护犯罪的法律早该废止。  
  @无需你的眷顾
14:39:00  @chenbd楼
06:13:00   未成年人保护法,确实必须立即修改,她不是保护未成年人,而是保护未成年罪犯。   —————————————————   +1  —————————————————  支持!恶性刑事犯罪必须严惩,这个跟年龄没有关系。  
  @哈哈一九六零
15:18:00  最高检察院说,对涉罪的未成年人要以教育、感化为主,惩戒为辅。   但未成年人再犯罪率的事实如何呢?答案是非常不乐观。   据观察者网报道,“未成年人犯罪的回潮率极高,二犯、三犯为数不少,再犯罪率居高不下。据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对2003年—2007年统计数据表明,初次违法犯罪年龄低于11周岁者,以后约有65%又重新犯罪;12周岁至15周岁初次犯罪的人中,再犯罪率为54%;初次违法犯罪年龄在16周岁  —————————————————  十几岁的痞子流氓多的是!犯罪下手往往比成年人还狠。保护罪犯就是对人民犯罪。  
  无法处罚的14岁以下青少年犯罪  刘远举 昨天 10:19  陕西女孩被殴失联;浙江庆元初中生暴打一小学生;安徽一名小学生因无钱上供被虐…最近几天,校园暴力事件几乎是一天一起,在诸多的讨论声音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观点就是,应该降低刑事责任的年龄下限。  根据中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有犯下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不满十四周岁的,则完全不用负刑事责任。媒体对近年发生的一些广为人知的校园暴力事件处理结果做了统计。大多数施暴者因为是未成年人,仅是被批评教育,或者受治安管理处罚。  免除14岁以下青少年刑责的理由是,14岁以下的青少年,心智并没有成熟到能够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这不仅使刑法的报应功能变得无的放矢,更使得震慑同类犯罪的逻辑链断掉。  推翻这个结论,当然需要建立在数据与专业上的充分的探讨。不过,我觉得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在刑事责任的年龄门槛以下的青少年,心智是否成熟到足以利用这个规定。如果是,那么这个规定就有着严重的道德风险。  所谓道德风险,抛开那些晦涩的解释,用大白话来说就是:一个上了抢盗险的车主,当他知道他的行为有保险公司兜底,往往不再怕汽车被盗,有时候他甚至希望自己的车被偷掉,获得保险公司赔偿之后,可以换一辆新车。这种投保前后的心理变化,会导致他在停车时不再考虑预防被盗,于是,上了保险之后,他的车辆被盗的可能性反而提高了。如果保险公司是以保险之前的行为来测度风险并计算保费的话,保险公司就可能会亏损。当然,实际生活中,保险公司已经把这种风险考虑进去了。  回到青少年犯罪的情况上来,随着经济的发展,营养状况的提升,青少年的生理发育更好,更健壮也更聪明。与此同时,教育水平的提升、信息技术的发展,都使不满14岁的青少年,身体上已经足够有力去实施犯罪行为,在心智已经足够理性去利用刑法规定。实际上,这并不是理论的推测,在相关的新闻中,因为不满14岁,所以才敢去实施犯罪或暴力行为的例子并不少见。这就意味着,这种保护青年少的法律,反而促进他们犯下罪行。  那么,是否可以说,当有犯罪行为的青少年,已经理性的利用刑责的年龄下限的时候,这就意味着,他们已经有足够理性的认识自己行为的后果。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适当的降低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限是合理的。  不过,事情并非那么简单。  刑法是抗制违法行为的“最后手段”,如果道德、习惯、风俗等非正式的社会控制手段和民事、行政等其他法律手段能够有效调整社会关系、规制违法行为时,就没有必要动用刑法。这本质上体现了“慎刑”的观念。  而且,通过刑罚来惩罚、隔离问题青少年儿童,并不利于其改造教育,也违背人道主义。毕竟,青少年即使能够有意识的犯罪,但仍充满可塑性,所以,教育、矫治才是最好的办法。  反观中国的现实,对于14岁之下的青少年犯罪,没有惩罚,也没有矫治与教育,几乎是完全的放任不管。两年前发生的10岁女童从15楼抛下男婴,除了家长赔钱,犯下严重罪行的青少年本人,完全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不会接受任何矫治措施。  所以,在考虑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之前,重要的是建立一套体系,来矫治问题青少年。实际上,很多时候,保护、矫治与惩罚,是一个硬币的两面。打个最简单的比方,规定有犯罪行为的青少年,每天在固定地点报到,接受三小时的法治教育,这既是一种限制与惩罚,有限度的震慑青少年的犯罪行为,同时更是一种矫治与教育。    目前,针对青少年犯罪的惩治体系,美国形成了包括保护观察、家庭监禁、电子监控、训练营地等措施在内的,青少年矫治体系。  保护观察(Probation)并不剥夺法院判决构成犯罪的青少年的人身自由,但一般要求少年遵守法律、按时上学、定期会见保护观察员、在社区范围内活动、夜间在指定的时间段内不得外出等。其目的是在于,仍然让少年在原有的社区关系与人际关系中接受治疗和引导,使其恢复正常的生活。  保护观察的另一种形式是被称为House Arrest的家庭监禁。被实施家庭监禁的青少年,除了上学、工作及其他事先取得许可的事情外,通常被限制呆在家中。少年法院保护观察机构对其进行管理和监督,每天与违法少年、家长、老师或雇佣者见面。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电子监禁成为家庭监禁的一种变种。青少年的脚腕、手腕和脖颈需要戴上传感器,把活动范围限制在100到150英尺内。如果这个少年在指定时间,并没有在指定的活动范围内,系统则会发出警示信息。训练营地则是一种较严厉的形式。  对于训练营接收的青少年,家庭监禁等措施已经不足以惩罚他们,但他们也没犯下性犯罪、持械抢劫等严重暴力行为。在训练营。青少年要接受军事化管理,接受为期90—120天的训练,每天工作3到6个小时。训练营还提供文化教育、假期辅导、工作技术训练和就业培训,以及关于毒品、酒精的指导。在结束训练营后,青少年会回到家中,接受社区的密切监督。这个训练营类似中国的少年犯管教所,不过,中国的少管所针对的是对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少年犯。  美国的青年惩治体系,是多层次的,有很强的科学性,虽然是以矫正为目的,但绝对不是忽视或放任。  值得深思的是,这种体系并非一层不变。美国矫治青少年犯罪的体系,本身也随美国社会的大趋势而变化。上世纪80、90年代青少年犯罪率持续增长,成为困扰美国社会的严重问题,在这个背景下,以“国家亲权”和“康复”理念为特征的美国少年法院及少年司法制度也逐渐发生变化,趋于硬化,向成人刑事司法制度靠拢,传统的少年法院的福利性基础遭到动摇。用中国的话语来描述这一过程,就是乱世用重典。  随着经济的发展,美国社会有了更多的力量多层次的来解决与预防青少年犯罪。美国的青少年犯罪惩治又开始软化。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两次推翻了下级法院的判决,宣告“对未成年犯适用死刑”和“对未成年犯适用终身监禁不得假释”的法律违宪,应予废除。这一判决结果意味着美国刑法中两项针对未成年人的严厉处罚条款失效,自此,未成年犯不仅不得被判处死刑,也不被判处终身监禁不得假释。这就意味着,美国最高法院在少年司法问题上向传统的福利型少年司法制度回归。  那么,今天的中国更接近于美国的哪个阶段呢?青少年犯罪是更严重了,还是网络的传播使本来在水面之下的问题浮出水面?这就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了。不过,有一点非常清楚,美国当下的这种惩治体系,客观地说,不管是中国的社区机构,还是司法机构,不管是在资金上,还是人员素质上,都无法运转美国的这一套制度。  【注】:原标题为《刑责年龄下限应该降低吗?》  ……………………………………  本文系腾讯《大家》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关注《大家》微信ipress,每日阅读精选文章。  (责编:代金凤)
  @98的年老兵
15:18:00  说到底这就是法律的悲哀。有一帮人总以为法制,法律可以解决一切问题。而法制,法律恰恰是最不解决问题的最后一道惩罚红线。  过分强调法制使得很多人在法律的红线内不知廉耻,觉得法无禁止即可为。  社会上一帮法学砖家叫兽,文痞公知叫嚣法制不健全,道德缺失,却不知道社会价值观,道德体系的滑坡他们是始作俑者!  —————————————————  讲得对!未成年保护更多是鼓励犯罪,如不能将刑事犯罪年龄减到十二岁,国家损失的是不稳定和民怒!  
  @抱月游
16:52:00  需要有人出来呼吁。  上次发起的拐卖儿童一律死刑的,虽然有点不切实际,但今天新闻说我国刑法关于买方入刑要修订了,且没有免除这一说法了。这就是群众呼声影响法律修订的典型案例。  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也需要来一次声势浩大的舆论活动,看看美国的处理方式,再看看我国的处理方式,差异巨大,我们的法律制定部门应该好好学习下,以此扭转社会中的一些不良习气及恶性犯罪。  —————————————————  支持你!强烈要求修改未成年犯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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