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 为什么会带来逆向选择的例子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若干问题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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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若干问题初探
【副标题】 以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存款人权益保护为视角【作者】
【作者单位】 【分类】
【中文关键词】 存款保险;现行制度;存款人;权益;保护
【文章编码】 16)08-0125-05【文献标识码】 A
【期刊年份】 【期号】 8
【页码】 125
【摘要】 存款人权益保护是基于金融市场风化的法律应对,也是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制度。存款保险制度隐性存款保险向显性存款保险转变,既是金融风险治理法治化,也是存款人利益权利化的过程。在存款保险制度构建中,应当坚持存款人权益保护的理念,在规则设计上也应予以贯彻和体现。我国现行存款保险制度虽然注重存款人权益保护的探索,尤其是中小存款人的权益,但与国外立法存款人权益保护尚存差距,需要围绕存款人权益保护展开构建。立法的考量上,需要坚持存款人权益本位,引进特别处置制度,并通过行政解释路径完善存款保险基金机构等制度缺陷,从而更好地促进金融稳定和发展。
【全文】【】 &&&&   
  在现代金融背景下,存款保险制度是化解金融风险的镇压器,也是保护存款人权益的重要制度,成为国家金融市场的“压舱石”。由于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对金融行业实施强势监管,国家承担“家父”的角色,我国长期实行零费率的、全额偿付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即由政府或央行作为银行背后实际的买单人,银行信用以国家信用为基础,对于增强银行的信用之作用不言而喻。但是,我国近30年来发生过多次银行等金融机构倒闭的案例,海南发展银行就是最典型者。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金融机构间的竞争渐趋激烈,金融体系中潜在的风险正逐渐暴露出来,先后发生了多起金融机构被撤销,或金融机构的信用危机与挤兑等,政府承担危机成本。据统计,自年,全国有300多家金融机构关闭破产,兑付自然人的债务超过1700亿元。在应对银行风险中,政府城市商业银行将不良资产用信托打包,与优质资产置换,进而洗掉坏账,隐患很大。其在政府、央行出面担保的背后,是所有纳税人与人民币使用者替银行承担损失,造成银行经营收益与风险负担脱节,最终损害了存款人的合法权益。
  在现代银行业中,存款人是市场信用的基础,也是存款保险制度构建中规制的关键。纵观国际金融风险应对,注重存款人权益保护的显性银行存款保险制度成为国家社会应对金融风险的主流,“截至2013年底,在其所覆盖的189个国家中,有112个国家建立了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占比高达59%”{1}。目前,我国有4.3亿户家庭的主要资产是存款,居民储蓄率居世界之首,截至2014年末,各项存款余额高达116万亿元。现实社会中,存款人的存款“失踪”案件屡见不鲜,通过司法路径寻求权益保护成为无奈之举。但是,由于司法救济的时间、风险等成本比较大,显然不是保护储户合法权益的理想路径。因而寻找安全、便捷、高效的存款法律保护机制尤其必要。日施行的《》对存款人来说,应是其权益保护的“及时雨”。
  鉴于存款人权益保护的法律价值和意义,我国学者也对存款保险制度中的存款人利益保护问题进行了探讨。从理论研究现状看,徐艳认为,我国现行银行法律制度均存在有关存款人利益保护的直接规定,但忽视存款的特殊性以及在社会中的特殊地位,金融机构在发生债务履行危机或破产、关闭时难以发挥积保护存款人利益,而且缺乏对金融机构各种金融创新强有力的监管约束,使其经营风险不断增加、累积、隐瞒,对存款人利益保护不利{2};王衡等认为,金融危机后,世界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已逐渐认识到存款者保护制度的重要性,在一定程度上将发挥抑制系统性风险的有益作用{3},王佳美认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妥善保护公民财产权利的必然要求,也是银行法律制度应有之义{4};张守川等认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存款人权益,维护金融市场和公众对我国银行体系的信心{5}。可见,目前学者对存款保险制度理论研究多是从整体制度视角研究或介绍国外的相关制度及评述,缺乏对制度中具体问题的深入研讨,难免出现研究的泛化。对于存款人权益保护问题,尤其缺乏专题性的研究,笔者认为尚需对存款保险制度进行深入研究。
  一、关于存款保险制度以存款人权益保护为中心的问题
  (一)存款保险法律关系客体的中心为存款人利益的保护
  在金融法律关系中,存款人与银行之间基于存款的法律事实形成了债权债务法律关系,这形成了存款人要求银行还本和付息的请求权基础。存款人的请求权除了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外,还需要银行的正常履约能力,包括资金、负债、经营正常、给付等。在银行出现撤销、破产、给付不能、资不抵债等法律风险时,存款人的请求权显然受到限制,甚至出现行使不能的困境。在这种情况下,存款人会担心银行资不抵债,进而在恐慌心理驱使下挤兑,会导致银行经营加速恶化{6}。在银行出现破产时,存款人的存款只是取得债权,而非具有物权性质的取回权,在具体破产财产分配上,存款人的债权虽然有优先清偿效力,但如学者所言,优先权“仅是在破产财产中的优先,存款人的债权清偿劣后于享有担保物权担保的债权”{7}。而在存款保险法律关系中,行为指向的对象显然是存款人承担的金融风险,主要是存款人要求银行还本和付息的请求权。这种请求权在银行自身无力满足存款人的请求权的情况下,国家需要积极干预,对存款人进行倾斜性的法律保护。通过涉及社会化风险分担机制减少银行承担还本付息的风险,也减少存款人的风险,其核心是保护存款人的权益。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立法目标以存款人权益保护为首位
  从理论上看,存款保险法律制度是基于金融市场的良性发展而构建的。在立法目标当中,存款保险立法考虑的目标主要有保护存款人权益、避免银行经营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等。但是,由于在金融市场中,存款者既是银行资金的主要提供者和存款的消费者,也是金融市场的基础。因而在防控金融风险中,首要考虑的问题是存款人的权益保护。在法律构建中,建立存款者保护制度存在合理性依据,存款者保护的直接依据是保护消费者{8}。在市场竞争中,由于金融信息不对称,存款人难以准确做出理性的经济行为,会在金融风险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在此情况下需要政府积极干预,通过法律制度进行保护。现代社会追求以分配正义为核心,存款保险制度为存款人提供了倾斜性法律保护。可以说,基于经济、社会和法律的考虑,立法将首要目标定位于存款人的权益保护是存款保险法律制度设计的重要环节,是经济社会现实的理性考量,也是存款保险制度的逻辑必然。
  (三)存款保险制度以存款人利益保护为核心
  在理论上不少人认为存款保险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公共产品理论、银行挤兑理论、银行危机传染性理论。笔者认为,构建存款保险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存款人利益中心主义。
  首先,存款保险制度以存款保险为核心,是以保险的形式对银行业的风险加以防范、分散和控制,主要是保护公众的利益和金融市场的稳定,因而其不同于以保护私人利益为核心的商业保险。从本质属性上看,存款保险制度是以国家的信誉为基础的公共服务,也是维护存款人权益的公共对策,归根到底是以保证责任作为核心的。这具体表现为:一是存款保险不是通过意思自治设立,不能由私人或私法组织实施,而只能由政府提供或通过政府支持而存在;二是存款保险不是为了具体的个人私法权益,主要是为了保护抽象意义上的小额存款人的利益,而且是以非盈利为目的;三是存款保险机构承保的是银行破产风险,这种风险的发生不确定,无规律性,承担的责任需要强势的组织,而政府才是合适的主体。
  其次,存款保险制度自身的特点是围绕存款人的权益保护而展开。一是存款保险具有强制性、明显的政府保证性以及非竞争性,是通过政府干预的路径保护存款人的权益,以制度的权威限制意思自治,目的是保护弱势的存款人利益;二是存款保险基于社会整体利益的背景,从维护众多的存款人的利益考量,通过公益性的基金管理模式进行保护,因而具有非营利性目的,主要是一种事后补救性监管措施。三是存款保险的保险标的是特定的吸储金融机构的存款,其保险范围系破产险,均具有特殊性,主要是保障存款人向银行要求还本付息的财产,通过财产给付应对存款人的金融风险。
  最后,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功能是通过保险赔付的方式保护存款人权益。从具体构建上看,一是树立存款人对银行的信心,减少挤兑行为,以避免与化解金融业危机,从根本上维护存款人的权益,从而减少系统性风险发生。二是存款保险制度覆盖大部分弱势的存款人,通过强制性保险赔付的预期而稳定大多数存款人对银行的信心,减少恐慌性的行为,从而较好地稳定银行经营。三是存款保险制度通过处理与救助,建立正式的法律解决机制,塑造理性的银行和理性的存款人,减少非法律理性的风险发生。虽然它仍存在着一定不足,主要体现为会诱发道德风险,诱使存款人忽视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和风险并导致监管机关过分依赖存款保险制度而放松其监管职责,可能成为风险的催化剂。
  二、关于存款保险制度围绕存款人权益保护而展开构建的问题
  (一)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将存款人的利益权益化
  在理论上看,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注重国家信用的发挥,将存款人的权利属性淡化,不利于存款人的权益保护。一是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加剧了存款人的逆向选择与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使银行与存款人产生了一种不合理的安全感,同时造成我国银行业不良贷款增量居高不下,损害了存款人权益保护的基础。二是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对问题银行的处置太过随意,存在选择性、临时性、模糊性与任意性,加大了银行破产与金融危机管控的处置成本。三是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对存款人利益保护的动力不大,从根本上难以确立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
  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注重银行信用和保险制度的有机结合,通过权利制约权利的路径将存款人利益权益化,为存款人权益保护提供法律支撑。其基本内涵“是通过法律的形式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机构,规定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强制或自愿按照存款的一定比例向存款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在不能按期清偿存款时对存款人进行赔付的制度”{9}。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优越性是很明显的。一是对金融机构经营现状与存款人心理预期提供保障,维护金融安全与社会稳定,避免大规模震荡,如挤兑发生与危机扩散等,降低个别金融机构倒闭的社会成本。存款保险基金的建立,为存款人利益法律保护提供财产基础,进而保障存款人向银行还本付息的请求权。二是改变存款人利益保护的政策规制路径,将存款人的利益权利化,并强化银行的法律义务和监管机关的法定职责,进行银行监管的法治化。三是保护存款人尤其是小额存款人利益的需要,其法定性与可预见性可提升市场与公众的信心。四是国家干预的工具,赋予存款保险稳定性、强制性与规范性,并为经济波动与金融机构的内在不稳定性的防范与规制提供制度保障。可以说,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强制性和透明性为存款人的利益保护提供合理的预期,也成为构建金融风险防控的法律机制。
  (二)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立法探索侧重存款人权益保护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围绕保护存款人权益而展开立法探索。1993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商业银行改革的需要,提出存款保险制度目标,主要是设立存款保险基金,保障社会公众利益。这当中的社会公众利益基本是指存款人的权益。199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后,央行开始进行存款保险制度的立法探索,考虑通过保护存款利益而稳定金融市场。2006年,央行在《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中针对金融风险问题,依然以存款保险制度作为应对的主要工具。2013年3月,国务院第一次全体会议明确要求“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10月,央行通过《中国金融稳定报告》指出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尤其指出存款人利益保护的法律规制问题。日,《》经国务院审议通过,第条开宗明义规定“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将其作为立法的首要目标。在存款人利益与银行业经营存在风险共担,存款保险制度也会考虑银行业的利益,因为“实现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市场的稳定和安全是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存款人利益的直接目的之外更深层次的制度追求”{10}。
  (三)我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突出存款人权益保护的特色
  学者通过对《》研读分析,认为其主要是突出存款人利益保护。其中,有学者将其概括为四个方面:限额赔偿,最高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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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
【参考文献】 {1}张守川,沈鸿,邓庭.中国存款保险制度设计及其影响初探[J].国际金融,2015,(1):61.
  {2}徐艳.建立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完善对存款人利益的保护[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3,(3):19.
  {3}王衡,王国梁.论后金融危机时代英国存款者保护制度变革――兼评我国存款保护制度完善[J].当代法学,2012,(2):140.
  {4}王佳美.新常态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创新研究―――从立法角度的透视[J].北京财贸职业学院学报,2015,(1):19.
  {5}张守川,沈鸿,邓庭.中国存款保险制度设计及其影响初探[J].国际金融,2015,(1):61.
  {6} Peter Cartwright. Banks, Consumers and Regulation[M]. Hart Publishing, .
  {7}徐艳.建立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完善对存款人利益的保护[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3,(3):19.
  {8}Ronald MacDonald. Deposit Insurance Handbook in Central Banking[M]. Bank of England, 1996:8.
  {9}刘士余.存款保险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6.
  {10}张学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11}徐孟洲.金融监管法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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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存款保险制度放大逆向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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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的存款保险制度会放大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增加发生银行危机的可能性。因此,在设计存款保险制度时,如何通过确定投保机构范围、设定适当的保险限额、合理融资设计和存款保险定价以消除道德风险至关重要。
□民生证券研究院副院长 管清友民生证券研究院宏观研究员 李奇霖 存款利率市场化即将步入攻坚阶段,在这个过程中,存款保险制度是重要的配套制度建设。近年来,央行也不时透露出存款保险制度推出的紧迫性。存款保险能给储户信心保证,降低信息不对称性,在防止银行挤兑和风险蔓延上作用显著。虽然存款保险制度具有许多好处,但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需要有一定的前提条件,主要包括完善的银行治理结构、审慎的银行监管、普遍的存款保险理念、配套的宏观政策、有效的监管协调等。不合理的存款保险制度会放大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增加发生银行危机的可能性。因此,在设计存款保险制度时,如何通过确定投保机构范围、设定适当的保险限额、合理融资设计和存款保险定价以消除道德风险至关重要。一是投保金融机构范围是全覆盖还是部分覆盖?目前关于四大国有银行是否应该纳入存款保险制度尚存争议。过去受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保护的银行毫无参与存款保险的动力,因为存款保险制度显性化意味着出资补贴其他高风险银行的亏损。笔者认为,本土内所有的存款机构都应加入全国统一的存款保险体系,存款保险应自上而下强制性推动。建立存款保险的初衷就是为了保障储户的利益,而没有四大行的存款保险制度很难切实保障储户的利益。一方面,四大国有银行存款占据整个银行体系的半壁江山。另一方面,没有四大行的参与很难筹集到充足的存款保险基金,无法有效发挥存款保险基金处理银行危机的能力。如果所有的银行都被强制纳入存款保险体系,经营稳健的银行就有动力去监督经营激进银行,存款保险公司也能筹集到充足的基金,提高公众对存款保险的信心。二是储户存款账户是全额保险还是限额保险?所谓限额保险,即是确定存款赔付的上限。现阶段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采取的都是限额保险,预计我国也不会例外。全额保险或过高的限额保险增加了经营稳健的银行赔付负担,但补贴了经营激进的银行,引发逆向选择。此外,全额保险或过高的限额保险也弱化了储户和金融机构风险自担的市场化约束,易引发道德风险。三是存款保险公司资金来源是政府出资还是投保金融机构出资?从国际经验看,存款保险公司的资金来源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政府出资,或者由中央银行提供再贷款;二是向投保的金融机构融资,比如通过征收保费或由存款保险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等。出于道德风险的考虑,存款保险公司选择向投保金融机构融资的概率较高。政府出资的存款保险制度会使得存款保险制度将风险转移给纳税人,投保的金融机构无须为其高风险经营导致的失败付出额外成本,引发道德风险。而来源于投保金融机构的融资安排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增加高风险金融机构的运营成本,对金融机构的风险承担行为形成硬约束。当然,政府也不可能完全袖手旁观。从国际经验看,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还是选择了政府融资与投保金融机构融资结合的混合融资制度。政府出资有助于提高公众信心,减少挤兑风险,此外,政府出资的存款保险公司在特殊时期会有足额的资金保障储户存款的偿付,防止危机肆意蔓延。在存款保险公司成立之初,为了避免特定的金融机构面临太大的经营压力,央行也可能通过再贷款的方式为部分金融机构提供临时的流动性支持。但出于道德风险的考虑,存款保险公司的融资必须是以投保金融机构出资为主。四是存款保险费率设定是单一费率还是基于差别费率?所谓单一保费制度就是对所有投保的金融机构都采用统一的保费水平。而差别费率机制,是根据投保金融机构特征收差异保费。便于实施和管理是单一保费制度的优点,容易为投保的金融机构接受,但易引发道德风险:所有投保的金融机构存在不同的风险,单一费率使得从事更安全业务的金融机构补贴了高风险金融机构,不利于激励投保金融机构稳健经营风险。此外,单一保费制度也不利于国有大行支持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增加了改革的阻力。有两种类别差别费率机制:一类是基于投保银行类别简单确定差别费率,比如对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确定不同的费率;另一类是根据资本充足率或多种监管指标设计的基于风险的差别费率。前者还是没有消除道德风险问题,同一类别的银行的风险和资质区别较大,仍会导致同一类别内的“好”的银行补贴“坏”的银行;后者为投保银行稳健经营提供了正向激励,对投保金融机构的风险承担行为形成约束。但基于风险的差别费率也并非完美。一方面,风险高的投保金融机构将承担过多成本,可能使该金融机构经营加剧恶化。另一方面,基于风险的差别费率可能加大金融的不稳定性,在银行业繁荣发展时自动减少保费,而在银行业低迷与危机时自动增加保费。央行研究局称:“为了降低道德风险,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基于风险的差别费率机制,对风险较高的存款类金融机构适用较高的费率,反之适用较低的费率。我国在原则上也将采用差别费率。为了支持农村信用社等中小机构的改革和发展,在统一使用存款保险差别费率的原则下,可考虑给予适当的政策扶持。”从这段表述看,预计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也会采用基于风险的差别费率,为投保金融机构提高风险管理能力、谨慎经营提供了良性激励。但考虑到差别费率将令中小银行和农村金融机构承担更大财务压力的问题,央行可能会对部分中小银行和农村金融机构给予再贷款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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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安全保障的三大制度之一,其防范、分散风险的独特功能,在经济状况和金融体系稳定的条件下,设计良好的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有效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同时它与央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及银行业监管的其他措施相辅相成,共同组成了银行系统的“安全网”,防止个别银行的危机扩散而引发银行挤兑与金融危机,从而有利于维护金融业整体稳定。存款保险制度还能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管力度,减轻中央银行的负担,保障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金融安全;道德风险;逆向选择   中图分类号:F840.6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07)10-0089-03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涵义及其国际实践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在金融体系中设立保险机构,各存款性金融机构强制地或自愿地按照所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向该保险机构交纳保险费,当投保机构出现支付危机、破产倒闭或其他经营危机时,由保险机构向其提供流动性资助,或代替破产机构在一定限度内对存款人支付存款的一种特殊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年的世界经济危机期间。美国是全球首个正式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此后发达国家纷纷效仿,截至2003年,全球已经有88个国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在全球的盛行,主要基于其独特的功能。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功能及其实效分析      现代商业银行建立在部分准备金制度基础之上,作为信用中介的银行,其基本特征是高风险性和不稳定性,即银行大部分资金是以负债的形式吸收的机构和个人存款,银行自有资金所占的比率很小,具有高度的内生脆弱性;由于银行和存款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如果存款人同时对某家银行失去信心,将会造成挤兑;而商业银行具有特殊性质,银行挤兑会传染给其他银行,甚至会将正常经营的银行卷入其中,严重时会引起一国金融危机。存款保险制度最基本的功能就在于银行破产时,向存款人支付法定赔偿金,保护广大储户利益,总体上增强银行的信用,避免银行被挤兑,特别是恐慌性挤兑的发生,维持国家金融局势的稳定。   此外,存款保险制度还能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管力度,减轻中央银行(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是央行为商业银行的监管机构,我国是由银监会担任此职)的负担,保障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存款保险机构除了在必要的情况下,执行赔偿的职责,更为主要的是对日常的银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而且定期对银行的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审查其上报的统计报表和账目。当银行管理不善或经营非法、风险较大的业务时,存款保险机构可以提出警告,勒令整改,帮助银行渡过难关,或促成其他银行的并购,从而实现中央银行的监管意图,与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及银行业监管的其他措施相辅相成,共同组成银行系统的“安全网”。   与此同时,不容忽视的是,存款保险制度亦是一柄双刃剑,在其制度设计中也可能出现负面效应,主要体现在以下两大方面:   1.存款保险制度容易引发道德风险   首先,存款保险制度容易引发投保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投保人通过与保险机构签订保险合同,将风险转移给保险机构之后,由于保险机构与投保人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因而前者无法对后者进行完全的监督,投保人就有可能倾向于把存款保险制度视为可靠的依赖,通过高存款利率筹集资金,高风险投资取得高收益弥补筹资成本并猎取高额利润。资金实力较弱而风险更高的金融机构会从存款保险制度中得到实际的好处;而以稳健经营为策略的金融机构会在竞争中受到损害,从而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会严重削弱[1]。   其次,存款保险制度还将诱导存款人忽视投保机构的经营风险。存款人会对存款保险制度产生依赖心理,不再担心存款的安全性,进而对投保机构的经营状况漠不关心。因此,存款保险机构实质上降低了存款人监督投保机构的自我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功能,导致效率低下甚至本该破产的金融机构继续存活,从而使金融市场也产生类似“劣币驱逐良币律”的不良竞争。   最后,存款保险制度还可能引发管理当局的道德风险。通常,管理当局对不同的问题银行会采取不同的政策,只会有选择地允许一些银行破产。从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各国的实践来看,清算大银行成本高,外部负效应大,有时甚至会破坏全球范围的金融体系。故除非特殊情况,存款保险机构只会让一些规模较小、影响范围较小的小银行破产清算,而对绝大多数银行则采用并购或斥资救火的办法处理。这种方法严重违背了市场公平竞争的法则,保护了低效、无效的银行,降低金融市场的效率,甚至可能影响整个社会的经济状态。   2.存款保险制度可能发生逆向选择,威胁存款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   在自愿型、统一费率的存款保险制度中,存款保险制度对经营不善的银行会更具吸引力,经营状况最佳的银行有可能会选择退出存款保险体系。这种情况下就会引起其他参保银行的保费上升,用以抵补处置问题机构产生的成本费用。这就会引发另外一些经营状况良好的银行退出机制。久而久之,最后只有有问题的银行会保留在体系之内,使存款保险体系变得十分脆弱。存款保险的这种逆向选择会影响到制度本身的持续发展。此外,存款保险制度还可能会遮盖金融风险的严重性,隐藏监管当局的管理问题,并容易被权力者利用,导致风险的积累和由此增大的解决成本,并最终损害整个经济体系的利益。      三、存款保险制度在中国确立的必要性      虽然存款保险制度在功效显著的同时还隐含着致命的风险,但在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已势在必行。   1.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广大储户利益,提高和稳定国民储蓄率的需要。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当商业银行因解散、撤销和被法院宣告破产时,虽然法律有优先支付、及时偿还存款人本息的规定,但商业银行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当严重亏损破产时,很难有足够资金支付所有储户的本息,储户最终要承担损失。储蓄一直是我国大多数居民的首选金融投资方式,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其本意就是保护存款人,特别是中、低储额户的利益。与此同时,增强公众信心,稳定金融机构资金来源,有利于金融业务活动的顺利开展,从而提高和稳定国民储蓄率,而国家对国民储蓄率的稳定是有一定需要的。   2.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完善金融业监管体系的需要   虽然有人认为,2003年人民银行法修订后,银监会的设立将使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更为高效,央行也因此能够更专注于宏观调控,出于完善金融监管的考虑,没有必要在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但是,如把存款保险制度设计为由保险机构分担银监会的部分金融监管职责,对投保银行的具体业务进行监管,并于出现严重信用危机或资不抵债的银行宣布被接管或破产后,具体办理接管或破产事宜,则存款保险机构为减少保险金的赔付,必会认真履行职责,对投保银行的经营活动要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其对事前防范的重视当可作为银监会金融监管的补充手段和重要的信息来源,从而有助于金融监管水平的提高。这样事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事后消除、缓解金融震动相结合,能更好地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   3.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稳定金融的需要   我国金融业目前虽正处于健康发展阶段,没有发生大规模系统性的金融风波,但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机制尚未完全转变,银行负债以存款为主,负债结构不合理,缺乏稳定性;资产品种缺乏,流动性较差;资产负债期限互不匹配,长期负债比重低而长期资产比重高。资产负债期限与结构不对称使银行业存在着较大的潜在支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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