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安置房 过户 5年几年能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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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几年可以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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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几年可以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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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能帮到你
一般情况是5年过户,亲戚间不存在纠纷的话,可以做公证。
1.安置房只要拿到房产证就可以过户。目前的政策对安置房没有过户限制,因为安置房属于拆迁补偿范畴的房屋而不是福利房。
  2.集体土地一般都属于单位性质的,这种土地上的房产一般产权都是单位的。不能自由交易就是说没有完全产权,肯定没有产权证。如果有产权证,一样可以自由交易。只要是产权房都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私有财产,产权人可自由处置。
  3.拆迁安置房一般不可能是集体土地,都是出让地或者是划拨地(划拨地的情况很少)。现在的拆迁都是政府行为,安置房的来源一般都是开发商,集体土地的情况很少。
A:一般都是2年到5年
原则上讲规定都是五年
或者直接找建委更改底档也可以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谢谢
安置房按照正常的是不可以买卖的,有房产证的话,你可以问下当地的中介公司,他们会比较清楚
一般情况是5年过户,亲戚间不存在纠纷的话,可以做公证。&1.安置房只要拿到房产证就可以过户。目前的政策对安置房没有过户限制,因为安置房属于拆迁补偿范畴的房屋而不是福利房。&  2.集体土地一般都属于单位性质的,这种土地上的房产一般产权都是单位的。不能自由交易就是说没有完全产权,肯定没有产权证。如果有产权证,一样可以自由交易。只要是产权房都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私有财产,产权人可自由处置。&  3.拆迁安置房一般不可能是集体土地,都是出让地或者是划拨地(划拨地的情况很少)。现在的拆迁都是政府行为,安置房的来源一般都是开发商,集体土地的情况很少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安置房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二、安置房可以买卖吗&有证的拆迁安置房当然可以买卖,交易也与普通房屋没有差别;对于无证的拆迁安置房,要分清情况,主要注意这几个问题:&1、调查清楚拆迁前的产权性质,如果拆迁前具备产权证,只是拆迁后开发商没有及时办理,如果有拆迁协议书,虽然麻烦,但日后还是可以办理产权证的;&2、一定要办理公证手续,以免日收出现纠纷。&3、有的开发企业为了增加收入,在拆迁安置房交易后可以提供更名(过户)服务,适当收一些费用是一种比较好的解决办法。&希望能帮到你!
A:安置房也叫拆迁安置房,是指政府为城市建设或其他公共设施建设,为安置拆迁户而建造的房屋。根据相关规定拆迁安置房可分为重大市政工程动迁修建的配套或配购商品房和因房产开发等因素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渠道为拆迁户购买的中低价商品房。前者是不能贷款的,而后者则同商品房一样,可上市交易,当然也就可以按揭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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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买拆迁安置房,但5年后过户,中介说做2个公正,能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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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l9378iqhz
律师回复区
拆迁安置房具体要看房子的性质,如属于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则无效。如属于满了五年的,政府同意买卖的,则可能最大的风险在于一方二卖。
风险比较大。
[VIP+版主]
风险比较大。如需帮助可直接来电
你好!咨询公证部门,通常涉及拆迁安置房无法公证。
您好,有风险。
您好, 买方所承担的风险较大,建议您如果真的需要购买,寻找律师帮您制定购房协议,尽力规避风险。如有需要可以来电进行详细的咨询。
你好!购买这种房屋有一定风险,需注意前期各方面情况的审查,合同内容的完善及实际操作,以降低风险,更大限度保护自身权益。
以上回复,不符合你的实际情况?马上咨询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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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问律师卖了拆迁安置房,5年后不愿过户 A04-南京生活-东方卫报
& A04:南京生活
卖了拆迁安置房,5年后不愿过户
律师提醒:为保障买卖双方利益,应在具备交易条件时转让
日 & A04 :南京生活 &
稿件来源:东方卫报 &
&&&&2008年6月,张先生的农村宅基地房屋被征地拆迁,与拆迁人签订了一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给予货币补偿,并按政府指定区域购置两套80多平方米的安置房。2010年6月,张先生选定了两套安置产权房并拿到了两张房票。  同年10月,他与王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将安置房一套以60万元价格转让给王先生,并交付了房票,同时约定,张先生负责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为王先生等其他后续事宜。王先生按约定支付了50万元房款,余款则待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后付清。2011年12月,房屋竣工交付,王先生入往。  2016年2月,这套房屋已具备办理产权证条件,但张先生却反悔了,称当初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即“拆迁安置房在没有取得权属证书时不得买卖”。他表示要把50万元退给王先生,同时最多承担这50万元相应的银行利息损失,让其返还房屋,甚至还起诉至法院主张合同无效。王先生则提起反诉,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先生主张拆迁安置房交易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合同无效的请求不应支付,而王先生已全面履行合同,并支付了合同进度款,且实际入往房屋,故应受法律保护。遂做出判决,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支持王先生反诉请求。  “这是一起典型拆迁安置房屋在未取得产权证之前,通过买卖方式转让房屋后,因房价上涨卖方悔约的案例。”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郑宇律师说,这类案例在早几年的司法实践中产生过争议,经济适用房或者拆迁安置房在国家规定的禁止交易期限内进行交易,则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故很多卖方在看到房价飞涨,认为当初转让价过低,再利用司法实践判决无效,通过合法途径实现自己的利益。  “但是,近几年随着房价的上涨,经济适用房或拆迁安置房卖方反悔的案例不断增加,从司法实践以及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以及保护交易安全立法精神,对经济适用房及拆迁安置房的交易即使违反了禁止交易期的规定,也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应受法律保护。”郑宇律师认为,在房屋具备办理权属变更条件时,应支持买方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  郑宇律师特别提醒,经济适用房是政府给予符合条件购房人一定的政府优惠,故在将来转让经济适用房时政府会从卖方交易价格中收取一定比例土地收益金,卖方不应为了眼前的利益在取得房屋后立即将房屋进行转让,如果等到五年后具备转让条件时,买方要求办理产权变更时房价上涨了,政府收取的土地收益金不会按照买卖双方当初签订的合同金额征收,而是按照变更产权权属时的市场价格收取,届时卖方不仅没有收益,甚至会付出更大的代价。“所以等到具备交易条件时再进行转让则不仅符合交易时的市场价格,买卖双方的利益均会得到保障。”郑宇律师说。  本报记者 徐杨  律师简介:  郑宇,2002年3月通过国家首次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律师执业13年。现为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理合伙人,南京市律师协会电子商务与互联网业务委员会主任委员、公司与证券业务委员会委员、南京市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理事、民革江苏省委直属支部党员。郑宇律师主要从事公司股权并购、电子商务等领域的法律服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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