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拒保的人能做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字吗?

新民晚报数字报-哪些人购买寿险会被拒保或加费?
B08:家庭理财/金融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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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购买寿险会被拒保或加费?
  张先生经营一家小型公司,近些年来收入颇丰,一家人衣食无忧,生活小康。但由于生意上忙于应酬,刚满40岁的张先生开始明显感到自己的身体状况大不如前。为了以防万一,在朋友的介绍下,张先生购买了一款寿险产品并附加了重疾险。但几天后,张先生收到保险公司电话告知自己被拒保了,原因是他体重超标并且血压较高。  其实,像张先生这样被拒保的情况并不罕见。随着现代人们亚健康状态越来越普遍,很多人并没有意识到,虽然他们还没有购买过保险但已经被保险拒之门外,很难再为自己投保保障类的保险产品了。  那么,到底哪些情况会被保险公司直接拒保或者要求加费呢?  据中意人寿核保人士介绍,行业内常见拒保涉及以下几种情况:严重智力障碍或肢体功能障碍者、癫痫、精神病、脑外伤后遗症、严重心脑血管疾病、各种恶性肿瘤、严重代谢性疾病、重度残疾、已或正准备接受器官移植、HIV阳性、涉及刑事案件者或正在服刑期间者……  除去上述情况,大部分人可能只是患有一些小毛病,比如女性中常见的乳腺增生和贫血患者,她们可能还没有严重到被直接拒保,但往往会被保险公司要求加费。  保险公司加费的标准和审核较为复杂,可能同一类型的疾病史,但由于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购买险种不同等,审核的结果和加费的标准也可能会不同。  保险公司是怎样判定出这些人“不合格”的?购买过保险的人知道,并不是所有的被保人都需要体检,那么保险公司是怎样从无数的保单中挑出这些“不合格”的人呢?  一是投保人主动告知被保险人的疾病史,然后由保险公司去判断是否要求客户去体检或直接做出审核结果;二是对于保额超过一定数目的保单,保险公司会要求客户体检;三是对于特定保单,如偏远地区且投保额度较高,或者客户近期购买了很多款类似的保险产品,存在骗保的可能的保单;此外,保险公司还会按一定比率随机对保单进行抽样体检。  最后,中意人寿核保人士提醒,对于想买保险的人们,还是尽早为自己和家人做好保险计划,越往后拖被拒保和加费的风险越大。&  孙常荣
新民晚报家庭理财/金融城B08哪些人购买寿险会被拒保或加费?不如实告知--保险代理人给自己投保的保险被拒赔
& 这是XX保险公司刚刚结案的一起拒赔案例:
2015年12月,某保险公司代理人X女士为自己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30万保额的终身重疾险。本来寻求市场上同行其他更具性价比的保险产品,这是一件再正常不过的事情,然而X女士曾经有其他疾病住院治疗过的病史,但X女士觉得自己目前身体很健康,又因为自己是保险代理人,自以为即使不主动做告知,等扛过了两年后,万一发生重疾风险也能利用保险条款中的“两年不可抗辩条款”获取保险公司赔付。
&出于这种侥幸心理的驱使,X女士在投保时没有对既往病史做如实告知,于是这份保险合同如同一颗隐形的炸弹成立生效了。
不幸的是,这份保险合同生效仅半年,X女士因为身体不适,最终被确诊为甲状腺癌!此时的X女士,多么需要一笔治疗费用与康复费用来安抚自己……
&在递交了理赔所需资料数天后,保险公司出具了被保险人X女士在投保前的医院就诊记录,并下发了拒赔通知书:
& (既往病史记录)
&保险公司通过医院档案系统,查出客户曾经在多家医院就诊五次的记录情况,最早一次在
2006年(10年前的病史都查到了),医疗机构医疗档案的信息调阅与保险公司的配合支持,也是给一些抱有侥幸心理的人又敲了警钟。
&&&(拒赔通知书)
&& 保险公司对此理赔案件初期定性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根据合同条款,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保险条款原文:
&经过双方多次沟通,虽然前面有多次住院治疗经历,但最后一次诊治疾病类型与最终罹患甲状癌并没有确定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考虑到X女士目前面临的困难现状,最终保险公司将“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定性为“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退还X女士50%的保险费,X女士最终表示接受,退还的保费已于本周转入了X女士的账户中。
根据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如实告知是投保人应尽的义务;即使隐瞒的事项最终与发生的风险并无关联,但是保险条款中已声明对未告知的事项“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接受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 &作为专业的保险代理人,比普通消费者更有义务在投保环节时做好如实告知,在保险合同条款约定面前,与普通消费者一样,责任权利都是平等的。
即使保险合同已经生效了两年,但是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不是“免死的金牌”,慎重使用;而且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成立的前提是如实告知。
& &关于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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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能否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
14:25&&来源:网络 |
日,苏小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康宁人生重大疾病保险》,确诊为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的赔付保险金30万,年缴保费8000元。日,苏某被广东省人民医院诊断为&子宫癌&,并在该院进行子宫全切除术。出院后,苏某于日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认为&子宫癌&属于《康宁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载明的重大疾病&&恶性肿瘤,要求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0万。经保险公司调查得知,苏某在投保前有&高血压病史10年&,并多次到医院检查和治疗,但苏某在投保健康告知书上否认曾患有高血压等症状或疾病。保险公司认为苏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为此,保险公司于日作出《理赔决定通知书》:&解除保险合同,不给付保险金,不退还保险费&。苏某则认为其有&高血压病史10年&是事实,但经过控制日常饮食和药物治疗,血压控制在正常范围内,不影响日常工作和生活,所以没有把该疾病放在心上,其属于过失不如实告知。其本次是被确诊为&子宫癌&,该疾病与&高血压病史10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为此,苏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0万以及相应的诉讼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保险公司能否以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保险金?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投保人对于保险人的健康询问,没有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曾有&高血压病史10年&,这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予赔付。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保险人投保前有&高血压病史10年&,而本次被确诊的疾病是&子宫癌&, 高血压不会导致子宫癌的必然发生,高血压与子宫癌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保险公司应该赔付苏某重大疾病保险金30万。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患有&高血压病史10年&,保险人是否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根据该条规定,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是:投保人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保险人才有权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患有&高血压病史10年&,但经过控制日常饮食和药物治疗,这10年间对其工作和生活都没有造成不利的影响,投保人主张是过失未尽如实告知义务的,该解释理由是符合情理的。保险人主张被保险人高血压病史10年&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应该由其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理由牵强。
二、未如实告知的&高血压病史10年&与&子宫癌&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高血压的病因是多样的,与饮食习惯、吸烟喝酒、年龄、遗传等因素有关,经过控制饮食、戒酒戒烟和药物治疗,血压是可以控制到正常范围内的。子宫癌是恶性肿瘤的一种,其病因也是多样的,与性生活、年龄、妇科疾病、吸烟等因素有关,早期治疗以手术切除为主。可见,从医学上来说,高血压不会导致子宫癌的必然发生,高血压与子宫癌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也没有提出证据证明被保险人的&高血压病史&与&子宫癌&之间的确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广东省高级人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6规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五款规定的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有关事项与保险事故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该条规定,保险人以未如实告知的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高血压病史为由拒赔,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只有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病史,未如实告知的病史必须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并且保险人能证明未如实告知的病史与保险事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保险人才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才能拒赔。显然,本案中保险人作出&解除保险合同,不给付保险金,不退还保险费&的拒赔决定是不符合规定的。因此,保险人应当如实赔付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保险金。 责任编辑: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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