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利息是多少服务 包括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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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中哪些利息收入可以享受免税?
发布时间:日 [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本篇文章共有1页 当前为第 1 页金融服务业营改增政策要点
&&&&征税范围
&&&&36号文将金融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范围,并统一适用6%的税率,金融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则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文件所称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在税目分类上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其中:
&&&&销售额
&&&&贷款服务
&&&&一般贷款/类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
&&&&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计算销售额(即允许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和债券利息);
&&&&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日之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计算销售额,8月1日之后开展的业务不得适用上述规定(即有关项目不得扣除)。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以提供该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金融商品转让
&&&&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不征增值税项目
&&&&36号文将下列与金融服务有关的收入作为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
&&&&存款利息收入;
&&&&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免征增值税项目
&&&&36号文对金融服务中的部分收入项目给予了免税处理,这些政策主要包括:
&&&&1.&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包括:
&&&&日之前的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
&&&&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
&&&&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收入
&&&&统借统还业务利息收入,即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
&&&&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即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即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及以下)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2.&符合规定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包括:
&&&&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中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
&&&&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取得的收入
&&&&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收入
&&&&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
&&&&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取得的收入
&&&&3.&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的保费收入
&&&&4.&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
&&&&5.&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其他重要政策及征管规定
&&&&贷款利息支出的进项税处理:36号文规定,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同时,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亦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良贷款处理: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跨境金融服务: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含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免征增值税。
&&&&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无关)免征增值税。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金融服务的,由购买方代扣代缴增值税,境内购买方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后凭票抵扣进项税。
&&&&纳税期限: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按季度申报缴纳增值税;其他金融机构,如保险公司、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等,除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其他规定,一般按照月度申报缴纳增值税。
&&&&纳税地点: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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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营改增十问十答
发布日期:
作者:郑大世
浏览次数:次
  一、存款利息是否征增值税,对企业和银行有什么实际操作影响?
  答:存款利息属于增值税不征税项目,不征增值税。同时,企业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不需要开具发票,银行对于存款利息支出也不需要发票进行入账报销扣除。
  二、银行营改增征税项目范围和税率?
  答:银行涉及营改增项目主要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服务。该三项税率都是6%.
  三、贷款服务具体内容?
  答:贷款服务是指银行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以及与利息性质的收入。
  主要包括: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以及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等。
  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具体内容?
  答: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收取的费用。
  主要包括: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等。
  五、金融商品转让服务内容?
  答:金融商品转让服务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主要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六、什么是金融商品转让余额征税?
  答:例如某金融机构购入甲理财产品,买入价为100万元,卖出价为120.6万元;买入乙理财产品,买入价为110万元,卖出价为100万元。
  则应纳增值税=(120.6-100+100-110)&(1+6%)*6%=0.6万元。
  假设甲理财产品卖出价为9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则下期可以从金融商品转让服务销售额中扣减=(100-90)+(110-100)=20万元。
  七、哪些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答:以下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八、银行表外利息如何征增值税?
  答: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九、银行业增值税申报时间?
  答:银行可选择按月或按季纳税。
  按月或按季纳税申报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十、银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地点?
  答:一般是向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关申报纳税。
  银行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国税部门申报纳税;
  但是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国税部门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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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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