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购股权转让的企业所得税怎么进行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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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收购业务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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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公司发展的好坏,与公司经营状况是密切相关的,因为科学的管理能促进公司快速的发展,增强公司的竞争力,才能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生存下去,反之则可能被市场淘汰。
关于股权转让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精选问答:
共 3 位律师回复Q
律所:律师365新疆运营中心区域:新疆/乌鲁木齐/擅长律师365新疆律师 10:39:26回复1、价格=400万元;2、股权转让成本=转让日公司净资产*85%;3、转让日公司净资产=总资产-总负债;4、若公司资产=1000万元5、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价格-股权转让成本=400-()*0.85=-110万元6、根据计算无净所得,不需纳税。7、若资产负债变化,可根据上述步骤自行计算。8、税局有权对公司资产价值进行认定,当一项资产账面数少于市场价格时,按市场价格计算资产价格。通过以上例子,就大概知道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要交多少税了。 律所:律师365四川运营中心区域:四川/成都/擅长土地房产律师365四川律师 10:31:26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转让股权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应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律所:平台法律顾问中心区域:江苏//擅长刑事辩护律师365江苏律师 10:44:26回复你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要按以下公式计算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取得股权所支付的金额-转让过程中所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20%。(关于原值及费用的确定,纳税人必须提供有关合法有效凭证)共 3 位律师回复Q
律所:律师365四川运营中心区域:四川/成都/擅长土地房产律师365四川律师 22:12:23回复关于股权转让的企业所得税待遇总结,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等)转让收入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律所:平台法律顾问中心区域:江苏//擅长刑事辩护律师365江苏律师 22:05:23回复你好!关于股权转让的企业所得税待遇总结,现行税法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是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律所:律师365新疆运营中心区域:新疆/乌鲁木齐/擅长律师365新疆律师 22:21:23回复相关资料针对关于股权转让的企业所得税待遇总结问题显示:无论法人股东还是自然人股东,都可以无税将“直接持股模式”变为“间接持股模式”。(自然人股东就持有的股权进行架构的调整没有具体的无税可以实行的规定,倒是国税函【2011】89号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则要求自然人以其所持该公司股权评估增值后,参与苏宁环球定向增发股票,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其取得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共 3 位律师回复Q
律所:律师365四川运营中心区域:四川/成都/擅长土地房产律师365四川律师 16:20:01回复进行股权转让时,股权转让的双方要按万分之五税率缴纳,对于股权转让所得,股东是自然人,要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法人股东,要按25%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律所:平台法律顾问中心区域:江苏//擅长刑事辩护律师365江苏律师 16:07:01回复转让方在有溢价所得的情况下,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是25%,但如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按优惠政策办理,如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率是15%。 律所:律师365新疆运营中心区域:新疆/乌鲁木齐/擅长律师365新疆律师 16:14:01回复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的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税率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金=应纳税所得额×25%共 2 位律师回复Q
律所:律师365四川运营中心区域:四川/成都/擅长土地房产律师365四川律师 13:19:30回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企业所得税法股权转让 目前,涉及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的政策规定有以下3项: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财税〔2009〕60号文件第五条第二款与条例上述规定一致。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及第三款规定,企业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成本为购买价款或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对股权转让涉及企业重组情形时的处理作了规定。对于股权转让时是否要确认转让收益,该文件规定,一般重组要将股权处置进行相应股权转让或清算的所得税处理;而特殊重组中,新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要以其原持有股权的计税基础来确定。对交易中的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重组需进行股权转让或清算处理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原则仍应遵从上述清算股权或正常转让处置股权的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企业清算与正常转让处置股权时,对这部分所得处理的结果是不一样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应该说,这个规定对理解上述股权转让成本不同的确定非常关键。      企业所得税法股权转让成本的认定目前可以按以下几种情形掌握:   1.正常转让处置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余额计税,不区分转让所得与利息所得。   2.因清算而处置股权,按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处理,区分转让所得与利息所得。   3.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时转让,与正常转让股权相同,不区分转让所得与利息所得。   对于股权转让涉及企业重组情形的,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判断,需要确认股权转让所得的,按转让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余额计税,不区分转让所得与利息所得;需要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的,按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处理,区分转让所得与利息所得。 律所:平台法律顾问中心区域:江苏//擅长刑事辩护律师365江苏律师 13:17:30回复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共 1 位律师回复Q
律所:平台法律顾问中心区域:江苏//擅长刑事辩护律师365江苏律师 19:19:33回复您好!关于股权转让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个问题,股权转让通常并不会影响公司税征收方式,因为公司实体本身并未改变,只是公司股权结构(股东)发生了变化。实际上,贵司在进行股权转让时,最主要的是要关注中存在的风险,以及股权转让涉及的相关所得税缴纳情况,因为不同的股权转让架构可以对公司股权转让的税务负担产生不同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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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转让股权缴纳税费主要分为转让者为公司或者个人两种情况,不同情况所缴纳的税费有所不同,详情请见下文。公司的股东通过股权转让,一方获得金钱,一方获得股权,这是一种利益交换的过程,也就不免会牵涉到各种税收,主要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一个公司如果要进行股东变更或股权转让时,一定要知道股东变更要缴纳税。在这个过程中有个人和公司的区别,同时,股东变更时需要缴纳各种税费。下面,律师365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股东变更要缴纳税吗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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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目相关信息
学位论文室(309室)
图书馆公告股权收购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摘要】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对于企业重组中的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行为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进行了明确,在业界引起强烈反响。现结合财税[2009]60号文件的规定,对企业重组中的股权收购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的相关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解析。
&【关键词】&&&
&&&一、股权收购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从股权收购的概念来看,股权收购交易的对象是被收购企业的股权。在股权收购过程中,涉及的是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以及被收购企业的股东三方。其中,应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的是收购企业和被收购企业股东两方,而不包括被收购企业。
具体而言,在股权收购过程中,收购企业为取得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的控股合并,应支付对价,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具体而言,在股权收购过程中,收购企业如果支付的对价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则涉及是否应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以及应如何确认取得的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等所得税问题;被收购企业股东以放弃被收购企业股权为代价取得收购企业向其支付的股权及非股权支付,涉及是否应确认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以及如何确认股权支付及非股权支付的计税基础等所得税问题;而被收购企业发生变化的只是股东的变更,因此不涉及所得税的处理问题。
二、股权收购业务企业处理的一般性规定
由于股权收购交易的对象是被收购企业的股权,因此股权收购所得税处理的重点是对股权的处理,具体包括取得股权计税基础的确定、应否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等问题。按照财税[2009]59号文的规定,在股权收购活动中,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且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一)收购企业的所得税处理。一方面,当收购企业支付的对价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时,虽然财税[2009]59号文件未明确规定应确认所涉及非货币性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问题,但是由于资产的所有权属发生了变化,收购企业应按照税法的规定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另一方面,由于收购企业支付的对价,无论是股权支付还是非股权支付,均是按公允价值支付的,因此,按照所得税的对等理论,依据号文件的规定,收购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
(二)被收购企业股东的所得税处理。在股权收购过程中,被收购企业股东放弃被收购企业股权而取得的收购企业支付的股权支付和非股权支付,其实质应分解为两项业务,即先转让被收购企业的股权,然后再以转让所得购买收购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因此,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被收购企业股东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同理,由于被收购企业的股东确认了放弃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对其取得的股权支付和非股权支付均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例如,2009年9月,松林公司决定通过定向增发,向X公司发行 36,809 万股 A
股股票,增发价7.61元/股,收购其持有的Y公司股权(收购Y公司50%的股权)。Y公司的注册资本为85,683,930元,其中X公司的出资金额为68,547,144
元,出资比例为80%。松林公司应按公允价值368,090,000&7.61=2,801,164,900元确认取得的Y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被收购企业股东X公司的处理。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2,801,164,900-85,683,930&50%=2,758,322,935元;按公允价值2,801,164,900元确认松林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而被收购企业Y公司只是股东发生变化,因此不涉及所得税处理的问题。
三、股权收购业务所得税处理的特殊性规定
&(一)股权收购业务所得税处理特殊性规定的内容。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五个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是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二是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三是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四是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五是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所谓规定的比例,是指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股权收购行为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才能进行特殊性处理,即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仍以前面例子中的松林公司为例,松林公司收购Y公司80%的股权,其他条件保持不变。由于收购企业松林公司收购被收购企业Y公司股权的比例超过75%,且支付的对价均为股为支付,假定符合特殊处理的其他条件,可选择特殊处理。松林公司按X公司对Y公司股权的原计税基础85,683,930&80%=68,547,144
元确定对Y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被收购企业的股东X公司暂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按对Y公司股权的原计税基础68,547,144
元确定对松林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被收购企业Y公司只是股东发生变化,因此不涉及所得税处理问题。
(二)收购企业的所得税处理。对于收购企业支付对价涉及的所得税问题,和前面所述的一般性处理规定相同。需要注意的是,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的特殊性处理,虽然只涉及股权支付等事项应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而没有涉及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所得税处理,但无论是一般性处理还是,凡收购企业支付对价涉及非货币性资产的,均应按照税法规定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
对于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计税基础的确定问题,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的股权应按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但笔者认为,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的股权,应按被收购企业股权的公允价值确定计税基础。其原因在于,虽然对于符合特殊处理条件的股权收购,被收购企业股东可暂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但是收购企业为取得被收购企业的股权是按公允价值付出对价的,按照所得税的原理,其取得的股权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计税基础,否则会将被收购企业股东的税负转移给收购企业。需要指出的是,对于这一问题,现阶段仍然需要按照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相关问题有待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
(三)被收购企业股东的所得税处理。为了支持企业进行重组,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符合特殊处理条件的股权收购业务,被收购企业股东可暂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需要说明的是,如果被收购企业股东在取得收购企业的股权外,还取得收购企业支付的非股权支付,被收购企业股东应确认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计算公式为: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被收购企业股权的公允价值-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收购企业股权的公允价值)。例如,甲公司以本企业20%的股权(公允价值5700万元)和300万元现金作为支付对价,收购乙公司持有的丙公司80%的股权(计税基础1000万元,公允价值6000万元)。由于甲公司收购丙公司股权的比例大于75%,股权支付占交易总额比例==95%,大于85%,假定符合特殊处理的其他条件,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乙公司可选择特殊处理方式,即暂不确认转让丙公司股权的转让所得,但应确认取得非股权支付额300万元现金对应的股权转让所得,即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300&6000)=250万元。
关于取得股权支付和非股权支付计税基础的确定问题,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符合特殊处理条件的股权收购业务,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在涉及非股权支付的情况下,应确认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所得或,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但是未明确应如何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所得税的原理,被收购企业股东应以被收购企业股权的原计税基础加上非股权支付额对应的股权转让所得,作为取得的股权支付额和非股权支付额的计税基础。其中,非股权支付额的计税基础应为公允价值,因此,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为被收购企业股权的原计税基础加上非股权支付额对应的股权转让所得减去非股权支付的公允价值。
之所以说取得非股权支付额的计税基础为公允价值,是因为收购企业以股权支付及非股权形式支付支付对价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其实质相当于被收购企业股东以其持有的被收购企业股权换取收购企业的股权及非股权支付。站在被收购企业的股东一方看,也可以理解为被收购企业股东将其所持有股权的一部分进行了转让,获得的利益是取得收购企业支付的非股权支付额。由于税法上确认了这部分利益对应的股权转让所得,所以非股权支付的计税基础应为对应股权的原计税基础加上确认的转让所得,即非股权支付额的公允价值;同时被收购企业股东还将其持有的被收购企业股权的一部分与收购企业的股权进行了交换,税法规定可暂不确认此部分股权的转让所得或损失,所以应按用于交换部分股权的原计税基础作为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设用于转让部分股权的计税基础为X,则有:
被收购企业股权的公允价值/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的公允价值:X,通过此等式解出X值,即可确认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被收购企业股权的原计税基础-X。
仍以上例说明,乙公司取得现金资产的计税基础为300万元,取得甲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为-300=950万元。也可设乙公司用于转让股权的计税基础为X,则有=300:X,其中X=50万元,所以用于交换甲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为0万元,两种方法计算的结果是完全一致的。
由此可见,财税[2009]59号文件对于股权收购企业所得税特殊处理的规定,并不是让被收购企业的股东真正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免税待遇,而是为了支持企业并购重组,缓解上的困难,允许其递延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已。
国家税务总局党校& & 尹&
沈阳市地税局教育处&&陈延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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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企业发生股权转让,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在企业所得税上如何处理?
答: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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