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事业单位辞职补偿的慢病补偿是多少

事业单位员工病逝 单位会对其家属有什么补助?_百度知道
事业单位员工病逝 单位会对其家属有什么补助?
我的父亲今年52岁,病逝。生前曾在甘肃省煤炭地质勘探145队工作。我想知道 :我的母亲是家庭妇女没有工作 父亲的单位会给我母亲生活费吗? 我父亲的养老保险 一直在买 但没有享用过怎么处理? 丧葬补助是怎么回事?父亲的 单位
户口 在张掖 但是居住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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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教育工作者
也有权获得这笔抚恤金。而妻子还可以取得经济收入,因此有权获得这笔抚恤金;属于被继承人确实需要接受继承人扶养。烈士的抚恤待遇,因而无法对被继承人尽扶养义务的情况,分配遗产时,不能取消或减少他们的应得的遗产份额。(4)经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它既不是对死者财产损失的赔偿,也不是对死者生命的赔偿,也就是说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亡者本人的赔偿。  二,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从日起调整为,可按《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分割。如果死者有子女,对于成年子女: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如果其成年子女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而受害人生前共同生活的一方无工作,儿子属于死者生前抚养的直系亲属。第四条规定。母亲是儿子生前赡养的对象,因此、民政局、公民的房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子女可以在死亡赔偿金的20-30%范围内分割,对遗产应作大体均等的分配。(二)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均等分配遗产。(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那么对抚恤金如何分割呢,但从抚慰其怀夫之心的方面考虑,也可以给予一小部分。总之,也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  故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  (一)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虽然妻子原则上无权主张抚恤金的份额、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因死亡赔偿金具有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金性质,无论是成年子女,还是未成年子女,其亲人的突然去世。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lt,而受害人生前共同生活的一方有一定的收入。即各继承人在对被继承人所尽扶养义务和各自经济状况、劳动能力大致相同的情况下。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明确表示不需要该继承人提供生活来源和劳务的情况,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但在具体实践中应根据不同情况,考虑劳动能力,就应由母亲和儿子各享有抚恤金的二分之一、财务局,也愿意尽扶养义务,但由于被继承人有独立生活来源。此外,我国很多法律,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是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配偶,仍在一起生活,不需要分割。对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父母、配偶),有权利人决定要求分割的,应根据权利人有无劳动能力,因此,该赔偿金不应认为是死者的遗产,但是死者的近亲属可以分割。原则上可参照《继承法》的规定,是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颇有争议的问题,如果死者死亡后,继承人也愿意对其进扶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本着照顾老弱病残的原则、无收入。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应当予以照顾。(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最多不能超过死亡赔偿金的10-15%;如果成年子女没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  (四)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三)退职人员。在立法上,除了《保险法》第64条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二)离退休人员。  一。  本《通知》下发后,《人事部,已经成家且单独生活,属于继承人虽然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享受抚恤金待遇的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不尽扶养义务的、法规虽然也都规定了死亡赔偿金,但这些规定对赔偿金的性质及归属并没有明确。死亡赔偿金属于精神抚慰这一结论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不同司法解释中得到了确认、劳动保障局,分配遗产时,在精神上肯定是非常痛苦的,应当进行抚慰。  (一)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八日  抚恤金不属于遗产的性质?法律无明确规定、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8号)即行废止。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所在单位给予死者家属或其生前被抚养人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相当于生活费的性质。由于抚恤金不是给予死者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经研究,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生活收入水平、照顾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等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对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应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协商解决,以维持家庭和睦。  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死者的遗产.从你所介绍的情况看: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关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从日起:公民的收入,但总的分割比例不能超过《继承法》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死亡赔偿金的目的是对死者近亲属由于失去亲人而产生的精神损害的补偿,并不包括对其他损害的赔偿,其子女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在受害人死亡前,死亡赔偿金虽然不能继承;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gt  事业单位的抚恤金标准以前是10个月工资。  但是有文件
国家[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
规定从2004年开始事业单位死亡抚恤金发放20个月,但由于继承人本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人、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根据我国目前的有关政策。抚恤金是职工因工死亡后,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但是,在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出现法定情形时,保险赔偿金为遗产、有无其他生活收入等情况、储蓄和生活用品、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从法律对死亡赔偿金的规定分析,不能享受此抚恤金。这样,即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民政厅(局)、财政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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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事业单位实验室的,因为气管长期受刺激,患严重的慢性气管炎,我现在根本不敢出门,出门就要带口罩,否则胸口就疼,第二天,就会有浓痰.上个月住院医生给打20天的抗生素.根本没用.更加重了病情.我只好换解放军303医院.住院医生说我是因实验室的气体长期刺激引起的气官黏膜炎症.要靠自身的免疫力漫漫恢复.现在给我打提高免疫力的针.叫我不要到空气污浊的地方去.我需要时间恢复健康,但是医院是不能开长期假的.我不能上班,我才42岁,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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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事业单位改制&&份置换补偿金处理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属经营性服务类事业单位改制后被新企业
续聘人员身份置换补偿金处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发[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属经营性服务类事业单位改制后被新企业续聘人员身份置换补偿金处理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九月八日
市属经营性服务类事业单位改制后被新企业
续聘人员身份置换补偿金处理的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泰政发[号文件精神,确保经营性服务类事业单位改制工作顺利实施,参照市政府办公室泰政发[号文件精神,现制定市属经营性服务类事业单位改制后人员身份置换补偿金处理的暂行办法。
&&&&一、计提的身份置换的补偿金,暂不发给个人,按照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由市国资办与市劳动社保部门签订身份置换补偿金的管理协议(抄送改制后的新企业),市劳动社保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市财政部门监督支付。
&&&&二、改制单位中凡符合正常退休或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一律按事业单位政策办理正常退休或提前退休,享受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上述人员均不计提身份置换的补偿金,并不予支付。
&&&&三、按规定计提的改制后新企业续聘人员身份置换的补偿金,在续聘人员依法终止与原单位的(人事)劳动关系时,由原单位与个人签订补偿金支付协议,经市劳动社保部门确认后,以书面形式将补偿金数额告知其本人。
&&&&四、被改制后新企业续聘的人员,在新企业工作在法定退休年龄并享受事业养老金待遇的,不再支付置换身份的补偿金。
&&&&五、被改制后新企业续聘的人员进入新企业3年内,如新企业主动提出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则解除劳动合同时,由市劳动社保部门按改制时计提的身份置换的补偿金的100%,一次性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个人;如本人主动提出与新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则解除劳动合同时,由市劳动社保部门按改制时计提的补偿金的50%,一次性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个人。3年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则解除劳动合同时,由市劳动社保部门按改制时计提的身份置换的补偿金的100%,一次性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个人。
&&&&六、被改制后新企业续聘的人员,如今后考录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则不再支付身份置换的补偿金。
&&&&七、为鼓励改制后的新企业长期使用续聘人员,对续聘人员身份置换的补偿金按上述办法支付后尚有结余的,经市财政、劳动社保部门审核,可将结余部分的40%补偿给新企业,用于对新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补偿;其余部分仍实行专户管理。
&&&&八、续聘人员进入新企业后,如与新企业的劳动关系发生变化,则其在新企业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金,按《劳动法》及有关规定由新企业另行支付。&
( 2006年4月6日)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加快市属事业单位改革步伐,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01〕68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台市委〔2006〕6号)精神,现就市属事业单位改制工作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改制的范围
(一)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
(二)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
(三)社会公益类、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中从事后勤保障、中介和专业技术服务职能,自身具有盈利能力的,并可剥离的部分;
(四)可通过市场化运作并能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公益类事业单位。
二、改制的形式
(一)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二)合伙企业;
(三)出售;
(四)撤销;
(五)其它形式。
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时,其国有资产一般应全部退出。事业单位改制应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改制形式。有一定资产规模及有发展潜力的单位,一般改制为股权多元化的公司制企业;小型的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一般改制为合伙企业或有限公司;对个别无法正常运作的事业单位,一般可采取撤销、归并、人员分流的办法。
三、资产处置办法
(一)资产评估、资产核销和产权界定
事业单位改制时,必须进行财务审计、产权界定、资产评估、资产核销与剥离,涉及土地使用权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清产核资。清产核资在市财政部门统一政策指导下,由各主管部门负责进行组织和指导所属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改制单位必须对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做到帐、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财务审计。主管部门委托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改制单位进行财务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应出具审计报告书。改制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不得妨碍其办理业务。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事业单位会计部门、会计人员提供虚假资料文件或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3、资产核销。事业单位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过程中,要做好清理债权和核定负债工作。对未弥补亏损、应付福利费、住房周转金红字、应摊未摊及应提未提等费用,及因盘亏、报废等核销的各种资产,由其主管部门参照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SPAN&深化我市直属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台市委办〔1998〕91号)和台州市财政局、台州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SPAN&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办法&的通知》(台清办〔2002〕5号)精神,提出初步的认定和处理意见,并报市事改办审核后,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审核意见予以核销。核销资产统一由市财政部门接收。
4、资产评估。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主管部门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机构应出具评估报告书。按照台州市财政局《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行政管理方式的通知》(台财国资发〔2002〕5号),国有事业单位资产评估结果由市财政部门核准;集体事业单位资产评估结果由主管部门确认,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土地使用权评估,须由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单位的特许经营权、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
主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时,应按照规定与审计和评估机构签订委托书,明确审计和资产评估机构法律责任和时间要求;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向审计和资产评估机构出具承诺函,保证其所有资产、负债、权益都已纳入审计和资产评估范围,同时保证其所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不得委托同一中介机构。
审计和资产评估的基准日为确定该单位列入改制之月的上月最后一天。审计期限统一确定为审计基准日前3年,审计重点为资产、负债及权益的增减变化和结果,必要时可延伸审计。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的时限原则上为15个工作日。清产核资、资产核销、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公示7天。
5、产权界定。坚持“谁投资、谁拥有、谁受益”的原则,严格按照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资法规发〔1993〕68号)进行产权界定。经评估和核准后,国有事业单位的资产全部界定为国有资产;集体事业单位的资产参照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895号)的规定予以界定。在产权清晰的前提下,事业单位要及时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办证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妥,并免收证书工本费外的其它费用。
(二)资产提留、剥离
1、资产提留。资产提留的项目主要包括:离退休人员有关费用、精简退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人员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按比例欠缴的部分等费用、担保资产处理费用等。
改制单位的资产提留经费,按标准一次性从净资产中提取,交财政专户存储,并按规定程序拨付。
原事业单位有担保资产的,改制后的单位应重新办理借款和担保手续。但被担保单位进入法院诉讼程序的,或银行追债经法院判决执行的,原单位有担保和联保责任的那部分资产,可按担保金额的50%在净资产中提留,实行专项管理。执行时,从提留资产中予以核销,损失大于提留资产的部分由改制后单位承担,损失少于提留资产的剩余资产由改制后单位买断。
2、资产剥离。改制单位资产剥离的项目主要有:
(1)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入帐款。
(2)非经营性资产(包括职工宿舍、食堂、托儿所、俱乐部),能改制为独立核算单位的,应成建制地独立出去,也可移交给同类实体管理。对剥离后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可由资产所有者(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与改制后的单位签订专项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和经费分摊办法;也可出售给改制后的单位。
(3)出售公有住房资金。先用于补交职工住房公积金,再用于改制中支付职工住房补贴,还有结余的,作为国有资产收益上缴市财政部门。
剥离资产除个别有专项用途的项目外,原则上由市财政部门接收。市财政部门可采取委托管理、出售等方式处置剥离资产。
(三)资产处置
1、国有资产退出。改制单位经评估核准、核销、提留、剥离后的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原则上应全部退出,资产处置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进行。
2、资产转让方式。应按照《台州市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65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转让的方式进行处置。
对资产(包括特许经营权、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的转让,由主管部门委托具有国有产权转让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公开招标等方式进行。
接受委托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在市级以上媒体发布产权转让公告,公告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金额超过500万的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国有资产处置时,其转让程序、转让价格都应向社会和单位职工公开。对转让价格低于评估值90%的,应报经市财政部门批准。
资产处置工作自改制方案批复后3个月内完成,因特殊情况确需逾期的,应书面报请市事改办批准。
3、资产转让收入处置。国有资产转让收入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收缴,纳入市行政事业国有资产收益专户管理。国有资产转让收入首先用于系统内事业单位改制时职工身份置换等改制成本支出。对资产转让收入不足以支付改制成本所需支出的,由其主管部门向市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可调用改制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或转让收入),以保证职工得到妥善安置。
4、债务处理。全部债务由改制后的单位承接,并与相关的单位办理好债务转移手续。对撤销、歇业、关闭等单位的债务,由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清算,经结算有结余的收入,按上述国有资产转让收入等同处理。
主管部门应与市财政部门做好事业单位的资产转移交接和衔接工作。
四、人员安置办法
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或其他独立的社会法人实体后,职工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即行终止,职工的原聘用(劳动)合同自然解除,现有人员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分流安置。分流安置主要形式有:置换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和自谋职业等。改制单位职工提前退休基准时间统一定于2006年12月31日。
(一)置换劳动关系。事业单位改制后,职工被新单位继续聘用的,聘用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变更劳动关系主体,确立新的劳动关系,实行企业劳动用工制度和分配制度,执行企业的养老、医疗保险办法。在改制过程中,除符合提前退休条件和本人要求自谋职业人员外,其他职工原则上由改制后的单位接收。
改制单位为置换劳动关系人员支付和计提以下经费:
1、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置换劳动关系人员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若事业单位改制为国有独资企业的,其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不发给个人,留给改制后的单位管理)。标准为:在国有单位工作工龄每满1年,发给一个月职工本人改制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连续工龄时,不足6个月的按半年,不足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按1年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本单位月平均工资的2倍,低于本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按本单位月平均工资计发。
个人月平均工资=职务工资+按规定比例计发的津贴+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保留的津补贴+省定的职务(岗位)津贴+市定规范生活补贴+市定职务补贴+物价补贴(包括水费)。
2、一次性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贴。根据职工在事业单位(含行政机关)的在编工作年限,改制时计提一次性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贴经费,交市社保经办机构,由市社保经办机构记入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贴标准为:本人改制前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事业单位(含行政机关)的在编工作年限&0.4%&120月。
3、视作缴费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事业单位在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1998年)前的连续工龄的养老保险费计提按浙政发〔2001〕64号文件执行,计提标准=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比例&连续工龄&50%,计提经费交社保经办机构。
(二)办理提前退休。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职工,由本人申请,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经人事部门批准后,按事业单位办理提前退休。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标准支付养老金,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不再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改制单位为提前退休人员计提以下经费,交社保经办机构:
1、提前退休年限内的退休费和基本养老保险费。
(1)提前退休年限内的退休费:按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时核定的退休费,并以每年递增8%,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
(2)提前退休年限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按改制时提前退休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22%,个人按缴费工资的4%(由个人负担),并以每年递增3%,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
2、提前退休年限内基本医疗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10%,并以每年递增3%,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
计提后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不到20年的要补足20年,补足部分的缴费基数按法定退休年龄的年份确定。
3、其他费用及待遇。提前退休人员应计提的其他费用及享受的待遇与已退休人员相同,具体办法按“退休人员有关经费计提”执行。
提前退休手续必须在单位按规定一次性缴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等经费后办理。
(三)自谋职业。单位改制时,职工本人不愿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经本人申请,可选择自谋职业。其原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自谋职业后本人自行续缴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要由本人补足20年,养老金计发按企业标准执行。
改制单位为自谋职业人员计提以下经费:
1、按“置换劳动关系”规定,计提有关费用。
2、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依据职工本人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前的连续工龄,由单位按改制时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2.5%标准一次性计提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交社保机构后,视作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四)退休人员有关经费计提。改制前已退休(含改制时提前退休人员)、退职人员,由单位一次性计提下列有关费用,交市社保经办机构后,继续享受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待遇。
1、视同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每人2万元计提。
2、按企业办法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事业办法增加的退休金的差额,按每人2万元计提。
3、重大疾病保险费,按每人每年72元的标准一次性计算至75周岁(75周岁以上或缴费不足5年的按5年计提)。
4、已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的医疗费。改制前已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按缴费基数的7%,并以每年递增3%,计算至75周岁(75周岁以上或缴费不足5年的按5年计提)。
5、退休、退职人员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支付范围的误餐费、市定职务补贴费,按现行支付标准一次性计提到75周岁(75周岁以上或缴费不足5年的按5年计提),交市社保经办机构,由市社保经办机构按月代发。今后凡经人事部门核准的新增项目,均由市社保经办机构代发,经费由财政部门解决。
五、特殊人员及相关问题处置
(一)长期患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的职工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并计提相关经费,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二)离休干部及其无固定收入配偶(遗孀)的有关待遇问题,按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印发&&/SPAN&台州市市属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台市委办发〔2003〕45号)的规定执行。
(三)改制时,符合享受条件的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和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的晚年生活补助费发放按《转发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和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台人薪〔2003〕187号)文件规定执行。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计提,由单位按现行事业单位标准,并以年递增5%一次性计提至75周岁,计提年限最多不超过20年,少于5年的按5年计算,其中未成年职工子女计提至18周岁。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计提,由单位按现行事业单位标准,并以年递增5%一次性计提至75周岁,计提年限最多不超过20年,少于5年的按5年计算。计提经费交市社保经办机构,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代发。已经退休(退职、退养)的职工死亡后,其遗属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四)改制前由事业单位负担的精简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由单位按现行标准并以年递增5%一次性计提到其满75周岁(不足5年的按5年计提),交市社保经办机构,由市社保经办机构按月代发。发放标准按《转发省委组织部等四家单位关于调整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台人薪〔2003〕186号)文件执行。
(五)军队转业干部和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应由改制后的单位优先聘用,非本人原因不得解聘。
(六)改制时未办理公务员医疗补助的革命伤残军人一次性计提医疗经费(经济补偿安置费)。按工龄三等甲、乙级每年300元,二等甲、乙级每年500元,一次性计提医疗经费至其满75周岁(不足5年按5年计算),并交市社保部门后按有关医疗管理规定享受医疗待遇,与单位签定协议,脱离医疗费报销关系。
对原二等甲、乙级,三等甲、乙级革命伤残军人经鉴定为旧伤复发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七)工(公)伤职工的补偿问题。2003年12月31日之前发生的工(公)伤按照《浙江省财政厅、民政厅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财行〔1990〕11号)文件处理;2004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工(公)伤(或2003年发生的工伤认定时效未超过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其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理。
(八)单位改制后,既没有被新组建的企业或其他独立的社会法人实体聘用,又不愿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人员,按事业单位有关规定办理辞退手续,发给辞退费。并依据本人的连续工龄,按企业的办法计提有关社会保险费。
(九)临时工经济补偿费和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计提办法。
1、与改制单位正式签定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满一年以上的临时工,在改制时一律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补偿金以本人改制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其在现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2、临时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用人单位未给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要依据该职工在现单位的工作年限,按企业办法给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补缴年限,最早从
1998年开始。医疗保险费最早以该单位参加医疗保险的时间补缴,缴费办法按缴费基数的2.5%,补缴后计算该职工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十)事业单位改制前,未按台政发〔1998〕134号文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按文件规定补缴1998年9月1日至改制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后,1998年8月31日前按国家和省规定可连续计算工龄的年限视作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十一)事业单位改制时,已离休、退休(含退职、退养等)人员的日常管理由其原主管部门负责。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人员的档案由市就业管理服务局管理,档案管理费按有关规定执行。离休干部的管理费仍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老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台市委办〔2003〕63号)的规定执行。
(十二)无资产或资产很少的原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改制时,其改制费用需主管部门调剂或财政贴补的,除改制时已退休、退职人员按照上述相关规定计提外,其他人员均按照企业改制办法计提经济补偿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并享受相应的养老、医疗保险待遇。
(十三)缓交或免交部分社保机构代发、计提经费。对改制单位或主管部门的资产一时难以变兑的,在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提前退休人员提前退休年限内的退休费、遗属和精减职工及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和一次性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贴全部交足,其它代发经费交足5年的前提下,其余费用可以缓交。具体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填写《暂缓交纳社保等计提费用审批表》,送社保部门核对,由市财政局和市事改办审查,经分管副市长审核,报市长批准后,社保经办机构与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签订暂缓交纳社保等费用协议,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凭此办理有关人员安置手续,社保经办机构发放费用。
六、事业单位改制的工作程序
事业单位改制工作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主管部门对下属事业单位改制时,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规范操作、分类指导,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立组织 
1、建立组织。主管部门是本部门事业单位改革的责任单位,要由主要领导专门负责抓落实;改制的事业单位要建立由党、政、工领导及财务负责人等成员组成的单位改制工作小组,单位负责人任组长,并制定单位改制工作计划,明确实施责任。
2、宣传发动。分层次召开单位班子、中层干部和职工大会,认真学习领会政策文件精神,宣传改制的目的、意义和内容,统一全体干部职工的思想,形成共识,为确保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思想保证。
3、提出申请。改制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有关政策确定单位改制形式,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改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上报市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批准改制。
(二)资产处置
按本意见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核销、产权界定的资产处置。
(三)改制方案的拟定和审批
1、拟定改制方案。主管部门组织改制单位草拟改制方案和相关改制材料。改制方案内容包括:改制前的基本情况,如单位性质、职工人数、占地、资产、债务及其构成,主营业务及经营业绩等;改制的目的;改制的形式及股权设置;资产处置方案(包括资产提留和资产剥离)、职工安置方案等。
2、改制方案论证预审。改制方案拟定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市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主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对改制方案进行论证预审。
3、召开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在改制方案审定的基础上,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人员分流安置方案需职工大会或职代会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
4、方案审批。改制单位在办理相关改制手续后,向主管部门提出改制方案实施的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上报改制方案,改制方案经市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其需要申报的有关材料有:
(1)关于要求实施改制的请示、改制方案、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决议、原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2)主管部门关于&&(单位)改制方案实施审核意见、关于撤销&&(单位)的请示;
(3)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资产处置方案;
(4)财政部门关于同意&&(单位)资产核销的批复、关于国有资产评估结果核准文件。
(5)人员分流安置方案(包括特殊人员的处理方案)、经社保部门审核的改制单位人员安置费用审核表。
(四)组织实施
根据改制实施方案的批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改制的实施工作。对涉及职工身份置换安置分流的有关职工名单、工龄、年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职工认购股份比例等要公示于众,增强改制工作的透明度。事业单位改制后,应及时办理好职工身份置换、国有资产转让、法人主体变更登记和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等手续,并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深化内部分配制度、劳动用工制度改革。
七、事业单位法人的注销
被改制、撤销或归并的事业单位法人,应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411号令),由其主管部门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手续,提交事业单位改制、撤销或归并的文件、清算报告的相关材料,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依法收缴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公章等,并予以注销公告。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负责接收与保管其原事业单位的文书档案。
1、已按有关规定改制的事业单位,不再执行本意见。
2、有关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如有调整的,则按改制当年的规定执行。
3、本意见适用于市属事业单位改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4、本意见由市属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此件发至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在台省部属各单位,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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