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商业险赔偿范围肇事超出强险范围我负主要责任,我要是同意和解他就不去4s店修车,不同意他就去4s店修车怎么办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我方车辆受损,对方同意赔偿后不支付维修费,该如何维权
我想请问下,2月26号在东莞桥头发生了交通事故,交警给出的认定书认定对方全责,我方无责任,对方当时给出回复说我们拿认责书去任何4S店修车,发票给他报销就可以了,然后我们返回深圳修车,车修好了,联系对方打修车费用过来,对方一直推脱不愿意支付修理费,一会给我们另一个他朋友的电话说他的这些事都是交给他这个朋友处理的,让找他朋友转钱,联系他朋友他朋友说他不管,一会说不能确认我方的身份不愿意打钱,我们要求加微信可以把发票,定损书发给对方,对方同意了这个方案,但是加对方好友时对方迟迟不同意,态度也一直不怎么配合,请问我们怎么才能维护我们的损失,拿回修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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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对于问题描述,可以作如下分析:一、你和对方的纠纷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你汽车受损的维修费应该按照以下顺序索赔。
1、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对方车辆购买了交强险,那么,首先应该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部分的赔偿限额2000元内赔偿你的车辆维修费。如果对方车辆没有购买交强险,那么,对方车辆的车主没有履行购买交强险的法定义务,对方车辆的车主存在过错,其应该在交强险财产部分的赔偿限额2000元内先行赔偿你的车辆维修费。
2、如你的车辆维修费超过2000元,而对方车辆购买了商业第三者险,由于对方车辆车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所以,承保商业第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应在商业第三者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你的车辆维修费。
3、如果商业第三者险的责任限额仍不足以承担你的车辆维修费,或者对方车辆没有购买商业第三者险,那么,你有权要求对方车辆车司机赔偿你余下的车辆维修费。
二、由于对方司机承诺你在4S店维修的维修费由其承担,所以,你可以直接要求对方司机赔偿你的车辆维修费。
三、除了汽车维修费,你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你汽车维修期间的替代性交通工具合理费用。
四、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行动建议第一、 你应该保留好处理该起交通事故的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第二、 你应该向处理该起交通事故的交通管理部门拿肇事司机的身份资料、肇事车辆的登记资料、肇事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的保险单等证据材料。
第三、 你应该保留汽车的维修发票以及车辆维修期间的交通费发票。
第四、 你可以先找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的承保保险公司协商赔偿问题,让保险公司先行赔付。
第五、 如果保险公司不愿意赔付,对方车辆车司机也不愿意赔付,那么,你应该向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六、 起诉时,你应该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保商业第三者险的保险公司、肇事司机一并列为被告予以起诉。
第七、 起诉应提交起诉状、你的身份证、被告的身份证和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交通事故认定书、交强险的保险单、商业第三者险的保险单、维修费发票、定损报告、交通费发票等。
第八、 由于诉讼是专业事项,所以,涉及诉讼建议聘请律师处理。相关法律法规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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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对方全责,他只有交强险不够赔付,对方不愿意我去4s店修车
山东-淄博&08-29 20:03&&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2)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他只有交强险不够赔付,对方不愿意我去4s店修车,想去外面的小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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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了的,伤者可自行垫付费用,待治疗结束后去评残,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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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物价局定损,可以起诉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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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我是全责,对方要在4s店修车,我们不同意怎么办?
交通事故,我是全责,对方要在4s店修车,我们不同意怎么办?我们是左转弯撞直行车辆,我们全责,我们只有交强险。他是去年12月份的车,非要在4s店修,我们不同意,4s店定损要2万4。在外面一样的原厂东西我们问了就1万5左右。他不肯去我们指定修车的地方,就要...
我有更好的答案
双方协商不下的。新车折旧费,法院都会支持。至于因车祸造成的交通费,会要求对方提供证据,一般支持公共交通工具的费用,包括出租车费用。拆解费如果属于维修必需,那肯定也会支持,除非你有足够依据认为其有不合理维修支出。至于精神损失费,只要发生人身伤害时才会支持,一般不会超过5万,折损部分肯定也是你承担,法院会支持对方在4s点维修的请求的如果起诉,法院会委托专业鉴定机构鉴定,只要是合理维修费用
所以,官司你肯定输,只是尽量找对方过高要求来避免不必要的支出而已。
采纳率:84%
对方修车提出要到4S店维修是合法的要求是的,事故中你是全责,你没理由拒绝。4S店的维修费要搞很多,不想让对方到4S店修车,只能是你和对方协商,对方不同意的话,还就必须到4S维修了
为什么?法律规定必须去对方指定的地方修?
你既然全责,给人家修车是必须的。至于去汽修厂还是4 S店,这点你们商量。如果对方要去4S店。你也没办法。至于精神损失,打车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如果非要,你可以让他去法院告你。当然,这是在人没有受伤的情况下,只针对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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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家发现后视镜撞坏了,只交了交强险,怎么能用保险修车?
开车中有小刮擦,当时也没在意。回家后,后视镜的镜片掉下来了,里面的连接件断了。和谁刮擦的当时也没记。这种情况,现在能用车险修车?怎么个流程搞法?请详细和我说说好吗?如果只有交强险,就是一定要交的那个,能直接理赔吗?&
最佳答案:
有两点要注意的.&第一点,只有交强险很显然是不能赔负的,因为交强险主要是第三者责任险,所以一定是要上商业险的,但是由于你的车已经有伤痕,所以建议你去4S店上保险,因为只有4S店是在知道你的车出了险也会照样给你赔负的,其他保险公司都是要看到你的车才会出保险单,4S店不用,但最好是去你购车的4S店,找当时卖给你车的销售顾问,我想他会给你一个满意的答复.&第二点,在保险里面,车辆的出险是划分很详细的,但是由于你的车是后视镜破裂,所以在保险里面,单纯的后视镜的损坏是不于赔偿的,所以在你找到你的销售顾问之后,最好是让4S店给你做一个假现场,这样你就不用再掏钱了.&很多的4S店都接到过这样的客户,没关系,不用着急,你的车不算什么大事故,但是可能要把你的新车再化伤一点了,因为要做假现场,不过你放心,按我说的去做,保证一分钱不用掏!呵呵~楼上的千万别胡交了,他和你的情况不一样,他只有交强险,他再撞了只能自己掏钱陪,交强险是一分钱也不会给他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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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8个回答]
如果你只有交强险,这种情况我估计保险公司不会赔偿的.&因为不是在现场.我也有车,在这种情况只有自己掏钱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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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我简单说一下,交强险只赔对方损失,车辆损失最高只赔2000,如果想让保险公司赔,那不需要重做现场(这是违法的)需要找一个也交过强险的车,让他的保险赔你,当然要承担风险(虽然不是很大)个人觉得不如自己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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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支持&里里哈里的回答!!没错.尤其是最后一句,,警言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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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个要去交警局问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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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不能用交强险修车,只有商业险才能赔修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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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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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里哈里&说的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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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告诉你!你呀自己开车找个地方再装一下!你的后试镜,然后再报保险!!就OK了!!我那车门子被刮了~~后来发现了~~自己就开车又刮了一下!报的保险~~然后估价~陪完我钱去做的板金!!
<div class="txtNum" id="Jtxtcount/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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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受关注的问题事情是这样的。
2014年4月18日上午约10点,我(smart)在鼓楼区东宝路西向东直行,路边一别克车(苏AC380L)变道起步,我避让不及蹭了上去,因为车比较小,从头蹭到尾。当时,对方车主就指责我没有避让他,我们都拍了照片,后去交警五大队判责。
杨警官看了照片,说是对方全责,让我们去快速理赔中心处理,当时没给责任判定书,只是在我们写的陈述材料上写了结论,签了字,我拍了照片留存。
从交警队出来,对方的态度就很恶劣,说我是碰瓷的,是黑社会,跟我说了立刻去黄山路的理赔中心,后又放鸽子没去。
总算在4月19日上午去了,先要跟我协商,大家自行修理,被我拒绝;在理赔中心的交警处又进行了一次判定,依然是他全责。
后来跟我说要帮我修,但是我是4月11日才上牌的新车,我没同意,坚持要求去4S店。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我自行去4s店,找驻点的定损员定损。
4月20日,我在软件大道宁星奔驰店送修,拍照取证,车上有9处划痕。驻点的定损员和4s店的接待跟我说他们会处理,我走就可以了。
4月29日我拿到车,拿到定损单和发票,共计一万元。因为有定损员的确认,我直接付钱取车了。从我送修到取车,没有任何人给我打电话,责任方没有、定损员没有、保险公司也没有、4s店也没有。
但是,我打电话给责任方,他说不认同定损结果,他不同意的。但是,为什么没有人告诉我呢,我现在已经付钱取车了,我这个一万块去找谁处理呢。
楼主邀你扫码
参与上面帖子讨论
发表于:14-05-08 14:30
根据最新的政策,可以直接向对方保险公司要求报销修车费用。
发表于:14-05-08 16:50
首先,你要找交警开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并催告对方,对方不来签字不影响你下面的索赔。
对方还是不理不睬,你继续找交警,开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并催告(交警)对方在3日内到场处理,3日后对方不来就可以依据40#文向对方车辆所投报的保险公司申请索赔。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公安厅文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苏公通[ 2014 ] 40 号
关于完善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各市、县公安局,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 为及时、公正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纠纷,维护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交通事故处理执法服务水平,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完善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快处交通事故第三方赔偿。
发生不涉及人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各方当事人应当立即向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后,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到指定的交通事故处理综合服务中心或者保险理赔服务点办理保险理赔手续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凭事故现场记录书、现场照片等,向交通事故处理综合服务中心或者保险理赔服务点事故处理民警申请事故认定。事故处理民警在核实交通事故基本情况、出具简易程序交通事故认定后,及时送达《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式样附后),催告未按约定方在3
日内到场处理。经催告后,当事人仍未积极配合处理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持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处理通知书向对方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索赔。收到索赔申请的车辆保险公司,应当在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限额和商业三责险赔付范围内,按规定予以赔偿。
二、实施保险公司参与损害赔偿调解。各保险公司应当派员或通过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中介机构)派员进驻市、县(市、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综合服务中心(事故处理大、中队),发挥保险行业参与社会管理优势,依托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对接体系,开展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保险理赔。保险公司驻点人员应当按照《保险法以《交强险条例》等相关规定,为伤者垫付医疗费用、开展保险预赔付;提供单证审查、伤情判断飞查勘定损、保险理赔、建议司法鉴定或重新鉴定;收集、整理、复制单证资料,帮助当事人完成核损理算工作。对保险公司或保险行业协会尚未派驻人员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在接到事故当事人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调解申请时,应当在确定调解日期后,及时通知事故车辆保险公司派员参与调解。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受害人提
供保险理赔资料,引导当事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简化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理赔手续。
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主动会同保险行业协会,积极引导交通事故当事人到事故处理综合服务中心调处交通事故建立轻微交通事故和小额人伤案件快速处理机制。对发生交通事故,致人轻微伤,理赔金额在1
000元以下的,车辆驾驶人与事故伤者可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直接向车辆保险公司或者派驻交通事故处理综合服务中心的保险服务人员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保险服务人员)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核案件真实情况、查验伤情、当场办结理赔事宜,车辆驾驶人、事故伤者可不出具医院诊治证明。造成交通事故,致人轻微伤以上,理赔金额在1
万元以内,事故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保险公司(保险服务人员)应当在单证齐全后按照简易流程当场达成赔偿协议;对理赔金额1 万元以上,或存在理赔疑点的复杂案件,按照普通流程现场受理。对于责任、损失已确定的人伤交通事故,肇事方怠于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催告后,伤者方可持事故认定书、事故处理通知书(式样附后)等直接向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申请索赔。对于当事人主张赔偿数额为江苏省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且事故责任明确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人民法院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四、规范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理赔程序。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保险公司在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如无特殊原因,应当直接与当事人(受害人或其主要近亲属)取得联系,将纠纷处理情况直接告知当事人,相关赔付款项直接交付当事人。对于调解未成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送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详细填写机动车车主、驾驶员、投保情况等信息。送达时,应由当事人对经常居住地等联系地址、方式予以签字确认,并告知当事人其联系地址将作为人民法院送达文件的依据。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机构应当会同司法行政部门,依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综合服务中心,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机制,加强对伤残鉴定机构的监督。对经事故各方当事人、保险公司在《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共同或随机选定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当事人在诉讼中要求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予以支持。
五、严厉打击交通事故案件中违法理赔行为。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与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的协作配合,建立交通事故信息协查机制,严厉打击"碰瓷"、"骗保"行为。保险公司在办理涉及第三者赔偿案件理赔事宜时,应当及时
审核该事故中第三者损害赔付情况,对被保险人未向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保险公司在调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应当审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是否存在风险代理、买断代理等违规代理情形,对代理人以受害人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转让为由要求理赔的,应当不予支持;发现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存在上述不当行为的,应当通报当地司法行政机关。
发表于:14-05-09 08:45
超2000要找交警开单子的,不要只会开车,也要学会处理事情。
后面处理会比较麻烦,就当学习吧。
这个社会,看的越多,失望越大!
不要天天想着改变别人或者别人改变,努力改变自己吧。
发表于:14-05-11 13:03
看来还不指我一个遇到这事..我也是就400块钱的后保险杠做漆..他也是不给.玩失踪.放鸽子.打电话不给...明天去交警大队看看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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