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户后,房产证过户流程没出来时,房屋被查封,买家怎么办

房子过户,手续办完,等房产证时,法院可以封吗_百度知道
房子过户,手续办完,等房产证时,法院可以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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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理完过户手续但尚未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将未取得房屋产权的情况告知买受人。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相关规定,执行程序中处置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时,原则上进行“现状处置”、暂时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载明待房屋买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关手续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1、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拍卖的,即处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现状,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权利现状取得房屋;2,由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3、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但应当在拍卖过程中,法院是可以查封,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依法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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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了房子,买方要求暂时不过户,房产证给买方,会有风险吗?在卖完后才发现原来对方是炒房商~现在我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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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做法为公证出售,即除不过户,其他手续正常走,公证售房对买方有一定风险,因为前期有大数额投本,而证上依然是原房东姓名、材料;对于卖方而言,实质上看公证人(炒房商)房屋出售时间,拿钱的时间成了未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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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了房子,买方要求暂时不过户,房产证给买方,会有风险吗?在卖完后才发现原来对方是炒房商~现在我担心
此做法为公证出售,即除不过户,其他手续正常走,公证售房对买方有一定风险,因为前期有大数额投本,而证上依然是原房东姓名、材料;对于卖方而言,实质上看公证人(炒房商)房屋出售时间,拿钱的时间成了未知数。。
我卖房买方说房产证不过户他的名字还是我的名字我把房产证给他就行,他拿我的房产证有什么危害
不行,这样实际上对你的风险不大,你只要保证手打全部款就行,另外,约定,对方同意暂时不过户,放他手里。否则,将来他追究你的。。。。。。。。。。。。。。。。。。。。。。。。。。。。。
日我和买方通过中介签订了卖房合同。准备等新房房产证下来就准备办理过户,可是现在可以办理房产证了,买方却因为日新出的限购政策失去了买方资格。我想请教律师三点,第一,我能像买方提出违约赔偿吗?如果不能,买方曾支付的两万定金要退还给买方吗?第二,自合同签订日起,买方就拿了房子钥匙开始装修房子,而且一直住到现在。现在卖房提出要我承担一部分装修费用,我有这个义务吗?第三,我能要求他支付房租吗?谢谢律师
您好!政策限购属于不可抗力,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所以您没有权利要求对方承担,对方在里面住了,那就要交一定的租金,对方装修过,那您的要支付一定的装修费的,两笔费用的具体数额你们可以协商,并且由于您要退,而您如果现在还没有退的话,就在协商中占有主动权,不能协商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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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8今日解答房东反悔过户导致买方无法获得房产证怎么办?- 房产律师 - 110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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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反悔过户导致买方无法获得房产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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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原告诉称  李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梁略继续履行《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将北京市朝阳区8号院20号楼1201号房屋(以下简称1201号房屋)过户至李雪名下;2、判令梁略、仇梅赔偿李雪中介费损失17250元;3、判令梁略、仇梅赔偿李雪违约金345000元;4、判令梁略、仇梅赔偿李雪其他损失18200元。诉讼过程中,经本院释明,李雪变更诉讼请求为:1、确认双方于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2、判令梁略、仇梅赔偿李雪缔约损失1500000元。  事实和理由:李雪于日在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的居间服务下,与梁略、仇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1201号房屋,总价款1725000元,当日李雪支付定金5万元,于日办理了网签。日仇梅通过中介告知李雪,拒绝出卖1201号房屋,并将不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的义务。李雪认为,该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当依约履行,梁略及仇梅的违约行为给李雪造成了巨大损失。据此,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辩称  梁略辩称,不同意李雪的全部诉讼请求。第一、1201号房屋虽登记在其名下,但是实际归其父母所有,梁略并非1201号房屋的实际产权人,对该房屋不具有处分权;第二、仇梅以梁略的名义出售1201号房屋系无权代理,梁略已经及时表示对仇梅的行为不予追认,李雪在明知仇梅未取得梁略授权的情况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不属于善意第三人,亦不构成表见代理。  仇梅辩称,不同意李雪的全部诉讼请求。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仇梅已经明确向李雪表示该合同需要经梁略本人签字后方可生效,现梁略拒绝追认,故该合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第二、仇梅在得知梁略及其父母拒绝出售1201号房屋时,已经及时告知李雪及中介公司,已经尽到了及时采取措施以减少李雪损失的义务,并于日双倍返还李雪定金10万元。  三、法院查明  梁略与仇梅系夫妻关系,1201号房屋登记在梁略名下,共有情况一栏登记为单独所有,房屋性质系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日,仇梅以梁略之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与李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梁略将1201号房屋出售给李雪,房屋成交价格为1725000元,李雪于签订合同当日向梁略支付定金5万元,李雪于网签后5日内向梁略支付第二笔购房定金25万元,李雪于过户当日向梁略支付购房款38.5万元,剩余房款104万元以贷款方式支付,自李雪获得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批准后30日,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移转登记手续。日,涉案1201号房屋办理了网签手续,网签合同编号为1234664。  日签约当日,李雪通过其朋友韩璐的支付宝账户向仇梅支付了定金5万元。日仇梅通过支付宝账户原路向韩璐返还了10万元。韩璐到庭陈述,认可其收到了仇梅支付的10万元。  经询,李雪称签订上述合同时,仇梅携带自己和梁略的身份证原件、1201号房屋房本原件,中介公司人员向双方提供了空白的售房委托书,并让仇梅替梁略在委托人处签了名,仇梅本人在承诺书上签了字。梁略称,2016年3月初,仇梅才向其告知就1201号房屋签署房屋买卖合同一事,梁略与父母商议之后,于日通过仇梅及中介公司告知李雪决定不出售1201号房屋。李雪称,一直信任仇梅系有权代理其妻梁略出售1201号房屋,并且相信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有效,其在庭审中才明确得知梁略本人拒绝出售房屋。  经本院释明,李雪不申请对1201号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表示由法院酌情确定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  四、法院判决  1.确认原告李雪与被告梁略于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无效;  2.被告仇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李雪25万元;  五、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中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1201号房屋登记在梁略名下,仇梅以梁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与李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并在空白授权委托书上填写了委托人梁略的名字,双方均应知晓仇梅尚未取得梁略对其代理出售行为的授权,现梁略明确表示不同意出售1201号房屋,拒绝追认仇梅的出售行为,仇梅的行为系无权代理。另外,出售房屋一事并非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所涵盖的内容,结合本案在案证据,仅凭仇梅持有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及房本原件,尚不足以成立梁略授予仇梅出售房屋的代理权表象,故亦不构成表见代理。故,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未经追认,应属无效。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仇梅在没有得到梁略售房授权的情况下与李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存在明显缔约过失;仇梅虽辩称双方仅系草签合同,作为李雪向其支付定金而达成的初步意向,李雪及中介公司均同意以梁略在房屋买卖合同上亲自签字作为合同生效条件,但对此并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佐证,难以采信。李雪未确认房本所载房屋所有权人梁略已授权仇梅代理出售房屋便草率定约,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对此,仇梅应承担主要责任,李雪承担次要责任,仇梅应当赔偿李雪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关于损失数额的确定,应以信赖利益为限,即李雪信赖双方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而丧失了其他定约机会所造成的损失;同时,在确定损失的数额时,除了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之外,还应充分考虑守约方履行合同的程度、实际支出的交易成本等因素。李雪就其赔偿损失的主张未申请评估,应该酌情确定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因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确认无效,故其中所载定金条款不发生定金罚则的法律效力,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仇梅多退还的5万元计入其应当赔偿李雪损失的金额之内,仇梅不需再向李雪主张返还。关于李雪主张的中介费损失,目前李雪尚未实际支付,现不能确认该笔中介费已经成为损失,故其现无权要求仇梅赔偿。  梁略并未授权仇梅出售房屋,无缔约过失,对于合同无效并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我认为法院判决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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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知识办了过户手续但是房产证没出来期间是否存在房子被查封的风险_百度知道
办了过户手续但是房产证没出来期间是否存在房子被查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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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你问题里面所问的情况,前提是在跟你办过户的时候,所以任何跟远方动有关的事情都有可能发生正常在没有过户的情况下,上房子所有权还是在原房东手上,房东的财务状况是否跟某部门或人有财产瓜葛,同是也要看是否第三方会在这一时间段实施行动如果过户手续已经办理,那房产所有全就归属你个人这边届时会不会被查封,那就看您个人的债务情况了!如果你个人的非银行账户没有问题,那只要保证你在银行贷款方面不要出现大的信誉问题,就就OK了? 不用担心贷款是提供的收入证明有假之类的小问题,银行一般不会追究这样的事情(百分之80贷款的人手续 多少都有点,作家特别在收入证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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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办了过户手续后上报房地产部门办理房产证期间,应该不会没收吧!到时你可提供购房合同。还可去房产发证部门查证你们上报的申请发证的材料和有关手续。如果购房手续齐全,应该是没问题的,无虚假行为的话,付款凭证等
都是胡说八道。过户后权利已经转移给下家了,怎么会还属于上家?也就是说如果不是因为你的个人原因不会被查封的。原因主要有个人债务等,当然现在在此类房屋购买中比较容易出现问题的是:在购房阶段 有办理贷款 且在贷款过程中有弄虚作假 在过户后(过户时肯定是有银行的借款合同)被银行发现 银行会要求客户在几个月内还出全额贷款 否则就会封房处理。
应在合同中明确相关内容。一般说来应由卖方负责,但可能存在的情况是无法找到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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