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场没有按合同收取土地承包费经济损失郎溪巨大农场领导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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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鲤城区浮桥镇黄石村经济联合社与地方国营南安市糖厂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泉 州 市 鲤 城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00)鲤经初字第376号
  原告泉州市鲤城区浮桥镇黄石村经济联合社,址在鲤城区浮桥镇黄石村。  代表人吴少华,主任。  委托代理人曾培字、曾亚建,泉州刺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地方国营南安市糖厂,址在南安市美林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黄世平,厂长。  委托代理人李幸福,男,日出生,汉族,南安市人,住南安糖厂宿舍。  委托代理人赖忠惠,泉州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本院追加)吴祯祥,男,日出生,汉族,鲤城区人,住鲤城区浮桥镇黄石村。  委托代理人吴序兴,男日出生,汉族,鲤城区人,住鲤城区浮桥镇黄石村,系吴祯祥之父。  原告泉州市鲤城区浮桥镇黄石村经济联合社诉被告地方国营南安市糖厂、第三人吴祯祥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表人吴少华、第三人吴祯祥和原告委托代理人曾培字、曾亚建及被告、第三人委托代理人李幸福、赖忠惠、吴序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日签订“南安糖厂承包鲤城区浮桥镇黄石经联社防堤外溪埔地耕作合同书”,后因被告拖延2个月才缴交1999年的土地租金及违约在承包后未采取任何防止水土流失的防护措施,致使水土大量流失,故原告于日书面通知被告将于2000年4月底终止承包合同,而被告不但至今不缴交2000年的土地租金,而且直至日才回复原告:同意于2001年4月终止承包合同。请求法院终止原、被告的承包合同,责令被告缴交尚欠的承包费7000元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70000元。  被告辩称,原、被告于日签订的耕作合同书合法有效,原告单方要求解除合同的通知不足以解除合同,因为该通知不符合法定和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且通知中原告没有明确答复的期限,还有,该通知非原告亲自送达,不可能在当天送达,故原告应负责举证被告超期限答复;承包期间被告没有违约行为,由于原告拒收第三年的承包费,被告只好提存而没有缴交;原告明知被告与吴祯祥签订的承包耕作合同期限至2001年3月期满,故意于日发布公告,将发包给被告的土地由村民投标,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吴祯祥述称,其于日与被告签订甘蔗农场的全部田间耕作管理任务,如果原、被告终止承包合同,其损失会很大,要求继续履行其与被告签订的合同。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被告、第三人对以下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1、原、被告于日签订“南安糖厂承包鲤城区浮桥镇黄石经联社防堤外溪埔地耕作合同书”,双方约定:承包期为7年,即自日至日;承包开始的第一年免缴交土地租金及管理费,第二年被告向原告缴交土地租金每亩100元,第三年起被告向原告每年每亩缴交租金120元、管理费30元,当年该款项在四月底付清;在承包期内双方不得中途单方面改变合同条款,如甲、乙双方哪一方中途违约(乙方中途放弃承包或无故不缴交承包租金;甲方提前终止承包、收回土地),则应赔偿另一方经济损失每亩500元;被告应在承包期内防止水土流失……。  2、日被告与第三人签订“关于承包南安糖厂甘蔗农场耕作协约书”,双方约定:第三人负责被告址在黄石村甘蔗农场的全部田间耕作管理;承包期自日至日;承包第一年由甲方提供蔗苗,并运送到耕作地,由承包者负责种植,被告向乙方补贴每亩种工费100元及复合肥25市斤作基底肥,承包耕作管理费用(含工费、肥料、农药、抽水费用等),每亩为750元,按每年三期承付……。  3、1999年土地租金,被告拖延2个月才缴清,2000年的土地租金及管理费至今被告未缴交。  4、原告于日在黄石村公告报称原承包给被告的外溪埔土地,欲作为蔬菜基地。  5、泉州市鲤城区农林水局按受本院委托于日指派高级农技师吴永展、黄少斌、张建辉对黄石村外溪埔被告种植的全部甘蔗进行评估认为:该甘蔗基础当前年产量为490238斤,按目前甘蔗质量,每担只值6元;目前该基地上的甘蔗适宜做半年蔗的种苗。  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1、原告通知被告要求解除合同的“通知”究竟是何时通过邮政局发给被告的,原告依据该通知,能否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2、被告有否违约行为。3、原告有否违约行为。  关于第1个焦点问题,原告认为,该通知书是日发给被告的,并提供被告日“‘关于终止黄石村溪埔与南安糖厂承包合同通知’的回复”。以此证明被告在该回复中也承认原告的通知是日发出的。被告认为,原告在通知中的落款日期虽为日,但因原告不是亲自送达,原告应负举证被告超期限答复的责任,并提供落款日期为日的“关于终止黄石村溪埔与南安糖厂承包合同的通知”。第三人认为,其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应继续履行。本院认为,原告通知被告解除合同的通知落款日期为:“日”,被告日针对该通知的回复中也明确写到:“贵村去年8月20日……”。即承认原告的“通知”为日发出,现被告予以否认,应承担举证责任,但被告没有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对此问题的述称符合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至于原告能否依据该通知,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合同问题,下文另行分析认定。  关于第2个问题,原告认为,被告有仅拖延2个月才缴交1999年的土地租金,而且未按承包合同第三条第四款的约定采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并拒交2000年的土地租金及管理费。被告认为,拖延1999年2个月的租金属实,但原告称被告造成水土流失没有依据,至于2000年的租金和管理费,因原告拒收,其才予以提存,其没有违约行为。第三人认为,其知道原、被告之间有签订承包合同。本院认为,原告指责被告未采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但其没有举证,不予采纳。被告辩称,因原告拒收租金和管理费而予以提存,但其也没有举证,本院同样不予采纳。原告称被告拖延2个月1999年的土地租金和拒不缴交2000年的土地租金、管理费,符合客观实际,本院予以认定。  关于第3个问题,被告认为,原告于日公开招标原承包给被告的土地,违约在前,并举证原告日公开招标的“公告”照片,以此证明原告有违约行为。原告认为,其是在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幸福明确表示同意解除合同后,才采取招标措施的。第三人认为,原告确有公开招标行为。本院认为,《福建省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同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除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外,当事一方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对方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对于原告日的书面通知,被告逾期至日才答复,应视为被告默认同意原告终止合同的通知。在被告默认终止合同的情况下,原告公开招标原承包给被告的土地,亦就不是单方解除,终止合同的行为,而属落实解除合同后的工作措施问题。被告认为原告有违约行为且违约在前,本院不予认定。  经庭审质证并认证,对本案主要事实可作如下认定:  原、被告于日签订“南安糖厂承包鲤城区浮桥镇黄石经联社防堤外溪埔地耕作合同书”,双方约定:承包期限为7年,即自日至日;承包开始的第一年免缴交土地租金及管理费,第二年被告向原告缴交土地租金每亩100元,第三年起被告向原告每年每亩缴交租金120元、管理费30元,当年该款项在4月底付清;在承包期内双方不得中途单方面改变合同条款,如甲乙双方哪一方违约(乙方中途放弃承包或无故不缴交承包租金;甲方提前终止承包、收回土地),则应赔偿另一方经济损失每亩500元;被告应在承包期内防止水土流失……。日被告与第三人签订“关于承包南安糖厂甘蔗农场耕作协议书”,双方约定;第三人负责被告址在黄石村甘蔗农场的全部田间耕作管理;承包期自日至日;承包第一年由甲方提供蔗苗,并运到耕作地,由承包者负责种植,被告向乙方补贴每亩种工费100元及复合肥25市斤作其底肥,承包耕作管理费用(含工费、肥料、农药、抽水费用等)每亩为750元,按每年三期承付……。1999年的土地承包费,被告拖延2个月才缴清,2000年的土地承包租金及管理费被告至今未缴交。日原告书面通知被告要求提前在2000年4月底终止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而被告于日书面答复原告:同意在2001年4月底终止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日原告在黄石村公告招标原承包给被告的外溪埔土地,欲作为蔬菜基地。经评估:被告黄石村外溪埔地全部甘蔗目前总产量为490238斤,按目前甘蔗质量,每担只值6元。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耕作合同书和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耕作协约书,主体合格,内容、形式合法,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均应确认成立、有效。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合同书、协约书和时间是1998年,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颁布、实施之前,故本案的处理应适用《合同法》之前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被告未依约及时缴交2000年的土地承包费是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补缴承包合同解除前的承包费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理由成立,成予允许,但其要求赔偿70000元的数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而应以实际损失为准。《福建省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同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除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外,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对方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同意原告终止合同的通知。”,原告要求解除终止与被告签订的“南安糖厂承包鲤城区浮桥镇黄石经联社防堤外溪埔地耕作合同书”的请求,理由成立,应予准许。被告要求继续履行承包合同的辩解,不予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五条:“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鉴于日后被告继续使用原承包的原告土地,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被告可比照承包价款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八条:“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因被告生长中的甘蔗属不可拆除之物,被告在返还土地时,土地上的全部甘蔗,可由原告拆价赔偿被告。第三人与被告签订的“关于承包南安糖厂甘蔗农场耕作协约书”因属另一法律关系,且是原、被告之间合同的从合同,应另行由被告和第三人处理解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福建省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同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地方国营南安市糖厂欠原告泉州市鲤城区浮桥镇黄石村经济联合社月份土地承包款7000元,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并支付从日起至实际付款时止,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的违约金。  二、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南安糖厂承包鲤城区浮桥镇黄石经联社防堤外溪埔地耕作合同书”,被告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返还向原告承包的黄石村防堤外全部溪埔地,土地上的全部甘蔗归原告所有,原告应以29414.28元价款赔偿被告。  三、被告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自日起至实际返还土地时止,以每月土地承包款1750元计算的土地占用费,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上述原、被告间互相偿付的款项可以抵扣。  四、第三人吴祯祥不得阻挠原、被告间的土地、甘蔗交接事宜。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000元,原告负担3100元,被告负担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魏献平&&   审 判 员 黄友忠&&   审 判 员 雷泽彬&&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江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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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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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_________省_________农场_________文件规定,为明确土地所有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特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双方
  发包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
  二、承包土地名称:甲方将_________大队_________号地耕地面积_________公顷承包给乙方。
  三、承包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四、承包土地用途:种植业生产经营。
  五、地租价格:按_________省_________农场当年度规定的价格执行。
  六、租金交付时间:当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由乙方以现金方式交与甲方,以甲方出据的收款凭证为准。
  七、合同保证金:为保证乙方认真履行合同条款,甲方按每公顷_________元的标准,收取保证金;乙方交付的保证金,甲方按当期银行利率计息,在双方解除合同时,甲方退回乙方。如乙方在承包期内违约,保证金做为违约金没收。
  八、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发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单位使用的土地;
  2.监督、检查乙方依据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有效使用土地,制止乙方损害土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3.按合同约定的租金价格和应交方式收缴租金;
  4.维护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5.依照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6.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享有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理产品;
  2.乙方对发包责任人擅自更改合同内容或不合理的摊派有权拒绝;
  3.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在承包期满或因故终止合同时,应使所承包的土地恢复原有状态;
  4.维护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不得给土地资源造成损害;
  5.按合同约定土地租金价格和交租时间及交租方式交纳租金。
  九、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1.乙方经甲方同意,承包土地可采取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收益由乙方享有;
  2.土地流转双方必须签定书面合同,并报甲方备案;
  3.土地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4.土地流转后的土地租金、交租时限、方式,仍按由乙方按合同规定执行。
  十、违约责任
  1.乙方没有认真履行合同中所约定条款,按约定期限交足租金、合同保证金时,甲方有权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自己权益;
  2.乙方在承租期内中断承租或出现弃耕、荒芜、改变用途和损害土地资源等行为,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中止合同,并把乙方交纳的合同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没收,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重罚;
  3.由于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过错方要按损失程度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4.甲方在合同期内不得单方强行收回出租耕地,如遇国家建设征地、统一规划农田基本建设、土地开发和综合治理等不可预见的事件发生,甲乙双方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并根据情况甲方负责对乙方承租耕地做适当调整。
  十一、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另立合同。
  十二、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基层单位一份。
  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
  发包责任人(签字)____________
  责任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包方签字)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责任编辑:wine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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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川农场2015年土地承包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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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总局土地承包政策,加快农场经济发展,提高土地经营效益,确保农场增效、农户增收,推进农场各项事业发展,结合我场实际情况,制定2015年土地承包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为全面贯彻落实黑垦局发〔2005〕18号和黑垦局发〔2013〕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农场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优化农业发展方式,不断增加农工收入,正确处理农场与农工的利益关系。(二)基本原则1、依据政策,确保公平。依据国家政策,按照简便易行,公平合理的原则,确保公平、公开、公正。2、坚持依法管理、民主监督、合同制约的原则。3、坚持面向农场内部人员发包和实际从事农业生产人员优先的原则。4、坚持职工增收与农场增效相统一的原则,既要落实国家惠农政策,切实减轻农工负担,又要保证农场经营有序,提高土地产出率,实现双赢。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按照黑垦局发〔2013〕7号文件精神,结合江川农场实际情况,实行“两田一地”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即基本田、规模田和机动地。(一)基本田1、基本田待遇分配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具有农场户籍;(2)在劳动年龄范围内[年满18周岁至退休年龄止(日前),即男60周岁、女50周岁];(3)实际参加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职工及职工配偶、职工成年子女、落户农民)农业从业人员。2、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基本田待遇(1)有工资收入的各级领导干部、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含驻场单位)。(2)离休、退休、内退、病退人员。(3)现役军人,在校学生,服刑人员。(4)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5)长期不归人员(日前二年以上)。(6)2005年以后(含2005年)迁入农场的非垦区户籍人员。(7)不具备享受基本田条件的其他人员。3、基本田人员确定:(1)本人申请。内容包括:单位、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符合政策条件、本人签名。(2)作业站复核。作业站表明意见,说明情况的真实性。(3)农场审定。由农场人社办、政研室、民政局、计财科、公安分局依据政策规定共同审定,动态管理,并建立档案。(4)外出人员认定。对于符合享受基本田待遇条件,在农场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人员,须每年在农场规定的时间本人到农场办理认定手续,对于不办理认定手续的,按长期不归人员处理,取消基本田待遇。(5)结果公示。为体现农场政策公开、透明,农场将对享受基本田待遇的人员,以作业站为单位进行7天公示,以便于职工群众互相监督。4、基本田待遇落实:对于符合享受基本田待遇条件的人员,按每人每年1200元标准,以货币资金形式补贴,卡式发放,作为落实基本田待遇。(二)规模田和机动地1、规模田是指扣除“长期合同地”外,通过市场机制和宏观调控配置,面向农场农业从业人员发包的耕地。农场规模田承包费执行2014年收费标准,旱田均价250元/亩,水田均价400元/亩。2、农场把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出的耕地和种植户承包面积超出150亩部分耕地作为机动地,机动地收费标准:旱田均价310元/亩,水田均价460元/亩。三、土地发包、承包费收缴(一)土地发包各管理区(作业站)可根据农场土地承包实施方案和土地承包收费计划,结合本单位土地状况进行地类等级收费,总体收费金额要达到农场下达财务计划指标。各单位收费本着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等级收费上限不超过农场均价的10%,收费标准要经单位班子会、民主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上报农场政研室审批,进行7天公示后执行。(二)承包费收缴1、“土地承包费”公示无异议后,按照农场的收缴时间安排,作业站核算员填制“承包费缴款通知单”(注明时效),作业站站长负责组织,由核算员直接发放到种植户手中。承包户凭“缴款通知单”到农场货币结算中心以银行卡转账方式交款。2、计财科收费人员依据承包户手中的“承包费缴款通知单”及已录入收费软件的信息,收取款项。同时出具机打电子发票,发票由操作员、收款人、承包户签字,发票一式四联(存根联、记账联、承包户收据联、作业站留存联)。3、承包户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交足“承包费缴款通知单”中的全部缴费金额,否则视同承包人放弃土地承包资格,由作业站按程序另行发包。4、当日收费结束,作业站核对收费款项无误后,到计财科办理报账业务,计财科专人负责汇总验收,并统计各作业站承包费收缴情况。上交截止时间为日前,农场把土地承包费收缴完成情况纳入各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四、土地承包合同签订与管理(一)合同签订1、承包户将发票“作业站留存联”交给作业站核算员,同时签订《耕地承包经营合同书》,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必须本人签字,严禁他人代签。如确有原因需代签,代签人要出具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2、各作业站按农场的要求,将《耕地承包经营合同书》及合同汇总表交农场政研室与司法分局验收,《耕地承包经营合同书》一式三份,种植户、管理区(作业站)、农场政研室各留存一份。(二)土地承包管理1、土地承包合同在日前签订完毕,在农场规定的时间内没有签订《耕地承包经营合同书》的种植户,不再享有承包资格,只享受基本田待遇,承包的土地由农场收回,由管理区(作业站)作为机动地竞价发包。2、承包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按国家规定政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前提下,农场终止与承包户的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土地由农场收回重新作为机动地竞价发包,不允许私自转包。3、签订《耕地承包经营合同书》的种植户,如不亲自耕种土地,交由农场进行发包,不能私自转包,一经查出,只享受基本田待遇,农场解除合同收回土地,由管理区(作业站)作为机动地竞价发包。4、种植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按照发展现代化大农业的要求,严格执行农场农业部门规定的生产农时、科技推广、作业制度及田间管理等方面的技术标准。为保障农场各项农业技术措施落实到位,农场2015年继续实行合同保证金制度。五、相关事宜和要求(一)为切实减轻农工负担,农场禁止管理区(作业站)在农场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加收其它费用,一经发现,给予作业站正职免职处理。(二)禁止将经营服务费、商业保险等与土地承包费捆绑收费。(三)禁止管理区(作业站)管理人员收取承包费。对于私自截留、挪用土地承包费的人员,农场将给予免职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四)禁止管理区(作业站)管理人员利用土地承包名义,弄虚作假,以虚报承包面积等不正当手段操纵贷款,一经发现,交公安、检察机关处理。(五)禁止有工资收入的农场各级领导干部、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含驻场单位)和离退休人员承包土地,已经耕种的土地要退出,如有意继续从事农业种植的必须辞去现职工作。场外人员原则上不允许承包土地,已经耕种土地要逐步退出,暂继续耕种土地的按土地承包费价格上调60元/亩。六、组织领导为保证土地承包工作顺利实施,协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农场成立土地承包管理委员会:主& 任:李国锋& 陈太平副主任:张向阳& 张汝荣& 李春怀& 贾存来 张& 民& 方& 东成& 员:乔海军& 伦学刚& 赵& 苹& 耿庆军&& 王汝新& 王宝军& 龙连宏& 周宏宝& 孟繁利办公室设在农场政研室主& 任:周宏宝成& 员:耿庆利& 杨& 楠& 崔晓平& 王& 威&& 芦& 超七、方案未涉及事项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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