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旅行社责任险管理办法,旅行社责任险管理办法包括哪些内容

什么是旅行社责任险?与旅游意外险有什么不同?
经常出游的人士都知道,跟团出游旅行社都会购买旅行社责任险,但有些人会错误的认为,既然旅行社已经购买了保险,那自己便无需其他的保险来为出游提供保障了,其实,旅行社责任险和旅游意外险是完全不同的。
什么是旅行社责任险?
旅行社责任保险,就是承保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过程中因疏忽、过失造成事故所应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的险种,该险种的投保人为旅行社。投保后,一旦发生责任事故,将由保险公司在第一时间对无辜的受害旅客进行赔偿。
旅行社责任险与旅游意外险的区别
一是投保人不同。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旅游意外险”的投保人是旅游者,而“旅行社责任险”的投保人就是旅行社,保险费由旅行社支付,计入其成本;
二是被保险人不同。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保险事故发生后,旅游者享有“意外险”的保险金请求权,即保险公司直接赔付给旅游者本人;旅行社享有“责任险”保险金请求权,即旅行社仍然要履行对旅游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只是就约定金额向旅行社支付保险金;
三是投保范围不同。
的赔偿范围应包括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意外事故而引起的赔偿,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人身伤亡、急性病死亡引起的赔偿;
2、受伤和急性病治疗支出的医药费;
3、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所需的费用;
4、旅游者所携带的行李物品丢失、损坏或被盗所需的赔偿;
5、第三者责任引起的赔偿等;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范围包括:
1、旅游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
2、旅游者因治疗支出的交通、医药费赔偿责任;
3、旅游者死亡处理和遗体遣返费用赔偿责任;
4、对旅游者必要的施救费用,包括必要时近亲属探望需支出的合理的交通、食宿费用,随行未成年人的送返费用,旅行社人员和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用,行程延迟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赔偿责任;
5、旅游者行李物品的丢失、损坏或被盗所引起的赔偿责任;
6、由于旅行社责任争议引起的诉讼费用;7、旅行社与保险公司约定的其他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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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旅行社责任险多少钱 赔付内容包括哪些你造吗
随着人们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温饱早已不成问题,很多人开始追求精神文化生活的满足,而旅游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恰巧满足了人们追求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旅行成了很多人的爱好。当然旅行的途中难免存在一定的风险,相关部门为了保障游客的权益,旅行社为了转嫁一旦出现事故时产生的风险,会为游客缴纳旅行社责任 险,那么旅行社责任险多少钱?是否缴纳了旅行社责任险就可以确保您出行无忧了呢?旅行社责任险顾名思义是旅行社投保的保险,投保人是旅行社,它只针对旅行社在带团出游的过程中,由于旅行社的过失疏忽等造成的意外情况进行赔偿,那么,究竟旅游责任险多少钱呢?旅游责任险按年投保,一次性投保,保险期限一年。“责任险”保险金额是“三个限额”的最低投保额度,即每人责任赔偿限额(国内游8万元,入境出境游16万元)、每次事故责任赔偿限额(国内社200万元、国际社400万元)和每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国内社200万元、国际社400万元),三者必须同时满足。旅行社可根据以往经验、各自的组团接待量、管理水平、抗风险能力等选择合适的投保额度。旅游责任险多少钱的问题游客不必担心,因为这部分费用是由旅行社来承担的,旅行社一次性投保,保险期限是一年的,游客需要了解旅行社责任险涵盖的保障范围才是最重要的。国家旅游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制定颁布的《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于日开始施行。该办法对于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做出了新的规定,是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最新法律依据。
Ctrl+D&将本页面保存为书签,全面了解最新资讯,方便快捷。  凡是在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合法经营的旅行社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旅行社责任保险。本保险还有附加旅行社特殊旅游项目责任保险,专门针对、、、、探险性漂流、、、、、、、等高风险旅游活动中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赔偿。“旅行社责任险”,受益人是,保的是由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的风险,并非专门为旅游者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事记  --日,《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国家旅游局第14号令)正式出台。《规定》要求自当年9月1日起,全国旅行社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同时不再强制要求旅行社代游客购买旅游人身意外险,这是国家旅游局为了有效保护游客和旅行社利益的一个重要举措,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等纷纷推出了自己的保险条款,来吸引各个旅行社。  --日,烟台某旅行社地接的由北京几个旅行社联合组织的12人旅游团乘坐的中型客车在蓬莱发生特大交通事故,6名游客死亡,1名重伤。在理赔中,涉及的几家保险公司在怎么赔付、赔付比例等问题上存在很大差异,经过旅游部门和保险公司之间近一年的协调,此案的保险赔付工作最终得以圆满解决。  --日,广西北海某旅行社地接的一行27人,在北海高速公路途中,旅游车发生1死1伤交通事故,死者与贵州某旅游公司签的旅游合同,在贵阳市质监所的协调下,该旅游公司先垫付了72382.8元,但保险公司互相推卸,最后该旅游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保险公司才赔偿了52382.8元。  --日,河南某旅行社组织去泰国的一旅游团,一位客人在泰国游船上摔倒受伤,回国后,经与旅行社协商,由旅行社向其赔付13000多元,保险公司最后予以理赔!  --日,湖南某旅行社接待的两位游客的行李在酒店被盗,包括高档内衣、照相机、外衣等总价值4500元及2000元人民币,旅行社、酒店、保险公司、客人达成一致意见,赔偿3000元,由旅行社先行垫付,事后,保险公司只赔付了950元,理由是酒店也有责任以及丢失的照相机、现金不予赔偿。 旅游团体保险中旅行社责任险与旅游意外险的区别 保障范围不完全相同  旅行社责任险保障的是在保险期间及保险单列明的追溯期内,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发生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事件,并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旅游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它保障的是旅行社对游客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有责才赔,无责不赔。  特别是对于自然灾害、非旅行社原因所致的事故灾难造成客户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旅行社往往都会先申请基金进行垫付。但由于这些情况不属于旅行社责任险的保障范围,保险公司只保障旅行社救助而发生的必要、合理的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必要物品购置费,对于其它垫付的救治费用,将由旅行社在事后再向责任方追偿,即“先赔后追”。但在现实情况中,追偿是非常困难的,此时旅行社的损失就只能自行承担了。  同时,自由行组团形式或旅游行程安排外的自由活动时所发生的意外事故,在过往的案例中,旅行社只承担部分责任,因此,可以通过旅行社责任险进行理赔的也就只有一部分损失。但旅游者往往认为旅行社应该承担更多或全部责任,这种情况下的争议处理甚至是诉讼,往往会占据旅行社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而旅游意外险保障的是在整个保险期间内,旅游者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造成身故、残疾的结果或意外医疗费用的损失,不论是否属于旅行社的责任,都可向保险公司索赔,由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向旅游者进行赔付,是非常适合旅行者的保险。  因此,在旅行社责任险的基础上投保旅游意外险,能够合理有效地将更多的风险进行转移,使旅行社本身的损失降至最低。  投保人资质要求不同  旅行社责任险投保人(同被保险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并持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目前符合此资质要求的,全国范围内有2万多家,他们可以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并享受基本保障。  但如俱乐部、自助游组织、会务公司等不具备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各种组织或公司尚不可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因此在组织出游的过程中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虽然此类团体在组织旅游活动前一般都会明示风险自担、保险自理等内容,但在真正发生意外事故时,组织者的责任往往是不可推卸的,那么就很有必要投保一份保障旅行者的保险,而旅游意外险的投保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只要被保险人(旅游者)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就符合要求,可以投保旅游团体保险。投保团体旅游意外险后就能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造成的风险进行转移,减少或弥补旅游组织者的损失。 意外险是社责任险必要而灵活的补充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成为人们重要的娱乐方式,甚至走出国门游览一番也成为普通人可以达成的目标。同时,随着中国对外宣传的加强和国际形象的提升,越来越多的外国人也热衷于到中国来旅游。  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赔偿标准不尽相同,同时,不同的旅游路线可能产生的风险也不完全一样。但旅行社责任险实行的是全年统保,选定一种保障档次或附加险,就要预交全年保费,享受对应保障。无法根据某一个团的个性化需求而单独提高保障或增加保障责任。比如说身故责任最低档次是20万,如果需要提升到40万,需要增加全年相应保费,不能针对某次组团增加保费。再比如,出境游需要紧急救援责任,可以通过附加险的形式增加这项保障,但也必须是全年统保。如果旅行社在一年当中出境游的团数和人数非常少,却要承担全年的保费,相对来说就不是很合适了。  而旅游意外险则可以针对每次组团挑选不同产品单独购买,出发前如有人员取消出行计划,还可在保单生效日前进行撤销,退还相应保费。  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是非常必要的,但因为它的保障范围不能覆盖旅行中的所有意外事故,不能满足不同团队的个性化需求,旅行社还应选择适合的旅游团体保险,作为每次组团必要和灵活的补充。旅行社责任险≠旅游意外险  现在很多旅行社所说的保险其实都是指“旅行社责任险”,受益人是旅行社,保的是由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的旅游风险,并非专门为旅游者投保。一旦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财产的损害,如果损害结果是由于旅行社的过错造成的,那么旅游者可以得到赔偿,但是,如果旅游者的损害结果不是由于旅行社的过错,比如在自由活动中受到的损害,或者由于不可抗力受到的损害,那么,旅游者是没有赔偿可言的,因为,游客的损害结果并非是由旅行社的过错造成的。  而是旅行社向旅游者推荐购买,旅行社只能向游客介绍旅游意外险而不能强制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险”的投保人和受益人均是游客,旅行社只是代游客办理投保手续。一旦发生意外,游客的权益会受到保障。“旅行社责任险”与“旅游意外险”有几个地方极易混淆,需要提醒大家注意:  以为旅行社送的旅游保险就包括了意外险。“旅意险”是人身保险,应是自愿的,投保与否以及投保多少,应由游客自定,而旅行社所买的是国家强制的旅行社责任险。  以为一般人身意外险包括了所有的意外事故。其实一般人身意外险不包括高危险活动。如果要从事蹦极、攀岩、登山、滑雪等高危险活动,那么很有可能发生意外后得不到赔偿。  以为买了普通车辆险就不用另外买其他保险。一般汽车所上的保险是第三者责任险与车辆损失险,而车上人员的安全这类保险就无法保障,因此,出游前应充分考虑到可能发生的事故,根据需要上一些如投保车上人员险等。  以为保险的标的和承保的公司相同。“旅意险”按应属于人身保险,由人寿保险公司承保,对财产责任是不承保的。但“责任险”规定既包括人身赔偿,又包括对行李物品的损失和第三者的责任等财产的赔偿。旅行社责任险九问  旅行社责任险怎么了?  旅行社责任险自出台到入市以来,一直有着不同的声音,有些旅行社企业认为:保险公司服务不到位,投保时说的非常好,承诺的也非常干脆,但一旦出了事,理赔起来很难,找很多理由来这个不赔,那个不赔。旅行社责任险核心焦点在“责任”二字,出了问题,先论责任,后赔付,这样就多了一个互相扯皮的过程。特别是旅行社提供的一种中介服务,涉及吃、住、行、游、购、娱方方面面,全程中又包括酒店、餐饮、景区、航空、铁路、汽车、游船等多个服务提供商,而实际由旅行社承担直接服务的很少,但出了事,游客是必然要找旅行社的,最终确定到底是谁的责任要费很大周折,所以不少旅行社感觉责任险不好用,保险公司也觉得麻烦。  责任险理赔范畴不清楚,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在责任范围认定方面不清楚,责任范围和免责范围划分上还存在交叉或重叠现象,导致互相矛盾、理解上常常存在分歧,实际中出现旅行社风险无法通过保险转嫁出来的问题,也使得保险人容易逃避保险责任,拒绝理赔,比如说在某保险公司提供的中规定了旅行社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但同时又列明“被保险人的旅游服务质量未达到国家、行业或合同规定的标准的”,保险人不承担理赔责任。旅行社服务中更多的是在提供服务中,因疏忽或过失造成未达到国家、行业或合同标准,造成游客损害,这种情况应属保险责任范围。而如果旅行社提供服务质量都达到国家、行业或合同标准了,旅行社也就不存在什么责任了。由此,就有了这样一种说法,旅行社买的责任险是零,花的是冤枉钱。  责任保险赔偿范围狭窄,旅行社投保责任险后,由于旅行社责任险有很多除外责任,不是旅行社责任的事故得不到赔偿,为解决这个问题,旅行社只有动员游客购买人身意外险,或者由旅行社赠送人身意外险,特别是一些高风险的旅游项目,旅行社只能为游客再购买一份人身意外险,这样就增加了旅游企业的经营成本,旅行社责任险没有完全解决旅游企业的经营风险转嫁问题。  保险公司之间的揽保竞争激烈,以大幅度降低保费吸引旅行社投保,出事后又以不是旅行社责任为由拒绝理赔。一个责任事故,往往涉及到组团社和地接社多个旅行社,由哪个旅行社投保的保险公司来赔偿,也是个问题,各保险公司在这个问题上又经常推辞。理赔依据不统一,赔付额度有弹性,另外缺乏严明的理赔程序和预赔标准,往往由保险公司说了算。  积极作用。从整体看,旅行社责任保险完善了旅游保险体系,明确了旅行社、旅游者和保险公司各方的责任范围,理顺了保险各方的法律关系,保护了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旅行社行业的认同和接受,在实施过程中各旅行社对责任保险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切身体会到责任保险的积极作用和意义。首先,各旅行社普遍认同,责任险运作两年来的实践情况的主流是好的,保险公司在绝大多数的案件赔付中,特别是对10万元以下的赔偿案件,都能够依据国家保险条款,及时理赔到位,化解了旅行社面临的风险危机。还有,旅行社行业普遍认识到,旅行社责任险设定出发点是建立在维护和保障旅行社企业和游客的基础上,它既可以转嫁旅行社的责任风险,扩大对旅行社利益的保护面,又可以增强旅行社企业的实力。  保险公司认为旅行社责任险对旅游者较为有利,旅游保险费太低,理赔金额过高,无利可图,所以保险服务质量不好是正常的,保险公司自然也不会太用心在这块业务上;责任认定较为困难,没有责任仲裁组织,诉讼法院又太麻烦,容易造成旅行社和保险公司矛盾,如游客住进酒店后物品被偷、摔伤、自由外出造成的伤害等是否属于旅行社责任险理赔范畴等。还有各保险公司为揽到旅行社投保责任险,不惜降低成本,相互压价,这样就容易导致投保市场的混乱,更难保证责任险投保后的服务质量。为什么要出台责任险?  国家旅游局为保护游客利益,可谓用心良苦。千岛湖事件发生后,国家旅游局全力着手研究如何用保险来维护游客利益,先是要求旅行社必须为游客投保旅游意外险,一旦游客在行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死亡,有了一个很好的资金保障。旅游意外险施行了一段时间后,随着市场的发展,旅游意外险的强制性遭到了质疑,因为按照国内外保险惯例,人身保险都是自愿的,而只有关系到公众利益和安全责任保险才是可以强制的。另外,《》规定我国实行财险、寿险公司分业经营,旅游意外保险都是由寿险公司承保,这样旅游意外险就不能承担起赔付游客行李等财产损失的重任,还有游客出险后,通过意外险获得了赔偿,旅行社对出险事故有责任的,游客依然可以向旅行社提出责任赔偿,随着旅游者维权意识的逐渐增强,这方面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为了从根本上维护游客和旅游企业的利益,保障旅游业健康稳定发展,国家旅游局从1999年开始,就开始了深入的研究的工作,征求保监会意见,与保险公司沟通,与地方旅游局、旅游企业、广大游客座谈,广泛征求意见,终于在2001年,旅行社责任险与世人见面,各家保险公司也相继推出了责任险具体条款。应该说,旅行社责任险确实解决了上面提到的旅游意外险所面临的几个问题,它通过强制经营主体投保责任保险的方式,这也完全符合国际国内的保险惯例,同时由于直接为旅行社的经营责任投保,避免出现游客获得保险赔付后,再向旅行社要求责任赔偿的情况,也就是说既保障了旅游者的利益,又转嫁了旅行社的经营责任风险。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旅行社企业的大多数责任事故,通过旅行社责任险,基本都得到了理赔。另外,国家旅游局为了保护游客人身利益,还要求旅行社在组团过程中,必须向游客推荐旅游意外险。同时,一直在为如何完善旅游保险市场苦苦探索和研究,与各保险公司协调,希望能够在保险市场上早日看到诸如饭店公共责任险、景区公共责任险、特种旅游保险、漂流安全保险、旅行综合险、旅游紧急救援险等众多旅游保险的诞生、发展和完善。可有时候想想,似乎应该是各个保险公司比我们更积极,更关心推出新的险种和以更好的服务来吸引客户,而我们作为买家,为了旅游业市场的稳定发展,迫于无奈,却不得不为卖家考虑这、考虑那。试想,如果我们的旅游保险市场上的保险产品琳琅满目,一次出行就有很多险种和保险公司供选择,那时作为“上帝”的我们就不至于像现在这样天天焦头烂额了!不是国家旅游局第14号令有问题?  应该说国家旅游局第14号令的历史意义主要就在于要求各旅行社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另外规定了保险最低限额,从而保护游客和旅行社的利益。或许有人会问,14号令不是也规定了很多保险的内容吗?其实,保险的具体内容,还是取决于保险公司提供的具体保险合同,14号令对保险公司可没有什么太大的束缚作用,所以,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中的不少内容与14号令也还是有很大差别的,比如说14号令并没有规定“因旅行社疏忽或过失”这一责任承担前提条件,但所有的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中都加入了这一前提,所以才会出现法院判旅行社承担无过错责任,但保险公司并不予以赔偿的案例。另外,很多人认为旅行社责任险的施行同时,国家旅游局取消了旅游人身意外险,这一说法是不正确的,国家旅游局并不能取消一个险种,14号令规定的只是“国家旅游局日发布的《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它的实质意义就是废止了对旅游意外保险的强制性要求,而不是说废止了旅游意外保险这个险种,这是保险公司的事情,现在市场上的旅游意外保险不也正常存在吗!从这个方面讲,国家旅游局14号令,无论从出发点还是从实际意义上讲,都是非常积极的,是对旅游者和旅行社利益的一个重要保障,市场上出现的一些问题,并不是14号令的错。是不是责任险不保险?  有些人说旅行社责任险不保险,因为出了险后,才发现很多情况责任险是不赔的。实际情况是怎样呢?  首先,让我们从责任险本身来看,有了责任险,似乎大家心理上就无比的宽心,游客认为你旅行社投了保,自己就不用再投保。旅行社认为,有了责任险我就高枕无忧了。可实际上并不是这么简单,保险公司只承担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赔偿责任。而像高风险项目、战争或类似战争行为、故意行为、精神赔偿、违法行为、难以确定价值的物品等,并不在旅行社责任险的赔偿范围之内。另外,游客获得保险公司及旅行社赔付的前提,必须是因旅行社责任所导致的伤害,游客自身原因导致的伤害,保险公司是不予理赔的。还有,按照大多数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看,非旅行社疏忽或过失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也是很难予以理赔的。这一切并不是旅行社责任险自身的原因,作为责任险,根据法律及有关保险规定,它必然是这样的,可以说是完全合法、合情、合理的,说旅行社责任险不保险,很大程度上正是因为事先对责任险的不了解导致的。  另外,当前旅游保险市场上保险产品的匮乏,竟然让小小责任险承担起整个旅游保险重任,真可谓是小马拉大车,不堪重负。旅游包含着“吃、住、行、游、购、娱”方方面面,是一个涉及面广、综合性很强的大市场,自然也需要各种各样的旅游保险,来保护旅游的方方面面,而旅行社责任险只是其中一个最基础的险种,规定强制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对游客和旅行社也只是一个最基础的保障,它不可能包罗万象,然而,大家对它的要求太高了,一说旅游保险,就会很自豪地说我们有旅行社责任险,如果被推荐再去购买其他旅游保险,便是惊讶声不断,不是有责任险吗?!当然,造成这一误区的重要原因在于,我们的旅游保险市场可供选择的险种实在是太少了,仅有的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旅游安全人身保险、旅游紧急救援保险等与旅游业发展的需求相去甚远,也根本无法包容游客在旅游中遇到的各种风险,更不用说针对不同层次的游客需求了。而且,除旅行社责任险为强制外,其余的各个旅游保险都是游客或者旅游经营者自愿购买的,保险意识的淡薄再加上保险公司宣传并不是十分积极,使得这些旅游保险在市场上的份额非常小,旅行社责任险自然就成了大家期望值非常高的一个险种,而实际上它更不可能包含旅游中所存在的各种风险,如果把这些风险都期望由旅行社责任险来承担,它必然是在小马拉大车,也自然会有人说它不保险了!交通意外事故到底赔不赔?  交通事故对旅行社来说,可能是风险最大的一个意外事故,一起交通事故可能会损失近百万,甚而更多。对游客来说也是致命的,本来是去享受的,结果成了灾难之路。那么,游客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出了交通事故,最终又裁定为交通责任事故,到底是由交通事故责任人来赔,还是由旅行社来赔,旅行社责任险又包括不包括这一内容?这似乎成了最难回答的问题,实际生活中的案例也是五花八门,广东的一个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在旅游途中出了交通事故,法院判决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近300万元,四川一旅行社的旅游团也是出了交通事故,一审判决旅行社赔偿188万元,二审判决,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北京的一家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在山东发生了旅游交通事故,最后北京法院判决,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一般原则是,法院判决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基本给予赔付,然而,恰恰又出了这样一个案例,一起旅游交通事故的审判中,保险公司作为诉讼第三人,法院又判定保险公司不予理赔,这不禁让人糊涂,同样是交通事故,怎么结果却截然不同呢?  这一问题,其实谁说了也不算,只有法律才是最权威的。那为什么同样的事情,不同法院的判决截然不同呢?其实,这里面反映了一个法律的基本原则,即中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同一违法行为同时符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可以同时成立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但由于这两种责任都以赔偿损失为内容,因此债权人不能双重请求,只能主张其一,以防其获得不当得利,这种现象称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在一种服务消费合同中,按照的规定,服务提供方要保证消费者的人身安全,这是一个默认条款,如果服务方不能保证,就构成了对这一默认条款的违反,构成了违约,而在旅游交通事故中旅游车辆运送游客,导致了游客人身的伤亡,按照基本原理,这又是对游客的一种侵权,这样,在事实上同一行为就构成一个违约责任,一个侵权责任,这就叫做竞合。由此,交通事故往往都是车辆的责任,既不属于旅游者的责任,也不属于旅行社照看不周,但是法院认为旅行社违反了合同中的“安全保证”条款,旅行社也由此承担了无过错责任。当然,这也只是一种观点而已。  旅行社到底承担不承担无过错责任?这个问题不少人在讲,但很难有一个定论,根据关于无过错责任的规定,并不包括像旅行社这样的服务性企业,但是确实赋予了服务提供方“安全保证”的义务,应该说这是一个非常值得我们去研究的一个问题。  当然,交通事故中旅行社到底承担不承担责任,至关重要的就是保险公司能不能作为旅行社责任险的承保范围来予以赔偿。国家旅游局第14号令规定,“本规定所称旅行社责任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理论上讲,法院判决由旅行社承担法律责任的,保险公司就应该予以理赔,当然旅行社要是故意的,保险公司是不赔的,这是惯例!可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都是这么写的“本保险负责由于旅行社的疏忽或过失造成所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遭受的下列经济损失,依法应由旅行社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出现了一个重要差别,按照国家旅游局14号令的初衷,保险公司对法院判由旅行社承担的所有法律责任都是应该予以理赔的,但是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却只赔偿因旅行社的疏忽或过失导致的责任赔偿,对上面案例提到的法院判由旅行社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保险公司则很有可能就不予理赔。这其中就大大降低了旅行社责任险的理赔额。旅行社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旅行社责任险让我们不得不考虑一个最基本的问题,那就是旅行社到底承担什么责任。这个问题至今还没有一个最权威或者最有说服力的论断。一个重要的原因也是由于我们缺乏旅游大法,没有对旅行社的责任在法律上有一个更明确、更具体的规定。  中有规定,但还不具体,《条例》规定旅行社,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所称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主要分为几个部分:  旅行社的服务应主要分为代理和导游(含行李及自主安排的车辆服务等)两大部分,他的法律地位也应是代理商和导游提供商(广义)。实际上,交通、景点、住宿、饮食、购物、娱乐等都不是旅行社自身产品,旅行社在这些方面提供的服务只是按照游客的要求或称委托,代为购买机票、车船票、门票,代定饭店、宾馆等,旅游合同的一个重要部分实际是根据旅行社的推荐(如线路等),游客委托旅行社代办以上具体事务,旅行社在此过程中也只承担代理人的责任。具体例子讲,旅行社在组织旅游发生纠纷时,应该明确旅行社的代理责任和导游提供商责任,而不应该一概而论,至于税案例中旅行社租用的车发生交通事故、预订的飞机、火车发生延误应不应该由旅行社承担责任,这应该很明确,旅行社租车只要是完全符合各项国家和行业安全、服务等标准,应该说已经尽到了一个代理商的义务,应由车主负完全责任;如果旅行社在租车过程中,确实存在过错,便应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预订飞机、火车延误同样如此,旅行社同样处于一个代理商的角色,在此过程中一般来说旅行社也不会有什么过错,就应由民航、铁道部门提供赔偿责任。如旅游行程中的订机票,根据《民法通则》代理规定,就是旅行社以游客名义(机票实名)购买或预订机票,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委托人即游客承担,第三人(航空公司)有责任的,依法由第三人承担。火车、宾馆、景点、餐饮等也是如此。当然,这仅是个人观点,也不成熟。这个问题在此也无法展开来论。国内旅游保险到底有哪些?  现在除旅行社责任保险外,国内旅游保险市场上主要还有、、、等。  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在上面已经提及。  旅游救助保险是国内各保险公司普遍开办的险种,游客无论在国内外任何地方遭遇险情,都可拨打电话获得无偿救助。旅客意外伤害这类保险主要为游客在乘坐交通工具出行时提供风险防范服务,游客所购买的车票和船票金额中的5%是用于保险的,每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为2万元,其中意外医疗事故金1万元,保险期限从检票进站或中途上车上船开始,一直到游客检票出站或中途下车下船。  旅游景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参加探险游和惊险游的游客最好购买,这类保险每份保险费为1元,保险金额最高可达1万元,每位游客最多可买10份保险。保险期限从游客购买保险进入旅游景点和景区时起,直至游客离开景点和景区。  住宿游客人身保险这类保险每份1元,从住宿之日零时起算,保险期限15天,期满后可以续保,每位游客可以购买多份,这类保险提供的保障主要有住宿旅客保险金5000元,住宿旅客见义勇为保险金1万元,旅客随身物品遭意外损坏或被盗、被抢、丢失的补偿金为200元。  目前这几类旅游保险的市场还非常小,与红红火火的旅游市场无法比拟。  各保险公司提供的主要旅游保险品种基本情况是: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任我游--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旅游观光景点、娱乐场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航空意外伤害年度保险,住宿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航空意外伤害保险,国寿个人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国寿团体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国寿观光景点、娱乐场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国寿住宿旅客平安保险。  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团体旅游救援保险,吉顺短期意外伤害险,常顺一年期意外伤害险,康顺短期意外伤害险十救援,至顺短期意外伤害险+救援+紧急门诊。  太平洋保险公司:君安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旅游观光景点(娱乐场所)游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世纪行保障卡。  平安保险公司:平安航空意外保险,平安旅行意外保险。   金盛人寿保险公司:金盛旅行意外伤害保险。  友邦保险公司:友邦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友邦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舍弃责任险,谁最痛苦?  “我们将旅行社责任险的强制性取消了,看保险公司着急不着急!”业内有些旅行社有这样的建议。我们也曾想过,但要理智地分析一下,就会发现,舍弃责任险,最痛苦的是保险公司吗?不是!恰恰是我们的旅行社,是我们的游客,是我们的旅游业。大家都知道,我国的保险市场还很不成熟,保险公司还是以国有为主,仅有的几家外资保险公司,也主宰不了整个保险市场,如果说蛋糕是现成的,大家会蜂拥而至,争夺这块蛋糕,但要是这块蛋糕从市场上彻底消失,却不会有人为之惋惜的!为什么呢?因为如果市场上已有的蛋糕没抢到,或者蛋糕占的少了,各个保险公司会觉得那是自己的工作没到位,但是,要是蛋糕彻底没了,各个保险公司会很理直气壮地说:这不是我的问题!我很努力了!2001年国家旅游局在颁布《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的同时,取消了对旅游人身意外保险的强制性,原有的近几十个亿的旅游意外保险市场一下子就无人问津了,国家旅游局要求旅行社在组团过程中主动推荐游客购买旅游意外险,但是却没有保险公司给保,各保险公司推说旅游意外险只对团体,不对个人。就这样,几十个亿的旅游意外险市场竞缩小到很可怜的地步了。同样的道理,取消责任险的强制性,保险公司并不心疼,因为公司领导不会去责怪直接办事人员,现在大家各显神通,全力争取旅行社责任险市场占有份额的原因就在于那是自我工作成绩的表现,是向上级领导汇报的材料,但现在责任险强制性取消了,保险公司就会像当年对待旅游意外险一样,根本就不会去关心这一市场的丢失,同样的回答,丢市场不是我的原因!  但没有了旅行社责任险,我们的旅行社,我们的游客连这一点点保险都没了,风险如何去规避、利益如何去保护?旅行社苦苦经营了多少积累的一点家当,可能因为一件事故,就荡然无存了,甚而终生不得翻身。游客开开心心地去旅游,享受途中遭劫难,一时又得不到经济上的补偿,是谁也不愿意看到的情形!所以说,旅游保险市场本来发展就比较滞后,如果连旅行社责任险也没了,最痛苦的自然是我们的旅行社、游客,甚而可以说是我们的旅游业!问题的根源到底在哪?  1.由责任险自身特点决定的。责任险核心焦点在“责任”二字,出了问题,先论责任,后赔付,是要论原因的,而意外险是看结果,只要出了问题就予以理赔。出了事,游客必然要找旅行社,而旅行社的服务中又包含酒店、餐饮、景区、航空、铁路、汽车、游船等多个服务提供商,这样谁是谁非,你来我往,自然就争个不停,最终确定到底是谁的责任要费很大周折,所以,不少旅行社才会感觉责任险不好用。  2.保险市场的不完善是根本原因。一是旅游保险市场不完善。旅游涉及面广,需要各种各样的旅游保险来保障,但当前旅游保险产品非常匮乏,旅行社责任险只是其中一个最基础的险种,规定强制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对游客和旅行社也只是一个最基础的保障,它不可能包罗万象,让旅行社责任险承担起整个旅游保险重任,将旅游的所有风险都期望由旅行社责任险来承担,它必然是在小马拉大车,不堪重负,也自然会说它不保险了!二是整个保险市场的不完善。中国保险市场中保险人主体以国有为主,服务意识、水平差,投保时说尽好话,通过各种正规不正规渠道进行揽保,出险后,服务跟不上,找很多理由,不给理赔。还有,我国整体保险意识差,游客主动买保险的非常少。  3.旅游行业部分问题是诱因。旅行社在投保时缺乏对保险公司的认真选择和对保险合同的具体分析,对责任险不了解,以为什么都赔,对游客也缺乏明确说明,致使游客也以为所有都赔。游客主动购买保险意识不强,除旅行社责任险外,很少有人主动购买其他保险。没有旅游法,旅行社的法律地位和责任缺乏明确规定,出险后,各抒己见,互相扯皮。  4.仲裁调解不力。旅游系统缺乏权威性的仲裁、调解机构,在争议纠纷的解决上没有主动权,而我国司法体制还不完善,人为因素依然很大。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  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合法经营的旅行社,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本保险合同期限内,因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造成被保险人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遭受下列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因人身伤亡发生的经济损失、费用;  (二)因人身伤亡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  1、医疗费;  2、必要时近亲属探望的交通、食宿费,随行儿童或长者的送返费用,旅行社人员和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及补办旅游证件的费用和因行程延迟所导致的费用;  (三)行李物品的丢失、损坏或被盗导致的损失;  (四)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  上述第(一)至第(四)项每人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赔偿限额。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被保险人为减少赔偿责任,抢救受伤的旅游者及施救旅游者的财产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该项费用每人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  (三)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  (四)核反应、核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暴风等自然灾害。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旅游者的犯罪、过失行为或自身疾病;  (二)被保险人的旅游服务质量未达到国家、行业或合同规定的标准;  (三)既不提供全陪或领队,也不提供地陪的散客旅游活动;  (四)被保险人委托非旅行社的单位或个人代办旅游业务。  第五条 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以及上述人员所有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与他人签订的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依照法律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不在此列;  (三)发生未经公安部门认定或无外来明显痕迹的盗窃、抢劫所导致财产的损失;  (四)因保险责任事故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  (五)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六)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对其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的精神损害。  第六条 下列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金银、首饰、珠宝、文物、软件、数据、现金、信用卡、票据、单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及其他不易鉴定价值财产的丢失和损坏。  第七条 从事下列活动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赛车、赛马、攀崖、滑翔、探险性漂流、潜水、滑雪、滑板、跳伞、热气球、蹦极、冲浪等高风险活动。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条 投保人应按约定如期缴付保险费。  第十一条 在本保险合同期限内,保险重要事项变更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投保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办理批改手续或增收保险费。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严禁超范围经营。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自觉接受有关管理部门和保险人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就旅游安全情况必须事先对旅游者给予充分提醒、劝戒、警告,并对有可能发生的旅游意外事故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  第十五条 发生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缩小或减少损失;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发生涉及治安案件的事故,应及时向相关保安部门及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否则,对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引起诉讼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当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及时送交保险人。  第十七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如不履行第九条至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约定的任何一项义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投保人时解除本保险合同。  赔偿处理  第十八条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自行对索赔方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均不承担责任。必要时,保险人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索赔事宜。  第十九条 保险人对每人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确定的金额为准,未经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处理的,以本保险单所附《旅行社责任保险赔偿处理标准》约定的金额为准,但该赔偿金额与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之和,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赔偿限额;在本保险合同期限内多次事故的累计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为减少赔偿责任,抢救受伤的旅游者及施救旅游者的财产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规定的限额内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旅游合同、旅游团成员清单、保险单正本、事故证明书、损失清单、裁决或仲裁书、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以及其他必要的单证材料。  第二十二条 必要时,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要求。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接受有关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向有关责任方索赔的权利,保险人可以不负赔偿责任或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二十三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有关责任方索赔。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保险人应及时做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如被保险人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保险人仅负按比例赔偿的责任。但人身伤亡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争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有关本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有关本保险合同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有关本保险合同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费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人亦可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费按日平均计收。  旅行社特殊旅游项目责任附加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在被保险人与旅游者签定的旅游合同规定的责任期限内,在从事由被保险人组织的赛车、赛马、攀崖、滑翔、探险性漂流、潜水、滑雪、滑板、跳伞、热气球、蹦极、冲浪等具有高风险的旅游活动过程中,由于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造成旅游者人身伤亡和随身携带行李物品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的费率为旅行社责任保险基本费率的20%至30%。  第三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一)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如实向保险人陈述参加活动的旅游者人数、活动地点、以往参加类似活动人身伤亡事故发生情况,旅游者对该项活动的适应情况等与风险有关的详细情况;  (二)被保险人在组织活动前必须向旅游者说明该活动的危险性以及所要采取的预防措施;在活动过程中必须采取各类安全防范措施,以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四条 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0万元;每人赔偿限额及累计赔偿限额参照主险条款执行。  第五条 其他事项  本附加险必须在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根据投保人的需要另外加保。本条款与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有不一致之处时,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规定之处,按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办理。  旅行社责任保险投保指南(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例)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均设有分支机构,在上述任何分支机构都可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投保手续。旅行社填写投保单,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出具正式保险单,保险合同生效。  投保时,旅行社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说明保险条款的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和赔偿处理部分。旅行社责任保险索赔指南  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应积极抢救,使损失程度减少到最低程度,同时立即通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时需要提交保险单正本、事故证明、损失清单及其他必要的单证材料。  索赔期限,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如发生保险争议,由保险公司与旅行社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旅行社责任保险赔偿处理标准?  本赔偿处理标准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保险人对每人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确定的金额为准,未经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处理的,未做出裁定的以本赔偿处理标准确定的金额为准。  具体赔偿项目及标准如下:  第一条 因人身伤亡发生的经济损失、费用人身伤亡是指因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造成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如跌倒、坠崖、车祸、急性病或食物中毒所导致的伤、残或死亡。  (一)一般伤害:赔偿误工损失。  赔偿的误工工期,以治疗单位的出院通知单或诊断休息证明为依据,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本人居住地平均生活费三倍的,按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居住地同行业平均收入计算。  (二)残废:确定残废之日以前,按一般损害赔偿误工损失;确定残废以后,赔偿残疾生活补助费和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费用,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1、残疾生活补助费:赔偿标准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日起,赔偿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赔偿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2、其扶养人所必需的生活费: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执行。即以死者生前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当地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人抚养到16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抚养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5年。  (三)死亡: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死者生前扶养人所必需的生活费。  1、丧葬费:按当地丧葬费标准赔偿;  2、死亡赔偿金: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执行。即按当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对不满16周岁的,年龄每小1岁赔偿金减少1年;对7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赔偿金减少1年,最低均不少于5年。  3、生前扶养人所必需的生活费:同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  第二条 因人身伤亡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  (一)医疗费 医疗费赔偿,应凭中国境内县以上(急症除外)医院收据正本及医师诊断书赔付;来华旅游团因特殊情况必须离开中国到境外进行治疗的,须经中国医院出具证明,并事先征得保险公司同意;在境外旅游发生严重人身伤亡的,可在当地进行急救(抢救费在以下第六条赔偿责任中列支),但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在病情基本稳定后,回国继续治疗。  赔偿项目包括:挂号费、治疗费、住院费(包括护理费和伙食费,不包括营养费和空调取暖费)、手术费、药费、化验费、透视费及因需转院治疗而发生的交通费等。  护理费标准: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当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伙食费标准:按照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标准计算。  (二)必要时近亲属探望的交通食宿费,随行儿童或长者的送返费用,旅行社及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用,补办旅游证件的费用,以及因行程延迟导致的费用。  1、近亲属探望的交通食宿费。指游客连续住院3天以上或死亡,其一名随行或前往探望的亲友的额外食宿费和交通费。其中食宿费每天不超过人民币300元(国内)或美元80元(境外),交通应采用最经济、便捷的方式。  2、随行儿童或长者的送返费用。指游客连续住院3天以上或死亡,有随行儿童或长者因无法照料确需送返原居住地而发生的交通费用;  3、旅行社及医务人员前往处理事故的交通、食宿费。指游客重伤或死亡,2名旅行社人员(国内)或1名旅行社人员(境外)和1名医护人员(境外,视旅游者受伤情况决定是否前往)的食宿、交通费用,标准同第二条第(二)款第1项。  4、补办旅游证件的费用和因行程延迟所导致的费用。指因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导致有关旅游证件(护照、签证等)灭失或失效而需重新办理的费用以及原有行程被迫延迟而需支出的额外的食宿、交通费用等,标准同第二条第(二)款第1项。  第三条 行李物品的丢失、损坏或被盗导致的损失  行李物品的丢失、损坏或被盗导致的损失指发生保险事故的过程中(不论有无人身伤亡)伴随的财产损失。如行李物品托付被保险人保管时不慎损坏、失窃或入住的宾馆门窗被撬窃所造成的损失等。赔偿处理及标准如下:  (一)旅行社直接照管下的行李发生的损坏或丢失。发生损坏,应本着能修复则修复的原则办理,但因时间不允许或因箱子或包装物已不能再继续保护行李物品而必须更换的,可以更换;发生丢失时,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特别是贵重物品)。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须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报案证明或由有关分支社负责人签字的证明文件。对于旅游者因丢失一时无替换的生活必需品,旅行社认为必须解决的,可在人民币800元内先行垫付,事后保险人凭原始发票或有关单证赔偿。但因行李一直未找到而推定全损,保险人赔偿时,应扣除上述费用。  (二)行李物品在非旅行社直接照管下的损坏或丢失。如属于旅行社委托托运期间损坏或丢失的,应提供承运部门出具的损坏、短交证明;如上述证明无法得到,则应提供托运证明及有关分支社负责人签字的证明文件。如在宾馆、饭店内丢失,须提供宾馆饭店的保安部门及公安机关的报案证明。上述因第三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旅行社应积极协同保险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三)保险人已按全损或推定全损赔偿的行李物品,在找回后,该行李所有权归保险公司,旅行社应向游客说明;游客如要还原行李物品,则应在收到找回行李的通知后一个月内领取,或委托他人代领取,同时将已领取的赔款退还保险人。  第四条 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  包括案件受理费、勘验费、鉴定费、律师费等,以法院判决金额为准。旅行社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或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时,应立即通知或送交保险人。诉讼费用的赔偿须事先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五条 法院认定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其他经济损失  其他经济损失指上述第一条至第四条之外的,由于被保险人的疏忽和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  上述第一条至第五条每人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赔偿限额。  第六条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被保险人为减少赔偿责任,抢救受伤的旅游者及施救旅游者的财产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是指在发生保险责任事故的紧急状态下,为减少旅行社的赔偿责任,抢救受伤旅游者所支出的救助费、抢救费(含救护车等交通费用),以及为防止或减少旅游者财产损失所支出的施救费用等。  因民族、宗教等特殊原因,游客死亡后确需全尸遣返而发生的遗体储藏费、包机等运输费用等也在此费用下进行赔偿。  第七条 费用赔偿总金额不超过保险单列明的每人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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