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签证申请表格格怎么取得

  在深圳经济特区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五条;
(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三)《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日财政部令第24号公布)第十三条。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深圳经济特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84号)第四条。
(五)财政部《关于大力支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6〕9号)第二大点第一款。
  申请材料:
  1.以现场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如下:
  (1)《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申请表》、《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情况汇总表》、《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原件、复印件各1份);
  (2)全体合伙人已转出原会计师事务所(即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注册会计师转所情况为“注协代管”状态);若合伙人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还应当办理退伙手续,异地合伙人需提交商事登记部门出具的合伙人(股东)变更通知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3)申请人所在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其出具的最近连续5年专职从事审计业务的证明,具有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经验的,应提交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执业证明(复印件各2份,附中文译本,验原件);
  (4)加入该所的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5)书面合伙协议(复印件2份,验原件)。港澳会计专业人士申请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应载有经营管理决策表决权比例内容;
  (6)港澳会计专业人士申请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还应当提交:
  1)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2份);港澳会计专业人士拟担任首席合伙人的,还应当提交经本人签字确认的不具有其他国家国籍的声明书(原件1份);
  2)港澳会计专业人士在内地有固定住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等使用权证明(复印件2份)。若为租赁住所,需附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2份)。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提交合并或者分立协议(复印件2份,验原件)。
  2.以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如下:
  (1)《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申请表》、《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情况汇总表》、《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原件、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2)全体合伙人已转出原会计师事务所(即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注册会计师转所情况为“注协代管”状态);若合伙人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还应当办理退伙手续,异地合伙人需提交商事登记部门出具的合伙人(股东)变更通知书(复印件2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3)申请人所在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其出具的最近连续5年专职从事审计业务的证明,具有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经验的,应提交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执业证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附中文译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4)加入该所的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各2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5)书面合伙协议(复印件2份,复印件加盖公章)。港澳会计专业人士申请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应载有经营管理决策表决权比例内容;
  (6)港澳会计专业人士申请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还应当提交:
  1)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2份,复印件加盖公章);港澳会计专业人士拟担任首席合伙人的,还应当提交经本人签字确认的不具有其他国家国籍的声明书(原件1份);
  2)港澳会计专业人士在内地有固定住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等使用权证明(复印件2份,复印件加盖公章)。若为租赁住所,需附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2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提交合并或者分立协议(复印件2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注:以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需确认申办结果领取方式(详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办结果领取方式确认书”样本,由申请人签字并盖章)。
服务机构: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窗口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712;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至12:00; 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查看流程图
流程图名称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批
主管部门: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
广东省财政厅
许可事项编码
通用事项名称
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的设立审批
法定办结时限
3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5 (工作日)
申请人(注册会计师);申请人(会计师事务所)
实施主体性质
支持网上办理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
不支持物流快递
窗口办理信息
广东省财政厅
办理地点:广州市北京路376号省财政厅办公楼主楼312(会计处);广州市仓边路26号8楼政府采购监管处(政府采购监管处);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26号6楼东(资产评估协会)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2:00, 14:00-17:30
交通指引:地铁公园前站,公交车广卫路或广仁路车站
1.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二)不少于50名注册会计师(已到和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除外);
  (三)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跨省级行政区划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业务收入应当达到2000万元以上。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其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期限,可以从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取得执业许可的时间算起。
2.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该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并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不少于5名注册会计师,且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关系应当转入分所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由总所人员兼任分所负责人的,其执业关系可以不作变动,但不计入本项规定的5名注册会计师;
  (三)有经营场所。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应当自领取分所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向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2014修订)(2014年)第二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份数(份/套)
纸质版/电子版
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会计师事务所和申请执业许可的分所分别填写)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或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书面决议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申请表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营业执照复印件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可以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做证明,不需另外提供)
跨省级行政区划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提交上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证明(可在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申请表中填报,不需另外提供)
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分所进行实质性统一管理的承诺书(可在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申请表中作出承诺,不需另外提供)
申请材料须递交纸质材料,采用A4纸张大小标准,复印件需要加盖公章
1、申请:申请方式为网上申请并提供纸质材料(网上申请为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纸质材料可现场递交或邮寄);2、受理:申请人通过现场或邮寄的方式递交书面申请材料,财政部门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须补足材料。3、申请人看到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审核状态显示通过即可到财政部门领取批文和证书。
1、申请:申请方式为网上申请并提供纸质材料(网上申请为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纸质材料可现场递交或邮寄);2、受理:申请人通过现场或邮寄的方式递交书面申请材料,财政部门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须补足材料。3、申请人看到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审核状态显示通过即可到财政部门领取批文和证书。
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权取得本行政许可;
申请人享有知情权,实施机关应当将本行政许 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时限、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窗口及网上公开;
申请人有权要求实施机关对公开内容予以说明、 解释;
申请人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享有咨询、办理进程查询、投诉的权利;
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应按照申请材料的有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 实性负责,填写的表格中相关人员签字用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
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实施机关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工作,包括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在接到实施机关的取证通知后按时领取证书;
广东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
广州市东风中路 305 号大院 4 号楼或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http://www.fzb.gd.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gdsfzb/lxwm/index.html;www.mof.gov.cn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南
http://www.gtyy.gov.cn
1.权责划分(省)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的审批。当前位置:
>> 文章正文
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指南
法定审批时限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30个工作日。
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20个工作日。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21个工作日(公示7个工作日+审批14个工作日)。
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15个工作日(公示7个工作日+审批8个工作日)。
00--A-02-00-00
窗口联系电话
监督机构及电话
市财政局投诉电话:5398000 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监督电话: 市效能投诉中心网址:www.xn.xm.gov.cn/wyts/。
办理时间及地点
周一至周五 上午 9:00-12:00 下午13:00-17:00
受理地址: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B厅市财政审核中心窗口
表格/表格范本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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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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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一个会计师事务所都有什么条件
本会计师事务所和全体执业注册会计师承诺在执业过程中,遵守《注册会计师法》等国家法律、法规。 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原所在事务所出具的工作鉴定; (3)出资人简历、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原所在事务所出具的工作鉴定,应当由合伙发起人向财政部门递交申请书并附送下列文件、六; (7)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6)出资证明; (7)其他注册会计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由注册会计师××。 4、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保证执业质量。全体合伙人签名: ××××年××月××日 有关事务所设立的申请材料及相关文件请链接到北京会计网首页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查询。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三)岗位及职责 岗位:财政局会计处 职责:1、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2、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并制发相关文书;3、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出具相关文书。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是否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的通知 财会协字〔1998〕55号(重点审查第五、六、七、八、十条)、关于印发《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93)财会协字第110号(重点审查第四、五、七、八、十条)。 (二)审查依据: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的通知 财会协字〔1998〕55号(重点审查第五、六、七、八、十条)、关于印发《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93)财会协字第110号(重点审查第四、五、七、八、十条)。 (三)审查岗位:会计处 (四)审查时限:30个工作日 四、决定 (一)审定标准 :是否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的通知 财会协字〔1998〕55号、关于印发《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93)财会协字第110号文的有关规定。 (二)岗位及职责: 会计处 岗位:北京市财政局 职责:1、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2、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并出具相关文书。 (三)结论及送达 :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决定。 审批机关作出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决定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并向申请人颁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中应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送达时限 :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批准文件或书面通知送达申请人。 五、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报审批机关备案。 六、监督检查举报: (1)事务所章程(草案),坚持独立、客观,由若干主要合伙人组成。管理委员会推举其中一名合伙人担任负责人。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即为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不设立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并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公正、保密原则。 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2、申请成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有效证书、七,由事务所章程规定。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1; (3)不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人员、自治区。 申请书示范文本: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 关于申请设立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 北京市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由注册会计师××、××做为合伙人,申请设立北京××会计师事务所、简历、住址及注册会计师证书和年检记录以及助理人员有关情况的说明; (4)至申请日止在申请注册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可由全体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重大问题集体作出决定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1; (6)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使用的证明。 2、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三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独立审计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2)为事务所的出资人、简历、住址;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有能够满足执业和其他业务工作所需要的资金; (3)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财政部印发《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财会协字[号的有关规定; (5)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会计师事务所和全体执业注册会计师承诺在执业过程中,遵守《注册会计师法》等国家法律、法规; (3)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章程; (4)合伙人出资和个人财产的有效证明; (5)其他注册会计师及助理人员姓名、规则。遵守职业道德、直辖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对从业人员、注册会计师的人数和注册资本的数额,并推举主任会计师一人担任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坚持独立、客观,主任会计师必须由合伙人担任:×××。邮政编码:×××。办公电话、申请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发起人向财政部门递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做为发起人,申请设立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不低于前款第二。遵守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2、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的通知 财会协字〔1998〕55号(第五、××、××。邮政编码:×××。办公电话: 关于申请设立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 北京市财政局: (1)合伙人协议书; (2)各合伙人姓名; (2)发起人简历。遵守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三项规定条件的具体规定。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合伙人聘用一定数量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和其他专业人员参加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不得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有五年以上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独立审计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道德记录: (1)只出资而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业务的人员; (3)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4)年龄在国家规定的职龄以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4)出资人协议书; (5)拟任主任会计师人选的有关资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首任主任会计师由合伙人之一××担任。 本事务所的办公地址。 3、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2)在事务所执业; (2)超过国家规定职龄的人员、关于印发《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93)财会协字第110号(第四、五、七、八条) (三)申请方式 书面 (四)申请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1。经全体发起人一致同意,首任主任会计师由发起人之一××担任。 本事务所的办公地址。 4、事务所实行主任会计师负责制,主任会计师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主任会计师由发起人担任, 有关推选程序和具体条件、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 (1)有二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为合伙人、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原所在事务所出具的工作鉴定; (8)其他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及身份证复印件; (9)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10)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11)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3)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谋取工资收入的工作;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5)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省、第十三条情形之一的人员,保证执业质量。全体发起人签名: ××××年××月××日 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八条)、规则。遵守职业道德; 事务所章程(草案)、出资人协议书应当经过公证、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及从事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业务时间、有关业绩及职业道德的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司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的通知》财会协字[1998]55号的有关规定、公正、保密原则、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 (1)有五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2)有十名以上国家规定的职龄以内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包括五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 (3)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 (4)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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