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锅炉房烟囱拆除公司砖烟囱建筑工程30到60米哪有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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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空拆除工程:各种烟囱拆除、水塔拆除(人工拆除、定向拆除)、铁塔拆除、尿素造粒塔拆除、电视塔拆除、铁截架拆除、高空砼制框架拆除、及其它高难度高空拆除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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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烟气脱硫工程: 各类烟囱、烟道、脱硫塔内壁粘贴泡沫玻璃砖、涂敷LS300特种耐酸胶泥、OM、聚尿、PV等烟囱专用脱硫防腐涂料的施工等系列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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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囱内壁清灰及探伤检查:烟囱多年运行使用,烟囱内壁灰尘积聚在烟囱内壁上,多年的使用,使烟囱内壁积灰增厚,严重影响烟囱的抽风力。烟囱必须进行定期内壁清灰及烟囱内壁探伤检查(烟囱内壁清灰、采用高空悬挂作业、进行烟囱内壁清灰及烟囱内壁探伤检查照相)。
(一)高空建筑工程:新建砖烟囱(65m以内)、砼烟囱滑模(240m以内)、烟囱图纸设计、基础浇灌、包工包料等*********服务、轮窑新建、隧道窑新建及水塔、粮仓、水泥储罐的新建、烟囱加高等工程。
咚锵咚锵开始拆除……经过一周的忙碌,9月1日上午,在万柏林区迎泽西大街3号院小区院里,看着废弃的锅炉房大烟囱终于全部拆掉,小区居民都松了一口气,这个“老邻居”终于告别了,这下子再也不用为这个安全隐患担心了。
近年来,公司出色的完成了千余项高空建筑、美化、新建、维修、防腐、安装、拆除工程。在以上工程的施工中,均以合理的报价、先进的机械设备、精湛的施工工艺、安全快捷的优质服务,赢得了社会各界和广大客户的高度赞誉。&
江苏新大高空建筑防腐维修有限公司是从事高空建筑安装、新建、维修、防腐、保温、清洗、钻孔、防雷、构筑物滑模、防水堵漏、防火化学封堵、环保烟气在线监测工程、专用平台、之字形钢楼梯的设计安装、指导制订施工方案、安全技术认证及防腐材料研用,登高技术培训为一体的股份制法人企业。
术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市场禁入的通知》的文件,该文件称“上述两家公司5年内不得进入南方电网公司市场”。 &对此,中能电气1月24日晚发布公告表示,南方电网公司系金宏威的重要客户之一,如若5年内被南方电网公司实施市场禁入,将会金宏威的业绩将造成较大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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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全面推行清洁煤配送行动,各县(市、区)至少建成1家洁净煤配送中心,逐步完善配送网络,在全市范围推广使用清洁煤。
公司董事会认为应重新评估金宏威49%的股权收购方案的可行性,公司董事会将于本公告后5个******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该事项。公司股票自日开市起停牌,预计于日前复牌。 日,中能电气董事会审议通过《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报告书(修订稿)》,拟作价3.43亿元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金宏威49%的股权。4个多月前,中能电气刚以近3亿元收购了金宏威51%的股权,此次收购剩余49%的股权,被中能电气看作“将进一步增强对该子公司的控制力度,发挥协同效应,提升上市公司资产的整体运作效率。” 不过,一则发布于东方财富网股吧里的帖子将上述收购计划打乱。六、是道路扬尘整治行动,明确重点路段,从车、路、绿三方面入手,严肃查处超载及不覆盖的散料运输车辆,加强路面维修,增加绿化覆盖。,六、是道路扬尘整治行动,明确重点路段,从车、路、绿三方面入手,严肃查处超载及不覆盖的散料运输车辆,加强路面维修,增加绿化覆盖。。
二、是烟筒拆除“百日攻坚”行动,将在全年拆除1052根烟囱,占全市烟囱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二)高空拆除工程:各种烟囱拆除、水塔拆除(人工拆除、定向拆除)、铁塔拆除、尿素造粒塔拆除、电视塔拆除、铁截架拆除、高空砼制框架拆除、及其它高难度高空拆除工程等。,,(四)高空安装工程:烟囱安装避雷针、航标灯、信号灯、钢烟囱安装、烟囱安装爬梯、安全平台、安全护网、烟囱顶口云梯安装及各种铁塔安装、厂房、车间玻璃安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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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以前哈尔滨市集中供热并网改造锅炉房废弃烟囱拆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2015 年以前哈尔滨市集中供热并网改造锅炉 房废弃烟囱拆除工程施工招 标 文 件项目编号 :SGTH00G16050 招 标 人 : 哈尔滨市南岗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天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二○一六年八月 招 标 文 件 审 查 表招标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招 标 人 招标代理机构 编 制 2015 年以前哈尔滨市集中供热并网改造锅炉房 废弃烟囱拆除工程 SGTH00G16050 哈尔滨市南岗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天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审 核 审 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1 目录第一卷 ..................................................................................................................................................3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招标公告.......................................................................................................................4 投标人须知...................................................................................................................7 评标办法.....................................................................................................................28 合同条款及格式.........................................................................................................36 工程量清单............................................................................................................... 108第二卷 .............................................................................................................................................. 140 第六章 图 纸 ...................................................................................................................... 141 第三卷 .............................................................................................................................................. 143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144 第四卷 .............................................................................................................................................. 146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1472 第一卷3 第一章招标公告4 第一章 招标公告项目编号:SGTH00G16050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2015 年以前哈尔滨市集中供热并网改造锅炉房废弃烟囱拆除工程,招标人为哈尔 滨市南岗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及企业自筹,本项目已具备 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工程施工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2015 年以前哈尔滨市集中供热并网改造锅炉房废弃烟囱拆除工程 2.2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2.3建设地点:哈尔滨市 2.4标段划分:共划分为三个标段。本项目最多兼投两个标段,中标两个标段,兼投须用不同 项目班子。 2.5招标范围:废弃烟囱拆除及对拆除后裸露地面进行硬化铺装。 2.6计划工期:日-日。 2.7质量标准:符合合格标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同时还 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有效的安全生产 许可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 应的履约能力;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房屋建筑专业贰级(含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 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2 参加本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授权委托代理人必须是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建造师) ,且在投 标登记时须到场。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本人必须按照要求参加招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 标登记、答疑会(如有) 、任一阶段的开标会等。投标人不得委派其他人以投标代理人的名义 代替拟派项目经理参加; 3.3 投标人的类似业绩要求: 自本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三年内至少完成过一项已通过竣工验 收合格且合同额不少于 50 万元的类似项目业绩(需提供已备案的中标通知书、备案合同及中 标公示网上截图) ; 3.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 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同一公司具有独立法人的子公司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 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时最多不得超过两家(均以投标登记的先后顺序为准) ; 3.5本次招标允许兼投兼中; 3.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6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主要资格审查标准、内容等详见招标文件; 3.7各投标单位自行通过《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对项目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近3年行贿犯罪档案进行查询; (本公告之后的日期) 4.投标登记、获取招标文件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日至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每日上午9时至11时00分,下午14时至16时(北京时间,下同),携带有效的: 1.投标登记表 2.投标承诺5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4.营业执照副本 5.资质证书副本 6.安全生产许可证 7.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8.行贿犯罪档案进行查询证明 9.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10.类似相关业绩(已备案的中标通知书、备案合同,需提供中标公示网上截图) 11 .建造师(项目负责人)近三个月社保缴费证明 12 . 拟投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证书、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及加盖公章的项目管理机构 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施工员(工长)1人、质量员(质量检查员)1人、造价员1人、安全员 1人)等符合本招标公告要求的所有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及影印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到天和 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三楼大厅进行投标登记。 4.2凡通过上述登记的投标人,可自由购取本项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后不退。投标人准备 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所有费用自理; 4.3如需邮购招标文件的,需另加手续费(含邮费) 100元。招标人在收到投标人寄送申请和邮 购款(含手续费)后 2 日内寄送。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递交地点(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开标地点下同)详见招标 文件; 5.2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绝接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7.其他 7.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613号)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 相关利害关系人认为本项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内容违法或者不当的、或招标投标活动不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法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后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将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投 标人或者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在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如出现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或弄虚 作假投标的,或者捏造事实、伪造材料、以非法手段或非法途径取得证明材料进行异议和投 诉、或者恶意投诉、无理缠诉等行为的,将严格按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给他 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2本项目投标登记表、投标承诺等请在招标代理机构网站下载 (http://www.thxmglgs.com/) ; 8.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哈尔滨市南岗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天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道里区安升街46号 联 系 人:许女士 电 话:7 日6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7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名称:哈尔滨物业供热集团哈尔滨市南岗房产经营 1.1.2 招标人 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 185 号1.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天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升街 46 号1.1.4 1.1.5 1.2.1 1.2.2 1.2.3 1.3.1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资金来源 出资比例 资金落实情况 招标范围2015 年以前哈尔滨市集中供热并网改造锅炉房废 弃烟囱拆除工程 哈尔滨市 企业自筹 100% 已落实 废弃烟囱拆除及对拆除后裸露地面进行硬化铺装。计划工期为 2016 年 8 月 25 日-2016 年 9 月 25 日。 实际开工日期以招标人或监理工程师所发出开工令 1.3.2 计划工期 注明的开工日期为准,并按照中标人所承诺竣工日 期计算日历天数双方将以此作为实际合同工期。8 1.3.3质量要求质量标准:合格资质条件: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财务要求:财务状况良好。 业绩要求:自本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三年内至少 完成过一项已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且合同额不少于 50 万元的类似项目业绩。 信誉要求:信誉良好,无不良行为记录。不良行为 记录是指: (1)投标人有违法、违规行为及工程质 量和安全事故,且在处罚期内不得参加工程招投标 活动的。 (2)投标人被列入最新的“限制在哈建筑 施工投标企业名单” ,且在处罚期内不得参加工程 招投标活动的。 项目经理资格:须具备房屋建筑专业贰级(含贰级) 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 信誉 考核合格证书。 其他要求: (1)项目管理机构配置要求: 专业类别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员(工长)1 人、质量 员(质量检查员)1 人、造价员 1 人、安全员 1 人。 提供上述主要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承诺书。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 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 招标项目投标;集团公司中母公司与子公司不得同 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 目投标时;同一集团公司具有独立法人的子公司同 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 目投标时最多不得超过两家(以现场投标登记的先 后顺序为准) 。9 (3)集团公司的母子公司、子公司之间不得互用项 目小班子人员证件进行投标。 1.4.2 1.9.1 1.10.1 1.10.2 1.10.3 1.11 1.12 2.1 2.2.1 2.2.2 2.2.3 2.3.2 3.1.1 3.3.1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踏勘现场 投标预备会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 间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分 偏 包 离 接受 不组织 不召开 不适用 不适用 不允许 不允许 招标控制价 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 2016 年 8 月 23 日 9 时 00 分 在收到相应澄清文件后 24 小时内 在收到相应修改文件后 24 小时内 投标文件电子版一份。 自投标截止时间起 90 日历天 形式:电汇 金额:一标段:伍仟元; 二标段:壹万元; 三标段:壹万元。 递交方式:由投标人从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基本账 户拨付至天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专用账户, 且投标保证金的付款单位与投标单位的名称必须一 致。 1、汇款户名:天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汇款账号: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尚志支行 2、投标人在投标报名时需携带投标企业基本账户开 户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复印件要求加盖投标人印 章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注明所投项目全称及标段 号,在报名时交由代理机构向银行核实。 3、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 2016 年 8 月 19 日 16: 00 时前。 注意事项: 1、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必须注明工程项 目全称及标段号,电汇表须注明工程编号及标段号 (SGTH00G16055) 。 2、各投标单位汇款后须向负责该项目的代理机构核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的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 澄清的时间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 修改的时间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投标有效期3.4.1投标保证金10 实投标保证金是否到账、并经常查询本企业开户银 行投标保证金是否存在退汇的情况。 3、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以项目截止日的专 用账户收到此款项的时间为准。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3 年, 指 201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 份要求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 况的年份要求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 案 签字和(或)盖章要求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3 年, 指 201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3.5.53 年, 指 201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3.6 3.7.3 3.7.4不允许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 行签字和(或)盖章,其他执行投标人须知 四份 采用 A4 纸左侧书本胶装成册,装订应牢固、不易拆 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封套: 招标人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 185 号 招标人名称:哈尔滨物业供热集团哈尔滨市南岗房 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3.7.5装订要求4.1.2封套上写明项目编号:SGTH00G 年以前哈尔滨市集中供热并网改造锅炉房废弃 烟囱拆除工程(标段名称)投标文件在 标文件格式” ) 哈尔滨市道里区松发街 200 号河松小区 402 栋红色 单元门二楼 否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包封封皮格式见第七章 “投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地点:哈尔滨市道里区松发街 200 号河松小区 402 栋红色单元门二楼11 (4)密封情况检查:由投标人代表、监标人按照投 标人须知第 4.1 项规定的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检查 5.2 开标程序 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开标顺序:按照递交投标文件的逆顺序确定并 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 5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有关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 中随机抽取。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 中标人 履约担保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 名 履约担保的形式:履约保函 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价款的 10%7.3.1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词语定义 10.1.1 类似项目 与标段规模相类似的工程。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 (1)投标人有违法、违规行为 及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且在处罚期内不得参加工 10.1.2 不良行为记录 程招投标活动的。 ( 2)投标人被列入最新的“限制 在哈建筑施工投标企业名单” ,且在处罚期内不得 参加工程招投标活动的。 ? ?10.2 招标控制价 □不设最高投标限价 ■设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控制价 一标段: 元 二标段: 元 三标段: 元 10.3 “暗标”评审 施工组织设计是否采用 “暗标”评审方式 不采用12 10.4 投标文件电子版要求,投标文件电子版内容:与纸版内容一致 是否要求投标人在递交投 标文件时,同时递交投标 文件电子版 投标文件电子版份数:一份 投标文件电子版形式: U 盘 投标文件电子版密封方式:投标文件电子版 单独放入一个封套中,在封套上标记“投标 文件电子版”字样,包在投标文件正本中。10.5 计算机辅助评标 是否实行计算机辅助评标 10.6 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出示本人身份证,以 证明其出席。 10.7 中标公示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 同一媒介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 10.8 知识产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 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 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 第三人。 10.9 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除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8 条规定的情形外,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 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10.10 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 、 “专用合同条款” 、 “技术标准和要求” 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 ,在招标投标阶 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10.11 监 督 否13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关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10.12 解释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 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 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 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 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 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 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0.13 招标人补充的共他内容 (1)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前,须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 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 号)文件的标准及《国家发展 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 [ 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 10.13.1 的通知》 (发改价格[ 号) 、 《黑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黑价联〔2013〕39 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按中标通知书中确定的中标金额缴纳 招标代理费。 (2)以上费用只收现金、电汇,由投标人自行考虑进综合单价及投标总价 中(不得单独列项) ,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 10.13.2 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按照规定的时间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澄 清要求并加盖公章,发送至招标代理机构处。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当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递交) 10.13.3 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递交) 、递交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14 承诺书 1.投标人应承诺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和承诺履行工程质量通病防控要求。 2..投标人必须承诺中标后,按照招标人要求配备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并要证企相 符(以母公司资质投标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必须属于母公司,不得使用母公司 所属子公司的人员证书;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不得相互借用项目管理机构人员证 10.13.4 书) 。开标当天投标人只需提供项目经理(建造师)的注册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 合格证书原件,其他人员提供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主要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承 诺书。 3.投标人必须承诺项目经理现阶段没有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 4.投标人应承诺满足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关于投标人承诺的所有条款 的要求。 中标人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项目管理机构成员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10.13.5 工长) ,不管任何理由更换,其履约保证金中的项目管理机构成员抵押金将不予 退还。中标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工长必须常驻施工现场,若不常驻施工 现场,招标人将与中标人解除合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10.13.6 中标人不得擅自将本工程分包给第三方,不得转包和挂靠,如发现有上述现象, 立即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确定中标人: 1、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评标委 员会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 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 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本次招标按以下选 择执行: 10.13.7 ■按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重新招标 2、如果允许投标标段与允许中标标段数量一致的情况下,同一标段综合评分相 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投标人近三年年平均营业额 高的优先。如果允许投标标段与允许中标标段数量不一致的情况下,不同标段排 名相等时,以综合评分高的优先,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高的优先,投标 报价也相等的,以投标人近三年年平均营业额高的优先。 10.13.8 重新评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对15 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依法组织重新评标: 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条例所列的违法违规行为,且在中 标通知书发出前发现并被查实的; 3、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评审有误,未能按照同一标准评审等不客观、不公 正履行职务的行为,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发现并被查实的。 重新招标: 除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8 条及投标表人须知前附表第 10.9 条规定的情形外,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依法组织重新招标: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 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或招标被确认 无效的; 10.13.9 2、中标候选人(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选择顺序依次确定的所有中标人) 均主动放弃中标,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 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均不符合中标条件的; 3、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 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 不符合中标条件且招标人选择重新招标的; 4、开标后,有效投标不足 3 名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且评标委员会决定 否决所有投标的。 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就下列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先向招标 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 招标投标活动。 1.对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开 始发布之日起 5 日内提出; 10.13.10 2 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 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 2 日前提出; 3.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 4.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 复,并制作记录; 5.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书面异议材料应加 盖投标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由授权委托人签署的,还应附法16 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投诉 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必 须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按前述异议规定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 在收到招标人答复前,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就相关事项向行政监督部 门投诉,但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除外; 10.13.11 3.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或 者以非法手段或者非法渠道获取的证据材料提出投诉,也不得以阻碍招标投标活 动正常进行为目的进行恶意投诉; 4.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按照国家及省市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行政监督部门提交书面投诉书,并 附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合法证明材料。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 代表人(或者授权委人)签字并加盖投诉人公章,由授权委托人签署的,还应附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 的, 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 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与投标人须知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17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 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 投标人资格要求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 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 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 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 (2)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18 (3)本标段的监理人; (4)本标段的代建人; (5)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5 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 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 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 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 踏勘现场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 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 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 投标预备会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 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 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 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9 1.11 分包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1.12 偏离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 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偏离范围和幅度。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 的组成部分。2.2 招标文件的澄清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 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 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 ,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 清。 2.2.2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 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 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相应延 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 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2.3 招标文件的修改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20 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 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 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 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3.2 投标报价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 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3.3 投标有效期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 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 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 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 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4 投标保证金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 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 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21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投标被否决处 理。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 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 交履约担保。3.5 资格审查资料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有效期内的证明材料、资质 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 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 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 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 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 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3.6 备选投标方案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 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 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3.7 投标文件的编制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 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 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 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22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 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 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 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 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规定。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 章。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 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或第 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 受理。4.2 投标文件的递交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 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 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签字 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 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23 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5.2 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 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 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 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 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 曾因在招标、 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 或刑事处罚的。6.2 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 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 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24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 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2 中标通知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 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7.3 履约担保7.3.1 中标公示结束后 10 天内,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 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 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 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 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 偿。7.4 签订合同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 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 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 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 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8.2 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 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25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 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 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 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 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 和标准进行评标。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 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 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5 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 行政监督部门投诉。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6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2015 年以前哈尔滨市集中供热并网改造锅炉房废弃烟囱拆除工程(标 段名称)施工开标记录表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项目编号: (一)唱标记录 序号 投标人 密封情况 投标保证金 投标报价(元) 质量目标 工期 备注 投标人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时 分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控制价 (元) 投标人对开标全过程无异 议投标人代表确认签名 (二)开标过程中的其他事项记录(三)出席开标会的单位和人员(附签到表)唱 标 人: 招标人代表:记 录 人: 监 标 人:年月日27 第三章评标办法28 第三章 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 评审因素 投标人名称 投标文件格式 形式评审 标 准 联合体投标人 授权委托书 报价唯一 营业执照 2.1.2 资格评审 标 准 安全生产许可证 资质等级 项目经理 技术标准和要求 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 地和履行工程质量通病 防控要求的承诺 投标人承诺 分包计划 投标内容 工期 工程质量 投标有效期 投标保证金 权利义务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投标函签字盖章 评审标准 与营业执照、 资质证书、 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 位章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有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并 加盖单位章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提供符合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规定的创 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和履行工程质量通病 防控要求的承诺 提供满足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关于 投标人承诺的所有条款要求的承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 款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投标函附录中的相关承诺符合或优于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的相关规定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子目编码、2.1.12.1.3响 应 性 评审标准29 子目名称、子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填报符合要求的工程量清单中每一个子目的 单价或价格。 填报符合要求的综合单价分析表。 按照招标人给定的金额准确填报暂列金额、 暂 估价。 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中的价格报价。 投标价格 条款号 评审因素 低于(含等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 10.2 款载明的招标控制价 评审标准 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推荐中标候选 2.2 详细评审标准 人, 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但投 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条款号 本条内容做进一步说明: 3 评 程 标 序 开标后, 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即形式评审、 资格评审、 响应性评审、 然后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或根 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3.1.2 投标被否 决条件 详见本章附件 B:投标被否决条件 编列内容30 1. 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 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 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经评审的投标价相等时,由招标人 自行确定。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 详细评审标准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3.1.1 开标当日规定的时间内,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 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投标被否决处理。评标委员会完成审查后投标申请人 补充的材料无效。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投标被否决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3.2 详细评审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 按照投标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3.2.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 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 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 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投标被否决处理。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 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 澄清、说明或补正。31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 。投 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 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4 评标结果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经评审的 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32 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评标详细程序注:附件不适用。33 附件 B:投标被否决条件投标被否决条件B0.总 则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投标被否决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投 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投标被否决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 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B1.投标被否决条件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投标被否决处理: B1.1 B1.2 B1.3 B1.4 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B1.5 章的; B1.6 在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未能通过 投标报价文件(投标函除外)未经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此项评审的。 B1.7 B1.8 B1.9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投标人未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0.6 款规定出席开标会的。 投标人不接受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其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的修正价格。B1.10 投标文件未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5 项和第 4.1 款的要求装订、密封和 标记的。 B1.11 投标文件未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3 项的要求签字盖章的。 B1.12 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注:评标过程中,根据上述投标被否决条件的内容,分别进行相应阶段的投标被否决条 件评定。34 附件 C:原件核验内容序号 1 2 3 4 核验内容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副本 资质证书副本 安全生产许可证 项目经理相关证书 有效期内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具有有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 产许可证 房屋建筑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注册证 书,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合格条件 投标申请人具备 的条件或说明 必须具备 必须具备 必须具备 必须具备注: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与投标文件书面材料一致的附件中的资料的原件进行核验, 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原件与投标文件中资料不一致的、当场未提供原件的,均作投标 被否决处理。评标委员会完成审查后投标申请人补充的材料无效。35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6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 :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 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 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 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 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 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 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 :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 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37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 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 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 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 :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 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 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 包括按第 11.3 款、 第 11.4 款和第 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 指第 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 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 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 指履行第 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 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 款约定,包括根据第 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 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 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 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 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 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38 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 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 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 :指按第 17.4.1 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 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 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 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 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1.5 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 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 合同生效。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图纸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 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 款的约定办理。39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 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 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 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 1.6.1 项、第 1.6.2 项、第 1.6.3 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 联络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 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 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 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 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 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 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 化石、文物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 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 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 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 专利技术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 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40 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 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 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 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 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2. 发包人义务2.1 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 的任何责任。2.2 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3 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 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5 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6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 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 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 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 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 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41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 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 除。3.2 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 应在调离 14 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并通知承包人。3.3 监理人员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 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 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 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 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 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 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 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 监理人的指示3.4.1 监理人应按第 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 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 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 第 15 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 包人应遵照执行。 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 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 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 24 小时内未予答复的, 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 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 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3.5 商定或确定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 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42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 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 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 果执行。4. 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 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 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 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 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 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 9.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 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 9.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 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 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 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43 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 止。 4.1.10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 履约担保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 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3 分包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 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4 联合体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 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 面履行合同。4.5 承包人项目经理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 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 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 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 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 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 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44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 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 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 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 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 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 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 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 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 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 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 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 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5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 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 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1 不利物质条件4.11.1 不利物质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 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 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 并及 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5 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 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5. 材料和工程设备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 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 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 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 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 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 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 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 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 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 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 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 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46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 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 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 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 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 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 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 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 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 报监理人批准。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 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 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 承包人承担。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 应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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