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申报价值同一产品,为什么欧洲关税起征点产生的关税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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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估价协议关税最基本的种类是从价税(例如,进口产品价值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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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估价协议关税最基本的种类是从价税(例如,进口产品价值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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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口配额.;(3)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海关估价协议》的主要内容;关税最基本的种类是从价税(例如,进口产品价值的2;除了少数例外情况,大多数国家按照从价税的方式课征;一.协议内容;海关估价协议由4个部分,24个条款,3个附录构成;此协议改进了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上达成的海关估价守;本协议的基本规则是,海关估价应是货物出口到进口方;为了取得成交价格,海关估价协议第八条
(3)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海关估价协议》的主要内容
关税最基本的种类是从价税(例如,进口产品价值的20%)或从量税(例如,每公斤或每升2美元).对于某些商品,还征收复合或混合税,既按从价税又按从量税征收(例如:价值的10%十每公斤2美元).
除了少数例外情况,大多数国家按照从价税的方式课征关税.各国政府更倾向于征收从价税,大致有以下三方面的原因:第一,由于从价税是按照货物的价值计算的,而从量税是按照货物的体积或重量计算的,使用从价税可以较容易地估算出应得多少财政收人.第二,由于从价税对低价产品所课征的关税额,低于对高价产品的关税额,从价税比从量税更公平一些.例如,从量税为1升/2美元,对于价值2美元一瓶的廉价酒来说,税率为100%;而对于价值20美元一瓶的高价酒而言,只相当于10%的税率.10%的从价税对于较廉价的酒的税赋为0.2美元,较昂贵的酒的税赋为2美元.第三,在国际关税减让谈判当中,以从价税为基础容易比较各国的关税水平及谈判关税减让.但是,按从价税征收的关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使用何种方法确定应税的完税价格.因而,假如海关确定完税货物价值为1000美元,那么,按照10%的从价税就得征收100美元的关税.海关如果确定完税价格为1200美元,那么,进口商就不得不为同一商品交纳120美元的进口关税.如果海关不以发票上列明的价格作为确定价值的依据,而采取其他方式,那么,关税减让对贸易产生的好处就会大打折扣.因此,为了确保进口商应纳关税不高于进口方关税减让表中所确定的正常关税水平,因此,确立对货物进行估价的规则,便显得至关重要.
一.协议内容
海关估价协议由4个部分,24个条款,3个附录构成,该协议的估价制度建立在简单和公平的标准之上,并充分考虑到了商业惯例.通过要求各成员将各自国内有关立法与该协议协调一致,进而确保这些规则在实际操作中的统一性,使进口商在进口之前,就可以有把握地判断应缴纳多少关税.
此协议改进了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上达成的海关估价守则. 二.标准 (一)成交价格
本协议的基本规则是,海关估价应是货物出口到进口方时实付或应付的价格(如发票价格),并视情况进行调整,包括由买方支付的某些费用,如包装费和集装箱费.辅助费用.专利费和许可证费.
为了取得成交价格,海关估价协议第八条规定,下列费用可加到进口商为进口货物实付或应付的价格(即发票价格)之中: ?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包装和集装箱的成本和收费;
?各种辅助工作,如由买方以免费或减价形式提供用于进口货物生产的商品(材料.部件.工具.燃料等)及服务(设计.计划等); ?专利费和许可证
?由于转售或使用进口商品给卖方带来的收益;
?假如以到岸价进行海关估价,运输.保险以及与进口地点有关的收费.
该条款进一步明确,在确定成交价格时,除了在上述情况下的收费之外,不得对实付或应付价格增加任何额外的费用.此外,该条款明确规定,能够从实付价格或应付价格中区分出来的费用或成本,不得加人海关估价之中,这些费用为: ?进人到进口国关境后产生的运费;
?进口之后产生的建设.装配.安装.维护或技术援助方面的费用; ?进口国的关税和税收.
规则还规定,在计算货物完税价格时,由独家代理商和经纪人获得的买货佣金和特别折扣,应排除在外.
为了确保海关拒绝成交价格的依据建立在客观的基础上,新协议规定,各国的国内立法应当为进口商提供一定的权利.首先,如果海关对所申报价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表示怀疑,进口商应当有权提供解释,包括出示单据或其他证据,籍此证明其申报价格反映进口货物的真实价值.其次,如果海关对所提供的解释仍不满意,进口商应有权要求海关以书面形式,向其解释海关为何对所申报价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表示怀疑.这一条款的目的在于通过给予进口商对海关做出的决定向更高一级主管部门申诉,包括必要时向海关管理部门内的法庭或其他独立诉讼机构申诉的权利,保障他们的利益.
关于由进口商申报的成交价格作为对货物估价基础的原则,不仅仅适用于正常的买卖交易,而且也适用于有关系的买卖双方之间的交易.在后一种情况下,由于买卖是在跨国公司与其子公司或分公司之间进行的,价格建立在转移价格的基础上,并不总是反映进口货物的正确或真实的价格.即使在这种情况下,该协议仍然要求海关与进口商进行磋商,以便查明买卖双方的关系.交易的环境和背景,以及双方的关系是否对价格产生影响.如果海关在审查后发现,买卖双方之间的关系对交易没有影响,成交价格便可以在这些价格基础上加以确定.此外,为了避免在实践中仅凭买卖双方有关系而拒绝成交价格的做法,该协议还规定,进口商有权要求海关接受申报价格,条件与在下列基础上推算的价格相近似:
?在没有关联的买卖双方之间,就相同或类似货物,在大致相同的时间内,在已进行的进口交易中确定的海关价格;
?对相同或类似货物计算得出的扣除价格或推算价格. (二)其它标准
在海关拒绝进口商申报的成交价格之后,海关将如何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呢?为了维护进口商的利益,并确保估价在这些情况下是公平和中性的,该协议把海关可以使用的估价方式,限定在该协议所列的其他五种标准之内.该协议进一步强调,这些标准应当按照协议案文中出现的顺序加以使用,只有在海关认定第一种标准无法使用的情况下,方可按顺序根据其他标准进
行海关估价.
1.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如果不能按照成交价格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则应以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2.相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如果无法按照上述方法确定完税价格,则应以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来确定完税价格.
在上述两种方法中,所选择的交易必须是向进口方输出的进口货物,货物出口的时间应大致相同.
海关估价协议第十五条2款确立了“判定相同货物或类似货物的规则”.内容如下: 某产品是否与待估价交易中的产品相同或类似,可根据以下特点确定:
?相同货物:在所有方面包括相同的物理特点.质量和信誉都一样的货物,被认为是相同货物. ?类似货物:在构成.材料和特点方面与被估价货物极其相似的货物;与被估价货物具备同样效用.在商业上可以互换的货物,被认为是类似货物.
此外,某货物若要被认为是被估价货物的相同产品或类似产品,该货物必须与被估价货物一样:在同一国家生产;而且由同一生产商生产.但是,在进口交易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当在同一国家由同一生产商生产的.与被估价货物相同或类似的货物并不存在时,则应对在同一国家但由不同生产商生产的货物加以考虑. 3.扣除价格
扣除价格是在以下基础上确定的:应税的进口商品在其国内市场的单位销售价格.或其相同或类似商品在其国内市场的单位销售价格,扣除相关的利润.关税和国内税.运输费和保险费,以及在进口时产生的其他费用. 4.推算价格
推算价格的确定:被估价货物的生产成本,加上“利润和相当于反映在由该出口国生产者向进口方出口与被估价货物同等级和同品种货物的销售环节中的大致费用”. 5.合理确定
如果上述四种方法均不能确定价格,那么,在符合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七条的情况下,可以灵活地使用上述任何一种方法来确定价格.但是,价格无论如何也不得依据下述方法加以确定: ?出口到第三国市场的货物价格; ?海关最低限价; ?武断的或虚假的价格.
作为一般原则,该协议要求,在成交价格未被接受的情况下,则应当在进口方可能获得的信息基础上使用上述海关估价方法.但是,协议同时承认,为了确定推算价格,有必要对被估货物的生产成本和从进口方以外的渠道获得的其他信息进行核对.该协议进一步建立,为了免除进口商不必要的负担,推算价格只能在买卖双方有关联以及生产者可以向进口方海关当局提供生产成本方面的数据,并愿协助后续的核对工作时使用. 三.发展中成员对协议的适用
日以前,关贸总协定发展中国家成员中仅有11个国家加入了海关估价协议.新成立的世贸组织改变了这种局面.如前所述,建立世贸组织的协议要求各成员接受乌拉圭回合中达成的所有多边协议.鉴于海关估价协议是一项多边协议,世贸组织中的发展中国家成员便自动地加入了该协议.发展中国家可以在5年的期限里,暂缓实施该协议的条款.一世贸组织原始成员中那些已经引用这一条款的成员可以到日再开始完全履行该协议.
设立这一过渡期旨在为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足够的时间,以便逐步采取措施,完成从现行海关估价体制向协议规定的海关估价体制的过渡.为了促进这一过渡,协议呼吁发达国家和诸如世界海关组织这样的国际机构,为发展中国家成员实施措施的准备和人员培训提供技术援助. 四.作用
协议的基本宗旨在于,通过要求海关在确定完税价格时接受进口商提供的在具体交易中的实付价格,以保护诚实商人的利益.这一点不仅适用于正常交易,同时也适用于有关联的买卖双方之间的交易.协议承认,不同进口商就同一产品所谈妥的价格有可能不一样.不能仅凭某一进口商的报价低于其他进口商进口同类产品的报价为理由,而拒绝接受成交价格.海关只有在有理由对进口商品报价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表示怀疑时,方可拒绝接受成交价格.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海关还应该给进口商为其申报价格进行解释的机会.如果进口商的解释仍未被接受,海关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进口商海关拒绝接受成交价格,以及转而采取其他估价方法来确定海关估价的理由.此外,通过给予进口商在海关估价的全过程中获得协商的权利,协议确保海关客观地使用其在审查申报价格方面的权限.
除了向进口商提供在海关估价的全过程中获得协商的权利外,协议还要求各国有关海关估价的立法为进口商提供以下权利:
1.在确定完税价格方面有可能发生延迟时,进口商有权从海关提走进口商品,但应向海关提供足够数额的担保或押金,用以支付该货物应缴纳的海关关税. 2.有权要求海关对其获得的任何机密材料保守秘密.
3.有权就海关做出的决定向海关当局内部的独立机构,以及司法当局提出上诉,而不用担心受到惩罚.
1.《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4”)包括:
(a)《联合国贸易与就业会议筹备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结束时通过的最后文件》所附日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各项条款(不包括们临时适用议定书》),该协定历经《WTO协定》生效之日前已实施的法律文件的条款更正.修正或修改;
(b)《WTO协定》生效之日前在GATT1947项下己实施的以下所列法律文件的条款: (i)与关税减让相关的议定书和核准书;
(ii)加入议定书(不包括(a)关于临时适用和撤销临时适用的规定及(b)规定应在与议定书订立之日已存在的立法不相抵触的最大限度内临时适用GATT1947第二部分的条款); (iii)根据GATT1947第25条给予的.且在《WTO协定》生效之日仍然有效的关于豁免的决定;
(iv)GATT1947缔约方全体的其他决定; (c)以下所列谅解:
(i)《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条第1款(b)项的谅解》; (ii)《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7条的谅解》; (iii)《关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人 (iv)《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的谅解》; (v)《关于豁免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义务的谅解》; (vi)《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8条的谅解》;以及 (d)《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马拉喀什议定书》. 2.解释性说明:
(a)GATT1994的条款所指的“缔约方”应视为读作“成员”.所的“欠发达缔约方”和“发达缔约方”应视为分别读作“发展中国家成员”和“发达国家成员”.所指的“执行秘书”应视为读作“WTO总干事”.
(b)第15条第1款.第15条第2款.第15条第8款.第38条及关于第12条和第18条的注释中,以及GATT1994第15条第2款.第15条第3款.第15条第6款.第15条第7款和第15条第9款关于特殊外汇协定的规定中所指的采取联合行动的缔约方全体,应视为指WTO.GATT1994的条款指定采取联合行动的缔约方全体履行的其他职能应由部长级会议进行分配. (c)(i)GATT1994的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均为正式文本.
(ii)GATT1994的法文文本应按以MTN.TNC/41号文件附件A所列更正词语为准. (iii)GATT1994的西班牙文正式文本应为《基本文件资料选编》第4卷中的文本,但应以MTN.TNC/41号文件附件B所列更正词语为准.
3.(a)GATT1994第二部分的规定不得适用于一成员根据在其成为GATT1947缔约方之前颁布的特定强制性立法而采取的禁止在其内水或在专属经济区水域内的各点之间使用.销售或租赁外国建造或外国改造的船舶用于商业目的的措施.此项豁免适用于:(a)该项立法中不一致条款的继续或迅速延期:及(在不降低该条款与GATT1994第二部分规定相符程度的限度内,对该项立法中不一致条款的修正.此项豁免限于根据上述立法采取的.并在《WTO协定》生效之日前通知和列明的措施.如该项立法随后进行修改而降低其与GATT1994第二部分的相符程度,则不再有资格属本款涵盖范围.
(b)部长级会议应在不迟于《WTO协定》生效之日后5年审议此豁免,此后只要该项豁免仍然有效,则应每2年审议一次,以审查使该项豁兔成为必要的条件是否仍然存在.
(c)其措施受此项豁免涵盖的一成员应每年提交一份关于详细统计数字的通知,该项通知应包含有关船舶实际和预期交货的5年期变化情况平均数字,及此项豁免涵盖的有关船舶的使用.销售.租赁或修理的额外信息.
(d)如一成员认为此项豁免的实施使它有理由对在援引该项豁免的成员领土内所制造船舶的使用.销售.租赁或修理设置对等和相称的限制,则该成员有权实行此种限制,但需事先通知部长级会议.
(e)此项豁免不损害在部门协定中或在其他场所谈判关于对此项豁免所涵盖立法的特定方面的解决办法.
(1)绝对进口配额.它是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规定一个最高额数,达到金额数便不准进口.绝对配额又有两种:全球配额和国别配额,其中国别配额又可以分为自主配额和协议配额.
“自动”出口配额制又称“自动”限制出口,也是一种限制进口的手段.所谓“自动”出口配额是出口国家或地区在进口国的要求或压力下,“自动”规定某一时期内某些商品对该国的出口限制,在限定的配额内自行控制出口,超过配额即禁止出口.“自动”出口配额制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非协定的“自动”出口配额和协定的“自动”出口配额. (2)最低限价达到限制进口的方式;
有些国家采用所谓最低限价的方法来限制进口.最低限价就是一国政府规定某种进口商品的最低价格,凡进口货价低于规定的最低价格则片收进口附加税或禁止进口以达到限制低价商品进口的作用.
(3)进口押金制对进口限制的作用.
进口押金制又称进口存款制.在这种制度下,进口商在进口商品时,必须预先按进口金额的一定比率和规定的时间,在指定的银行无息存入一笔现金,才能进口.这样就增加了进口商的资金负担,影响了资金的流转,从而起到了限制进口的作用.
各种鼓励出口措施的内容:
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方面论述鼓励出口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1.出口信贷.出口信贷是一个国家为了鼓励商品出口,增强商品的竞争能力,通过银行对本国出口厂商或国外进口厂商提供的贷款. (2)出口信贷的种类有:
①出口信贷按时间长短划分为短期信贷.中期信贷和长期信贷; ②按借贷关系划分为买方信贷和卖方信贷.
2.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是国家为了扩大出口,对于本国出口厂商或商业银行向外国进口厂商或银行提供的信贷,由国家设立专门机构出面担保,当外国债务人拒绝付款时,这个国家机构按照承保的数额给予补偿.
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的主要内容有担保的项目与金额.担保对象和担保期限与费用.
3.出口补贴.出口补贴又称出口津贴,是一国政府为了降低出口商品的价格,加强其在国外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在出口某种商品时给予出口厂商的现金补贴或财政上的优惠待遇.出口补贴的方式有两种: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
直接补贴是指:出口某种商品时,直接付给出口厂商的现金补贴. 间接补贴是指:政府对某些出口商品给予财政上的优惠.
4.商品倾销.商品倾销是指资本主义国家的大企业在控制国内市场的条件下,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甚至低于商品生产成本的价格,在国外市场抛售商品,打击竞争者以占领市场. 按照倾销的具体目的和时间的不同,商品倾销可分为以下几种:偶然性倾销.间歇性或掠夺性倾销和长期性倾销. 5.外汇倾销.
(1)外汇倾销的含义.外汇倾销是出口企业利用本国货币对外贬值的机会,争夺国外市场的特殊手段.
(2)外汇倾销的条件.外汇倾销只有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才能起到扩大出口的作用.
①货币贬值的程度大于国内物价上涨的程度.②其他国家不同时实行同等程度的货币贬值和采取其他报复性措施.
6.促进出口的行政组织措施.如设立专门组织,建立商业情报网,组织贸易中心和贸易展览会,组织贸易代表团出访和接待来访及组织出口商的评奖活动.
. 商品倾销是指资本主义国家的大企业在控制国内市场的条件下,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甚至低于商品生产成本的价格,在国外市场抛售商品,打击竞争者以占领市场.
按照倾销的具体目的和时间的不同,商品倾销可分为以下几种:偶然性倾销.间歇性或掠夺性倾销和长期性倾销.
偶然性倾销:这种倾销方式通常是因为销售旺季已过,或因公司改营其他业务,在国内市场上不能售出“剩余货物”,而以倾销方式在国外市场抛售.这种倾销对进口国的同类生产当然会造成不利的影响,但由于时间短暂,进口国家通常较少采用反倾销措施.
间歇性或掠夺性倾销,这种倾销的方法,是以低于国内价格甚至低于成本的价格,在某一国外市场上倾销商品,在打跨了或摧毁了所有或大部分竞争对手,垄断了这个市场之后,再提高价格.
长期性倾销:这种倾销是长期以低于国内的价格,在国外市场出售商品.这种倾销具有长期性,其出口价格至少应高于边际成本,否则货物出口将长期亏损.因此,倾销者往往采用“规模经济”,扩大生产以降低成本.有的出口厂商还可通过获取本国政府的出口补贴来进行这种倾销
1.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
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都是划在关境以外,对进出口商品全部或大部分实征关税,并且准许在港内或区内开展商品自由储存.展览.拆散.改装.加工和制造等业务活动,以便于本地区的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发展,增加财政收入和外汇收入.
2.保税区.保税区又称保税仓库区.它是海关所设置的或经海关批准注册的,受海关监督的特定地区和仓库,外国商品存入保税区,可以暂时不缴纳进口税;如再出口,不缴纳出口税;如要运往所在国的国内市场,则需办理报关手续,缴纳进口税.
按照保税区的职能不同,一般保税区分为以下五种:指定保税区,保税货棚,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陈列物.
3.出口加工区.出口加工区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其港口或邻近港口.国际机场的地方,划出一定的范围,新建和扩建码头.车站.道路.仓库和厂房等基础设施以及提供免税等优惠待遇,鼓励外国企业在区内投资设厂,生产以出口为主的制成品的加工区域. 出口加工区的类型有综合性出口加工区和专业性出口加工区.
4.多种经营的经济特区.多种经营的经济特区简称多种经营特区,是指一国在其港口或港口附近等地划出一定的范围,新建或扩建基础设施和提供减免税等优惠待遇,吸引外国或境外企业在区内从事外贸.加工工业.农畜业.金融保险和旅游业等多种经营活动的区域.如从1979年以来,我国先后在深圳特区.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省设立这种经济特区.
5.自由边境区.过去也称为自由贸易区.一般仅见于拉丁美洲少数国家.自由边境区一般是在本国的一个省或几个省的边境地区,对于在区内使用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和消费品可以免税或减税进口,如从区内转运到本国其他地区出售,则须照章纳税.外国货物可在区内进行储存.展览.混合.包装.加工和制造等业务活动,其目的在于利用外国投资开发边境区的经济.
6.过境区.沿海国家为了便利内陆邻国的进出口货运,开辟某些海港.河港或边境城市作为货物过境区.对于过境货物免征关税或只征小额的过境费用.过境货物一般可在过境区内作短期储存,重新包装,但不得加工.
(1)贸易条约与协定的概念:贸易条约与协定是两个或两上以上的主权国家为确定彼此的经济关系,特别是贸易关系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贸易条约和协定按照缔约国的多少,可分为双边贸易条约和协定与多边贸易条约与协定.
(2)最惠国待遇;其基本含义是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特权.优惠及豁免,也同样给予缔约对方.最惠国待遇包括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两种
. (3)国民待遇;是指缔约国一方保证缔约国另一方的公民.企业和船舶在本国境内享受与本国公民.企业和船舶同等的待遇.国民待遇条款一般适用于外国公民或企业经济权利.但是,国民待 (1)最惠国待遇;
(1)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含义.其基本含义是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特权.优惠及豁免,也同样给予缔约对方.最惠国待遇包括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两种.
(2)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的范围.
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可以适用于缔约国经济贸易关系的各个方面,也可以只在贸易关系中某几个具体问题上适用.在签订贸易条约和协定时,缔约双方往往对最惠国待遇的范围加以列举. (3)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的限制和例外.
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的限制是指适用范围限制于若干具体的经济和贸易方面.最惠国待遇适用的限制可分为直接限制和间接限制.
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的例外指某些具体的经济和贸易事项不适用于最惠国待遇.在现代的贸易条约与协定中最常见的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有 一.边境贸易. 二.关税同盟.
三.国内法令和规章的规定; 四.沿海贸易和内河航行.
五.多边国际条约或协定承担的义务; 六.区域性特惠条款等. 七.其他例外. (2)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条款的基本含义是指缔约国一方保证缔约国另一方的公民.企业和船舶在本国境内享受与本国公民.企业和船舶同等的待遇.
国民待遇条款一般适用于外国公民或企业经济权利.但是,国民待遇条款的适用是有一定的范围的,并不是将本国公民或企业所享有的一切权利都包括在内.
各种贸易条约与协定的内容构成; (一)通商航海条约
通商航海条约简称通商条约.友好通商条约等.它是全面规定两国间经济贸易关系的条约,内容较为广泛,常涉及到缔约国之间经济贸易关系的各个方面. 这种贸易条约的正文包括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1)关于缔约国双方的进出口商品关税和通关的待遇; (2)关于缔约国双方公民和企业在对方国家所享有的经济权利; (3)关于船舶航行和港口使用; (4)关于铁路运输和过境问题; (5)关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6)商品进口的国内捐税问题; (7)进出口数量限制问题; (8)关于仲裁解决的执行问题.
通商航海条约一般由国家首脑或其特派的全权代表来签订,并经双方的立法机构审议通过,最高权力机关批准才可生效,并且条约的有效期限一般都较长. (二)贸易协定和贸易议定书
贸易协定是两个国家或几个国家之间调整它们的相互贸易关系的一种书面协议.其特点是对缔约国之间的贸易关系规定得比较具体,期限也较短,签订的程序也较简单,一般只须签字国的行政首脑或其代表签署即可生效.
贸易协定正文的主要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方面: (1)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规定; (2)进出口商品货单和进出口贸易额; (3)作价原则和使用货币的规定; (4)支付和清偿办法的规定; (5)优惠关税的规定; (6)其它事项规定.
贸易议定书是缔约国就发展贸易关系中某项问题所达成的书面协议.这种贸易议定书往往是作为贸易协定的补充.解释.修改或补充而签订的. (三)支付协定
支付协定是两国间关于贸易和其他方面债权.债务结算办法的书面协议,是外汇管制的产物. 支付协定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清算机构的规定; (2)清算账户规定; (3)清算项目与范围的规定; (4)清算货币的规定; (5)清算方法的规定; (6)清算账户差额处理. (四)国际商品协定
国际商品协定是指某项商品的主要出口国和进口国为了稳定该项商品价格和保证供销等目的所缔结的政府间多边贸易协定.该协定的主要对象是发展中国家的初级产品,迄今为止,国际上仅就糖.锡.咖啡.橄榄油.小麦.可可.天然橡胶等7种商品签署了国际商品协定.
国际商品协定一般由序言.宗旨.经济条款.行政条款和最后条款等部分构成,并有一定的格式.其中经济条款和行政条款是国际商品协定两项主要的条款
(1)国际商品协定的概念和主要内容
国际商品协定是指某项商品的主要出口国和进口国为了稳定该项商品价格和保证供销等目的所缔结的政府间多边贸易协定.该协定的主要对象是发展中国家的初级产品,迄今为止,国际上仅就糖.锡.咖啡.橄榄油.小麦.可可.天然橡胶等7种商品签署了国际商品协定.
国际商品协定一般由序言.宗旨.经济条款.行政条款和最后条款等部分构成,并有一定的格式.其
中经济条款和行政条款是国际商品协定两项主要的条款.
1.经济条款.经济条款是确定各成员国权利和义务的依据,它关系到各成员国的具体权益,是国际商品协定中最重要的内容.
(1)缓冲存货的规定,就是由不得该商品协定的招待机构依照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的规定,运用其成员国提供的实物和资金,干预市场和稳定价格.
(2)出口限额的规定,这种条款规定一个基本的出口限额,每年再根据市场需求和价格变化,确定当年平均出口限额.
(3)多边合同规定.它实际上是一种多边商品合同,属于这种类型的是国际小麦协定. (4)出口限额与缓冲存货相结合的规定.即同时采用这两种办法来控制和稳定价格.
2.行政条款.该条款主要涉及权力机构和表决票的分配.商品协定的权力机构有理事会.执行委员会.监督机构.虽然名称不一,但都是协定的最高权力机构的常设机构.各权力机构达成的协议,除采用协商一致的办法外,一般要通过表决决定.表决方式可根据情况需要,分别采用简单多数,2/3多数.特别表决等.
3.最后条款.该条款主要规定协定的签字.批准.生效.有效期.加入.退出等具体程序和手续. (2)国际商品协定中主要的经济条款及其内容;
经济条款是确定各成员国权利和义务的依据,它关系到各成员国的具体权益,是国际商品协定中最重要的内容.
(1)缓冲存货的规定,就是由不得该商品协定的招待机构依照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的规定,运用其成员国提供的实物和资金,干预市场和稳定价格.
(2)出口限额的规定,这种条款规定一个基本的出口限额,每年再根据市场需求和价格变化,确定当年平均出口限额.
(3)多边合同规定.它实际上是一种多边商品合同,属于这种类型的是国际小麦协定. (4)出口限额与缓冲存货相结合的规定.即同时采用这两种办法来控制和稳定价格. (3)商品综合方案的主要内容 这项方案的主要内容有:
(1)建立多种商品的国际储存或“缓冲库存”. (2)建立国际储备的共同基金.
(3)商品贸易的多边承诺.
(4)扩大和改进商品贸易的补偿性贸易供应.
(5)扩展初级产品的加工和出口多样化,要求发达国家降低或取消对发展中国家初级产品及加工. 商品综合方案是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一个重要步骤.
商品综合方案是发展中国家为了打破旧的国际经济贸易秩序建立新的国际经济贸易秩序所采取的一个重要步骤.但由于触动了发达国家在世界市场的垄断地位和利益,因此,要将方案的内容全部变成现实,还须经过长期艰苦的斗争.
经济一体化一般是指国家间通过签署条约或协定,采取具体的措施协调彼此之间的经济贸易政策,以促进经济的共同发展.
.组织最松散的一种形式.在优惠贸易安排的成员国间,通过协定或其他形式,对全部商品或一部分商品实行关税优惠.
(2)自由贸易区;自由贸易区指由签订有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组成的贸易区.成员国间废除关税与数量限制,区域内成员国的商品自由流动,但每个成员国仍保持对非成员国独立的贸易壁垒.
(3)关税同盟;关税同盟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完全取消关税或其他壁垒,并对非成员国实行统一的关税壁垒而缔结的同盟.它开始带有超国家的性质.
(4)共同市场;共同市场指成员国间完全废除关税与数量限制,建立对非成员国的共同关税外,成员国间的生产要素也实现自由移动.
(5)经济同盟;经济同盟指除上述特征外,成员国还制订和执行某些共同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逐步废除政策方面的差异,使一体化的范围从商品交换扩展到生产.分配乃至整个资源配置. (6)完全经济一体化;这是经济一体化的最后阶段.各成员国间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在经济.
. 1.历史的原因.二战结束后,联合国及世界多数国家积极倡导自由贸易与多边支付,实行国际经济合作,致使一系列的国际性经济合作组织的诞生.另外,各种各样地区性经济合作组织出现. 2.社会生产力的高速发展.第三次科技革命的出现,大力促进了生产力发展,进一步促进了世界范围的生产社会化,各国间的依赖性增强.经济生活的国际化就成为发达国家趋向联合,走向经济一体化的基础.
3.维护民族经济权益与发展的需要.殖民地附属国的独立,使其开始致力于民族经济的发展.历史的原因使其不得不加强同发达国家的联系与合作,走经济一体化之路. 4.解决国际收支困难.通过关税同盟,以共同关税把强大的竞争压力排斥在外. 5.维护自身的经济和政治利益.
在推进方式上的差异,并对其利弊进行分析. (1)关税同盟的静态效应.动态效应; 1.关税同盟的静态效果.
(1)贸易创造效果.它由生产利得和消费利得构成.
(2)贸易转移效果.假设在关税同盟成立以前,A国从世界上生产效率最高.成本最低的国家进口X产品,关税同盟成立以后,A国X产品的进口转向同盟内生产效率最高的国家B.若B国不是世界上生产效率最高的国家,其结果会增加进口成本,扩大消费开支,从而使A国的社会福利水平下降,这就是贸易转移效果.
(3)贸易扩大效果.贸易扩大效果是从需求方面形成的概念,而前二者则是从生产方面形成的概念.关税同盟无论是在贸易创造,还是在贸易转移条件下,都能产生贸易扩大效果. (4)关税同盟建立后,可以减少行政支出. (5)关税同盟建立后,可以减少走私. (6)关税同盟建立后,可以增强集体谈判力量.
在评估关税同盟的静态效果时,以贸易创造及贸易转移效果最为重要.范纳在分析这两个效果时,是基于以下的假设:①在关税同盟成立前后,所有成员国均为充分就业;②所有产品的需求均完全缺乏弹性,供给弹性完全.关税同盟静态福利效果的大小,还受制于许多因素. 2.关税同盟的动态效果.
此效果主要是分析.考虑关税同盟对成员国就业.产出.国民收入.国际收支和物价水平的影响,又称为次级效果.(1)成员国间竞争加强,专业化程度加深,资源使用效率提高;(2)获取规模经济;(3)刺激投资;(4)促进技术进步;(5)提高要素的流动性;(6)加速经济成长. (2)协定性分工原因;
小岛清认为,以前的国际经济学所讲的只是在成本递增下通过比较优势形成国际分工,而对成本递减或成本不变的情况没有论及.但事实证明成本递减是一种普遍现象的情况,经济一体化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大市场化来实现规模经济,这实际上也就是成本长期递减的问题.国家间能达成协议的条件主要有:
1.两个(或多数)国家资本劳动禀赋比例差异不大,工业化水平和经济发展阶段大致相等,协议性分工的对象在哪个国家都能进行生产.
2.作为协议分工对象的商品,必须是能够获得规模经济的商品.
Y的利益都应该没有很大差别,否则不易达成协议 1.按照贸易壁垒取消的程度,经济一体化可分成以下几种形式:
(1)优惠贸易安排.这是一体化程度最低级.组织最松散的一种形式.在优惠贸易安排的成员国间,通过协定或其他形式,对全部商品或一部分商品实行关税优惠.
(2)自由贸易区.自由贸易区指由签订有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组成的贸易区.成员国间废除关税与数量限制,区域内成员国的商品自由流动,但每个成员国仍保持对非成员国独立的贸易壁垒. (3)关税同盟.关税同盟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完全取消关税或其他壁垒,并对非成员国实行统一的关税壁垒而缔结的同盟.它开始带有超国家的性质.
(4)共同市场.共同市场指成员国间完全废除关税与数量限制,建立对非成员国的共同关税外,成员国间的生产要素也实现自由移动.
(5)经济同盟.经济同盟指除上述特征外,成员国还制订和执行某些共同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逐步废除政策方面的差异,使一体化的范围从商品交换扩展到生产.分配乃至整个资源配置. (6)完全经济一体化.这是经济一体化的最后阶段.各成员国间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在经济.财政.金融等政策方面差异完全消除,实现统一化.
2.按经济一体化的范围,经济一体化可分为部门一体化和全盘一体化.
3.按参加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经济一体化可以分为水平一体化和垂直一体化.水平一体化是由经济发展水平相同或接近的国家所形成的经济一体化组织.垂直一体化是由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国家形成的一体化组织
通过大市场内的激烈竞争,实现专业化.大批量生产等方面的利益.提出大市场理论的代表人物是西托夫斯基和德纽.大市场理论的核心是扩大市场是获取规模经济的前提条件;市场扩大带来的竞争加剧将促成规模经济利益的实现.
许多人认为欧洲经济共同体发展的动力来自于这种内部市场的扩大.事实上,规模经济利益的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不是唯一的途径. 对发展中国家经济一体化现象作出阐述比较有影响的是鲍里斯?塞泽尔基的“综合发展战略理论”,其主要观点如下:
1.综合发展战略理论的原则:①经济一体化是发展中国家的一种发展战略,它不限制市场的统一,不必在一切情况下都追求尽可能高级的其他一体化.②可以通过强有力的共同机构和政治意志制定系统的政策来规避两极分化.③有效的政府干预对经济一体化的成功非常重要.④发展中国家的一体化是集体自力更生的手段和按照新秩序逐渐变革世界经济的要素. 2.发展中国家地区一体化的主要因素有经济因素和政治.机构因素.
3.综合发展战略理论评价:①它突破了以往的经济一体化的研究方法.②它把一体化看做是集体
自力更生的手段和按新秩序逐渐变革世界经济的要素.③它综合考虑了多种因素.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宗旨.职能与基本原则;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简称关贸总协定,是由23个国家于日在日内瓦签订的关于调整缔约国对外贸易政策和国际经济贸易关系方面的相互权利义务的国际多边协定,于1948年正式生效.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宗旨.职能.组织机构与基本原则
1.宗旨.总协定的宗旨是“缔约国各国政府,认为在处理它们的贸易和经济事业的关系方面,应
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生产与交换为目的.切望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导致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以对上述目的作出贡献.”
2.职能.关贸总协定的职能可以归纳为:①组织多边贸易谈判,实现缔约方之间的贸易自由化.②通过无条件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实施,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同时允许存在例外.③通过协商和争端解决程序,解决缔约方之间的贸易分歧与纠纷.④加强研究,出版各种刊物,使各国贸易政策的透明度不断加强. 3.组织机构.
(1)缔约方全体.缔约方全体是关贸总协定的最高决策机构,拥有对总协定条款规定的解释权.总协定的每一缔约方拥有一表决票.一般情况下,缔约方大会的决议都以协商“一致同意”方式做出.
(2)代表理事会.它是缔约方全体休会期间的机构,负责处理总协定日常的,包括紧急的事务.它就关贸总协定的有关事务享有建议权.
(3)专门委员会.就具体问题而建立的委员会,如纺织品委员会.反倾销委员会.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
(4)贸易和发展委员会.其主要职能是监督各缔约方履行第四部分条款的情况,研究发展中国家贸易政策,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角度研究修改总协定的有关条款.分别设有保障措施委员会和最不发达国家贸易委员会.
(5)常设委员会.由理事会建议设立的总协定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总协定的有关事务,如18国咨询小组.一般地,总协定中的许多重大问题的决定首先是在咨询小组内达成一致,而后交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形成向缔约方大会提交的行动建议.
(6)工作组和专家小组.工作组包括工作小组和调查小组.工作组是为处理一些更具体的技术事务而成立的.调查小组是为解决争端而成立的.最高行政官员是总干事,由总干事领导的秘书处是总协定的日常事务机构.
总协定对总干事的权力和授权没有专门规定,其角色也随时间演进而不断发展,可以归纳为监护者.引导者.调停者和行政管理者. 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
(1)非歧视原则.这个原则是通过总协定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体现的.总协定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是无条件的.
(2)关税保护和关税减让原则.总协定规定缔约国只能通过关税保护本国产品,而不应采取其他限制进口的措施.在实行关税保护方面,总协定要求缔约国之间应通过关税减让的谈判逐步降低关税,关税减让的原则是各缔约国彼此作出互惠与平等的让步,达成关税减让协议. (3)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
为了保证关税作为惟一的保护手段,总协定一般禁止数量限制,但也有三种例外:①为了稳定农产品市场;②为了改善国际收支;③为了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的需要.可以在非歧视的基础上实施或维护数量限制. (4)公平竞争原则.
总协定第六条规定禁止缔约国在出口方面实行倾销,并授权缔约国在其某项工业由于倾销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时,可征收反倾销税.总协定对进出口补贴也作了限制. (5)豁免与紧急行动原则.
总协定有豁免承担总协定某项义务和争取保障措施的规定.但采取保障措施必须遵守三个原则. (6)磋商调解原则.磋商调解是总协定解决缔约国之间争端的重要原则,这项原则的目的不在于保证争端的解决严格符合总协定的规定,而在于求得当事人各方均能接受的解决争端的方法. (7)对发展中国家特殊优惠待遇原则.
这些条款的内容可以归纳为:①关于政府对经济发展的援助.②关于贸易与发展的第36~38条规定的非互惠原则及发达缔约国尽量承担的义务.③授权条款. (8)贸易政策法规在全国统一实施的透明原则.
缔约方所有政策法规原则上应提前公布,目的在于接受其他缔约方对其政策法规的检查.监督和纠正,以保证缔约方政策法规符合总协定的原则. (三)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主持下的多边贸易谈判
在总协定的主持下,从1947年至今已完成了八轮多边贸易谈判,第九轮多边贸易谈判也处于紧锣密鼓中.在以往八轮多边贸易谈判中,值得注意的有:1.历次谈判都是在美国策划下进行的
.2.多边谈判的内容与范围日益扩大.3.发达国家是总协定的主要受益者. (一)乌拉圭回合谈判的背景
总协定于1985年9月召开特别缔约方大会,专门研讨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会议的中心议题集中在是否将服务贸易纳入其中.1985年11月正式成立新一轮谈判筹备委员会.参加这次会议的国家和地区达123个,包括我国. (二)乌拉圭回合的目标和议题 1.乌拉圭回合的目标.
每个参加方在承诺维持现状和逐步回退的前提下,力求达到如下目的:制止和扭转贸易保护主义,消除贸易扭曲现象;维护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和促进总协定的目标;建立一个更加开放的.具有生命力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 2.乌拉圭回合议题.
议题共分为两个部分共15个议题:
(1)第一部分:货物贸易.这部分有14个议题,分别是:①关税;②非关税措施;③热带产品;④自然资源产品;⑤纺织品与服装;⑥农产品;⑦关贸总协定条款;⑧保障条款;⑨多边贸易谈判协议和安排;⑩补贴与反补贴措施;B11争端解决;B1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问题;B13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B14关贸总协定体制的作用. (2)第二部分:服务贸易.
(三)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所取得的成就
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最后文件》,是个“一揽子文件”,即必须全部接受或全部拒绝,不能接受一部分.这个文件共包括28个协议和协定,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关于修改原有的关贸总协定和货物贸易规则.第二类涉及制定新规则.规范是和贸易有关的新问题.第三类属于体制建设问题.
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协议主要如下:(1)工业品关税大幅度下降方面;(2)农产品贸易方面;(3)纺织品与服装贸易方面;(4)进口许可证程序方面;(5)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方面;(6)与贸易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于日建立,取代原关贸总协定,对成员国之间经济贸易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监督.管理和履行的正式国际经济组织. (一)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
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的序言中指出了其宗旨和目标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在处理它们的贸易和经济领域的关系时,应以提高生活水平.确保充分就业.大幅度和稳定地增加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拓展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持久地开发和合理地利用世界资源,努力保护和维持环境,并通过与各国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需要和相符合的方式,来加强环保”.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为:
1.促进世界贸易组织目标的实现.监督和管理其统辖范围内的各项协议的贯彻实施.
2.组织实施各项多边贸易协议,为各成员方提供多边贸易谈判的场所,按一体化的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主持解决各成员方之间的贸易纠纷.
3.按照有关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负责定期审议各成员方的贸易制度和与贸易相关的国内经济政策.
4.协调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关系,以保障全球经济决策的一致性. 5.编写年度世界贸易报告和举办世界经济贸易研讨会. 6.向发展中国家和转型经济国家提供必要的技术援助. (三)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 1.贸易自由化; 2.非歧视原则;
3.关税保护与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4.可预见性.稳定发展贸易原则; 5.促进公平竞争原则; 6.对发展中国家特殊优惠原则; 7.区域性贸易安排; 8.透明度原则;
9.允许例外和实施保障措施.
2.领会: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职能与基本原则;
. 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资格有两种:一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创始成员;二是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世界贸易组织允许单独关税地区与国家一样,独立自行申请加入,这在国际法上是个先例. 2.领会:
(1)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地位; 第一:世界贸易组织具有法人资格;
第二:世界贸易组织每个成员方向世界贸易组织提供其履行职责时所必需的特权和豁免权. 第三:世界贸易组织官员和各成员方代表在其独立执行与世界贸易组织相关的职能时,享有每个成员方提供的所必需的特权与豁免权.
第四:每个成员方给予世界贸易组织的官员.成员方代表的特权和豁免权等同于联合国大会于日通过的特殊机构的特权与豁免公约所规定的特权与豁免权. (2)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机制的内容;
世界贸易组织承袭关贸总协定协商“一致同意”的决策方式,只有当无法达成共识时,再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每一个成员方在部长会议及总理事会均拥有一票,欧盟的票数则和其成员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数相同.世贸组织对不同的具体问题,规定具体的通过票如下:
第一:解释和决议.对任何多边贸易协议的解释和决议,须经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成员的3/4以上多数通过.
第二:修订.对有关条款的修订,须经2/3多数票通过.
第三:豁免.豁免某一成员所应承担的义务,经3/4以上多数通过.但对有的义务在规定的“过渡期”内(如5年)可暂不履行,在过渡期后如要继续豁免,就须“一致同意”才行. (3)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的内容;
与关贸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相比,世贸组织所实施的综合争端解决机制是一套较为完善的机制.目前其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和规则如下: 1.协商;2.专家小组;3.上诉审查;4.裁决的执行. (4)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政策评审机制的内容.
世界贸易组织对成员国的贸易政策实行定期评审制度.其目的在于 (1)了解成员国遵守和实施多边协议的法律和承诺的情况;
(2)更好.更及时地了解成员国的贸易政策以及实施的情况,以把握成员国贸易政策调整后的变动方向,制定其与世界组织规则是否相符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1.识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按照《1980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货物买卖合同指卖方为了取得货款而把货物的所有权移交给买方的一种双务合同
2.领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点: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国际性. (2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买卖的标的物是货物. (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性质为买卖. 1.识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以及我国进出口业务所采用的合同形式;
合同的形式是交易双方当事人就确定.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的方式,是合同当事人内在意思的外在表现形式.根据《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及其他形式,其中书面形式是合同的主要形式. 2.领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
合同的内容,又称合同条款,是确定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判断合同是否有效的客观依据.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
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以上合同条款是合同中通常包括的内容,并不是必须都包括这些条款,合同才成立有效.买卖双方当事人可根据交易货物特点和实际需要,对合同的条款内容作出增减约定 交易磋商是指买卖双方以买卖某种商品为目的而通过一定程序就交易的各项条件进行洽谈并最后达成协议的全部过程.交易磋商可以采用口头方式,也可采用书面方式.一般情况下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来往的函电.
传真等.交易的一般程序应包括邀请发盘.发盘.还盘.接受和签订合同等环节,其中发盘和接受是交易成立基本环节,也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1)邀请发盘的概念:邀请发盘是指交易的一方打算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向对方询问买卖该项商品的有关交易条件,或者就该项交易提出带有保留条件的建议. (2)邀请发盘的目的和特点:
邀请发盘在通常的交易中并非必不可少的环节,然而在一些特殊的贸易方式下,如招标投标.拍卖等,情况则有所不同.
邀请发盘可有不同形式,其中最常见的是询盘.询盘的内容内涉及:价格.品质.
数量.包装.装运.以及索取样品告示,而多数只是询问价格.所以,业务上常把询盘称作询价. (1)发盘的含义:发盘又称报盘.发价.报价,法律上称之为“要约”.发盘可以应对方询盘的要求发出,也可以是在没有询盘的情况下,直接向对方发出.发盘一般由卖方发出,但也可以由买方发出
(2)发盘应具备的条件;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则构成发盘.”这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4条第一款对发盘的解释.对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一项发盘的构成须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提出; 第二:是表明订立合同的意思; 第三:是发盘的内容须十分确定. (3)发盘的生效与失效
“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消的,于拒绝通知送到发盘人时终止.”除此之外,下列情况也可造成发盘的失效: 1.受盘人作出还盘. 2.发盘人依法撤消发盘. 3.发盘中规定的有效期届满.
4.人力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造成发盘的失效,如政府禁令或限制措施. 5.在发盘被接受前,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或法人破产等 2.领会:
发盘的撤销与撤回;
发盘又称报盘.发价.报价,法律上称之为“要约”.发盘可以应对方询盘的要求发出,也可以是在没有询盘的情况下,直接向对方发出.发盘一般由卖方发出,但也可以由买方发出. 1.发盘的定义及具备的条件.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则构成发盘.”这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4条第一款对发盘的解释.对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一项发盘的构成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提出;二是表明订立合同的意思;三是发盘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2.发盘的撤回和撤消.
发盘在未被送达受盘人之前,如发盘人改变主意,或情况发生变化,这就必然产生发盘的撤回与撤消问题.撤回指发盘尚未生效,发盘人采取行动,阻止它的生效,而撤消是在发盘已生效后,发盘人以一定方式解除发盘对其的效力.
发盘可以撤消,其条件是发盘人的撤消通知必须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传达到受盘人,但在下列情况下,发盘不能再撤消:
①发盘中注明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盘是不可撤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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