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无效委托终止情形,无效委托终止情形的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出自 MBA智库百科()
  信托无效,是指意欲设立,但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不被法律所承认,因而是无效的。信托无效是自始就没有产生,而其它几种行为则是存在过信托,但由于种种事由致使信托不存在了。
  1、信托无效的事由——相对无效
  我国第12条规定:设立信托损害其侵权人利益的,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已经取得的。本条第1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之原因之日起1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根据关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因撤销而归于无效的原则,诈害信托经撤销后自始不发生效力,即撤销信托的效力可以溯及到设立之时。
  2、信托无效的事由——绝对无效
  信托绝对无效,即一律无效。按照我国《信托法》第1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
  1)信托目的违反法律、或者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是指通过设立信托所要达到的目的。信托目的决定着的和运用,是信托不可缺少的要素之一。信托活动是一种民事活动,信托的设立采取自愿原则,因此,本法对信托目的的范围未作任何限制,由自主决定。委托人可为各种各样的目的设立信托,比如管理财产、支付子女生活费、赡养老人等等。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任何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反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本法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如果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那当然应当认定为无效信托。
  2)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信托是以信托财产为基础的,信托财产是信托行为的载体。没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就没有信托。因此,本法规定设立信托必须具有确定的信托财产。这就要求信托财产必须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与固有的财产相区别。如果信托财产不能确定,信托关系就缺少了联结的纽带。因此,信托无效。
  3)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本法规定,信托是由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即在设立信托前,该财产是属于委托人的。因此,本法规定,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如果财产属于委托人非法所有,该信托当然无效。同时,本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比如武器、弹药及其他特殊物品。如果委托人以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就是违法行为,该信托无效。
  4)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或者讨债,是涉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事情。如果以此设立信托,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或者活动,则由原来的双方当事人,变成了受托人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使事情变得复杂化,不利于双方纠纷的解决。同时,纠纷减少、诉讼减少,是社会安定的标志之一。如果允许以为主要目的设立信托,似有鼓励诉讼之嫌。因此,本项规定专以或者讨债为目的的信托无效。需要说明的是,本项的规定是专门以上述目的设立的信托无效,即如果信托是因其他目的设立,受托人为实现该目的而进行诉讼或者讨债行为的,则属于的权利,不影响该信托的效力问题。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信托法都有类似规定。比如《日本信托法》规定,信托的实行,不得以实施诉讼行为为主要目的。我国台湾“信托法”规定,以进行讼愿和诉讼为主要目的的信托无效。
  5)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信托是为受益人的利益而设计的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受益人是享受信托利益的人。因此,本法规定设立信托,在书面文件中应当载明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受益人”是指的情况,要求明确载明具体的。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当分别载明受益人。“受益人范围”是指的情况,因为公益信托的受益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无法确定具体的受益人,因此,公益信托应当载明受益人的范围。如果没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信托就失去意义。因此,本项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信托无效。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是一种概括式的写法,以便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协调。即除以上本条列举的五项情形构成信托无效外,如果法律、又对信托无效规定了其他情形,则也属于信托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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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根据网友推荐自动排序生成2016年股票委托交易规则 如何处理无效委托?
(原标题:2016年股票委托交易规则 如何处理无效委托?)
什么是无效委托?2016年股票委托交易规则是怎样的?我国的股票交易市场规定一个交易日中股票的涨跌幅为&10%,如果你委托的价格超过了这只股票当日的涨跌最大幅度,就视为无效委托。股票交易费用有哪些,哪些委托是无效委托,如何处理无效委托?下面中金网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股票委托交易的相关知识。
股票交易规则交易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每天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法定公众假期除外。 集合竞价:上午9:15——9:25 其中9:15——9:20可以撤单,9:20——9:25不能撤单,9:25以成交量最大的价格为开盘价。连续竞价:上午9:30——11:30, 下午1:00——3:00成交顺序: 价格优先——较高价格买进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进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 时间优先——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委托规则1手=100股 1—99股为零股 不足1股为零碎股买入委托必须为整百股(配股除外),卖出委托可以为零股,但如为零股必须一次性卖出。股票停盘期间委托无效,买入委托不是整百股(配股除外)委托无效,委托价格超出涨跌幅限制委托无效。T+1交易制度(T为交易日当天)股票买卖实行T+1交易制度,即当天买的股票T+1日才能卖出,当天卖的股票T+1才能取出现金,但可以用卖出股票的钱买其它股票或新股交款。权证交易制度: 权证实行T+0交易,即当日买进的权证,当日可以卖出。
资金同股票T+1结算。因此,当天买入的股票,可用数量不变,第二个交易日才有相应变化,当天买入的权证,买入成交数量立刻加入可用数量。当天卖出的股票或权证,相应资金第二个交易日才是可取资金。涨跌幅限制新股上市及重组成功上市股票首日无涨跌幅限制,一般情况下涨跌幅限制为前一交易日收市价上下10%,即一个交易日最大振幅为20%,ST股票及*ST股票涨跌幅限制为前一交易日收市价上下5%,即一个交易日最大振幅为10%。股票涨(跌)幅价格=股票前一日收盘价格&10%(或5%)权证涨跌幅限制权证涨(跌)幅价格=标的证券前日涨(跌)幅价格&125%&行权比例股票交易费用买进费用:1.佣金0.2%-0.3%,根据你的证券公司决定,但是佣金最低收取标准是5元。比如你买了1000元股票,实际佣金应该是3元,但是不到5元都按照5元收取2.过户费(仅仅限于沪市)。每一千股收取1元,就是说你买卖一千股都要交1元3.通讯费。上海,深圳本地交易收取1元,其他地区收取5元 卖出费用:1.印花税0.1% (政府会根据经济情况调节)3.过户费(仅仅限于沪市)。每一千股收取1元,就是说你买卖一千股都要交1元4.通讯费。上海,深圳本地交易收取1元,其他地区收取5元股票交易费用详细介绍股票交易费用是指投资者在委托买卖证券时应支付的各种税收和费用的总和,通常包括印花税、佣金、过户费、其他费用等几个方面的内容。一、印花税。印花税是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在股票(包括A股和B股)成交后对出让方按照规定的税率单边征收的税金。印花税的缴纳是由证券经营机构在同投资者交割中代为扣收,然后在证券经营机构同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清算交割中集中结算,最后由登记结算机构统一向征税机关缴纳。其收费标准是按A股成交金额的1 计收,基金、债券等均无此项费用。二、佣金。佣金是指投资者在委托买卖证券成交之后按成交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券商的费用。此项费用一般由券商的经纪佣金、证券交易所交易经手费及管理机构的监管费等构成。佣金的收费标准为:(1)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的佣金为不超过成交金额的 0.3% ,起点为5元。(2)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的佣金为不超过成交金额的 0.3% ,起点为5元,另外按成交额双边收取0.1475 经手费。三、过户费。过户费是指投资者委托买卖的股票、基金成交后买卖双方为变更股权登记所支付的费用。这笔收入属于证券登记清算机构的收入,由证券经营机构在同投资者清算交割时代为扣收。过户费的收费标准为: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基金交易的过户费为成交面额的 0.1 % ,起点 1 元;深圳证券交易所无过户费。四、其他费用。其他费用是指投资者在委托买卖证券时,向证券营业部缴纳的委托费(通讯费)、撤单费、查询费、开户费、磁卡费以及电话委托、自助委托的刷卡费、超时费等。这些费用主要用于通讯、设备、单证制作等方面的开支,其中委托费在一般情况下,投资者在上海、深圳本地买卖沪、深证券交易所的证券时,向证券营业部缴纳1元委托费,异地缴纳5元委托费。其他费用由券商根据需要酌情收取,一般没有明确的收费标准,只要其收费得到当地物价部门批准即可,目前有相当多的证券经营机构出于竞争的考虑而减免部分或全部此类费用。哪些委托是无效委托?1、委托价格超过当天涨跌幅限制。2、非交易时间委托无效。3、上海交易未指定,所进行的全部委托均无效。4、申购与配售股票时,输入数量非1000的整数倍,则申购与配售的委托无效。5、申购与配售股票时,输入价格与定价不符或超出限价范围,则委托无效。6、配股输入的数量或价格不符时及超过配股缴款日,委托无效。7、同一帐户只能一次申购新股,多次委托无效。8、零股买入委托无效。何处理无效委托?
1、对深市新股上市集合竞价超过发行价15元的无效委托,交易所主机在集合竞价时作无效委托处理,不参与集合竞价,但不影响其进入连续竞价。2、超过涨跌幅限制的无效委托,交易所主机自动作场内撤单处理。3、对停牌股票进行的委托被视为无效委托,而且该笔委托当日不能进行撤单。即使该股当日下午复牌,该委托也仍然无效,且不能撤单。全日收盘后,该委托失效,造成冻结的资金和股票将在第二天返回投资者的账户中。4、 对于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沪市买卖委托,上交所会作撤单处理,而投资者只需在券商处办理指定交易后,即可进行沪股买卖。
本文来源:网易新媒体(中金网)
责任编辑:需要哪些条件,委托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_百度知道
需要哪些条件,委托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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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委托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在民法以及合同法上会产生以下三种法律后果:1、返还财产委托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这。这里的财产,是指委托合同成立后,一方当事人在准备履行合同和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从对方实际得到的财产。这种财产应当予以返还。2、赔偿损失委托合同被确认无效,将产生损害赔偿的责任。这种损害赔偿必须符合四个条件:(1)损失的存在。(2)赔偿义务人有过错。(3)接受损失赔偿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无故意违法而使合同无效的情况。(4)损失与过错间有因果关系。3、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在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时,因此而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因家的民用工业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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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常识:委托代理合同法律责任和无效情况是什么?
15:14&&来源: |
  核心内容:委托代理律责任和无效情况是什么?委托代理合同责任是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负连带责任,无权代理造成损害的责任。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合同,代理人以被代理的人名义同自己签订的合同。
  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根据《》的规定,委托代理的形式主要有两种,即书面和口头形式,当事人在实际运用中,可以用口头形式,也可以用书面形式,但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按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如诉讼代理,代签经济合同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委托代理合同有如下法律责任
  第一,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负连带责任。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如果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二,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责任。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进行民事活动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种情况实际上是代理人独断代理行为。如果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无权代理造成损害的责任。如果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法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如果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可以将自己取得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法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不受这个限制。
  委托代理合同无效情况
  属于因无效代理订立的无效合同,包括以下情况:
  1、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合同;
  2、代理人以被代理的人名义同自己签订的合同;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
  4、代理人与对方通谋签订的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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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 投诉电话:010- 建议邮箱:&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18层()(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https://trust.cngold.org/)05月27日讯,市民张女士经朋友的介绍正在考虑选择来投资,也关注了一些产品。通过的介绍,张女士决定投资一项信托产品。“因为是第一次做这种投资,不知道会不会有陷阱,万一合同无效就糟糕了。”张女士咨询律师,法律有没有具体规定哪些信托是无效的?
解答:根据《》,设立信托,对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上述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注(http://m.cngold.org/trust/),信托最新动态随时看。
     
编辑:penghui01
往往沦为非法集资、金融诈骗、违规理财的受害者,引发局部金融风险,对消费者的金融保护非常紧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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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相当于现在就将财富交给可信的人,未来再转交给你想要给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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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class="visited
库克群岛政府持续地致力于将库克群岛发展为举世瞩目的国际金融中心,并与离岸金融业有着紧密的合作。”
&#160;&#160;&#160;&#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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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借助民事信托的模式来帮助高净值客户实现财富的保全与传承,可谓一箭双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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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公开信息所得的信托公司涉诉案件,其案由多以金融借款合同为主,涉及营业信托纠纷及其他事项较少。
&#160;&#160;&#160;&#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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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金投网发布此信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站立场无关。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图表及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如无意中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及时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内给予删除处理。若是未经证实的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任何投资和交易根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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