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路和李达康说的财务扒防火墙看人什么意思是什么意思

问:电视剧《人民的名义》中有个桥段,得知欧阳菁被双规,大陆集团董事长王大路对李达康书记说,他从未给银行工作人员行过贿,大陆集团都是通过财务公司办理贷款。李达康笑着说,你设置了防火墙。请问这里说的防火墙是什么意思?
答:《人民的名义》无疑是近段时间最火的电视剧,里面揭示出来的官场、商场的潜规则很有现实意义。其中有个桥段,大路集团的董事长王大路与京州市委书记李达康谈心,王大路感慨地说,现在的很多企业家不是在监狱里,就是在走向监狱的路上。
得知欧阳菁因为涉嫌受贿五十万被拘留,王大路很吃惊,却觉得在意料之中。王大路提到,城市银行是一家地方银行,管理一直很混乱,在他们那里贷款是有潜规则的,除了正常的贷款利息以外,还得一至两个点的返点,这些返点所有人都有份。
王大路说,他的大路集团贷款都是通过财务公司,他向这家公司支付费用,所以他从来不行贿。李达康笑着夸他聪明,用财务公司预先设置防火墙。
所谓设置防火墙,实质是一种风险转嫁的办法。企业贷款时给个人返点,这与行贿无异,企业是有法律风险的。但单一企业在此大环境中又无力扭转这样的颓风,势必要考虑两全其美的办法。王大路的办法是委托第三方机构&财务公司&处理贷款事项,处理那些见不得光的事宜。
这样一来,大陆集团就与城市银行隔离开来了。大陆集团与财务公司是正常的服务委托关系,大陆集团给财务公司支付办理贷款的服务费,财务公司给大陆集团开具服务费发票。这个过程可以被解释为合理、合法的委托代理关系。至于财务公司与城市银行如何处理、如何协调,大陆集团可以置身事外。
说得直白一些,设置防火墙就是通过增设一道中介隔离风险,不过因为多了一道交易环节,这样操作会增加企业的成本。从这个角度看,设置防火墙就是花钱买规范、花钱避风险。
企业经营当中陷阱如此之多,听之任之如同玩火,即便无法抗争,为保险起见也要学会转移风险。从《人民的名义》中寄去智慧,人要记得提醒自己的老板学会建立属于你们的防火墙。(作者:袁国辉 经授权,尊重原创,来源:指尖上的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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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课程分类人民的名义,编剧通过欧阳菁和李大路的对话,抽了多少八卦女的脸人民的名义,编剧通过欧阳菁和李大路的对话,抽了多少八卦女的脸爱乐活百家号欧阳菁这个角色朔造得好,很有典型性,尤其是她和李大路的那段对话,很有代表性,至少三成以上的八卦女应该是那样的三观吧,让人看得唏嘘不已啊。请点击此处输入图片描述演员表陆毅 饰 侯亮平简介 汉东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兼反贪局局长柯蓝 饰 陆亦可简介 汉东省检察院反贪局一处处长张丰毅 饰 沙瑞金吴刚 饰 李达康简介 和欧阳菁是夫妻请点击此处输入图片描述李建义 饰 季昌明张志坚 饰 高育良张凯丽 饰 -岳秀清 饰 欧阳菁简介 和李达康是夫妻翟万臣 饰 田国福请点击此处输入图片描述人民的名义,编剧通过欧阳菁和李大路的对话,抽了多少八卦女的脸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爱乐活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爱乐活精彩生活,一网打尽!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说说热播剧《人民的名义》里隐藏的那些热点税事儿-中华会计网校
说说热播剧《人民的名义》里隐藏的那些热点税事儿
说说热播剧《人民的名义》里隐藏的那些热点税事儿
  【引言】
  《人民的名义》不止题材大胆,这部剧的剧情更是直戳会计人的心,剧中许多台词也可谓是“大尺度”含沙射影。但你注意到了吗?这部热播剧里还隐藏了不少税事儿,和你我的日常生活直接相关作为会计人的你看出来了吗?
  税事儿一:超标的借款利息允许抵扣吗?
  剧里,大风服装厂在京州商业银行的贷款到期后,需要过桥资金,就以股权为质押,向山水集团借款5000万元,日息千分之四。半年后,因还不起山水集团的借款,大风服装厂被法院判定股权直接归山水集团所有。
  大风服装厂有两笔借款,一笔是京州商业银行的,一笔是山水集团的。这两笔借款分别属于非金融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和非金融企业向金融机构以外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借款。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可按向金融企业实际支出的利息,在发生年度的当期扣除。也就是说,大风服装厂向京州商业银行借款产生的利息,可以据实扣除。跟山水集团的借款准予扣除的部分是有限制的,不能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出的数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人民法院支持,借款利率超过36%,超过部分无效。大风服装厂与山水集团约定的利息为日息千分之四,按此计算,年利率将达到146%,明显超过了国家规定。
  在税法上,千分之四的日息也明显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因此,大风服装厂在税前扣除利息时,应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来计算扣除数额。
  税事儿二:给个人的销售返点如何规范入账?
  电视剧《人民的名义》中有个桥段,谈及民营企业向银行贷款,王大路对李达康说,拿到银行贷款后,给返点是潜规则,但他的大陆集团从未给任何银行工作人员行过贿,他们是通过财务公司办理的。李达康笑着说,你设置了防火墙。
  销售返利的方式是企业促销的常见方法,是生产企业为了激励经销商而采取的一种商业模式,为了调动经销商的积极性,很多生产企业都会制定销售返利的政策,并且返利会根据经销商的销售业绩,也就是销售量或销售额,给予一定的百分比返利。
  以医药行业为例,药品的销售返点高达价格的40%-50%,这已成为行业惯例。
  关于销售返利的税务处理主要依据是:
  一、国税发〔号: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国税函〔号: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所以,对于供应商(销售方)给予采购方(经销商)的销售返利,采购方不出具发票,而应由供应商出具红字专用发票。
  销售返利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实操案例】宏达公司于2016年12月份根据A经销商的销售额返利10%,经销商的销售额为1000万元。
  【现金返利】销售方按照开具的红字发票,冲减收入与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1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85.47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53万元
  【实物返利】
  借:销售费用              100万元
    贷:库存商品              85.47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53万元
  借:销售费用             -1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85.47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53万元
  销售方的实物返利,针对实物的部分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是实物返利,销售方需要开具一蓝一红两张发票。
  风险提示:
  企业会计提出问题:一红一蓝的对冲开票,最终供销双方的增值税影响都为零,有意义吗?不开票或只开红票可以吗?
  答案是不可以。因为如果不开发票,根据国税发〔号文件的规定,因实物返利商场的进项税额必须作转出处理,否则就是偷逃税行为。同时,因未取得对方的实物返利发票,这部分进项税额无法申报抵扣。供应商方面,返利实物视同销售作“未开具发票”。
  销售申报销项税额后,会因没有按国税函〔号文件规定开具红字发票,而无法申报抵减因折让而引起的原已确认的收入和销项税额。如果只开红字发票,商场凭红字发票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但返利实物因未取得对方发票无法正常入账,容易形成账外库存。供应商凭开具的红字发票申报抵减因折让而引起的原已确认的收入和销项税额,但对返利实物不开发票不记账,也造成税款流失。
  问题是,绝大多数的销售返点并不是返给采购企业,而是返给采购企业的相关负责人或经办人。给这些人的销售返点在性质上就要打一个问号了,这属于他们合理合法的劳动报酬吗?
  把销售返点给客户的采购负责人,从财务的角度看属于劳务费。以劳务费的名义支付返点,不太实用。原因在于,以劳务费的形式支付返点,企业需代扣代缴个税,并汇款至其个人银行账户,相信绝大部分人不敢堂而皇之地收这个钱。这样返点别称“回扣”、“好处费”、“拿返点”、“吃佣金”,是见不得光的。对方不情愿,企业就不好操作。
  现实中,不少企业对此类问题的处理主要采取三个方式:
  1.由销售人员找发票套现,将现金套出后办理业务。若套现的金额较大,套现的个人、企业都会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另外,金额大时发票也不好找,虚假发票就会出现。此方法有明显的偷税嫌疑,风险较大。
  2.以奖金的形式付给销售人员,企业在此过程中装鸵鸟,把风险转移给销售人员。这种处理方式干脆利落,但企业的个税负担较重。
  3.设置防火墙,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处理,由第三方机构以服务费的形式开发票将费用支出。这种方式能把法律层面的风险都转嫁出去,但多了一道环节,费用会比较高。
  销售返利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方案一:将销售返利递延滚动到下一期间。
  把本期该返利的部分递延到下一期间,以销售折扣或销售折让的形式体现出来,这样可以合理抵减销售收入。这一办法适用于业务量大且交易稳定的代理商或商家。
  方案二:将销售返利以不同的产品包装方法进行处理。
  销售返利无法返还或不易直接返还时,可采用不同的产品包装,以加量不加价的方法解决。这也适用于交易稳定的代理商或商家。譬如,西部地区有一家制药厂,他们对批发商和零售商采取不同的药品包装,对于批发商给予销售优惠政策和较多的形式,而对于零售商的销售优惠就相对少一些。该制药厂采取不同的包装形式,对于批发商的产品采用加量不加价的方法给予较多的优惠,而返利部分就已经蕴含在产品包装里了。
  方案三:销售返利通过债务重组的形式解决。
  由于生产企业与代理商之间存在着较多的代理关系,双方自然也就存在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其实,销售返利完全可以通过债务重组的形式解决。但《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规定,债务重组必须是在债务人面临财务困难,债权人对债务人有让步的情况下的一种债权债务重组行为。当债务人(代理商或商家)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权人(生产企业)的债务时,销售返利部分就顺利实现了。
  当然,现在还有许多企业通过固定资产、存货、福利品等实物形式实现销售返利,另外还有一些企业通过代为支付费用等形式返利,这些做法在一定程度上都是违法的,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应予以注意。
  税事儿三:国外免税是真的免税吗?
  第17集,林华华嘱咐准备去往美国的男朋友周正给她带化妆品回来,说了一句“国外免税便宜不少呢”。这句台词实在让人摸不着头脑,你懂其中的奥秘吗?
  其实,对于化妆品的销售,在哪个国家都不会免税。以我国为例,销售化妆品主要需要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如果是国外进口的,那么销售价格里要包含进口的关税。剧中所说的“免税”,其实是属于口语化的不严谨表达。那么具体应该是如何“免税”呢?
  按照日,财政部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旅游局共同颁布的《关于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的公告》中第五条注明:在维持居民旅客进境物品5000元人民币免税限额不变基础上,允许其在口岸进境免税店增加一定数量的免税购物额,连同境外免税购物额总计不超过8000元人民币。
  也就是说个人旅客境外购买不超过5000元,口岸免税店购买不超过3000元,都属于免税范畴。超过5000元的物品办理手续交相应税金即可(口岸免税店指的是国内机场免税店,如果是在国外机场购买的东西,算在境外购买的5000元免税额度里)。
  以上公告还有这么一条规定大家要注意:对于国内的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进行海外购物,单次消费限值为2000元,年度消费限值为20000元,限值内免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按照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税事儿四:高科技企业税收优惠到底有哪些?
  第16集,李达康书记与沙瑞金书记一起视察林城开发区的高科技企业,那么高科技企业的税收优惠你又知道多少呢?
  1.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类企业的条件总共有6条,但一定要注意核心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企业因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都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具体为:如果研发费用资本化形成无形资产,则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如果费用化,则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其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最长“3年追溯期”的界定标准
  财税〔号文件规定,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这是从日起新增的一项优惠政策。受研发费用应在预缴申报加计扣除的影响,部分税务人员和纳税人也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追溯期产生了误解,有观点认为,企业2016年6月发生的研发费用未能及时加计扣除,最迟可以在2019年6月底以前追溯加计扣除。
  企业当年未能及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追溯期,应从实际发生研发费用支出的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日期次日起计算3年的追溯期。
  以企业2016年6月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为例,企业应在2017年5月底前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申报加计扣除,如年度汇算清缴未能申报享受加计扣除的,最迟可以在2020年5月底前履行备案手续并追溯享受税前扣除优惠。
  4.高新技术企业汇算清缴注意要点:
  (1)除已享受减免但未备案情况外,高新技术企业在网上办税服务厅进行备案时,最常见错误是优惠期起止日期的填列不准确。部分企业将优惠期起始时间填列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的发证时间,或者填列的优惠期起止日期超过一年。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条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也就是说,2016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即可享受2016年度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优惠期起止时间应为日至日。
  (2)《认定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增加了两种取消资格的情形: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在此,企业需牢记两个重要时间节点:一是在每年5月底前,不仅要履行备案手续并留存备查资料,还要在门户网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二是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中明确指出,“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上述通知自日起执行。但在实务中,我们发现,部分高新技术企业并没有按照通知要求执行,而是仍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中规定的2.5%比例计算扣除。
  (4)既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同时又是高新技术企业的纳税人,极易混淆两类优惠政策中关于研发费用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两个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新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均自日起执行。
  实际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号)和财税〔号均对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做了具体规定,范围却不尽相同,前者范围明显大于后者。如国科发火〔号文件规定,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包含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而财税〔号文件明确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所以,如果企业按照财税〔号文件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归集整理,去衡量是否满足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话,那么其中一项重要指标“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可能会达不到标准,而使企业丧失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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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测试
  【引言】
  《人民的名义》不止题材大胆,这部剧的剧情更是直戳会计人的心,剧中许多台词也可谓是“大尺度”含沙射影。但你注意到了吗?这部热播剧里还隐藏了不少税事儿,和你我的日常生活直接相关作为会计人的你看出来了吗?
  税事儿一:超标的借款利息允许抵扣吗?
  剧里,大风服装厂在京州商业银行的贷款到期后,需要过桥资金,就以股权为质押,向山水集团借款5000万元,日息千分之四。半年后,因还不起山水集团的借款,大风服装厂被法院判定股权直接归山水集团所有。
  大风服装厂有两笔借款,一笔是京州商业银行的,一笔是山水集团的。这两笔借款分别属于非金融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和非金融企业向金融机构以外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借款。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可按向金融企业实际支出的利息,在发生年度的当期扣除。也就是说,大风服装厂向京州商业银行借款产生的利息,可以据实扣除。跟山水集团的借款准予扣除的部分是有限制的,不能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出的数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人民法院支持,借款利率超过36%,超过部分无效。大风服装厂与山水集团约定的利息为日息千分之四,按此计算,年利率将达到146%,明显超过了国家规定。
  在税法上,千分之四的日息也明显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因此,大风服装厂在税前扣除利息时,应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来计算扣除数额。
  税事儿二:给个人的销售返点如何规范入账?
  电视剧《人民的名义》中有个桥段,谈及民营企业向银行贷款,王大路对李达康说,拿到银行贷款后,给返点是潜规则,但他的大陆集团从未给任何银行工作人员行过贿,他们是通过财务公司办理的。李达康笑着说,你设置了防火墙。
  销售返利的方式是企业促销的常见方法,是生产企业为了激励经销商而采取的一种商业模式,为了调动经销商的积极性,很多生产企业都会制定销售返利的政策,并且返利会根据经销商的销售业绩,也就是销售量或销售额,给予一定的百分比返利。
  以医药行业为例,药品的销售返点高达价格的40%-50%,这已成为行业惯例。
  关于销售返利的税务处理主要依据是:
  一、国税发〔号: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国税函〔号: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所以,对于供应商(销售方)给予采购方(经销商)的销售返利,采购方不出具发票,而应由供应商出具红字专用发票。
  销售返利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实操案例】宏达公司于2016年12月份根据A经销商的销售额返利10%,经销商的销售额为1000万元。
  【现金返利】销售方按照开具的红字发票,冲减收入与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1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85.47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53万元
  【实物返利】
  借:销售费用              100万元
    贷:库存商品              85.47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53万元
  借:销售费用             -1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85.47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53万元
  销售方的实物返利,针对实物的部分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是实物返利,销售方需要开具一蓝一红两张发票。
  风险提示:
  企业会计提出问题:一红一蓝的对冲开票,最终供销双方的增值税影响都为零,有意义吗?不开票或只开红票可以吗?
  答案是不可以。因为如果不开发票,根据国税发〔号文件的规定,因实物返利商场的进项税额必须作转出处理,否则就是偷逃税行为。同时,因未取得对方的实物返利发票,这部分进项税额无法申报抵扣。供应商方面,返利实物视同销售作“未开具发票”。
  销售申报销项税额后,会因没有按国税函〔号文件规定开具红字发票,而无法申报抵减因折让而引起的原已确认的收入和销项税额。如果只开红字发票,商场凭红字发票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但返利实物因未取得对方发票无法正常入账,容易形成账外库存。供应商凭开具的红字发票申报抵减因折让而引起的原已确认的收入和销项税额,但对返利实物不开发票不记账,也造成税款流失。
  问题是,绝大多数的销售返点并不是返给采购企业,而是返给采购企业的相关负责人或经办人。给这些人的销售返点在性质上就要打一个问号了,这属于他们合理合法的劳动报酬吗?
  把销售返点给客户的采购负责人,从财务的角度看属于劳务费。以劳务费的名义支付返点,不太实用。原因在于,以劳务费的形式支付返点,企业需代扣代缴个税,并汇款至其个人银行账户,相信绝大部分人不敢堂而皇之地收这个钱。这样返点别称“回扣”、“好处费”、“拿返点”、“吃佣金”,是见不得光的。对方不情愿,企业就不好操作。
  现实中,不少企业对此类问题的处理主要采取三个方式:
  1.由销售人员找发票套现,将现金套出后办理业务。若套现的金额较大,套现的个人、企业都会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另外,金额大时发票也不好找,虚假发票就会出现。此方法有明显的偷税嫌疑,风险较大。
  2.以奖金的形式付给销售人员,企业在此过程中装鸵鸟,把风险转移给销售人员。这种处理方式干脆利落,但企业的个税负担较重。
  3.设置防火墙,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处理,由第三方机构以服务费的形式开发票将费用支出。这种方式能把法律层面的风险都转嫁出去,但多了一道环节,费用会比较高。
  销售返利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方案一:将销售返利递延滚动到下一期间。
  把本期该返利的部分递延到下一期间,以销售折扣或销售折让的形式体现出来,这样可以合理抵减销售收入。这一办法适用于业务量大且交易稳定的代理商或商家。
  方案二:将销售返利以不同的产品包装方法进行处理。
  销售返利无法返还或不易直接返还时,可采用不同的产品包装,以加量不加价的方法解决。这也适用于交易稳定的代理商或商家。譬如,西部地区有一家制药厂,他们对批发商和零售商采取不同的药品包装,对于批发商给予销售优惠政策和较多的形式,而对于零售商的销售优惠就相对少一些。该制药厂采取不同的包装形式,对于批发商的产品采用加量不加价的方法给予较多的优惠,而返利部分就已经蕴含在产品包装里了。
  方案三:销售返利通过债务重组的形式解决。
  由于生产企业与代理商之间存在着较多的代理关系,双方自然也就存在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其实,销售返利完全可以通过债务重组的形式解决。但《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规定,债务重组必须是在债务人面临财务困难,债权人对债务人有让步的情况下的一种债权债务重组行为。当债务人(代理商或商家)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权人(生产企业)的债务时,销售返利部分就顺利实现了。
  当然,现在还有许多企业通过固定资产、存货、福利品等实物形式实现销售返利,另外还有一些企业通过代为支付费用等形式返利,这些做法在一定程度上都是违法的,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应予以注意。
  税事儿三:国外免税是真的免税吗?
  第17集,林华华嘱咐准备去往美国的男朋友周正给她带化妆品回来,说了一句“国外免税便宜不少呢”。这句台词实在让人摸不着头脑,你懂其中的奥秘吗?
  其实,对于化妆品的销售,在哪个国家都不会免税。以我国为例,销售化妆品主要需要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如果是国外进口的,那么销售价格里要包含进口的关税。剧中所说的“免税”,其实是属于口语化的不严谨表达。那么具体应该是如何“免税”呢?
  按照日,财政部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旅游局共同颁布的《关于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的公告》中第五条注明:在维持居民旅客进境物品5000元人民币免税限额不变基础上,允许其在口岸进境免税店增加一定数量的免税购物额,连同境外免税购物额总计不超过8000元人民币。
  也就是说个人旅客境外购买不超过5000元,口岸免税店购买不超过3000元,都属于免税范畴。超过5000元的物品办理手续交相应税金即可(口岸免税店指的是国内机场免税店,如果是在国外机场购买的东西,算在境外购买的5000元免税额度里)。
  以上公告还有这么一条规定大家要注意:对于国内的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进行海外购物,单次消费限值为2000元,年度消费限值为20000元,限值内免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按照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税事儿四:高科技企业税收优惠到底有哪些?
  第16集,李达康书记与沙瑞金书记一起视察林城开发区的高科技企业,那么高科技企业的税收优惠你又知道多少呢?
  1.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类企业的条件总共有6条,但一定要注意核心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企业因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都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具体为:如果研发费用资本化形成无形资产,则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如果费用化,则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其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最长“3年追溯期”的界定标准
  财税〔号文件规定,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这是从日起新增的一项优惠政策。受研发费用应在预缴申报加计扣除的影响,部分税务人员和纳税人也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追溯期产生了误解,有观点认为,企业2016年6月发生的研发费用未能及时加计扣除,最迟可以在2019年6月底以前追溯加计扣除。
  企业当年未能及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追溯期,应从实际发生研发费用支出的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日期次日起计算3年的追溯期。
  以企业2016年6月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为例,企业应在2017年5月底前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申报加计扣除,如年度汇算清缴未能申报享受加计扣除的,最迟可以在2020年5月底前履行备案手续并追溯享受税前扣除优惠。
  4.高新技术企业汇算清缴注意要点:
  (1)除已享受减免但未备案情况外,高新技术企业在网上办税服务厅进行备案时,最常见错误是优惠期起止日期的填列不准确。部分企业将优惠期起始时间填列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的发证时间,或者填列的优惠期起止日期超过一年。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条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也就是说,2016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即可享受2016年度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优惠期起止时间应为日至日。
  (2)《认定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增加了两种取消资格的情形: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在此,企业需牢记两个重要时间节点:一是在每年5月底前,不仅要履行备案手续并留存备查资料,还要在门户网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二是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中明确指出,“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上述通知自日起执行。但在实务中,我们发现,部分高新技术企业并没有按照通知要求执行,而是仍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中规定的2.5%比例计算扣除。
  (4)既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同时又是高新技术企业的纳税人,极易混淆两类优惠政策中关于研发费用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两个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新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均自日起执行。
  实际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号)和财税〔号均对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做了具体规定,范围却不尽相同,前者范围明显大于后者。如国科发火〔号文件规定,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包含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而财税〔号文件明确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所以,如果企业按照财税〔号文件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归集整理,去衡量是否满足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话,那么其中一项重要指标“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可能会达不到标准,而使企业丧失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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